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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2-01-22  帝科股份其他公告  帝科股份(300842.SZ)相关研报   帝科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20122.pdf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除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应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科学决策,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等为目的,实现成本锁定及风险规避。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如与其关联方符合前款情形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除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外,尚需遵守《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备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不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统一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对于下一年度拟开展的业务情况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经授权后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额度金额。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和额度内
进行单项审批并签署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监控金融衍生品价格波动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拟定交易策略及具体执行计划,编制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交易计划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交易情况。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业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计和监督部门,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证券办: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套期保值需求,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相关利率、汇率、商品等价格变动趋势,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以及各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制订交易方案。

(二)董事长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评估风险,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后与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实施。


(四)财务部对业务情况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五)财务部应会同相关金融机构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分析报告。

(六)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七)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认真选择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根据本制度规定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和相应岗位人员。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具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好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资产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或标的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需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由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实施。子公司董事会决定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原始资料、交易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财务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八章 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包括本数;“低于”、“高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对冲交易操作制度》《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失效。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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