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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日期:2022-07-04  普瑞眼科其他公告  普瑞眼科(301239.SZ)相关研报   普瑞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20704.pdf

股票简称:普瑞眼科 股票代码:301239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Bright Eye Hospital Co., Ltd.

(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 21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七月


特别提示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眼科”、“发行人”、“本
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 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11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11

二、股票上市概况...... 12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1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1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7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18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24

六、本次发行后的 A 股前十名股东 ...... 27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8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9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9

二、发行价格...... 29

三、每股面值...... 29

四、发行市盈率...... 29

五、发行市净率...... 29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3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30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31


九、募集资金净额...... 31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1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31

十二、超额配售权......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4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34

二、其他事项...... 3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6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36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36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36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8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38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43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47

四、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48

五、未来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51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51

七、其他承诺...... 54

八、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57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61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1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6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和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65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
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
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普瑞眼科所
属行业为“卫生(Q83)”,截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8.96 倍。

截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T-4 日股票 2021 年静 2021 年静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元/ 态市盈率-扣 态市盈率-扣
(元/股) (元/股) 股) 非前(2021A) 非后(2021A)

300015.SZ 爱尔眼科 0.4285 0.5133 36.84 85.97 71.78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T-4 日股票 2021 年静 2021 年静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元/ 态市盈率-扣 态市盈率-扣
(元/股) (元/股) 股) 非前(2021A) 非后(2021A)

301103.SZ 何氏眼科 0.5465 0.4798 29.54 54.05 61.57

- 华厦眼科 0.9098 0.9520 - - -

3309.HK 希玛眼科 0.0152 0.0037 3.82 251.32 1,032.43

均值(剔除华厦眼科、希玛眼科) 70.01 66.67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希玛眼科”T-4 日股票收盘价及 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均以人民币计量,汇率
采用 2022 年 6 月 14 日(T-4 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

注 4:华厦眼科尚未完成 A 股上市、希玛眼科为 H 股上市公司,其估值与 A 股上市公
司不具备可比性,故均值中剔除华厦眼科及希玛眼科。

本次发行价格 33.65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58.77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4 日(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
为 20.04%;低于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 66.67 倍。存在未来发
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
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
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
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
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
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49,619,048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35,475,840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5、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此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会有所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连锁经营模式带来的扩张风险

公司自 2006 年成立以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张,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营业收

入分别为 119,259.87 万元、136,212.06 万元和 171,002.09 万元,营业收入的增长
一方面得益于存量医院在当地的影响力提升,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公司不断扩张的医院数量。然而,医院建设初期,尚未在当地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尚未形成当地市场对公司品牌的认知,一般收入规模较小,而同时医院的运营存在必要的固定性成本,这就导致新开医院需要面临一段时间的亏损。未来,随着业务发展,公司还将继续在现有区域或其他城市开设新医院,进行业务扩张。若公司未能合理安排扩张速度,导致公司内控体系、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营销能力等方面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新开医院效益不及预期,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业绩下滑。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纠纷的风险

眼科属于医学的重要分支,无论是临床医学还是药理学,由于患者个体对象差异、医疗环境条件差异、医生执业素质差异等各种原因,医疗服务经常会面临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责任纠纷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因
医疗责任纠纷产生的支出金额分别为 188.19 万元、37.30 万元和 109.01 万元,分
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0.16%、0.03%和 0.06%。未来,公司仍不能完全排除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纠纷的风险,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医疗赔付将对公司产生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公司品牌和声誉,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 2 起经所在区域的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的医疗事故,其中经过郑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由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1 起,经江西建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子公司存在诊治过错的医疗事故 1 起。其中郑州普瑞相关的医疗事故尚未结案,上述事件如持续引发医疗事故或纠纷,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投诉、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法律诉讼,公司存在向客户或第三方赔偿的风险,且对公司声誉和品牌美誉度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主要经营场所的租赁风险

由于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开设连锁眼科医院,目前所开业的 23家眼科医院及 3 家眼科门诊部的经营场所主要系租赁取得。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公司共有主要经营用租赁物业 34 处,主要分布在已开业的 23 家医院、3 家
门诊部和已注册待开业医院。上述租赁物业部分存在未取得权属证明、租赁划拨用地上的物业及未完成租赁备案等情形,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情况”之“(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均与出租方签署了合法有效,且长期的租赁合同。尽管如此,若部分医院经营场所在租赁到期后无法续租,或租赁房租上涨,或在承租期内房屋被收回,以及由于租赁物业瑕疵导致公司承租物业无法继续租赁,公司都需要对主要经营场所进行调整,对公司的品牌及经营业绩均会带来不利影响。

(四)现金交易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医疗服务行业属于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的行业,最终用户为眼科疾病患者,因此,公司业务的销售收款大部分也由最终的眼科疾病患者直接提供,其终端支付方式不限于刷银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因此由于行业特点的原因,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存在现金收款的情况,
现金收款金额分别为 10,459.69 万元、7,076.77 万元和 7,276.47 万元,分别占当
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8.79%、5.21%和 4.27%,现金收入占比逐渐降低。

除现金收入外,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现金支出的情形,现金支出金额分别为3,443.58 万元、588.48 万元和 166.85 万元,分别占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3.08%、0.51%和 0.12%,现金支出主要包括各医院所在城市周边县、市、乡镇等开展眼科医疗服务的推广、义诊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支付专家服务费、临时性薪酬奖金、办公支出等。

目前由于行业特征和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公司报告期内仍有较大金额的现金交易,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和财务核算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若未来公司短时间内无法快速降低现金交易规模,同时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出现变化,内部控制有效力降低,公司将存在现金交易管控风险。

(五)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展引起的风险

2020 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停工停产、交通管制及封闭部分场所等应对措施。作为眼科专科医院,公司的经营在疫情爆发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目前随着国内疫情发展逐步趋于稳定,虽然
公司正常的经营陆续恢复,但受消费者心态及对疫情担忧的影响,预计上述因素在未来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疫情在全球仍有蔓延趋势,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较快,国内出现“输入”及局部本土病例。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重新出现“爆发”,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作为民营医疗机构,若公司及子公司医院内出现感染病例或密切接触者,亦或者出现感染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行动轨迹覆盖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场所的情况,都可能造成对发行人相关经营场所的封闭及隔离,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医保控费的风险

我国存在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等问题。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率,我国推行了医保控费的相关政策,发布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尽快确定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 版)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建立健全了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全面实施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通过医保结算的收入分别为24,777.09万元、25,908.29 万元和 26,838.0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0.83%、19.06%和 15.76%。虽然公司报告期内医保收入占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公司对医保收入的依赖性也逐年降低,但在医保费用总量控制的背景下,若公司其他非医保类项目拓展不及预期,则会对公司未来收入的稳定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七)业绩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眼科医疗服务行业受我国医疗政策影响较大,同时行业内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波动,同时发行人享受了新冠疫情环境下支持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包括社保减免政策等,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893.14 万元,同比 2019 年大幅增长。
2021 年以来,随着发行人执行新租赁准则以及社保减免政策的退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171,002.09 万元,营业收入增加 25.54%,归母净利润 9,388.93 万元,同比下降 13.81%。发行人净利润率水平较低,若未来发行人无法根据行业政策及竞争情况,采取适合的业务模式,将难以维持收入的持续增长,在净利润率较低的情况下,将出现业绩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7 号)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普瑞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普瑞眼科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普瑞眼科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29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普瑞眼科”,股票代码“30123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35,475,84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7 月 5 日
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7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普瑞眼科

(四)股票代码:30123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9,619,048 股,全部为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A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7,404,762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5,475,84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14,143,208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其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928,922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3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股) (%)

成都普瑞世纪投资有限 53,729,585 35.91 2025 年 7 月 7 日
责任公司

徐旭阳 10,100,000 6.75 2025 年 7 月 7 日

扶绥正心投资合伙企业 6,000,000 4.01 2025 年 7 月 7 日
(有限合伙)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 6,000,000 4.01 2023 年 7 月 5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

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 5,100,000 3.41 2023 年 7 月 5 日
限合伙)

扶绥锦官青城投资合伙 4,650,000 3.11 2025 年 7 月 7 日
企业(有限合伙)

王飞雪 4,040,000 2.70 2023 年 7 月 5 日

叶朝红 3,130,415 2.09 2023 年 7 月 5 日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 2,857,143 1.91 2023 年 7 月 5 日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扶绥正德投资合伙企业 2,535,000 1.69 2025 年 7 月 7 日
(有限合伙)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

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2,500,107 1.67 2023 年 7 月 5 日
首次公开 合伙)
发行前已 广州达安京汉医疗健康

发行股份 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 2,000,000 1.34 2023 年 7 月 5 日
伙)

扶绥福瑞共创投资合伙 1,815,000 1.21 2025 年 7 月 7 日
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金浦二期医疗健康

服务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1,785,714 1.19 2023 年 7 月 5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谭宪才 1,100,000 0.74 2023 年 7 月 5 日

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1,071,322 0.72 2023 年 7 月 5 日
伙)

国药君柏(山东)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1,000,000 0.67 2023 年 7 月 5 日
限合伙)

金林 900,000 0.60 2023 年 7 月 5 日

杨雅琪 900,000 0.60 2023 年 7 月 5 日

朗玛九号(深圳)创业 571,428 0.38 2023 年 7 月 5 日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朗玛七号(深圳)创业 428,572 0.29 2023 年 7 月 5 日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小计 112,214,286 75.00 -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1,928,922 1.29 2023 年 1 月 5 日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17,334,840 11.59 2022 年 7 月 5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8,141,000 12.12 2022 年 7 月 5 日
股份

小计 37,404,762 25.00 -

合计 149,619,048 100.00 -

注: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808 号),公司 2020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
低者为准)分别为 10,192.07 万元、8,567.48 万元,合计为 18,759.55 万元,公司
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u Bright Eye Hospital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11,221.428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旭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3 月 23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6 年 11 月 15 日

公司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 215 号

验光配镜;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
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眼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
经营范围 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 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
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向眼科疾病患者提供专业的眼科医疗服务,产品或服务主要包
括屈光项目、白内障项目、医学视光项目和综合眼病项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公司所处行业分类为“卫生(Q83)”

邮政编码 610084

电话号码 021-52990538

传真号码 021-62597666-304

互联网网址 http://www.purui.cn

电子信箱 ir@purui.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证券事务部
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金亮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股票、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持有债
(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券情况
(%)

董事长、 通过普瑞

1 徐旭阳 总经理 2019.9.20-2022.9.19 1,010.00 投资持有 7,410.9585 66.04% -
5,372.9585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持有债
(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券情况
(%)

通过扶绥

正心持有

545.50

通过锦官

青城持有

407.00

通过福瑞

共创持有

23.00

通过扶绥

正德持有

52.50

通过扶绥

2 岳以英 董事 2019.9.20-2022.9.19 - 正德持有 10.00 0.09 -
10.00

通过达安

3 章达峰 董事 2019.9.20-2022.9.19 - 京汉持有 17.46 0.16

17.46

4 陆潇波 董事 2019.9.20-2022.9.19 - - - - -

5 熊小聪 董事 2019.9.20-2022.9.19 - - - - -

6 黄宇 董事 2019.10.29-2022.9.19 - - - - -

7 郑梅莲 独立董 2019.9.20-2022.9.19 - - - - -


8 秦桂森 独立董 2019.9.20-2022.9.19 - - - - -


9 陈鹏辉 独立董 2019.9.20-2022.9.19 - - - - -


通过扶绥

10 雷德芳 监事 2019.9.20-2022.9.19 - 正德持有 12.00 0.11 -
12.00

11 孟晓英 监事 2019.9.20-2022.9.19 - - - - -

通过重庆

12 范寅 监事 2019.9.20-2022.9.19 - 金浦持有 0.76 0.01 -
0.76

副总经 通过扶绥

13 曹长梁 理 2019.9.20-2022.9.19 - 正德持有 12.00 0.11 -
12.00

财务总 通过扶绥

14 杨国平 监 2019.9.20-2022.9.19 - 正德持有 12.00 0.11 -
12.00

副总经

15 金亮 理、董事 2019.9.20-2022.9.19 - - - - -
会秘书

注:发行人设立了扶绥正心、扶绥正德、福瑞共创和锦官青城共 4 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1,50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 13.37%,徐旭阳担任 4 个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上述持 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发行前 13.37%的股份,并通过普瑞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47.88%股权,加上其直接持有公 司 9%的股份,发行前合计控制公司 70.25%的股份。
注 2:徐旭阳、岳以英、雷德芳、曹长梁和杨国平通过扶绥正心、扶绥正德、锦官青城和福瑞共创 4 个持 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系经各平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享有发行人收益分 配的持股数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普瑞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47.88%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徐旭阳直接持有本公司 9.00%的股份,并通过普瑞投资、扶绥正心、扶绥正德、福瑞共创和锦官青城间接控制公司 61.2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70.25%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徐旭阳先生,男,1971 年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42701197108******。徐旭阳先生于 1994 至 1995 年任
职黄山市人民医院临床医生;1995 至 1997 年任职美国眼力健公司销售工程师;1997 至 1999 年任职美国科医人医疗激光公司高级销售工程师;2000 年开始自主
创业,并于 2006 年至今担任普瑞眼科董事长,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普瑞眼科
总经理;2010 年至今担任普瑞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 1:发行人设立了扶绥正心、扶绥正德、福瑞共创和锦官青城共 4 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直接持有
公司 1,50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3%,徐旭阳担任 4 个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
其实施控制;本次发行后,徐旭阳通过上述 4 个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 10.03%的股份,并通过普瑞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35.91%股权,加上其直接持有公司 6.75%的股份,发行后合计控制公司 52.69%的股份,图中为徐旭阳在 4 个持股平台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6.87%的股份而非控制的股份比例。

注 2:徐旭阳通过扶绥正心、扶绥正德、锦官青城和福瑞共创 4 个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系经各平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享有发行人收益分配的持股数量。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设立了扶绥正心、扶绥正德、福瑞共创和锦官青城共 4 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15,000,000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 13.37%,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3%,具体情况如下:
1、扶绥正心

(1)基本情况

名称 扶绥正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 西藏长青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 2015 年 12 月 24 日至 2035 年 12 月 9 日

认缴出资额 1,548.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548.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MA6T13BM85

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旭阳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 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 30 号 15 层 1511-2070 号

营地

股权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
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
经营范围 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企业管理咨
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股权投资。扶绥正心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主营业务的关系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2)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1 徐旭阳 1,318.555 85.18% 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杨槐 6.315 0.41%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大视光专科副主
任医生

3 杨发达 8.42 0.54%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屈光项目主任

4 洪扬 8.42 0.54%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润城分院执行院


5 戴郡瑶 6.315 0.41%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人力资源部主任


序号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6 龚旭雷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财务部主任

7 刘宾 2.105 0.14%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行政部主任

8 周丽银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护理部主任

9 晏选发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眼健康项目主任
兼任白内障项目主任

10 卢兴 10.525 0.68%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视光部主任

11 赵青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白内障专科医生

12 洪云飞 2.105 0.14%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润城分院企划网
络主任

13 杨洪兵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学术会诊部主任

14 刘垠 8.42 0.54%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斜弱视专科主任

15 冯丹 6.315 0.41%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财务部主任

16 黄治敏 2.105 0.14%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运营中心副主任

17 叶志刚 8.42 0.54% 有限合伙人 南昌普瑞执行院长

18 吴慧莺 6.32 0.41% 有限合伙人 南昌普瑞屈光专科主任

19 颜玉娥 6.315 0.41% 有限合伙人 南昌普瑞斜弱视科室主任

20 张超 6.315 0.41%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斜弱视科室主任

21 孙艳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渠道专员

22 吕东伟 2.105 0.1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医务部助理

23 申领军 2.105 0.14%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会员部主任

24 杨静 16.84 1.09%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执行院长

25 黄萍 8.42 0.54%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院办护理部主任

26 李宏科 6.315 0.41%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住院部主任

27 肖萍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眼镜店验光师

28 邹华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运营中心学术会
诊部副主任

29 汤琳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财务部主任

30 段安丽 21.05 1.36% 有限合伙人 北京普瑞多点医生

31 范建国 42.10 2.72%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业务院长

32 南迪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马鞍山昶明经理、重庆福瑞
灵商务主管

合计 1,548.01 100.00%

2、锦官青城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扶绥锦官青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 西藏齐心致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 2015 年 12 月 24 日至 2035 年 12 月 9 日

认缴出资额 1,778.9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778.91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MA6T13BP2L

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旭阳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 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 30 号 15 层 1511-2068 号

营地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股权投资。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
主营业务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2)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1 徐旭阳 1,534.73 86.27% 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郑广志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青光眼专科主任

3 齐国武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屈光专科主任

4 张妍 12.63 0.71%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运营中心主任

5 张浩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医务部主任

6 张文军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城区眼健康主任

7 董国杰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财务部主任

8 郑永兰 8.42 0.47%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医务部主任

9 曾平如 8.42 0.47%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财务部主任

10 刘健 10.525 0.59%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执行院长

11 顾金晶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运营中心副主任

12 叶进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屈光专科副主任

13 陈伯凡 8.42 0.47%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白内障专科主任

14 钟鑫靓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网络营销部主任

15 罗俊鹏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城区眼健康专员

16 余晓红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院办员工

17 李智刚 12.63 0.71%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财务部主任

18 严伟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人力资源部主任

19 周继容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屈光中心主任、屈光
手术医生

20 古世才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眼底科副主任


序号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21 周新平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验光师

22 于滨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哈尔滨普瑞白内障项目部主


23 关虹 8.42 0.47%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住院部主任

24 段玉龙 16.84 0.95%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泪道专科主任

25 屈志国 12.63 0.71%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角膜及眼表事业部经


26 汪丽娟 6.315 0.36%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视光中心主任

27 陈广 8.42 0.47%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执行院长

28 陈艳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合肥眼视光执行院长

29 胡美琴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人力资源部主任

30 郑礼成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屈光项目经理

31 孙克霞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护理部主任助理

32 贺义权 6.315 0.35% 有限合伙人 长春普瑞执行院长

33 汤晋 2.105 0.12%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验光师

34 张平 12.63 0.71% 有限合伙人 集团行政人员

合计 1,778.91 100.00%

3、福瑞共创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扶绥福瑞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 西藏福瑞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 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

认缴出资额 1,002.24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002.24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321388456R

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旭阳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 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 30 号 15 层 1511-2067 号

营地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股权投资。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
主营业务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2)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万元)

1 徐旭阳 349.455 34.87% 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李宏 20.45 2.04%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业务副院长

3 黄为 30.675 3.06%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执行院长

4 蒋国安 36.79 3.67%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业务院长

5 吴生泉 28.67 2.86%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业务副院长

6 刘永民 28.47 2.84%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业务院长

7 李晓林 83.00 8.28%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院长

8 吴亚莉 30.475 3.04%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执行院长

9 朱松林 33.08 3.3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总经理助理

10 戴南平 24.66 2.46% 有限合伙人 上海普瑞业务副院长

11 郭剑 41.00 4.09%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执行院长

12 方社军 28.47 2.84% 有限合伙人 集团行政人员

13 卢士新 18.445 1.84% 有限合伙人 贵州普瑞白内障专科主


14 孙迎春 20.45 2.0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投资部经理

15 杨晓晴 12.43 1.2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市场运营中心线
上营销部高级经理

16 董东生 24.46 2.44% 有限合伙人 北京普瑞名誉院长

17 姜仲阳 32.68 3.26% 有限合伙人 贵州普瑞执行院长

18 佟景嘉 8.22 0.82%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维修主管

19 李德志 36.69 3.66%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审计部总监

20 沈亦能 8.42 0.8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市场运营中心
HRBP 招聘经理

21 沈国义 12.63 1.26% 有限合伙人 上海普瑞眼健康服务部
公关主任

22 张晓林 6.315 0.63% 有限合伙人 北京普瑞门诊主任

23 周继涛 6.315 0.63% 有限合伙人 重庆福瑞灵财务经理

24 莫春义 6.315 0.63% 有限合伙人 重庆福瑞灵视光商务主


25 徐传霞 2.11 0.21% 有限合伙人 上海益瑞出纳、发行人资
产管理部行政经理

26 陈恒英 12.63 1.26%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工程经理

27 任月峰 12.63 1.26% 有限合伙人 西安普瑞执行院长

28 胡向辉 14.735 1.47%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审计部经理

29 刘辉 31.575 3.15%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总经理助理

合计 1,002.24 100.00%


4、扶绥正德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扶绥正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 西藏昶明同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 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9 日

认缴出资额 1,000.615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000.615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321388448Y

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旭阳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 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 30 号 15 层 1511-2069 号

营地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股权投资。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
主营业务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2)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1 徐旭阳 174.205 17.41% 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艾碧君 40.90 4.09%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业务院长

3 李俊生 36.69 3.67%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投资部经理

4 周力量 24.46 2.44%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业务副院长

5 叶文祥 41.00 4.10%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执行院长

6 雷鸣 20.45 2.04%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医生

7 何定军 33.08 3.31%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运营中心主任

8 叶计芬 36.89 3.69%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业务副院长

9 沈咏梅 22.455 2.24%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业务副院长

10 杨国维 8.22 0.82%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医生

11 刘中香 32.68 3.27% 有限合伙人 湖北普瑞筹备处主任

12 段小军 18.245 1.82% 有限合伙人 兰州眼视光执行院长

13 周文天 26.265 2.62% 有限合伙人 南昌普瑞院长

14 岳以英 41.10 4.11%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普瑞眼科
医生

15 汪萍 12.03 1.2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儿童眼病及视光事
业部产品经理

16 徐胜辉 20.25 2.02%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执行院长助理

17 张晓农 24.26 2.42%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业务院长


序号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18 孙继超 22.455 2.24%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住院部主任兼任
眼底病科主任

19 王利刚 18.245 1.82%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市场运营中心总监
助理

20 吴保华 29.47 2.95% 有限合伙人 兰州眼视光业务院长

21 凌富 29.47 2.95% 有限合伙人 西安普瑞业务副院长

22 郭希让 16.84 1.68%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名誉院长

23 谢冰 21.05 2.10%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业务副院长

24 王海铭 12.63 1.26%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业务副院长

25 朱凤 22.455 2.24%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屈光中心主任

26 吴云端 21.05 2.1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资产管理部

高级经理

27 张朝军 16.84 1.68%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院长

28 胡全芳 28.67 2.87%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护理部主任

29 雷德芳 49.42 4.9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资产管理部总监

30 杨国平 49.52 4.95%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31 曹长梁 49.32 4.93%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兼市场运
营中心总监

合计 1,000.615 100.00%

注:上述四个持股平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系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情况,最终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系经各平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享有发行人收益分配的持股数量。

扶绥正心、扶绥正德、福瑞共创和锦官青城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并在上市后准备实施或行权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1,221.428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40.4762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且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 限售期限 备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比例 注
(股) 例(%) (股)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成都普瑞世 自上市之日

1 纪投资有限 53,729,585 47.88 53,729,585 35.91 起锁定 36 个 -
责任公司 月

自上市之日

2 徐旭阳 10,100,000 9.00 10,100,000 6.75 起锁定 36 个 -


扶绥正心投 自上市之日

3 资合伙企业 6,000,000 5.35 6,000,000 4.01 起锁定 36 个 -
( 有 限 合 月

伙)

北京红杉铭 自上市之日

4 德股权投资 6,000,000 5.35 6,000,000 4.01 起锁定 12 个 -
中心(有限 月

合伙)

国 寿 成 达

(上海)健 自上市之日

5 康产业股权 5,100,000 4.54 5,100,000 3.41 起锁定 12 个 -
投 资 中 心 月

( 有 限 合

伙)

扶绥锦官青 自上市之日

6 城投资合伙 4,650,000 4.14 4,650,000 3.11 起锁定 36 个 -
企业(有限 月

合伙)

自上市之日

7 王飞雪 4,040,000 3.60 4,040,000 2.70 起锁定 12 个 -


自上市之日

8 叶朝红 3,130,415 2.79 3,130,415 2.09 起锁定 12 个 -


深圳市领誉

基石股权投 自上市之日

9 资合伙企业 2,857,143 2.55 2,857,143 1.91 起锁定 12 个

( 有 限 合 月

伙)

扶绥正德投 自上市之日

10 资合伙企业 2,535,000 2.26 2,535,000 1.69 起锁定 36 个

( 有 限 合 月

伙)

马鞍山基石

智能制造产 自上市之日

11 业基金合伙 2,500,107 2.23 2,500,107 1.67 起锁定 12 个

企业(有限 月

合伙)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 限售期限 备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比例 注
(股) 例(%) (股) (%)

广州达安京

汉医疗健康 自上市之日

12 产业投资企 2,000,000 1.78 2,000,000 1.34 起锁定 12 个

业(有限合 月

伙)

扶绥福瑞共 自上市之日

13 创投资合伙 1,815,000 1.62 1,815,000 1.21 起锁定 36 个

企业(有限 月

合伙)

重庆金浦二

期医疗健康

服务产业股 自上市之日

14 权投资基金 1,785,714 1.59 1,785,714 1.19 起锁定 12 个

合 伙 企 业 月

( 有 限 合

伙)

自上市之日

15 谭宪才 1,100,000 0.98 1,100,000 0.74 起锁定 12 个



芜湖高新毅

达中小企业 自上市之日

16 创业投资基 1,071,322 0.95 1,071,322 0.72 起锁定 12 个

金(有限合 月

伙)

国 药 君 柏

(山东)股 自上市之日

17 权投资基金 1,000,000 0.89 1,000,000 0.67 起锁定 12 个

合 伙 企 业 月

( 有 限 合

伙)

自上市之日

18 金林 900,000 0.80 900,000 0.60 起锁定 12 个



自上市之日

19 杨雅琪 900,000 0.80 900,000 0.60 起锁定 12 个



朗 玛 九 号

(深圳)创 自上市之日

20 业投资中心 571,428 0.51 571,428 0.38 起锁定 12 个

( 有 限 合 月

伙)

朗 玛 七 号

(深圳)创 自上市之日

21 业投资中心 428,572 0.38 428,572 0.29 起锁定 12 个

( 有 限 合 月

伙)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 限售期限 备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比例 注
(股) 例(%) (股) (%)

网下发行限 自上市之日

22 售-有限售 1,928,922 1.29 起锁定 6 个



小计 112,214,286 100.00 114,143,208 76.29 -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

11 网下发行股 - - 17,334,840 11.59 无 -
份-无限售

12 网上发行股 - - 18,141,000 12.12 无 -


小计 - - 35,475,840 23.71 - -

合计 112,214,286 100.00 149,619,048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的 A 股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 A 股股东总数为 41,730 名,其中前十名 A 股
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成都普瑞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3,729,585 35.91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2 徐旭阳 10,100,000 6.75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3 扶绥正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000,000 4.01 自上市之日起
伙) 锁定 36 个月

4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 6,000,000 4.01 自上市之日起
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5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 5,100,000 3.41 自上市之日起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6 扶绥锦官青城投资合伙企业(有 4,650,000 3.11 自上市之日起
限合伙) 锁定 36 个月

7 王飞雪 4,040,000 2.7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8 叶朝红 3,130,415 2.09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9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 2,857,143 1.91 自上市之日起
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10 扶绥正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535,000 1.69 自上市之日起
伙) 锁定 36 个月

合计 98,142,143 65.59 -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740.4762 万股,为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
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65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44.0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0.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8.7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3.6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46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而每股净资产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 3,740.4762 万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674.476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66.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060.47416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748.1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926.376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14.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11126831%,有效申购倍数为 4,736.48942 倍。

根据《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8,038,063 股,认购的金额为606,980,819.95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102,937 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 3,463,830.05元。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9,263,762 股,认购的金额为648,225,591.3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 102,937 股,包销金额为 3,463,830.05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5,867.02 万元,扣除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973.4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893.57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314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15,973.45 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含增值税)

保荐费 424.00

承销费 10,673.52

会计师费用 2,968.00

律师费用 1,411.9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0.00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6.01

合计 15,973.45

注:以上各项费用均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了最终确定的印花税;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27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893.57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3.68 元(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3 元(以 2021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
对其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
健审[2022]180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同时,天健会计师已对公司 2022 年 1-3 月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6423号),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管理层对 2022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2022 年 1-6 月财
务信息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详细披露。

公司预测 2022 年 1-6 月实现销售收入 82,000 万元至 85,000 万元,预期与去
年同期基本持平;预测 2022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00 万元至
4,100 万元,同比下降 70.92%至 37.25%;预测 2022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00 万元至 4,000 万元,同比下降 70.20%至
33.77%(上述预测系公司管理层预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自 2022 年 3 月下旬以来上海、北京等地区新冠疫情的爆发,全国各地的疫情管控措施有所加强,导致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北京华德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等所在的城市开设的实体医院无法正常经营,给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了较大不利影响。2022 年二季度全国防疫形式仍然错综复杂,不排除该期间公司开设的医院所在地的疫情防控措施有所升级,进而影响公司 2022 年上半年业务经营,因此出于谨慎性原则,在 2022 年一季度业绩同比上升的情况下,公司预计 2022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但随着上海、北京等地区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公司已在积极准备复工复产。随着各地区复工复产的不断推进,预计 2022 年上半年积聚的眼科诊疗刚性需求将在下半年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从而带动公司 2022 年下半年业绩的提升。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 9550880218058500459

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 9550880218058500549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 9550880218058500639

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 9550880218058500729

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 9550880218058500819

公司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仅供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 年 6 月 10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同意推荐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田卓玲、朱玉峰

项目协办人:靳宇辰

项目组其他成员:胡珉杰、江山曦、李沁杭

联系人:田卓玲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061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田卓玲、朱玉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田卓玲: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海通证券并购融资部执行董事。2010 年加入海通证券,主要参与完成了南通锻压创业板 IPO 项目、北特科
技 IPO 项目、力星钢球创业板 IPO 项目、徕木电子 IPO 项目、爱建集团再融资
项目、海南矿业再融资项目,以及其他多个项目的尽职调查与重组、改制工作。
朱玉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海通证券并购融资部执行董事。15 年以上的资本市场服务经验,曾作为项目负责人主导了高盟新材、北特科技、瑞特股份、吉大通信、罗曼股份等多家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及 IPO 项目,爱建集团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以及 S*ST 长岭股权分置改革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并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 ST 澄海、长百集团、棱光实业、开创国际、广电电子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普瑞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5)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旭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3)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红杉铭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减持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如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股东扶绥正心、锦官青城、扶绥正德、福瑞共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情况的,则减持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管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岳以英、监事雷德芳、副总经理曹长梁、财务总监杨国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情况的,减持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6)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国寿成达、叶朝红、王飞雪、领誉基石、马鞍山基石、达安京汉、重庆金浦、谭宪才、芜湖毅达、国药君柏、金林、杨雅琪、朗玛九号、朗玛七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本人拟减持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减持比例、减持条件、减持流程等的规定。

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应作相应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应按本预案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程序和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程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符合: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③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票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启动该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增持公司股票: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为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1%:

①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票事宜。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为公司股份总数的 1%: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控股股东按照上述方案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30%。

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票。

(5)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2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票。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3、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普瑞投资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

(2)如控股股东普瑞投资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其履行承诺期间,普瑞投资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3)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其本人履行承诺期间,该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普瑞投资承诺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旭阳承诺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在发行当年及项目建设期间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将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此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拟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章程》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回报股东。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哈尔滨普瑞眼科医院扩建项目、长春普瑞眼科医院新建项目和普瑞眼科医院集团信息化管理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均与主营业务相关。

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已在建设过程中,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进一步扩大发行人在全国眼科医疗服务领域的影响力,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从而提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4)提高日常经营效率,科学管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经营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可控费用的合理支出。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升公司的经营利润水平。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普瑞投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承诺对本公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得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公司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要求;支持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发行人的薪酬制度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在推动发行人股权激励时,应使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旭阳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得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要求;支持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发行人的薪酬制度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在推动发行人股权激励时,应使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得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要求;支持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发行人的薪酬制度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在推动发行人股权激励时,应使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五、未来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致力于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尽快达到利润分配条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完成并达到股利分配条件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规划,并制定了《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及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未能依照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及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公司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普瑞投资、实际控制人徐旭阳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
者进行退款。同时,其将督促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依法及时回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公司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公司/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公司/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负有责任,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他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普瑞投资、实际控制人徐旭阳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人/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对普瑞眼科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不拥有与普瑞眼科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人/公司在作为普瑞眼科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公司、本人/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公司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普瑞眼科相同或相似的、对普瑞眼科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普瑞眼科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人/公司在作为普瑞眼科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普瑞眼科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公司将按照普瑞眼科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普瑞眼科,由普瑞眼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普瑞眼科存在同业竞争。

四、如果本人/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普瑞眼科经济损失的,本人/公司将赔偿普瑞眼科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的声明和承诺即为不可撤销。”
2、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促进公司持续规范运作,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公司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普瑞投资、实际控制人徐旭阳及其控制的企业扶绥正心、扶绥正德、锦官青城和福瑞共创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普瑞眼科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本人/公司将利用控股地位尽量避免普瑞眼科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人/公司将督促普瑞眼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公司将利用控股地位督促所有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普瑞眼科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普瑞眼科利润,不会通过影响普瑞眼科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公司不会因不再作为普瑞眼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红杉铭德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企业或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企业不正当利用股东地位,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3、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枫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中锋评估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现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现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公司/本人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公司股东红杉铭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企业未履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本企业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依法做出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2)本企业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5、发行人董事陆潇波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现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本人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④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依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6、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特此承诺。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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