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年以来助贷行业持续进行整改,部分助贷平台有明显向引流作用转变的趋势,其分润模式也基本确定是以导流和辅助风控等为依据。本次将互联网平台营销定位为引流作用,能赚取的只能是引流费。投资建议:2022年经济以稳为主,稳字当头,跨周期政策和逆周期政策的配合对银行信贷投放形成一定支撑,有助于银行信。” 1. 适时推出管理办法,补齐制度短板人行等七部委等共同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2. 《办法》延续了前期对互联网平台个人信用信息的监管思路,即一切金融活动必须纳入监管,所有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3. 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主要是提供金融产品营销和个人信用信息两方面服务。 4. 而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监管已经出台相关政策。 5. 本次《办法》适时推出,也算是补齐了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制度短板。 6. 为什么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制约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客户与数据资源日益成为互联网平台实现垄断的重要凭借。 7. 部分互联网企业多年以来积累了海量的客户信息、建立了更易触达客户的渠道,并以此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 8. 但同时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也出现一些违规问题,诸如夸大收益、虚假宣传等。 9. 此外之前互联网监管制度的短缺也造成部分平台在个别业务领域市占率过高,造成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 10. 本次《办法》出台,旨在将金融活动与业务纳入监管、防治资本无序扩张,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1. 互联网营销的作用按照业务参与程度可分为两类,即为代销和导流。 12. 前者需要监管颁发的第三方代销牌照,已经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业务规范,而对于导流的监管则相对较为模糊。 13. 本次《办法》中强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恪守信息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可以理解为是对互联网平台在营销金融产品中的导流作用进行定位。 14. 有什么是值得关注的本次《办法》在禁止性行为中有两条内容值得关注,分别是禁止嵌套销售和禁止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 15. 关于禁止嵌套销售,本质上是要求支付账户和信贷账户断开链接,以免形成监管空白,支付账户运营的背后必须要有信贷账户作为支撑。 16. 关于参与分润模式的规范,实则参考2020年以来助贷行业持续进行整改,部分助贷平台有明显向引流作用转变的趋势,其分润模式也基本确定是以导流和辅助风控等为依据。 17. 本次将互联网平台营销定位为引流作用,能赚取的只能是引流费。 18. 投资建议:2022年经济以稳为主,稳字当头,跨周期政策和逆周期政策的配合对银行信贷投放形成一定支撑,有助于银行信用风险化解。 19. 本次《办法》虽然是对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进行管理,但实质上是延续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政策导向,有利于继续强化持牌机构的经营优势。 20. 特别是在商业银行增长逻辑向非息业务转变趋势下,更加利好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发展。 21. 我们继续推荐招商银行、邮储银行、无锡银行和宁波银行。 22. 风险提示:政策变化,信贷需求疲弱,信用风险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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