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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环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日期:2022-07-04  楚环科技其他公告  楚环科技(001336.SZ)相关研报   楚环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0704.pdf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一年九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环科技”、“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出具《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已对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会计报表进
行审计,并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758 号)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9759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
实材料,结合发行人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已出具律师文件出具日之后一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期间,文中另有定义的除外)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有关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及讨论,合理、充分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当面访谈、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
对法律的理解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或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作出判断。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做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行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分析、行业状况、市场地位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不具备发表评论意见的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相关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
2020年和2021年1-6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且天健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性条件没有发生改变。

二、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财务
会计状况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工商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结果并经核查,本期间,发行人的子公司情况更新如下:

(1)安徽楚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楚环”)

经核查,安徽楚环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设立了安徽楚环,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安徽楚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8N5NUE81

法定代表人 钱纯波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 683 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 C 座写字楼 18
层 1812、1813、1814、1815 室

成立日期 2021 年 9 月 1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21 年 9 月 1 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
经营范围 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
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仪器仪表
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发行人 500 100

合计 500 100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按照重要性原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杭州共识环境 汽车 - 90,000.00 - -
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温迪环境 购买备品备 - - - 34,426.12
科技有限公司 件

2、关联担保

(1)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担保金 主债权发 担保
号 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额 生期间 担保人 方式
(万元)

南京银行 2018.4.20 连带
1 楚天有限 杭州城西 Ec158001804190234 500 至 陈步东 责任
小微企业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9.4.19 保证
专营支行

南京银行 2018.4.20 连带
2 楚天有限 杭州城西 Ec158001804190235 500 至 吴意波 责任
小微企业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9.4.19 保证
专营支行

南京银行 2019.3.11 连带
3 楚天有限 杭州城西 Ec158001903080132 2,500 至 陈步东 责任
小微企业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0.3.10 保证
专营支行

南京银行 Ec158001903080131 2019.3.11 连带
4 楚天有限 杭州城西 《最高额保证合同》 2,500 至 吴意波 责任
小微企业 保证


序 担保金 主债权发 担保
号 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额 生期间 担保人 方式
(万元)

专营支行 2020.3.10

中国工商 0120200009-2020年 2020.2.13 陈步 连带
5 发行人 银行杭州 半山(保)字 0002 3,000 至 东、吴 责任
半山支行 号 2022.2.12 意波 保证

南京银行 Ec158172004260040 2020.4.27 连带
6 发行人 杭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2,500 至 陈步东 责任
2021.4.26 保证

南京银行 Ec158172004260041 2020.4.27 连带
7 发行人 杭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2,500 至 吴意波 责任
2021.4.26 保证

宁波银行 07100KB199H9EFL 2019.9.27 陈步 连带
8 发行人 杭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1,000 至 东、吴 责任
2022.9.26 意波 保证

杭州银行 059C6312020000012 2020.8.13 连带
9 发行人 西溪支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1,100 至 陈步东 责任
2021.8.12 保证

杭州银行 059C6312020000013 2020.8.13 连带
10 发行人 西溪支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1,100 至 吴意波 责任
2021.8.12 保证

广发银行 (2020)杭银字第 2020.9.17 陈步东、 连带
11 发行人 杭州拱墅 000281 号-担保 01 1,000 至 吴意波、 责任
支行 2021.8.28 徐时永 保证

国家开发 2020.9.8 连带
12 发行人 银行浙江 - 1,000 至 陈步东 责任
省分行 2021.9.7 保证

国家开发 2020.9.8 连带
13 发行人 银行浙江 - 1,000 至 吴意波 责任
省分行 2021.9.7 保证

杭州银行 059C1102021000030 2021.2.24 连带
14 发行人 西溪支行 2 5,000 至 陈步东 责任
2024.2.23 保证

杭州银行 059C1102021000030 2021.2.24 连带
15 发行人 西溪支行 3 5,000 至 吴意波 责任
2024.2.23 保证

16 发行人 南京银行 Ec158172104260049 4,500 2021.4.27 陈步东 连带


序 担保金 主债权发 担保

号 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额 生期间 担保人 方式

(万元)

杭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至 责任

2022.4.26 保证

南京银行 Ec158172104260048 2021.4.27 连带

17 发行人 杭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4,500 至 吴意波 责任

2022.4.26 保证

南京银行 Ec158172010200095 2020.10.15 连带

18 楚恒环保 杭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300 至 陈步东 责任

2021.8.15 保证

南京银行 Ec158172010200097 2020.10.15 连带

19 楚恒环保 杭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300 至 吴意波 责任

2021.8.15 保证

南京银行 Ec158172104260052 2021.4.27 连带

20 楚恒环保 杭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300 至 陈步东 责任

2022.4.26 保证

南京银行 Ec158172104260053 2021.4.27 连带

21 楚恒环保 杭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300 至 吴意波 责任

2022.4.26 保证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拆出方 拆入方 期初余额(元) 拆入金额(元) 偿还金额(元) 期末余额(元) 是否
计息

2019 年度

楚天有限 陈晓东 - 30,000.00 30,000.00 - -

2018 年度

陈步东 楚天有限 1,263,056.79 - 1,263,056.79 - -

金生侠 楚天有限 811,866.20 - 811,866.20 - -

陈朝霞 楚天有限 42,837.78 - 42,837.78 - -

徐时永 楚天有限 330,142.42 - 330,142.42 - -

杭州温迪

楚天有限 环境科技 1,480,475.88 - 1,480,475.88 - -
有限公司

楚天有限 陈步东 - 100,000.00 100,000.00 - -


拆出方 拆入方 期初余额(元) 拆入金额(元) 偿还金额(元) 期末余额 (元) 是否
计息

楚天有限 陈晓东 - 150,000.00 150,000.00 - -

注: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发行人未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

4、关联方往来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往来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款项性质 关联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元) (元) (元) (元)

应收账款 杭州温迪环境 - - 407,806.70 407,806.70

科技有限公司

5、曾经存在的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曾经存在的共同投资事项如下:

序号 共同投资方 被投资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共同投资方持股比例

1 陈步东、徐时永 楚恒环保 200.00 40%

2 杭州温迪环境科 青岛派绅环境技术服务 200.00 30%

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楚恒环保已被收购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详

见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二/(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青岛派绅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9 日注销,发行人与关联方已不

存在共同投资事项。

6、收购股权的关联交易

2018 年 10 月,楚天有限收购陈步东、徐时永合计持有楚恒环保 80 万元出资

(占楚恒环保总出资额的 40%),该次交易完成后楚天有限合计持有楚恒环保 100%

股权,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二/(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及

收购兼并”。

(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202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确认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 6 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回
避表决。

2021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 6 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股东对该项议案
回避表决。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相关
规定,对 2018 年至 2021 年 6 月期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梳理及审查。
经审议,股东大会认为: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02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该独立意见,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

1、自有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核查,本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楚元环保新增 1 项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土地使 房屋建 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 他项
号 权证号 用权取 用途 坐落 筑面积 面积(㎡) 人 权利
得方式 (㎡)

鄂(2021)蕲 蕲春县

1 春县不动产 出让 工业 河西工 - 27,136.49 楚元环 无
权第 059617 业园黄 保

号 岗村

2、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 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人 出租人 座落 用途 建筑面积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号 (㎡)

合肥市长江西路 2021.8.25

1 安徽楚环 范恒梅 拓基城市广场金 办公 273.67 至 有

座 C 座写字楼 2024.8.24

1812-1815 室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材料,上述租赁房产均已提供权属证明,均为合法建筑,该等租赁房产均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二)注册商标权、专利等无形资产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的检索查询,本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的 2 项专利因届满终止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
类型

一种喷淋系统可拆 实用
1 发行人 卸的生物净化除臭 2011202016561 2011.6.15 2012.1.4 新型
装置

2 发行人 节水型生物净化除 2011202016576 2011.6.15 2012.1.4 实用
臭装置 新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7 项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
类型

1 发行人 节能型可调节风量 2020218294072 2020.8.27 2021.6.25 实用
的离子除臭设备 新型

2 发行人 组合式弧形盖板 2020221427313 2020.9.25 2021.6.22 实用
新型

3 发行人 适用于板框压滤机 2020221436702 2020.9.25 2021.6.22 实用
的可移动式密封罩 新型

一种离子箱体内部 实用
4 发行人 可优化风阻的导流 2020227642116 2020.11.25 2021.7.6 新型
结构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
类型

5 发行人 一种超声波液位计 2020228581529 2020.12.1 2021.7.6 实用
检测系统 新型

6 发行人 生物除臭装置 2020221438750 2020.9.25 2021.7.20 实用
新型

一种底部与基础一 实用
7 发行人 体式的生物除臭装 2020224556265 2020.10.29 2021.7.16 新型


一种立式、卧式集成 实用
8 发行人 一体的离子除臭设 2020228281488 2020.11.30 2021.7.20 新型


一种将生物除臭跟 实用
9 发行人 活性炭吸附工艺集 2020227631569 2020.11.25 2021.8.17 新型
成的一体化设备

一种与加药系统一 实用
10 发行人 体化的植物液喷淋 2020228215221 2020.11.30 2021.8.17 新型
洗涤设备

11 发行人 一种具有弯管卸料 2020228988145 2020.12.4 2021.8.17 实用
口的除臭设备 新型

12 发行人 一种一体式生物除 2020228993035 2020.12.4 2021.8.17 实用
臭箱 新型

13 发行人 一种滑动平板盖 2020225254370 2020.11.4 2021.7.30 实用
新型

14 发行人 生物除臭塔循环水 2020227876960 2020.11.26 2021.7.30 实用
加热系统 新型

15 楚元环保 具有抽屉式过滤装 2020221438591 2020.9.25 2021.6.22 实用
置的洗涤塔 新型

16 楚元环保 混凝土围堰结构及 2020221441876 2020.9.25 2021.7.16 实用
除臭装置 新型

17 楚元环保 一种可分体拆卸的 2020228281793 2020.11.30 2021.7.30 实用
格栅机整体密封罩 新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该等专利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具体如下:


1、销售合同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销售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签署时间

1 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528.18 2019 年 2 月
公司

2 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2,648.27 2019 年 6 月
公司

3 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868.26 2019 年 6 月
公司

4 嘉兴市联合污水管网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712.58 2019 年 9 月
有限责任公司

5 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535.00 2019 年 9 月
工程有限公司

6 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809.00 2019 年 10 月
术有限责任公司

7 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903.50 2019 年 12 月
司 /2020 年 6 月

8 河南汇通环境工程有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775.00 2020 年 9 月
限公司

9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570.00 2020 年 9 月
术有限公司

10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035.03 2020 年 12 月
限公司

11 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050.00 2020 年 10 月
工程有限公司

12 昆山市琨澄再生资源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381.48 2020 年 8 月
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13 中节能(肥西)环保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898.15 2020 年 11 月
能源有限公司

14 安徽中邦济国环保科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753.00 2020 年 11 月
技有限公司

15 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138.56 2020 年 11 月
有限公司

16 杭州司迈特水处理工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685.75 2020 年 12 月
程有限公司

17 宁波开诚生态技术有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950.00 2021 年 1 月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签署时间

限公司

18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100.00 2020 年 12 月
团有限公司

19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508.00 2020 年 12 月
股份有限公司

20 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780.00 2021 年 1 月
技有限公司

21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3,070.00 2021 年 1 月
业有限公司

22 长江三峡绿洲技术发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998.13 2021 年 3 月
展有限公司

23 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 水处理设备 2,055.00 2021 年 2 月
术有限责任公司

24 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 水处理设备 716.00 2021 年 5 月
研究所有限公司

25 无锡时代桃源环保设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758.00 2021 年 3 月
备有限公司

26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010.34 2021 年 4 月


27 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 水处理设备 1,076.80 2021 年 5 月
术有限责任公司

28 浙江绿世界制药有限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751.00 2021 年 4 月
公司

29 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6,194.74 2021 年 5 月
公司

30 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750.00 2021 年 5 月
限公司

31 泰州市第二城南污水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385.71 2021 年 6 月
处理有限公司

32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397.50 2021 年 7 月
有限公司

33 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350.00 2021 年 7 月
份有限公司

34 宝丽菲姆保护膜(上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009.68 2021 年 7 月
海)有限公司

35 首创爱华(天津)市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558.66 2021 年 7 月
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6 深圳市朗格瑞实业发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809.00 2021 年 8 月
展有限公司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签署时间

37 长治市博奇环保科技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1,620.00 2021 年 9 月
有限公司

38 上海易湃富得环保科 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800.00 2021 年 9 月
技有限公司

2、采购合同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采购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签署时间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 单级离心鼓风机、鼓

1 司 风机就地控制箱、空 618.00 2020.11.16
滤滤芯、油滤滤芯

2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 单级离心机鼓风机、 500.00 2020.12.30
司 空滤滤芯、油滤滤芯

3、贷款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有关贷款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500 万元以上的贷款合同如下:

序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陈步东、吴意波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
发行人以与中建
安装集团有限公
司、西安市污水处
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 0120200009-2 2021.06.09 签订的西安市第
1 发行人 银行杭州 021 年(半山) 1,000.00 至 三污水处理厂扩
半山支行 字 00448 号 2022.06.09 容工程物资采购
与供应合同而产
生的应收账款进
行最高额质押;发
行人以与安徽中
环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
设备采购及技术


序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服务合同而产生
的应收账款进行
最高额质押

4、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有关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如下:

序 承兑银行 合同编号 汇票金额 出票日 到期日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保证金担保、
杭州银行西溪支 059C51820 陈步东、吴意
1 行 210002 800.00 2021.4.19 2021.10.15 波、楚元环保
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保证金担保、
南京银行杭州分 Bb1581721 陈步东、吴意
2 行 05140012 1000.00 2021.5.14 2021.11.14 波、楚恒环保
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保证金担保、
南京银行杭州分 Bb1581721 陈步东、吴意
3 行 07140020 600.00 2021.7.14 2022.1.14 波、楚恒环保
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保证金担保、
4 宁波银行 7119CD806 1,000.00 2021.7.15 2022.1.15 陈步东、吴意
7 波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保证金担保、
南京银行杭州分 Bb1581721 陈步东、吴意
5 行 08120021 1,200.00 2021.8.12 2022.2.12 波、楚恒环保
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6 南京银行杭州分 Bb1581721 1,900.00 2021.9.13 2022.3.13 保证金担保、
行 009130022 陈步东、吴意


序 承兑银行 合同编号 汇票金额 出票日 到期日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波、楚恒环保
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5、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担保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序 担保 债务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发生 担保金额 担保方式
号 人 人 期间 (万元)

发行人以与
上海寰球工
程有限公司
签订的江苏
0120200009 斯尔邦石化
发行 发行 中国工商银 -2020(半山 2020.2.13 有限公司污
1 人 人 行杭州半山 最高额质 至 1,558.00 水处理厂
支行 押)-0002 2022.2.12 EPC 项目除
号 臭系统采购
合同而产生
的应收账款
进行最高额
质押

发行人以与
中建安装有
限公司、西
安市污水处
0120200009 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 -2021(半山 2021.5.6 签订的西安
2 发行 发行 行杭州半山 最高额质 至 639.20 市第三污水
人 人 支行 押)-0002 2022.11.6 处理厂扩容
号 工程物资采
购与供应合
同而产生的
应收账款进
行最高额质


0120200009 发行人以与
发行 发行 中国工商银 -2021(半山 2021.6.4 安徽中环环
3 人 人 行杭州半山 最高额质 至 640.00 保科技股份
支行 押)-0003 2022.10.14 有限公司签
号 订的设备采


序 担保 债务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发生 担保金额 担保方式
号 人 人 期间 (万元)

购及技术服
务合同而产
生的应收账
款进行最高
额质押

楚恒 发行 南京银行杭 Ec15817210 2021.4.27 连带责任保
4 环保 人 州支行 4260050 至 4,500.00 证

2022.4.26

楚元 发行 杭州银行西 059C110202 2021.2.24 连带担保责
5 环保 人 溪支行 10000301 至 5,000.00 任

2024.2.23

6、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下:

序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内容 工程地点 合同金额

号 (万元)

1 楚元环 胜宇建设集 1、2 号厂房,综合楼,门房, 蕲春李时珍医药工 2,375.80

保 团有限公司 水泵房及地下消防水池等 业园区

经核查上述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三会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召开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监事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和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9762 号)(以下简称“《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

增值税 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 17%、16%、13%、11%、10%、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 9%、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1.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

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发行人 15% 15% 15% 15%

楚恒环保 20% 20% 20% 20%

楚元环保 15% 15% 20% 20%

广州环保 20% 20% 20%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如下:

主体 批准机关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 GR2017330026

楚天有限 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 06 2017.11.13 三年

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 GR2017330026

发行人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06 2019.12.04 三年
省税务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 GR2020330079

发行人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28 2020.12.01 三年
省税务局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 GR2020420032

楚元环保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 17 2020.12.01 三年
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楚元环保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楚恒环保、楚元环保在 2018 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
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在相应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楚恒环保、广州楚环在 2021 年 1-6
月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 100,000 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补贴项目 金额(元) 收款时间 文件依据

1 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 139,000 2018.12.17 杭科计[2018]104


序号 补贴项目 金额(元) 收款时间 文件依据

助 号 杭财教会
[2018]101 号
杭州市中小微企
业研发费用投入
财政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

2 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 139,000 2019.05.13 拱科[2019]10 号


3 小巨人政策补助 300,000 2019.06.19 拱政办[2019]11


杭州市拱墅区科
4 房租补助 210,600 2019.06.27 技工业功能区管
委会《关于房租补
助的证明》

5 小巨人政策研发投入补贴 594,000 2020.03.06 拱政办发[2018]8


杭州市拱墅区科
6 房租补贴 160,600 2020.06.18 技工业功能区管
委会《关于房租补
助的证明》

7 小巨人政策补助 1,064,000 2020.06.19 拱政办发[2018]8


8 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奖励 100,000 2020.06.30 拱发改经信

[2020]19 号

9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084,800 2020.12.18 蕲招字[2020]32


10 拱墅区政府质量奖 200,000 2021.05.14 拱政办[2020]9 号

11 拱墅区大树企业补助 991,000 2021.06.15 拱政办发[2020]2


12 先进制造业扶持资金 120,000 2021.06.09 蕲政办发

[2020]12 号

13 科技创新奖励 120,000 2021.06.11 蕲政发[2020]7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均已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废气治理设备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用地进展情况如下:

2021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鄂(2021)蕲春县不动
产权第 059617 号),坐落于蕲春县河西工业园黄岗村,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
地使用权面积为 27,136.49 平方米,使用期限至 2070 年 10 月 11 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取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九、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出具律师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导致本所改变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结论仍然有效,发行人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华晓军 游弋

冯艾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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