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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2021年1月21日货币政策观察:是否应取消存款利率指导-210121

上传日期:2021-01-21 20:17:00  研报作者:张旭,危玮肖  分享者:caoleikeer   收藏研报

【研究报告内容】


  1、是否应取消“存款利率指导”?
  近期一些学者指出,我国尚存在“存款利率指导”,人为地压低了存款市场的利率,其结果是银行放贷给国有企业的利润空间过大、国有企业获得的资金过多。(IMF,2021)基于该结论,他们建议取消“存款利率指导”,依靠存款利率上行来抚平信贷结构的扭曲。(注:该部分学者所谓的“存款利率指导”,实际上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存款利率的自律管理。)
  我们认为这显然是行不通的。中国的银行在贷款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孙国峰和栾稀,2019),因此在存款利率上升的过程中,其较容易将成本上涨压力转嫁给借款人,这样只会推高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并无优化信贷结构的作用。
  正确的做法是抓住贷款利率改革这个“牛鼻子”,从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入手,打破贷款利率的隐性下限(即“地板价”)。这样的话,金融机构放贷给大企业的性价比不再明显,有助于激发其向小微企业供给资金的意愿。
  这些学者还认为,“存款利率指导”人为地压低了存款市场的利率,造成了银行体系存款搬家、吸储压力加大,最终推高了存款及其替代品的价格,增加了银行的融资成本。如果按照该逻辑,指导存款利率会提高融资成本,不指导反而能降低融资成本,这显然是有悖于常理的。实际上,长期的金融抑制使存款实际利率低于均衡值,此时取消“存款利率指导”很可能会抬高存款利率。正如上文所述,在垄断竞争且偏垄断的市场格局下,银行会将负债端成本的上涨转嫁至资产端,从而提高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不利于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相反,应该继续发挥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我国整个利率体系“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加强存款利率自律,压降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孙国峰,2021)。例如,前期利率自律机制已提出自律倡议,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并约定各银行停止新办并逐步压降存量不规范的存款创新产品,同时人民银行将各金融机构压降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MPA考核。而且,银保监会对结构性存款的业务开办资质、监管细则、销售管理等作出规范,也提出了结构性存款规模压降的要求。目前实际执行情况好于我们的预期,压降效果显著。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的银行信用货币制度下,银行通过贷款等资产扩张创造存款货币(孙国峰,2001),贷款利率是决定存款利率的关键因素。LPR改革推动了贷款利率明显下行,为了与资产收益相匹配,银行就会适当降低存款利率,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揽储”的动力也随之下降。事实也正是如此,2020年12月三年期和五年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3.67%和3.9%,已分别较上年末下降了5个和16个基点。
  2、风险提示
  市场的不理智行为导致债券市场波动加大
 报告详细内容请查阅原报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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