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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日期:2021-07-30  恒盛能源其他公告  恒盛能源(605580.SH)相关研报   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210730.pdf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engsheng Energy Co.,Ltd.

(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
次发行不进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8 月 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000.00 万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和余杜
康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
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
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定的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
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
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
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
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
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和余杜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余国旭以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且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承诺若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办理减持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届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承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
失。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送达通知事项期满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司回购股票的预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预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实施期限、回购股份的处理、回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回购所需资金的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的影响等内容。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 3 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 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 10%,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 3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20%。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公司可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四)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 3 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 2%。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10%,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30%。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承诺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
份,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本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 20%。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后,则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五、公司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2020 年至 2022 年,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
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未来投资计划,提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

七、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事宜,公司承诺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热电联产业务,已积累了丰富的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经验。目前,公司所在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发展前景良好,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亦实现了较快增长。公司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不断强化园区配套服务能力,积极开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竞争地位;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生产运营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经营能力将有较大提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4、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继续努力提高日常运营效率,保持锅炉和机组良好的运行状态,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回款及存货库存周转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费用管理,合理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券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若本公司在本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具体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4、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
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6、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6、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十、需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

公司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风险

热电联产行业的发展速度、技术水平和盈利能力均与宏观经济的发展阶段、经济增速、工业增加值的增速有显著相关性。当国民经济增速放缓时,造成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电力、热力需求减少,用电和用热负荷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到热电联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近年来,虽然公司所在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工业生产活跃,热力需求逐年增长,但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转为中高速,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全社会用电量增速趋于放缓,热力需求增速也存在放缓的可能性。在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下,若未来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热电联产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在政策、法规及激励措施方面的支持。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多项政策、法规和条例鼓励发展热电联产,显著地提升了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经济可行性。在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宏观环境下,我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工作的推进,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将不断下降,环保要求显著提高。尽管我国“煤改气”政策定位已经转换为“以气定改”,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且浙江省目前也未出台燃煤热电联产企业强制实施“煤改气”的相关政策,预计未来浙江省全面启动“煤改气”工程的可能性较小。但未来若浙江省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而强制采取环保限产措施或对热电联产行业重启“煤改气”工程,且天然气成本高、气源不足、天然气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仍无法有效缓解,则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区域集中的风险

由于热力传输主要受供热管网半径局限,热电联产业务呈现区域性分布的特点,公司目前的业务集中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存在着经营区域单一的风险。鉴于此,公司正在通过自主建设、企业并购等手段积极寻求开发省内外热电联产项目,实现跨区域经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在发行人未实现跨区域经营前,若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供热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供热量下降,将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环保治理和客户流失的风险

热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等污染物,尤其是废气中的 SO2、NOx、烟尘等污染物,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投资配备了一系列先进的环保设施,均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公司燃煤热电联产已全部实现烟
气的环保超低排放,已达到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要求。但随着全社会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国家和地方政府将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如不排除生物质热电联产未来也要求实施环保超低排放等,则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和支出将会增加,从而将增加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成本。

另一方面,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企业的特种纸企业,属于重污染行业。尽管目前园区特种纸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所在地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但随着国家及地方对造纸产业环保标准的不断提升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的持续加大,将导致园区内特种纸企业环保支出增加,从而影响发行人下游客户的经营业绩;如果未来园区特种纸企业在增加环保支出后仍无法满足更为严格的环保要求,环保部门可能会进一步采取限产、停产等行政手段,则公司将会面临部分客户流失的风险,这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陆续在中国、日韩、欧洲、美国等全球主要经济体爆发,并已波及到非洲等非发达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及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主要用热客户春节假期延期复工,生产经营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暂时性影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境内疫情影响基本消除,公司及下游主要用热客户的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市场整体需求稳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国内疫情已基本稳定,国内生产生活经营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但国外疫情仍然处于蔓延状态。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续或恶化,不排除相关部门采取新一轮限产措施,从而影响发行人下游用热客户的生产销售计划,进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5822 号),本公司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 2021 年 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发行人披露的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 2021 年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发行人披露的2021年 1-3月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021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291.26 万元,同比增长 77.42%;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84.51 万元,同比增长 103.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51.50 万元,同比增长 128.41%。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32,000.00 万元至 34,0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37.05%至 45.6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5,800.00 万元至6,2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24.45%至 33.0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5,700.00 万元至 6,1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28.78%
至 37.82%。

上述 2021 年 1-6 月预计财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
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十二、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机构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目 录

本次发行概况 ............................................................................................................... 1发行人声明 ................................................................................................................... 3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4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6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7
四、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11
五、公司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11
六、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13
七、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14
八、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6
九、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8
十、需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 19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21
十二、中介机构的承诺...................................................................................... 22目 录........................................................................................................................... 24第一节 释义 ................................................................................................................ 29
一、普通术语...................................................................................................... 29
二、专业术语...................................................................................................... 31第二节 概览 ................................................................................................................ 33
一、发行人简介.................................................................................................. 33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33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34
四、本次发行情况.............................................................................................. 36
五、募集资金用途.............................................................................................. 37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8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38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38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关系的情况.......................................... 41
四、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41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42
一、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风险.......................................................................... 42
二、经营风险...................................................................................................... 43
三、财务风险...................................................................................................... 46
四、内部控制风险.............................................................................................. 48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49
六、关联交易风险.............................................................................................. 49
七、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49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5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51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51
三、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53
四、发行人历次验资情况及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86
五、发行人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87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 90
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91
八、发行人股本情况.......................................................................................... 94
九、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等情况.............................................................................................................. 98
十、发行人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98
十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05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 106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106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106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35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150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209
六、发行人特许经营权情况............................................................................ 221
七、发行人取得的资质认证和许可情况........................................................ 221
八、发行人技术与研发情况............................................................................ 222
九、境外经营情况............................................................................................ 224

十、公司产品质量控制.................................................................................... 224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226
一、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 226
二、同业竞争.................................................................................................... 227
三、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31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251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251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
份情况................................................................................................................ 254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256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258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 259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
............................................................................................................................ 260
七、本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有关协
议、所做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261
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62
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 264第九节 公司治理 ...................................................................................................... 266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266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272
三、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273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估................................................................................ 273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 274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 274
二、审计意见及关键审计事项........................................................................ 296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299
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299
五、税项............................................................................................................ 339
六、分部信息.................................................................................................... 341
七、最近一年收购兼并情况............................................................................ 343
八、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43

九、报告期末的主要资产................................................................................ 343
十、报告期末的主要债项................................................................................ 344
十一、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345
十二、现金流量情况........................................................................................ 346
十三、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日后事项、或有事项............................................ 347
十四、主要财务指标........................................................................................ 347
十五、盈利预测报告........................................................................................ 351
十六、资产评估和验资情况............................................................................ 351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353
一、财务状况分析............................................................................................ 353
二、盈利能力分析............................................................................................ 382
三、现金流量分析............................................................................................ 441
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447
五、与可比上市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估计差异的影响................................ 448
六、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
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448
七、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448
八、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说明........................................ 450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452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 .......................................................................................... 457
一、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457
二、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具体发展计划.................................................... 458
三、拟定发展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及主要困难........................................ 459
四、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460
五、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对实现上述业务目标的作用................................ 460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 462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46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465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综合影响........................ 478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 480
一、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480
二、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480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481
四、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481
五、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481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 482
一、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482
二、重要合同.................................................................................................... 482
三、对外担保情况............................................................................................ 486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486
五、涉及重要关联方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486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
况........................................................................................................................ 486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487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48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488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490
四、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491
五、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492
六、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声明........................................................................ 493
七、承担验资复核业务的机构声明................................................................ 495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 497
一、备查文件内容............................................................................................ 497
二、查阅地点和时间........................................................................................ 497

第一节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者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恒盛能源、公司、本公 指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司、股份公司、发行人

恒盛有限、有限公司 指 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2014 年 5 月名称变更为恒
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恒鑫电力 指 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

宏联贸易 指 兰溪市宏联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指 余国旭

实际控制人 指 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

《发起人协议》 指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维达纸业 指 维达纸业(浙江)有限公司

华邦纸业 指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凯丰纸业 指 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名称变更为浙江凯
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凯丰公司 指 同一控制下的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凯丰
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合称为“凯丰公司”

伊利乳业 指 龙游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耀纸业 指 浙江天耀纸业有限公司

百佳美服饰 指 绍兴市百佳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后于 2013 年 6 月被浙
龙北经济公司、中北实业 指 江龙游中北实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龙北经济公司和中
北实业均为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
属国有独资企业

盛方热力 指 龙游县盛方热力销售有限公司

顺升贸易 指 龙游顺升贸易有限公司

恒合仓储 指 浙江恒合仓储有限公司

旭光再制造 指 浙江龙游旭光再制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旭荣纸业 指 龙游旭荣纸业有限公司

兰溪热电 指 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

汇诚投资 指 龙游县汇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创星置业 指 修水县创星置业有限公司

永嘉燃料 指 永嘉县燃料总公司

中恒煤炭 指 江西省中恒煤炭有限公司

开庆能源 指 宁波开庆能源有限公司


巨化能源 指 浙江巨化能源有限公司

佳业建材 指 龙游佳业建材有限公司

龙游经济开发区、开发 指 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
区、龙游工业园区、园区

《联动煤价办法》 指 《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龙北片区煤电企业联动煤价办
法》(龙热组[2018]10号)

华电龙游 指 华电浙江龙游热电有限公司

金怡热电 指 龙游县金怡热电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电网公司 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国网衢州公司 指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

国网龙游公司 指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龙游县供电公司

电力公司 指 国网衢州公司、国网龙游公司合称“电力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 指 公司本次发行不超过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的行为

招股意向书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
书》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天健会计师

中联评估 指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立信中联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8 年 12月 31 日、2019年 12月 31日及 2020年 12月
31 日

最近一年末、报告期末 指 2020 年 12月 31 日

公司章程 指 现行的经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的《恒盛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时股东大会制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草
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转系统、新三板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二、专业术语

Combined Heat and Power,是在同一电厂中将供热和发
热电联产,CHP 指 电联合在一起的生产方式,发电厂既生产电能,又利用
汽轮发电机作过功的蒸汽对用户供热

燃煤热电联产 指 以煤炭作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

生物质热电联产 指 以生物质燃料作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

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
农林“三剩物” 指 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
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
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一类针对特定性能和用途而制造或改造的纸的总称,与
特种纸 指 大类用纸如生活用纸、文化用纸、新闻纸等相对应的纸
种,特种纸具有特定用途、生产及加工工艺复杂、技术
含量高、产品种类丰富、附加值较高等特点

热电厂输出的热能和电能与消耗的能量(燃料总消耗量
热效率 指 ×燃料单位热值)之比,表示热电厂所耗燃料的有效利
用程度

热负荷 指 单位时间内用户所消耗的热量

以热定电 指 一种以供热负荷的大小来确定发电量的运行方式

生物质 指 利用大气、水、土地等通过光合作用而产生的各种有机
体,即一切有生命的可以生长的有机物质通称为生物质

煤改气 指 将燃烧煤炭改为燃烧天然气的简称

装机容量 指 实际安装的发电机组额定有效功率的总和

千 瓦 ( KW ) 、 兆 瓦 指 电功率的计量单位,1GW=1,000MW 1MW=1,000KW
(MW)、吉瓦(GW)

千瓦时(kW·h) 指 简称为度,是一个能量量度单位,表示一件功率为一千
瓦的电器在使用一小时之后所消耗的能量

化石能源 指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经长时间地质变化形成,不可再
生的只供一次性使用的能源

标准煤 指 热值为 7,000千卡/千克 (公斤)的煤炭

离岸平仓价,FOB 指 Free On Board,货物运到港口并装到船上的价格(包含
了货物上船之前的所有费用)

煤炭的热值计量单位,1 大卡相当于工程单位 kcal(千
大卡 指 卡),1kg 纯水温度升高或降低 1 摄氏度,所吸收或放
出的热量为 1kcal,即 1kcal=4.1868kJ

吉焦(GJ) 指 热量的计量单位,1 吉焦(GJ)=1,000 兆焦(MJ)

1 兆焦(MJ)=1,000 千焦(KJ)

蒸吨(t/h),吨/时 指 锅炉的供热水平,每小时产生的蒸汽吨数

MPa 指 兆帕斯卡,压强单位

SO2 指 二氧化硫


NOX 指 氮氧化物的总称

mg/Nm3 指 毫克每标准立方米

Selective Non-catalytic Reduction,选择性非催化还原,
SNCR 指 无催化剂的作用下,在适合脱硝反应的“温度窗口”内
喷入还原剂将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还原为无害的氮气和水

Selective Catalyst Reduction,选择性催化还原,在催化
SCR 指 剂的作用下,喷入还原剂将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还原为无
害的氮气和水

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计算机集散控制系统,是一
DCS 指 种操作现实集中、控制功能分散、采用分级分层体系结
构、局部网络通讯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分布式计算机控制
系统

注 1:本招股意向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
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注 2:本招股意向书中涉及的我国、我国经济以及行业的事实、预测和统计等信息,来源于一般认为可靠的各种公开信息渠道。本公司从上述来源转载或摘录信息时,已保持了合理的谨慎,但是由于编制方法可能存在潜在偏差,或市场管理存在差异,或基于其它原因,此等信息可能与国内或国外所编制的其他资料不一致。


第二节 概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意向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发行人简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gsheng Energy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98599066L

注册资本:150,000,000.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余国旭

设立日期:2007 年 3月 5 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 10 号

邮政编码:324400

经营范围: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热力发电。

(二)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蒸汽生产和供应、电力的生产和销售,以煤炭和生物质材料作为燃料,通过热电联产方式生产蒸汽和电力,承担供热范围内工业用户的蒸汽供应,并将所生产的电力出售给国家电网。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余国旭持有公司 6,36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2.4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杜顺仙持有公司 4,166.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77%;余恒持有公
司 2,19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1%;余杜康持有公司 2,136.00 万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4%;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四人合计持有公司 99.04%的股份。余国旭与杜顺仙为夫妻关系,余恒和余杜康系余国旭和杜
顺仙之子。2017 年 3 月 15 日,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签订《一致行动
人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
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余国旭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因此,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的简要情况如下:

1、余国旭先生

1958 年 6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3307191958********,住所为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横山村庆丰路 1 号。

2、杜顺仙女士

1958 年 7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3307191958********,住所为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下余村上余 24-1 号。

3、余恒先生

1983 年 9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3307191983********,住所为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延安路 1号 1幢 2单元 401室。

4、余杜康先生

1987 年 4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3307811987********,住所为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下余村上余 24-1 号。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一)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资产合计 200,439,235.67 147,066,588.47 130,040,363.36

非流动资产合计 492,292,798.99 457,551,941.84 393,339,041.12

资产总计 692,732,034.66 604,618,530.31 523,379,404.48

流动负债合计 321,779,625.78 291,673,106.33 265,632,260.10

非流动负债合计 12,547,605.87 11,254,077.15 5,387,698.86

负债合计 334,327,231.65 302,927,183.48 271,019,958.9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358,404,803.01 301,691,346.83 252,359,445.52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8,404,803.01 301,691,346.83 252,359,445.5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692,732,034.66 604,618,530.31 523,379,404.48


(二)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526,804,519.43 474,047,345.66 408,240,138.29

营业利润 141,962,458.87 122,975,992.14 84,215,488.39

利润总额 145,646,867.81 125,105,875.69 80,240,031.54

净利润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102,386,021.27 92,012,924.49 65,263,049.59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三)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246,066.06 71,012,843.28 95,805,589.5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399,322.23 -70,377,690.21 -100,069,005.9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049,851.55 -7,051,482.64 5,148,721.4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796,892.28 -6,416,329.57 885,305.08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2,720,488.09 19,923,595.81 26,339,925.38

(四)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 -3,617.81 - -8,323,233.84
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 1,031,143.76 1,010,426.55 1,419,575.76
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 8,143,788.05 3,779,469.89 4,891,618.27
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
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
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 - - 18,558.33
动收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取得的投资收益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58,504.12 -696,927.34 -103,712.45
和支出

小计 9,112,809.88 4,092,969.10 -2,097,193.93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 2,285,374.97 1,023,992.28 97,771.90
以“-”表示)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 6,827,434.91 3,068,976.82 -2,194,965.83
益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102,386,021.27 92,012,924.49 65,263,049.59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五)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流动比率(倍) 0.62 0.50 0.49

速动比率(倍) 0.50 0.46 0.43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48.26 50.10 51.7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9.86 49.29 46.1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5.33 5.56 5.79

存货周转率(次/年) 14.06 22.23 17.2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0,707.43 18,106.12 12,759.34

利息保障倍数(倍) 14.30 13.31 8.05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0.69 0.47 1.2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9 -0.04 0.01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 0.03 - -
净资产的比例(%)

四、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发行不超过 5,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为准),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价格:【】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根据询价价格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 A 股股票账户的公众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发行费用: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募集资金用途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 36,320.00 12,500.00

2 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 13,925.00 13,925.00

3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0,245.00 36,425.00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实际发行时的市场状况、询价情况确定。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 不超过 5,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股本的比例 本次发行不进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经
发行市盈率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39 元/股(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元/股(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者权益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发行市净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
发行方式 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 A 股账户的自然
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5,475.00 万元(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 3,359.91 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1,000.00 万元

律师费用 600.3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 491.30 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用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 23.49 万元
作费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国旭


住所 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 10 号

联系电话 0570-7258066

传真 0570-7258198

联系人 徐洁芬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电话 025-84763720

传真 025-84763712

保荐代表人 方亮、纪平

项目协办人 罗敬轩

项目经办人 唐唯、杨睿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联系电话 0571-87901111

传真 0571-87902008

经办律师 傅羽韬、裘晓磊

(四)发行人会计师

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郑启华

住所 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联系电话 0571-88216888

传真 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中江、沈云强

(五)验资机构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郑启华


住所 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联系电话 0571-88216888

传真 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中江、沈云强、赵奎(已离职)

2、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李金才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975 号金融贸易中心
南区 1 栋 1门 5017 室-11

联系电话 022-23733333

传真 022-2371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俞德昌、陈小红

(六)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波

住所 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 19号 22 号楼 3F

联系电话 022-23733333

传真 022-23718888

经办注册评估师 杨晓强、唐小丰

(七)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电话 021-58708888

传真 021-58899400

(八)收款银行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树街支行

户名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0200291409200028601

(九)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名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电话 021-68808888

传真 021-68804868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关系的情况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工作安排 日期

询价推介日期 2021 年 8 月 3 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申购日期 2021 年 8 月 9 日

缴款日期 2021 年 8 月 11 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按照程
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第四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时,除本招股意向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还应特别认真考虑本节以下各项风险因素。以下风险因素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下排序遵循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程度大小,但该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会依次发生。

一、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热电联产行业的发展速度、技术水平和盈利能力均与宏观经济的发展阶段、经济增速、工业增加值的增速有显著相关性。当国民经济增速放缓时,造成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电力、热力需求减少,用电和用热负荷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到热电联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近年来,虽然公司所在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工业生产活跃,热力需求逐年增长,但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转为中高速,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全社会用电量增速趋于放缓,热力需求增速也存在放缓的可能性。在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下,若未来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热电联产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在政策、法规及激励措施方面的支持。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多项政策、法规和条例鼓励发展热电联产,显著地提升了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经济可行性。在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宏观环境下,我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工作的推进,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将不断下降,环保要求显著提高。尽管我国“煤改气”政策定位已经转换为“以气定改”,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且浙江省目
前也未出台燃煤热电联产企业强制实施“煤改气”的相关政策,预计未来浙江省全面启动“煤改气”工程的可能性较小。但未来若浙江省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而强制采取环保限产措施或对热电联产行业重启“煤改气”工程,且天然气成本高、气源不足、天然气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仍无法有效缓解,则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一)经营区域集中的风险

由于热力传输主要受供热管网半径局限,热电联产业务呈现区域性分布的特点,公司目前的业务集中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存在着经营区域单一的风险。鉴于此,公司正在通过自主建设、企业并购等手段积极寻求开发省内外热电联产项目,实现跨区域经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在发行人未实现跨区域经营前,若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供热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供热量下降,将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环保治理和客户流失的风险

热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等污染物,尤其是废气中的 SO2、NOx、烟尘等污染物,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投资配备了一系列先进的环保设施,均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公司燃煤热电联产已全部实现烟气的环保超低排放,已达到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要求。但随着全社会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国家和地方政府将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如不排除生物质热电联产未来也要求实施环保超低排放等,则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和支出将会增加,从而将增加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成本。

另一方面,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企业的特种纸企业,属于重污染行业。尽管目前园区特种纸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所在地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但随着国家及地方对造纸产业环保标准的不断提升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的持续加大,将导致园区内特种纸企业环保支出增加,从而影响发行人下游客户的经营业绩;如果未来园区特种纸企业在增加环保支出后仍无法满足更为严格的环保要求,环保部门可能会进一步采取限产、停产等行政
手段,则公司将会面临部分客户流失的风险,这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热电联产的主要原材料为煤炭和生物质燃料,2018 年、2019 年及2020 年公司煤炭和生物质燃料消耗成本合计占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 76.47%、75.22%及 72.70%,因此煤炭和生物质燃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影响较大。

公司煤炭采购价格主要由煤炭离岸平仓价、煤炭到厂运输费、港杂费、装卸费等组成,虽然公司蒸汽销售实行园区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但若煤炭价格和相关运输费用大幅波动,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生物质燃料主要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稻壳等,主要来源于龙游县及周边 50 公里范围内的农林废弃物。龙游县及周边 50 公里范围内山脉、丘陵、平原、河流地貌类型兼具,农林资源丰富,丰富的生物质资源能够为公司提供充足的燃料。但是,随着国内物价水平、人力成本的提升,公司仍面临因人工工资、运输成本上升,以及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大规模农林废弃物减产等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生物质燃料采购价格上升的可能性,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会造成不利影响。

(四)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滞后和下降的风险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包括两部分,即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公司直接支付,可以实现及时结算。但是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部分则需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公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再由电网公司支付给发电企业。报告期各期公司享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分别
为 2,677.33 万元、3,075.60 万元和 3,382.98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3.37%、24.58%和 23.23%,盈利对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存在一定的依赖风险。
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迅速发展,因所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都来自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而基金来源则是工商业用户支付的每度电里面包含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不能满足可再生能
源发电需要,导致目前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时间有所滞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国网衢州公司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为 4,638.32 万元。鉴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该部分收入无法收回的风险极低,但若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或未来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发行人所在区域内上网电价下降和生物质发电补贴退坡,甚至取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将会对公司的收益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2020 年 9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关于
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 号)的规定,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 小时;并自并网之日起满 15 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恒鑫电力的生物质发电机组自 2009 年 5 月开始并网,且截至报告期末,恒鑫电力已享受到的上述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利用小时数为 66,208.00 小时,未来尚可以享受补贴的可利用小时数为 16,292.00 小时,且恒鑫电力可享受生物质发电价格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2024 年 5 月。若未来恒鑫电力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不能享受电价补贴且绿证交易等弥补方式不达预期,将会对公司的收益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五)安全生产风险

热电联产企业运行长期处于高温高压环境下,如果因自然灾害及运行、维护不当,可能会发生事故。因此,公司建立了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制度与各类应急预案,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定定期对各类生产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同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从日常生产环节上做好安全生产风险的过程把控,将安全生产理念贯穿在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尽管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但一旦出现未严格执行的情况,仍然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能,从而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

(六)原材料供应商集中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的合计采
购额分别为 20,752.21 万元、18,905.57 万元及 28,101.23 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总
额的比例分别为 83.47%、72.02%及 87.00%,公司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煤炭和生物质燃料,煤炭为标准化大宗商品,具有供给充足、价格透明等特点;生物质燃料的采购通常在周边 50 公里以内的区域,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如果这些主要供应商经营状况发生波动,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其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原材料,公司将需要调整并重新选择供应商,会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七)人力资源风险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人才队伍的质量、结构和稳定性对一个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和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发行人资产、业务规模都将大幅度增加,对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如果发行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跟不上发行人的发展速度或核心人才出现流失,则将会对公司的发展形成较大的影响。

三、财务风险

(一)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894.17 万元、9,209.12 万
元及 9,415.90 万元,占同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3.17%、15.23%及13.59%,其中热用户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382.42 万元、5,253.60 万元及 4,025.73 万元,主要为应收热用户三个月以内的蒸汽款。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保持在较高水平,并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尽管发行人主要客户相对稳定,资金实力较强,信用较好,资金回收有保障,但是若下游客户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导致资金回流出现困难,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坏账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短期偿债风险

热电联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呈上升趋势。尽管自成立以来,公司股东不断加大资本投入力度,资本实力得到了提升,但仍不能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受限于较为单一的外部融资渠道,银行借款是公司目前重要的融资方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0.49、0.50 及 0.62,速动比率分别为
0.43、0.46 及 0.50,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1.78%、50.10%及 48.26%,虽然公司资信良好,若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公司将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对正常生产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三)资产抵押风险

截至 2020 年末,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全部用于抵押向银行借款。其中已经抵押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为 8,509.30 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581.20 万元,合计为 10,090.51 万元,合计占 2020年末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4.57%。公司在各贷款银行中信誉度较高,且均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公司借款来源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同时,公司资产质量优良,盈利能力较强,因不能偿还债务而被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可能性很小。上述资产抵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但是,若出现发行人不能按时偿还上述银行借款的情况,则银行有可能依法行使权利处置该等资产,从而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子公司恒鑫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100%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
内,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金额分别为 392.72 万元、519.77 万元及 765.15 万
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89%、4.15%及 5.25%。若未来该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出现变化,则发行人可能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导致公司的盈利水平受到影响。

(五)现金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客户为从事造纸、金属材料加工的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受限于相关客户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不愿意使用或不会使用网上银行等现代化支付手段,更倾向于使用现金支付方式。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2%、0.03%及 0.02%,占比较低,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购生物质燃料的不含税金额分别为 487.19 万元、128.38 万元及 0.00 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63%、 0.40%及
0.00%,2019 年 9 月以后公司已不存在现金支付个人农户生物质燃料采购款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关现金交易的内控制度,并使用了“原料管理系统”对生物质零散收料进行线上数据匹配和审批付款,避免了对农户的现金付款,现金交易情况有了明显改善。但如果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不能严格有效执行,因现金交易相对银行转账安全性较差,存在现金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

(六)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2.85%、33.68%及 31.02%。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还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投产期才能逐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在本次发行成功并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七)生物质热电联产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的毛利率分别为 24.49%、27.15%及35.42%,呈现持续上升趋势,主要受锅炉技改提升了机组参数、电力销售增值税率的下降、燃料采购价格下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未来龙游县周边区域有新的生物质热电项目建成投产,则生物质燃料可能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公司将面临生物质燃料成本上升而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四、内部控制风险

(一)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合计持有公司 99.04%的股份,本次发行后仍将持有公司 74.28%的股份,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身份、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本公司的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可能会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给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害。


(二)公司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稳定增长,公司需要在资源整合、新项目开拓、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及时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公司管理能力无法及时适应规模扩张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本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虽然本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详细的论证,具备人才、技术、市场的充分准备,但由于热电联产相关项目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也可能因为政策和市场环境、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设备供应等诸多关键环节的影响及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

六、关联交易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销售商品、提供
劳务合计金额分别为 753.99 万元、867.51 万元及 1,152.37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重分别为 1.85%、1.83%及 2.19%;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商品和接受
劳务的关联交易分别为 12.43 万元、2.52 万元及 27.42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比重分别为 0.04%、0.01%及 0.08%;采购工程物资的关联交易分别为 53.63 万元、134.23 万元及 20.99 万元,占当期长期资产购置成本比重分别为 0.29%、1.23%及 0.24%。公司曾经借入信托借款,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借款金额合计为 8,000.00 万元,报告期内发生相应利息支出为 445.12 万元。虽然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规定,但公司未来仍然存在关联方及利益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七、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陆续在中国、日韩、欧洲、美国等全球主要经济体爆发,并已波及到非洲等非发达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及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主要用热客户 2020 年春节假期延期复工,生产经营均受到
不同程度的暂时性影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境内疫情影响基本消除,公司及下游主要用热客户的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市场整体需求稳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国内疫情已基本稳定,国内生产生活经营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但国外疫情仍然处于蔓延状态。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续或恶化,不排除相关部门采取新一轮限产措施,从而影响发行人下游用热客户的生产销售计划,进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gsheng Energy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98599066L

注册资本:15,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余国旭

成立日期:2007 年 3月 5 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 10 号

邮政编码:324400

联系电话:0570-7258066

传真号码:0570-7258198

电子信箱:zjhxxujf@163.com

经营范围: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热力发电。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恒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5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28,768,618.54 元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本
7,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同日,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17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
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

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并取得了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共有 4 名发起人,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权比例

1 余国旭 27,880,000 39.83%

2 杜顺仙 20,830,000 29.76%

3 余恒 10,760,000 15.37%

4 余杜康 10,530,000 15.04%

合计 70,000,000 100.00%

发起人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系由恒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恒盛有限的资产和债务全部由恒盛能源承继,公司整体变更前主要从事蒸汽生产和供应、电力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在设立前后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在发行人成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持有 5%以上股份的发起人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发起人余国旭主要持有恒盛有限、旭光再制造、汇诚投资、兰溪热电、创星置业的股权;发起人余杜康主要持有恒盛有限、旭光再制造、汇诚投资的股权;发起人杜顺仙、余恒主要持有恒盛有限的股权。发行人整体变更后,发起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成立前后的业务流程情况

发行人由恒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前后的业务流程未发生变化。具体业务流程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二)主要产品工艺流程”。

(六)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不存在业务经营依赖主要发起人
的情形。

(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系由恒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整体变更时恒盛有限的全部资产由股份公司承继。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资产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

1、2007 年 3 月,发行人前身恒盛有限成立

恒盛有限系由华邦纸业、凯丰纸业、天耀纸业、百佳美服饰和龙北经济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

2007 年 3 月 5 日,龙游冠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龙冠宇验字(2007)第
024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7年 3月 5日,恒盛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7 年 3月 5 日,恒盛有限在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

恒盛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540.00 27.00%

2 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 540.00 27.00%

3 浙江天耀纸业有限公司 540.00 27.00%

4 绍兴市百佳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10.00%

5 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180.00 9.00%

合计 2,000.00 100.00%

2007 年 3 月 12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
告单—关于投资设立浙江恒盛热力有限公司的报告》(第 106 号),同意龙北经济公司出资 180.00 万元,参股恒盛有限。

2、2007 年 6 月,恒盛有限变更出资方式

2007 年 5 月 9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凯丰纸业变更出资方
式,由货币出资变更为土地使用权出资。

2006 年 12 月 31 日,龙游宏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龙会评估字
(2006)第 039 号《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2006年 12月 28 日,凯丰纸业本次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 799.30万元。
2007 年 6 月 8 日,龙游冠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龙冠宇验(2007)第
062 号《验资报告》,恒盛有限已收到股东凯丰纸业以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出资540.00 万元。本次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与出资额的差额部分通过恒盛有限和凯丰纸业的往来款予以结算。

2007 年 6月 8 日,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变更予以核准登记。

本次出资方式变更后的恒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540.00 27.00%

2 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 540.00 27.00%

3 浙江天耀纸业有限公司 540.00 27.00%

4 绍兴市百佳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10.00%

5 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180.00 9.00%

合计 2,000.00 100.00%

凯丰纸业本次变更出资方式,即由货币出资变更为土地使用权出资,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鉴于:

(1)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已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且作价已取得恒盛有限全体股东的同意,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2020 年 5 月 22日,中联评估出具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投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D-0044 号),恒盛能源(前身为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接受凯丰纸业投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在评估基准日 2006 年 12月 28 日的评估价值为 805.91万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已经龙游冠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龙冠宇验(2007)第 062 号《验资报告》验证,且本次出资方式变更事宜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020 年 5月 10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20]159 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对恒盛有限本次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的情况予以复核,确认出资到位,用以出资的土地
使用权于 2007 年 6月 8 日变更至恒盛有限名下。


(3)2017 年 3 月 1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证明》,确认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依法变更,不存在损害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权益,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职工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上述行为合法有效。

(4)2019 年 9 月 17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针对发
行人报送的《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出具了相关函复:“恒盛能源前身恒盛有限的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权历次变更履行了企业内部批准和必要的政府审核程序,符合当时有关国有企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恒盛能源历史沿革中唯一国有股东龙北经济公司及其被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主体中北实业取得和持有恒盛有限股权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综上,恒盛有限本次股东出资方式变更履行了企业内部批准和必要的政府审核或确认程序,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不构成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2008 年 5 月,恒盛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2008 年 4 月 20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百佳美服饰将所持有恒
盛有限 10.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万元)转让给天耀纸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3,00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由天耀纸业以货币认缴 370.00 万元、由华邦纸业以货币认缴 270.00 万元、由凯丰纸业以货币认缴出资 270.00 万元、由龙北经济公司以货币认缴 90.00万元。

2008 年 4 月 20 日,百佳美服饰与天耀纸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百
佳美服饰将其持有的恒盛有限 10.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转让给天耀纸业。

2008 年 5 月 12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
告单—关于要求解决浙江恒盛热力有限公司部分技改资金的报告》(第 170号),同意龙北经济公司向恒盛有限新增投资 90.00 万元。

2008 年 5 月 13 日,龙游冠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龙冠宇验

字(2008)第 04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8 年 5 月 13 日,恒盛有限已收
到华邦纸业、凯丰纸业、天耀纸业、龙北经济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5 月 13 日,恒盛有限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恒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浙江天耀纸业有限公司 1,110.00 37.00%

2 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 810.00 27.00%

3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810.00 27.00%

4 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270.00 9.00%

合计 3,00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中,百佳美服饰与天耀纸业的股权转让工商备案价格为人民
币 200.00 万元,与实际转让价格不一致。2017 年 4 月 13 日,天耀纸业出具
《确认函》,确认百佳美服饰与天耀纸业的股权转让价款实际为 300.00 万元,天耀纸业与百佳美服饰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次增资已取得龙游县人民政府和恒盛有限全体股东的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参与增资的股东作价一致且各股东同比例增资,不属于当时适用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规定需要评估的事项,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

4、2008 年 8 月,恒盛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6 月 18 日,龙游县财政局出具《关于同意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收
购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龙财国资[2008]48 号),同意龙北经济公司以 1,291.00 万元的价格收购天耀纸业持有恒盛有限 37.00%的股权。

2008 年 7 月 11 日,天耀纸业与龙北经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天耀纸业将其持有的恒盛有限 37.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110.00 万元)作价人民币 1,291.00 万元转让给龙北经济公司。

2008 年 7 月 15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
东天耀纸业将其持有的公司 37.00%的股权(计人民币 1,110.00 万元)转让给龙北经济公司。


2008 年 8月 15 日,恒盛有限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恒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1,380.00 46.00%

2 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 810.00 27.00%

3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810.00 27.00%

合计 3,00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备案价格与实际股权转让价格不一致,工商备案登记
的转让价格为 1,110.00 万元,实际股权转让价格为 1,291.00 万元,即每 1 元出
资额作价 1.16 元。鉴于:

(1)2017 年 4 月 13 日,天耀纸业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天耀纸业已收到
龙北经济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1,291.00 万元,天耀纸业与龙北经济公司的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2)2017 年 4 月 24 日,中北实业出具《确认函》,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工商
备案登记的转让价格为 1,110.00 万元,目的在于工商备案登记的简化,双方实际按 1,291.00 万元报批及履行。

恒盛有限本次股权转让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鉴于:

(1)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龙游县财政局和恒盛有限全体股东的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2017 年 3 月 1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证明》,确认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 2007 年至 2009 年期间共出
资 3,181.00 万元收购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2007 年 3 月
180.00 万元、2008 年 5 月 90.00 万元、2008 年 7 月 1,291.00 万元、2009 年 9 月
1,620.00 万元),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依法变更、增资按合同约定进行,不存在损害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权益,股权转让价格公允、程序合法,并按协议约定收回全部价款,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职工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上述行为合法有效。

(3)2019 年 9 月 17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针对发
行人报送的《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出具了相关函复:“恒盛能源前身恒盛有限的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权历次变更履行了企业内部批准和必要的政府审核程序,符合当时有关国有企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恒盛能源历史沿革中唯一国有股东龙北经济公司及其被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主体中北实业取得和持有恒盛有限股权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

综上,恒盛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备案价格与实际转让价格不一致的情形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效力;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政府审核程序,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不构成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5、2009 年 9 月,恒盛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8 月 25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
东华邦纸业、凯丰纸业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27.00%的股权(计人民币 810.00万元)转让给龙北经济公司。同日,华邦纸业、凯丰纸业分别与龙北经济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每 1 元出资额作价 1元。

2009 年 8 月 31 日,龙游县财政局出具龙财国资(2009)73 号《关于同意
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收购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54.00%股权的批复》,同意龙北经济公司以 1,620.00 万元的价格收购华邦纸业、凯丰纸业合计 54.00%的股权。

2009 年 9月 4 日,恒盛有限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恒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100.00%

恒盛有限本次股权转让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鉴于:

(1)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龙游县财政局和恒盛有限当时全体股东的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参考 2009 年 9 月 1 日衢州永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衢永泰评字
[2009]第 060 号《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书》,恒盛
有限截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30,164,163.03 元。本次股权转让
价格与评估值基本一致,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

(3)2017 年 3 月 1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证明》,确认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 2007 年至 2009 年期间共出
资 3,181 万元收购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2007 年 3 月 180.00
万元、2008 年 5 月 90.00 万元、2008 年 7 月 1,291.00 万元、2009 年 9 月
1,620.00 万元)。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依法变更、增资按合同约定进行,不存在损害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权益,股权转让价格公允、程序合法,并按协议约定收回全部价款,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职工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上述行为合法有效。

(4)2019 年 9 月 17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针对发
行人报送的《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出具了相关函复:“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权历次变更履行了企业内部批准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符合当时有关国有企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恒盛能源历史沿革中唯一国有股东龙北经济公司及其被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主体中北实业取得和持有恒盛有限股权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综上,恒盛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政府审核程序,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不构成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6、2009 年 10 月,恒盛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9 月 8 日,龙北经济公司向龙游县财政局提交《关于上报浙江龙游
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95%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实施方案的函》(龙经开[2009]12号),拟将恒盛有限 95.00%股权对外转让。

根据《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95%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实施方案》,恒盛
有限委托龙游冠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恒盛有限就截至 2009 年 7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及资产清查,并出具龙冠宇审字(2009)098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恒盛有限账面净资产为 29,513,224.57
元,清查调整后账面净资产为 27,409,174.51 元。恒盛有限委托衢州永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恒盛有限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衢永泰评字
(2009)第 060 号《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 2009 年 7 月 31 日,恒盛有
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30,164,163.03 元。龙北经济公司持有恒盛有限 95.00%的股权转让委托衢州市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起挂价 3,050.00 万元。股权转让后企业的注册资本仍为 3,000.00 万元,其中国有参股占 5.00%,受让方出资占95.00%,今后企业增资时国有参股方不再按比例出资,可相应降低国有持股比例,且国有参股方不承担股东借款,若国有股份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次受让方享有优先权。

2009 年 9 月 8 日,龙游县财政局出具《关于同意实施<浙江龙游恒盛热力
有限公司 95%股权挂牌转让实施方案>的复函》(龙财国资[2009]74 号),同意实施《关于上报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95%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实施方案的函》(龙经开[2009]12 号)。同日,龙游县财政局出具《关于对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通知》(龙财国资[2009]75 号),同意衢永泰评字[2009]第 060 号《评估报告书》中对恒盛有限的资产评估结果。

2009 年 9 月 9 日,衢州市产权交易所在《浙江日报》、《衢州日报》上刊登
了关于恒盛有限股权转让的《国有股转让公告》。

2009 年 10 月 13 日,股权出让方龙北经济公司和受让方余杜康签署《成交
确认书》,确认余杜康以最高价 3,150.00 万元竞得恒盛有限 95.00%国有股权。同日,龙北经济公司与余杜康签署了《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95%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2009 年 10月 23 日,恒盛有限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恒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余杜康 2,850.00 95.00%

2 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150.00 5.00%

合计 3,00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政府审核程序,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了评估、备案程序,符合当时有关国有企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7、2010 年 1 月,恒盛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0 年 1 月 28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增加注册
资本 1,500.00 万元,由杜顺仙以货币方式认缴 1,500.00万元。

2010 年 1 月 28 日,龙游冠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龙冠宇验
字(2010)第 01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1 月 28 日,恒盛有限已收
到杜顺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500.00 万元,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1月 29 日,恒盛有限完成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完成后恒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余杜康 2,850.00 63.33%

2 杜顺仙 1,500.00 33.33%

3 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150.00 3.33%

合计 4,500.00 100.00%

恒盛有限本次增资过程中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评估和备案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鉴于:

(1)本次增资事宜已经包括龙北经济公司在内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根据《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95%股权挂牌转让实施方案》及《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95%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股权转让后企业注册资本仍为 3,000.00 万元,其中:甲方(龙北经济公司)占 5.00%,乙方(余杜康)出资占 95.00%。企业后续项目建设融资所需增加的注册资本全部由乙方筹集到位(增资后企业注册资本要在 5,000.00 万元以上),今后企业增资时,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按比例出资,可相应降低国有持股比例。

(3)本次增资作价与 2009 年 10 月龙北经济公司对外转让 95.00%股权时
的评估值基本一致,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


(4)2017 年 3 月 1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证明》,确认本次增资由 3,000.00 万元增至 4,500.00 万元,按合同约定杜顺仙按 1:1 价格认缴了 1,500.00 万元增资款,龙北经济公司未按比例出资,本次增资按合同约定进行,不存在损害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权益,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职工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5)2019 年 9 月 17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针对发
行人报送的《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出具了相关函复:“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权历次变更履行了企业内部批准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符合当时有关国有企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恒盛能源历史沿革中唯一国有股东龙北经济公司及其被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主体中北实业取得和持有恒盛有限股权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综上,恒盛有限本次增资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评估和备案程序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不构成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8、2014 年 3 月,恒盛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11 月 28 日,衢州永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浙江龙游恒盛热力
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衢永泰评字[2013]065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 10月 31 日,恒盛有限经评估净资产为 90,275,621.30元。

2013 年 11 月 29 日,龙游冠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浙江
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审计报告》(龙冠宇审字[2013]第 238 号),截
至 2013 年 10月 31 日,恒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82,825,908.76 元。

2014 年 3 月 10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龙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纪要》(第 35 次),同意中北实业将其持有的恒盛有限 3.33%的股权根据评估和审计结果进行转让。

2014 年 3 月 14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中北实业将所持恒盛有
限全部股权(计人民币 1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33%)转让给余国旭,其他
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利。同日,中北实业与余国旭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3,009,036.46 元。

2014 年 3月 20 日,恒盛有限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完成后恒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余杜康 2,850.00 63.33%

2 杜顺仙 1,500.00 33.33%

3 余国旭 150.00 3.33%

合计 4,500.00 100.00%

恒盛有限本次股权转让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存在程序瑕疵,但鉴于:

(1)本次股权转让已经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 35 次)同意和恒盛有限全体股东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2009 年 10 月恒盛有限对外转让 95.00%股权时的《浙江龙游恒盛热力
有限公司 95%股权挂牌转让实施方案》和《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95.00%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均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后,今后公司增资时国有参股方不再按比例出资,相应降低国有持股比例;若今后国有股份要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次受让方具有优先权”。

(3)2017 年 3 月 1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证明》:“2014 年 3 月,浙江龙游中北实业有限公司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的意见将持有的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 150 万元股权作价 300.903646 万元转让给余国旭(股权转让价格经衢州永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股权转让价格公允、程序合法,并按协议约定收回全部价款,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职工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上述行为合法有效。”

(4)2019 年 9 月 17 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针对发
行人报送的《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出具了相关函复:“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权历次变更履行了企业内部批准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符合当时有关国有企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恒盛能源历史沿革中唯一国有股东龙北经济公司及其被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主体中北实业取得和持有恒盛有限股权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综上,恒盛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政府审核程序,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不构成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9、2014 年 4 月,恒盛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4 年 4 月 22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恒
盛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 10,88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6,380.00 万元,由余国旭
以货币认缴 580.00 万元、以股权认缴 570.00 万元(其中,恒合仓储股权 480.00
万元、顺升贸易股权 90.00 万元);由余恒以股权方式认缴 4,630.00 万元(其
中,恒鑫电力股权 4,500.00 万元、恒合仓储股权 120.00 万元、顺升贸易 10.00
万元);由杜顺仙以股权方式认缴 510.00 万元(其中,恒鑫电力股权 500.00 万元、盛方热力股权 10.00 万元);由余杜康以盛方热力股权认缴 90.00万元。

2014 年 4 月 16 日,龙游泰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四份《审计报
告》:编号为龙泰会师审字(2014)082 号《审计报告》确认顺升贸易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51.08 万元;编号为龙泰会师审字(2014)083 号《审
计报告》确认盛方热力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00.00 万元;编号为
龙泰会师审字(2014)084 号《审计报告》确认恒合仓储截至 2014年 3月 31日的净资产为 600.00 万元;编号为龙泰会师审字(2014)086 号《审计报告》确
认恒鑫电力截至 2014 年 3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2,135.56万元。

2014 年 4月 25 日,恒盛有限完成了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恒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余恒 4,630.00 42.56

2 余杜康 2,940.00 27.02

3 杜顺仙 2,010.00 18.47

4 余国旭 1,300.00 11.95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880.00 100.00

本次增资时适用的《公司法》(2013 修正)已取消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另根据本次增资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 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未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因此,恒盛有限本次增资未履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本次增资时适用的《公司法》(2013 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恒盛有限本次增资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

综上,恒盛有限本次增资未履行评估程序,存在程序瑕疵,发行人履行了以下补充程序:

2016 年 8 月 20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对恒鑫电力、恒
合仓储、顺升贸易、盛方热力四家公司在 2014 年 3 月 31 日股东全部权益的公
允价值进行追溯性评估,并委托中联评估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3 月31日。

2016 年 10 月 8 日,中联评估出具了四份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中联评报字
(2016)D-0010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恒合仓储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净资
产评估值为 597.11 万元;编号为中联评报字(2016)D-0011 号《资产评估报
告》确认恒鑫电力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 5,043.55 万元;编号
为中联评报字(2016)D-0012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盛方热力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 99.69 万元;编号为中联评报字(2016)D-0013 号《资
产评估报告》确认顺升贸易截至 2014 年 3月 31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 50.02万元。
鉴于:(1)出具上述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符合相关专业评估资质要求;(2)评估机构及其负责
人、经办人员与发行人以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除正常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3)评估机构对股权出资资产进行追溯性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4)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因此,中联评估于 2016 年 10月 8 日出具的追溯性评估结果公允。

根据上述追溯性评估报告,恒盛有限 2014 年 4 月第三次增资时,相关股东
以恒合仓储、盛方热力、顺升贸易、恒鑫电力股权出资存在评估值与认缴出资额不一致的情形。

2016 年 12 月 20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就 2014年 4月增资
过程中股东以股权方式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与出资金额差异事项同意按以下方式追溯调整:用于出资的恒鑫电力股权评估价值高于出资金额部分,超过部分归属公司所有;用于出资的顺升贸易、盛方热力、恒合仓储股权评估价值低于出资金额部分,由股东以现金方式补足。

本次股权出资的现金补足情况如下:

单位:元

股东 股权作价认缴出资 经评估股权 股权评估对 出资瑕疵 现金补足
姓名 情况 出资公司的 应价值 情况 情况
净资产额

以恒合仓储认缴 480.00 5,971,109.78 4,776,887.82 -23,112.18 23,120.00
余国旭 万元

以顺升贸易认缴 90.00 500,260.28 450,234.25 -449,765.75 449,820.00
万元

以恒鑫电力认缴 500.00 50,435,467.23 5,043,546.72 - -
杜顺仙 万元

以盛方热力认缴 10.00 996,946.11 99,694.61 -305.39 310.00
万元

以恒鑫电力认缴 50,435,467.23 45,391,920.51 - -
4,500.00 万元

余恒 以恒合仓储认缴 120.00 5,971,109.78 1,194,221.96 -5,778.04 5,780.00
万元

以顺升贸易认缴 10.00 500,260.28 50,026.03 -49,973.97 49,980.00
万元


股东 股权作价认缴出资 经评估股权 股权评估对 出资瑕疵 现金补足
姓名 情况 出资公司的 应价值 情况 情况
净资产额

余杜康 以盛方热力认缴 90.00 996,946.11 897,251.50 -2,748.50 2,790.00
万元

2017 年 1 月 10 日,立信中联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17 号《验资报
告》,对上述现金补足情况予以确认。

2020年5月1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20]159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对恒盛有限本次增资情况予以复核,确认出资到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出具的《情况说明》,恒盛有限2014年4月的股权出资已于2016年10月进行追溯性评估,用于出资的恒鑫电力股权评估价值高于出资金额部分归属公司所有;同时为避免股东出资不实,用于出资的顺升贸易、盛方热力、恒合仓储股权评估价值低于出资金额部分已由当时股权出资股东于2016年12月22日以现金方式补足。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等四名股东在恒盛有限本次增资时以股权出资,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形,发行人或相关股东均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恒盛能源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自设立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根据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的《证明》,恒盛能源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自报告期初至证明出具日,未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处罚记录。

综上,恒盛有限2014年4月第三次增资时未履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的程序瑕疵已由2016年10月的追溯性评估报告补正,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值与认缴出资额不一致情形已通过现金补足方式弥补,且立信中联、天健会计师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和《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确认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形,不构成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未因此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0、2014 年 5 月,恒盛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及名称变更

2014 年 4 月 2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编号为(国)名称变核内字
(2014)第 581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恒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22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余
杜康将其持有的恒盛有限 1,228.0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11.30%)转让给杜顺仙,余杜康将其持有的恒盛有限 74.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0.70%)转让给余国旭,余恒将其持有的恒盛有限 2,9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7.20%)转让给余国旭;公司名称变更为恒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同日,余杜康与杜顺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余杜康将其持有的恒盛有限1,228.0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11.30%)作价 1,228.00 万元转让给杜顺仙;余恒与余国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余恒将其持有的恒盛有限 2,962.0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27.20%)作价 2,962.00 万元转让给余国旭;余杜康与余国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余杜康将其持有的恒盛有限 74.0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0.70%)作价 74.00 万元转让给余国旭。

2014 年 5 月 5 日,恒盛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
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恒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余国旭 4,336.00 39.85%

2 杜顺仙 3,238.00 29.76%

3 余恒 1,668.00 15.33%

4 余杜康 1,638.00 15.06%

合计 10,880.00 100.00%

11、2016 年 9 月,恒盛有限减资

2016 年 7 月 25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恒
盛有限将注册资本减少至 7,000.00 万元,其中股东余国旭减少出资 1,548.00 万元,股东杜顺仙减少出资 1,155.00 万元,股东余恒减少出资 592.00 万元,股东余杜康减少出资 585.00 万元,合计减少注册资本 3,880.00万元。

2016 年 7月 29 日,恒盛有限在《市场导报》上刊登《减资公告》。


2016 年 9月 11日,公司全体股东出具《恒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
债务担保情况报告》,承诺按原注册资本 10,880.00 万元对相关负债承担责任。
2016 年 9月 11 日,恒盛有限完成本次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减资完成后恒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余国旭 2,788.00 39.83%

2 杜顺仙 2,083.00 29.76%

3 余恒 1,076.00 15.37%

4 余杜康 1,053.00 15.04%

合计 7,000.00 100.00%

2017 年 1 月 10 日,立信中联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17 号《验资报
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恒盛有限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0.00 万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7,000.00 万元。

12、2017 年 3 月,股份公司设立

2016 年 12 月 25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请立信中联和中联评估对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准日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2017 年 3 月 14 日,立信中联出具了立信中联审字[2017]D-0067 号《审计
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恒盛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128,768,618.54 元。

2017 年 3 月 14 日,中联评估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7]第 D-0001 号《评估
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恒盛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22,594.36 万
元。

2017 年 3 月 15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28,768,618.54 元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本
7,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17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
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

2017 年 3 月 18 日,立信中联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18 号《验资报
告》,对本次整体变更出资行为进行了验证。

2017 年 3月 20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余国旭 27,880,000 39.83%

2 杜顺仙 20,830,000 29.76%

3 余恒 10,760,000 15.37%

4 余杜康 10,530,000 15.04%

合计 70,000,000 100.00%

因公司对报告期内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相应调整了股改基准日
(2016 年 12月 31 日)的净资产数值。根据天健会计师于 2020年 6月 5日出具
的天健审[2020]7408 号《审计报告》,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恒盛有限母公
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23,353,701.64 元(较整体变更时经审计
的净资产调减 5,414,916.90 元),整体变更折合股本 7,000.00万股不变。

针对公司上述净资产调整事项,公司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方案的议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经调整后的净资产额高于股份公司成立时的股本,该调整不会导致公司整体变更时发起人出资不实,不改变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13、2017 年 8 月,恒盛能源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7 年 7 月 28 日,股转系统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4661 号),核准恒盛能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转
让,证券代码为 872062。2017 年 8 月 15 日,恒盛能源股票于股转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

14、2018 年 9 月,恒盛能源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8 年 7月 31 日,恒盛能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相关的议案。经审议决定拟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共 10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合计不超过 5,000,000 股(含),发行价格为12.00元/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0.00万元(含)。

同日,恒盛能源分别与余国旭、余恒、徐洁芬、王建国、余国升、余杜康、项红日、席礼斌、韦建军、周跃森 10 名自然人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2018 年 8 月 15 日,恒盛能源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相关的议案。恒盛能源本次发行股票为 5,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2.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0,000.00万元。

根据恒盛能源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任职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认购方式

1 余国旭 董事长 3,930,000 47,160,000.00 现金

2 余恒 董事、总经理 200,000 2,400,000.00 现金

3 徐洁芬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0,000 2,400,000.00 现金

4 王建国 监事 175,000 2,100,000.00 现金

5 余国升 董事 165,000 1,980,000.00 现金

6 余杜康 董事 150,000 1,800,000.00 现金

7 项红日 财务负责人 80,000 960,000.00 现金

8 席礼斌 副总经理 50,000 600,000.00 现金

9 韦建军 副总经理 30,000 360,000.00 现金

10 周跃森 监事会主席 20,000 240,000.00 现金

合计 5,000,000 60,000,000.00 -

2018 年 9 月 3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18]302 号《验资报告》,截
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已收到全部募集资金总额 6,000.00 万元,新增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500.00 万元,扣除此次股票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后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18 年 9月 19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8 年 10月 9 日起,公司定向发行新增股份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余国旭 31,810,000 42.41%

2 杜顺仙 20,830,000 27.77%

3 余恒 10,960,000 14.61%

4 余杜康 10,680,000 14.24%

5 徐洁芬 200,000 0.27%

6 王建国 175,000 0.23%

7 余国升 165,000 0.22%

8 项红日 80,000 0.11%

9 席礼斌 50,000 0.07%

10 韦建军 30,000 0.04%

11 周跃森 20,000 0.03%

合计 75,000,000 100.00%

15、2019 年 10 月,恒盛能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9 年 8 月 29 日,恒盛能源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
《2019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同意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7.26 股;以其他
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2.74股)。

2019 年 9 月 24 日,恒盛能源公告了《2019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其中
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7.26 股;以其他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2.74 股。权益分派后发行人总股本增至 150,000,000 股。本次权益分
派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0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9年 10 月 9 日。

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
记。

2020 年 2 月 20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20]71 号《验资报告》,截
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金 75,000,000.00元转增实收股本,转
增后股本为 150,000,000.00 元。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余国旭 63,620,000 42.41%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2 杜顺仙 41,660,000 27.77%

3 余恒 21,920,000 14.61%

4 余杜康 21,360,000 14.24%

5 徐洁芬 400,000 0.27%

6 王建国 350,000 0.23%

7 余国升 330,000 0.22%

8 项红日 160,000 0.11%

9 席礼斌 100,000 0.07%

10 韦建军 60,000 0.04%

11 周跃森 40,000 0.03%

合计 150,000,000 100.00%

16、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时间相近的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


序号 事项 转让方 受让方/出资方 原因 定价 定价依据 资金来源 时间相近的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存在
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高于时间相近增资
或股权转让价格系天耀纸业看好恒盛
2008年 5 月 百佳美 天耀纸业看好恒盛有限的发展前 1.50元/ 转让价格参考百佳美服饰对 有限发展欲加大持股比例,百佳美服
1 第一次股权 服饰 天耀纸业 景意向增持恒盛有限,百佳美服 出资额 恒盛有限的初始投入成本及 自有资金 饰非恒盛有限的用汽客户且意向退出
转让 饰有意愿退出恒盛有限 回报预期,双方协商一致 恒盛有限,双方协商一致后百佳美服
饰溢价转让其持有恒盛有限 10%的股
权,退出恒盛有限

天耀纸业、华 本次增资距恒盛有限设立刚

2 2008年 5 月 - 邦纸业、凯丰 为筹集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 1.00 元/ 满一年,增资价格参考恒盛 自有资金 -

第一次增资 纸业、龙北经 各股东同比例增资 出资额 有限设立时各股东出资价格

济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略高于时间相近增
资或股权转让价格系天耀纸业本次转
2008年 8 月 国资股东龙北经济公司拟提高对 让股权的总价款包含了天耀纸业首次
3 第二次股权 天耀纸业 龙北经济公司 恒盛有限的经营管理效率,收购 1.16 元/ 转让价格主要参考天耀纸业 自有资金 出资及第一次增资款合计 910 万元、
转让 天耀纸业股权 出资额 的股权取得成本 先前受让百佳美服饰 10%股权支付的
股权转让款 300 万元(其中包含溢价
100 万元)、天耀纸业股本金利息 81
万元

恒盛有限拟新建机组需大量资

金,国资资金紧缺且银行融资困 转让价格参考恒盛有限截至

2009年 9 月 华邦纸 难,故政府决定由国资股东龙北 1.00 元/ 2009 年 7 月 31 日净资产数

4 第三次股权 业、凯丰 龙北经济公司 经济公司先收购华邦纸业、凯丰 出资额 值以及华邦纸业、凯丰纸业 自有资金 -

转让 纸业 纸业股权,拟后期整体出售恒盛 的历史出资及增资价格

有限股权,寻求兼具行业经验和

资金实力的购买方

根据园区造纸产业发展和热用户 转让价格参考衢永泰评字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略高于 2009 年 9
负荷急骤增加的实际情况,从有 (2009)第 060 号《评估报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价格及 2010 年 1
2009年 10 月 龙北经济 利于加快恒盛有限新建机组角度 1.11 元/出 告书》评估的恒盛有限截至 月第二次增资价格,系国资股东龙北
5 第四次股权 公司 余杜康 考虑,将现有国有股权对外转让 资额 2009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 自有资金 经济公司转让其持有恒盛有限 95%的
转让 95%,采取民营控股投资建设新项 数值并经衢州市产权交易所 股权时,参考恒盛有限净资产评估值
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推进 公开挂牌,竞价拍卖 30,164,163.03 元,委托衢州市产权交
园区集中供热,做好对外供热保 易所以 3,050.00 万元公开挂牌转让,


序号 事项 转让方 受让方/出资方 原因 定价 定价依据 资金来源 时间相近的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存在
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

障和服务工作。保留 5%的股权未 最终由余杜康以最高价 3,150.00 万元
出售系热电企业具有一定公用属 竞得恒盛有限 95.00%国有股权所致
性,国资为考察新股东对企业经

营是否尽职尽责而保留一小部分股



2010年 1 月 为筹集公司项目建设及经营发展 1.00 元/ 本次增资价格参考 2009 年

6 第二次增资 - 杜顺仙 所需资金 出资额 12 月 31 日恒盛有限净资产 自有资金 -

数值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高于时间相近增资
转让价格参考衢永泰评字 或股权转让价格系本次股权转让方国
中北实业 (2013)065 号《评估报 资股东参考恒盛有限截止 2013 年 10
2014年 3 月 (龙北经 2.01 元/ 告》评估的恒盛有限截至 月 31 日经审计及评估的净资产值对
7 第五次股权 济公司被 余国旭 国资股东按前期计划退出恒盛有 出资额 2013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 自有资金 外转让其股权,而 2014 年 4 月第三
转让 吸收合并 限 数值及龙冠宇审字[2013]第 次增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以其控制的其
后的存续 238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 他企业的股权按注册资本 1:1 增资,
主体) 恒盛有限截至 2013 年 10 月 2014年 5月第六次股权转让为实际控
31 日的净资产数值 制人之间调整各家庭成员持股比例平
价转让所致

本次股权增资系实际控制人

2014年 4 月 余国旭、杜顺 公司实际控制人拟整合其控制的 1.00 元/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按照恒

8 第三次增资 - 仙、余恒、余 公司、以避免同业竞争,促进公 出资额 鑫电力、盛方热力、恒合仓 - -

杜康 司业务的发展 储、顺升贸易的注册资本

1:1 确定

2014年 5 月 余杜康、 杜顺仙、 本次实际控制之间股权转让行为 1.00 元/

9 第六次股权 余恒 余国旭 系家庭成员之间股权比例的调整 出资额 协商一致 - -

转让

余 国 旭 、 余

恒、余杜康、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综合考虑

2018年 9 月 徐洁芬、余国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本次股 12.00 元/ 了宏观经济环境、所属行

10 股份公司第 - 升、席礼斌、 份认购者系公司当时的董事、监 股 业、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速度 自有资金 -

一次增资 韦建军、项红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多种原因,并与发行对象

日、周跃森、 协商一致

王建国


序号 事项 转让方 受让方/出资方 原因 定价 定价依据 资金来源 时间相近的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存在
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

2019年 10 月 为扩大公司股本规模,优化公司

11 股份公司第 - 全体股东 股本结构,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 - 不适用 - -

二次增资 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综上,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合理、定价公允,各股东出资、增资及受让股权的资金均来自股东自有资金,资金来源 合法合规。


17、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应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并于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发行人历史上唯一的国资股东龙北经济公司(后被国有独资企业“中北实业”吸收合并)自恒盛有限设立至 2014 年 3 月退出恒盛有限,历次出资、股权转让等国有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政府核准程序。

2020 年 10 月 2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浙政办发函[2020]16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同意《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衢政[2020]13 号)中的确认意见:“恒盛能源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权的历次变动履行了企业内部批准和必要的政府审核程序,符合当时有关国有股权变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明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不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显冲突,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

经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相关股东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为相关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发行人现有全体股东承诺,其持有的恒盛能源的股份均属于股东本人所有,其对恒盛能源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出资真实、有效,不存在以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

综上,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18、公司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股权代持

发行人现有全体股东针对持股事项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其(1)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均系其本人所有,对发行人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出资真实、有效,不存在以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2)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未设定质
押、未被冻结,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3)持有的恒盛能源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4)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未就发行人股权、公司治理、股东权利等事项作出特别安排,不存在关于业绩承诺、对赌及相关赔偿、股份回购的任何约定,亦不存在与上述类别约定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赔偿或尚未履行的回购义务;(5)只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性的事项,不存在股东优先权等影响同股同权认定的事项,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另根据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经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查询,截至该说明出具日,无恒盛能源的股份被股权出质和司法冻结的记录。

综上,公司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19、各股东投资发行人的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情况

2018年7月31日,恒盛能源2018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对象中的余恒、余杜康、余国升、徐洁芬、周跃森、王建国、项红日、席礼斌、韦建军等9名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特定情况下控股股东余国旭承担股份回购义务的特殊条款。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关于股份回购的特殊条款已由相关协议签署方于2019年11月10日签署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终止,且各方均未曾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上述协议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七、本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有关协议、所做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签订协议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现有全体股东投资发行人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

20、2016 年 10 月恒鑫电力股权价值追溯评估的评估方法、假设、参数选
择、评估增值率等情况

2016 年 10 月,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恒盛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拟确定投入股权价值所涉及的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评报字(2016)D-0011 号),主要评估方法、假设、参数选择、评估增值率等情况如下:

(1)评估方法

本次对恒鑫电力股权价值追溯评估时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2)评估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明智的判断。该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做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对于企业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而言,能够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

(3)主要评估参数

本次评估增值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的增值,具体评估方法和参数如下:

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为被评估单位于 2009 年 9 月 2 日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面积为
61,360.00 平方米,宗地上已经建设办公楼、厂房及相关构筑物等,在无形资产明细中核算。考虑委估土地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地产市场发育程度及评估师收集的有关资料,评估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在求取一宗待估土地的价格时,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土地
与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土地实例加以比较对照,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估价对象在评估期日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市场比较法的计算公式为:

待估宗地地价=(可比实例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方式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土地用途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评估值= ∑委估宗地使用面积×评估土地单价

2)房屋及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主要包括恒鑫电力自建的工业用房、生产设施等,该类资产的交易案例个体特征差异较大,比较参数量化困难,故难以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厂房和设施为是企业自己使用,无直接现金收益,故难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采用成本法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

成本法以生产费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根据委估构筑物的特征、提供资料情况,其估算公式为:委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① 重置成本的确定

根据评估师现场勘察、鉴定记录,委估房产和构筑物中主要部分是为锅炉、发电机服务的特殊结构厂房和构筑物,单方造价差别较大,根据企业提供资料,上述建筑物和构筑物均有建设工程决算,故采用价格指数法计算出建安及装修工程造价。

根据现场勘察、调研、衢州地区信息价、工业建筑万元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被评估建筑决算资料,按照衢州地区工业建筑万元材料消耗定额所列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比例,根据衢州地区信息价、决算人工费、机械费单价,计算结算时点的价格系数,根据 2014 年 3 月信息价,计算基准日价格系数,根据两者比值,调整计算土建工程造价,并在此基础上考虑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和资金成本等内容,汇总得到重置成本。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工程造价+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资金成本

② 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系追溯性评估,评估人员无法确定构筑物在基准日时的状况;现
场勘察时,未发现基准日后损坏、破坏、闲置、停用的构筑物。本次评估的构筑物,以年限成新率计算构筑物成新率,确定综合成新率。即:

根据构筑物的已使用年限和经济耐用年限,计算年限成新率。

年限成新率=(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

③ 评估结果

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4)评估增值率

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恒鑫电力净资产账面价值
2,135.57 万元,评估值 5,043.55 万元,评估增值 2,907.98 万元,评估增值率
136.17%。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

流动资产 1,491.08 1,491.08 - -

非流动资产 10,396.59 13,304.57 2,907.98 27.97%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 970.95 -29.05 -2.91%

固定资产 8,880.70 10,535.78 1,655.08 18.64%

其中:房屋建筑物 4,745.81 5,816.48 1,070.67 22.56%

无形资产 515.89 1,797.85 1,281.96 248.49%

资产总计 11,887.67 14,795.65 2,907.98 24.46%

流动负债 1,319.10 1,319.10 - -

非流动负债 8,433.00 8,433.00 - -

负债总计 9,752.10 9,752.10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2,135.57 5,043.55 2,907.98 136.17%

如上表所示,恒鑫电力本次评估增值主要系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所致,其中,无形资产均为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主要系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增值所致。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有限公司阶段的资产重组情况

(1)2014 年 4月,资产注入情况


2014 年 4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顺升贸易、盛方热力、恒合仓储及恒鑫
电力的股权分别作价 100 万元、100 万元、600 万元、5,000 万元对恒盛有限进
行增资。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顺升贸易、盛方热力、恒合仓储、恒鑫电力
的资产、业务和经营情况如下:

恒合仓储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注册资本 600 万元,恒合仓储自成立
之日起未实际经营;根据龙游泰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
出具的《审计报告》[龙泰会师审字(2014)084 号],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恒合仓储净资产为 600 万元;

顺升贸易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21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原主营业务为水
渣、煤渣的销售等,自 2014 年 4 月起该公司停止实际经营;根据龙游泰舟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龙泰会师审字
(2014)082 号],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顺升贸易净资产为 51.08 万元;
2014年 1-3月营业收入为 0.00 万元,净利润为-0.04万元。

盛方热力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盛方热力自成立
之日起未实际经营;根据龙游泰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
出具的《审计报告》[龙泰会师审字(2014)083 号],截至 2014 年 3月 31日,
盛方热力净资产为 100 万元;

恒鑫电力成立于 2006 年 9 月 26 日,主营业务为生物质发电、供热。根据
龙游泰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龙泰
会师审字(2014 )086 号],截止 2014 年 3 月 31 日,恒鑫电力净资产为
2,135.56 万元,2014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1,447.48 万元,净利润为 179.56 万
元。

本次资产重组主要系发行人拟成立集团公司,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
行规定》,发行人应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2014 年 5 月 5 日,恒盛有限完成公
司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由浙江龙游恒盛热力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恒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资产注入后业绩情况

2015 年至 2016 年顺升贸易、盛方热力、恒合仓储、恒鑫电力在资产重组
后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顺升贸易 - -24.04 - -0.60

盛方热力 - -0.40 - -

恒合仓储 - -10.57 - -

恒鑫电力 6,576.30 -302.45 6,364.44 -232.86

注:上表中数据未经审计。顺升贸易、盛方热力、恒合仓储 2016 年度的经营业绩情况
系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清算日。

(3)2016 年 7月,相关子公司注销

2016 年 5 月,发行人拟筹备股份制改造,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
为了突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决定将长期未经营的子公司予以注销。2016 年7 月,盛方热力、恒合仓储经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依法注销完成,2016年 11月,顺升贸易经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依法注销完成。

2、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

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未发生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交易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交易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交易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和质量,有利于公司专注主业经营,集中投资资源,突出主业发展方向,公司于 2017年 9月向余国旭转让了旭荣纸业 7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9 月 1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审[2017]7493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17 年 7月 31 日,旭荣纸业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2,048.73 万元。

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与余国旭就旭荣纸业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公司将其持有的旭荣纸业 70%股权作价 1,470.00万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
余国旭,转让价格参考旭荣纸业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2017 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7 年 9月 26日,公司召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7 年 9月 27 日,旭荣纸业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旭荣纸业的股权。

本次资产出售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管理需求,未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除本次资产出售以外,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不存在其他资产重组情况。

(三)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1、发行人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2017 年 7月 28 日,股转系统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4661 号),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恒盛能
源,证券代码:872062。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同意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1]1923 号),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7 月 30 日起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2、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1)挂牌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2017 年 3月 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公开转让的议案》等与公司挂牌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7 年 4 月 28 日,恒盛能源取得股转系统公司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编
号:GP2017040278)。

2017 年 7月 28 日,股转系统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4661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证券简称:恒盛能源,证券代码:872062。

综上,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股转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挂牌过程合法合规。

(2)挂牌期间的合法合规性

1)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及时披露了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在内的定期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股票发行认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股票暂停转让等在内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2)挂牌期间股权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无股份转让情形,于 2018 年 9 月完成一次股票
定向发行。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相关备案登记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公司的交易规则,合法合规。

3)挂牌期间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自股转系统公司挂牌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未曾受到处罚

发行人自股转系统挂牌以来,能够遵守挂牌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出具的相关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历次验资情况及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一)发行人历次验资情况

序号 验资报告 验资机构 验资报告文号 验资事由

出具日

1 2007 年 龙游冠宇联合 《验资报告》龙冠宇验 成立恒盛有限,注册资本
3 月 5 日 会计师事务所 字(2007)第 024 号 2,000.00 万元

2007 年 龙游冠宇联合 《验资报告》龙冠宇验 变更出资方式,股东凯丰
2 6 月 8 日 会计师事务所 (2007)第 062 号 纸业 540.00 万元的货币出
资置换为土地出资

2008 年 龙游冠宇联合 《验资报告》龙冠宇验 恒盛有限增加注册资本至
3 5 月 13 日 会计师事务所 字(2008)第 046 号 3,000.00 万元

(普通合伙)

2010 年 龙游冠宇联合 《验资报告》龙冠宇验 恒盛有限增加注册资本至
4 1 月 28 日 会计师事务所 字(2010)第 010 号 4,500.00 万元

(普通合伙)

1、恒盛有限增加注册资本
2017 年 立信中联会计 《验资报告》立信中联 至 10,880.00 万元;2、现
5 1 月 10 日 师事务所(特 验字[2017]D-0017 号 金补足前次股权出资;3、
殊普通合伙) 减少注册资本至 7,000.00
万元

2017 年 立信中联会计 《验资报告》立信中联 股份公司成立,净资产折
6 3 月 18 日 师事务所(特 验字[2017]D-0018 号 股 7,000.00万元

殊普通合伙)

2018 年 天健会计师事 《验资报告》天健验 以 12.00 元/股价格定向发
7 9 月 3 日 务所(特殊普 [2018]302 号 行股票,注册资本增加至
通合伙) 7,500.00 万元

2020 年 天健会计师事 《验资报告》天健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至
8 2 月 20 日 务所(特殊普 [2020]71 号 15,000.00 万元

通合伙)

2020 年 天健会计师事 《实收资本复核报告》 对恒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9 5 月 10 日 务所(特殊普 天健验[2020]159 号 份公司前的历次实收资本
通合伙) 到位情况进行复核

(二)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发行人系由恒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为恒盛有限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采用了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


五、发行人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一)公司股权结构图


(二)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

1、内部组织结构图

2、公司的职能部门情况

(1)证券事务部

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和联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会议材料制作、相关文件的保管等。

(2)物资采购部

负责主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等物资的采购工作;制订采购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及时采购各类物资,并办理物资验收入库手续;编制月度采购计划及采购资金支付计划等。

(3)安全部

负责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制订和修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负责管理生产过程、工作环境的安全,组织公司内部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和提出整改计划措施;组织年
度安全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公司新员工入岗前的安全生产及纪律教育等。

(4)热网部

负责与各用热单位的合同洽谈;负责各用汽单位的联系及沟通,建立热网用户台账,负责编制管网整体布局规划;负责热网及计量装置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无线监测及各用热单位现场仪表的运行情况,完成管网表计的年检工作;负责供热管网的日常巡检,编制用热情况报表;做好管网维护和供热保障工作,及时检修确保管网正常运行;会同财务部门进行月度现场抄表计量与汽款结算等。

(5)运行管理部

负责日常生产的运行管理,制定各项生产运行操作规程;负责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相关的例会制度,协调监督各生产班组的工作;负责各生产运行参数的监测,及时编制生产计划与生产统计报表,定期分析生产情况,控制生产成本;负责对各生产班组的月度工作考核及员工考评工作等。

(6)设备管理部

负责生产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等工作,消除设备隐患,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设备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抢修,对设备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处理等。

(7)技术工程部

负责公司技术改造方案的制订,完成项目前期报批手续,并联系落实项目设计工作;负责公司技改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包括招标、合同签署、质量进度控制、完工验收直至交付生产;组织落实生产检修计划项目的施工,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程施工任务;负责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等。
(8)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各项行政事务,后勤管理;负责公司各项人事管理,建立员工档案;负责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与修改工作;负责公司的对外联系及来访接待;负责公司车辆使用与调度管理,办理公司车辆及财产保险;负责公司办公用品采购与使用管理,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管理;负责公司考勤及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公司印章、证照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公司文件与综合性报告材料的草拟、发放及外来文件的传递、督办工作;负责公司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等。


(9)财务部

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细则;负责各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应纳税额计算和纳税申报;负责公司资金的使用管理;财务审核及费用控制;负责编制公司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每季度进行经营状况分析;负责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资料的收集、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会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控制费用开支,降低成本等。

(10)内审部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 2 家全资子公司,无其他控股、参股公司。

(一)恒鑫电力

公司名称 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9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北斗大道 1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北斗大道 12 号

法定代表人 余恒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25793398986E

经营范围 生物质发电、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恒盛能源持有恒鑫电力 100%股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主要财务数据(元) 总资产 131,437,682.16
(天健会计师已在合

并报表范围内审计) 净资产 78,864,291.82

净利润 27,949,487.69


(二)宏联贸易

公司名称 兰溪市宏联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29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新蒋线原马达镇政府 107 室(自主
申报)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新蒋线原马达镇政府 107 室

法定代表人 余国旭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1MA2DBDF628

煤炭(无仓储)、生物质燃料、五金、建材销售(以上除危险化学
经营范围 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恒盛能源持有宏联贸易 100%股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主要财务数据(元) 总资产 47,388,427.71
(天健会计师已在合

并报表范围内审计) 净资产 7,080,136.37

净利润 2,249,547.59

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公司发起人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 4 位自然人股东,其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二)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其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为制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其分别持有公司42.41%、27.77%、14.61%、14.24%的股份,合计持有 99.04%股份。

余国旭先生,董事长,1958 年 6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

中学历。1981 年 1 月至 1988 年 2月任兰溪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泥工;1988年 3
月至 1997 年 12 月任兰溪市城市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1998 年 1月至 2000年
9 月,任兰溪市龙马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浙
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 年 7月至 2009年 9月,任恒鑫电力技改办
主任;2009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技改办主任、执行董事;2017
年 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余恒先生,董事、总经理,1983 年 9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本科学历,龙游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06 年 9 月至今,任恒鑫电力执行
董事、经理;2009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
今,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余杜康先生,董事,1987 年 4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2009 年 10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董事;2010 年 3月至 2012年 5
月,任创星置业销售员;2012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汇诚投资董事;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汇诚投资总经理;2019年 4 月至今,任旭荣纸业总经
理;2017 年 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杜顺仙女士,1958 年 7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90 年 3 月至 1997 年 12 月任兰溪市城市建筑有限公司材料保管员;1998 年 1
月至 2000 年 9月未在外任职;2000年 10 月至 2007年 2月,任浙江青龙山建材
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恒鑫电力监事;2010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监事;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恒盛能源监事
会主席。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情况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注册地 主营业务 股权结构

(万元)

浙江省衢州市 设备再制造技术 余国旭持有 71.00%
1 旭光再制 2013 年 1,000.00 龙游县浙江龙 研发;瓦楞辊再 的股权,余杜康持
造 7 月 12 日 游工业园区凤 制造;机械设备 有 29.00%的股权

山路 11号 维修。

浙江省龙游县 余国旭持有 90%的
2 汇诚投资 2012 年 5,000.00 龙洲街道平政 投资咨询服务。 股权,余杜康持有
6 月 26 日 路 108 号 301 10%的股权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注册地 主营业务 股权结构

(万元)

浙江龙游工业 高档生活用纸的 余国旭持有 93.70%
3 旭荣纸业 2016 年 11,000.00 园区龙山路 25 生产与销售;纸 的股权,余杜康持
12月 29日 号 及纸制品销售; 有 6.30%的股权

货物进出口。

纸及纸制品、纸

浆、日用品、卫

浙江省衢州市 生 用 品 、 化 妆 旭荣纸业全资子公
2018 年 龙游县浙江龙 品 、 化 工 产 品 司,余国旭间接持
4 旭康纸业 2月 2日 100.00 游经济开发区 (不含危险及易 有 93.70%的股权,
凤山路 11 号办 制毒化学品)销 余 杜 康 间 接 持 有
公楼一楼 售 ; 货 物 进 出 6.30%的股权

口;电子商务信

息咨询。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旭光再制造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资产总额 18,301,806.40

净资产 5,856,644.36

净利润 564,159.05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汇诚投资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资产总额 53,937,021.08

净资产 27,275,374.00

净利润 -1,286,944.99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旭荣纸业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资产总额 186,615,785.52

净资产 86,824,677.08

净利润 -5,376,535.69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旭康纸业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资产总额 5,814,750.83

净资产 1,057,738.49

净利润 99,739.44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八、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50,000,000股,本次发行不超过 5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余国旭 6,362.00 42.41 6,362.00 31.81

2 杜顺仙 4,166.00 27.77 4,166.00 20.83

3 余恒 2,192.00 14.61 2,192.00 10.96

4 余杜康 2,136.00 14.24 2,136.00 10.68

5 徐洁芬 40.00 0.27 40.00 0.20

6 王建国 35.00 0.23 35.00 0.18

7 余国升 33.00 0.22 33.00 0.17

8 项红日 16.00 0.11 16.00 0.08

9 席礼斌 10.00 0.07 10.00 0.05

10 韦建军 6.00 0.04 6.00 0.03

11 周跃森 4.00 0.03 4.00 0.02

12 社会公众股 - - 5,000.00 25.00

合计 15,000.00 100.00 20,000.00 100.00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权比例(%)

1 余国旭 6,362.00 42.41

2 杜顺仙 4,166.00 27.77

3 余恒 2,192.00 14.61

4 余杜康 2,136.00 14.24

5 徐洁芬 40.00 0.27

6 王建国 35.00 0.23

7 余国升 33.00 0.22

8 项红日 16.00 0.11

9 席礼斌 10.00 0.07

10 韦建军 6.00 0.04

合计 14,996.00 99.97

(三)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任职

1 余国旭 6,362.00 42.41 董事长

2 杜顺仙 4,166.00 27.77 不在公司任职

3 余恒 2,192.00 14.61 董事、总经理

4 余杜康 2,136.00 14.24 董事

5 徐洁芬 40.00 0.27 董事、董事会秘书

6 王建国 35.00 0.23 不在公司任职

7 余国升 33.00 0.22 员工

8 项红日 16.00 0.11 财务负责人

9 席礼斌 10.00 0.07 副总经理

10 韦建军 6.00 0.04 副总经理

合计 14,996.00 99.97

注:王建国报告期曾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因个人原因于 2020 年 8月 10 日递交监
事辞职报告,并于当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四)发行人股本中的国有股或外资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股本中不含国有股或外资股。


(五)发行人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无战略投资者。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下列股东间存在关联关系: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存在的关联关系

余国旭 6,362.00 42.41

杜顺仙 4,166.00 27.77 余国旭与杜顺仙系夫妻关系;
余恒 2,192.00 14.61 余恒、余杜康为余国旭与杜顺
仙之子;余国升与余国旭系兄
余杜康 2,136.00 14.24 弟关系。

余国升 33.00 0.22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相互之间以及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委托持股情况。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和余杜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九、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况

公司未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公司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 200 人的情况。

十、发行人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一)员工基本情况

1、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人数具体情况如下:

年 份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员工人数(人) 217 218 211

2、人员结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结构如下:


(1)专业结构

岗位类别 员工人数(人) 占员工总数比例

行政管理人员 49 22.58%

财务人员 8 3.69%

工程技术人员 39 17.97%

生产人员 121 55.76%

合计 217 100.00%

(2)员工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 员工人数(人) 占员工总数比例

本科及以上 6 2.76%

大专 29 13.36%

大专以下 182 83.87%

合计 217 100.00%

(3)年龄分布

年龄区间 员工人数(人) 占员工总数比例

30 岁(含 30岁)及以下 31 14.29%

31-40 岁(含 40 岁) 49 22.58%

41-50 岁(含 50 岁) 82 37.79%

50 岁以上 55 25.35%

合计 217 100.00%

(二)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员工人数 应缴人数 实缴人数 应缴未缴人数 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217 213 211 2 99.06%

医疗保险 217 213 211 2 99.06%

失业保险 217 213 211 2 99.06%

工伤保险 217 213 211 2 99.06%

住房公积金 217 213 211 2 99.06%

注:根据“衢医保联发【2019】15 号”《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
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办法的通知》,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衢州市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员工人数 应缴人数 实缴人数 应缴未缴人数 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218 215 212 3 98.60%

医疗保险 218 215 212 3 98.60%

失业保险 218 215 212 3 98.60%

生育保险 218 215 212 3 98.60%

工伤保险 218 215 215 0 100.00%

住房公积金 218 215 211 4 98.14%

(3)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员工人数 应缴人数 实缴人数 应缴未缴人数 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211 208 208 0 100.00%

医疗保险 211 208 208 0 100.00%

失业保险 211 208 208 0 100.00%

生育保险 211 208 208 0 100.00%

工伤保险 211 208 208 0 100.00%

住房公积金 211 208 208 0 100.00%

各期末员工人数与应缴人数之差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缴未缴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险的 3 人为新
入职的员工,发行人未及时为上述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 4 人,其中 3 人为新入职的员工,发行人未及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中 1 人为发行人子公司宏联贸易的员工,子公司宏联贸易未及时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为新入职
员工,发行人未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主管机关证明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过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未决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案件。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子公司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恒、余杜康、杜顺仙就发行人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的款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员工按期足额缴交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派遣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从劳务派遣单位接受派遣人员的数量及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

期限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劳务派遣人数(人) 5 4 0

员工总数(人) 217 218 211

劳务派遣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2.30 1.83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均未超过 10%,符
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的规定。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为车间机修辅助工等辅助性岗位,用工情况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

(四)员工薪酬制度及收入情况

1、员工薪酬制度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要求,参照本地区和相关行业薪资水平调查,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公司制订了《薪酬管理制度》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具体包括:

(1)基本原则

①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
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公司各项薪酬制度;② 公平、激励原则:薪资水平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对内具有公平性、激励性;③ 市场竞争力导向原则:参照本地区和相关行业薪资水平调查,建立对外具有竞争力的薪资水平;④ 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原则:原则上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酌情对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2)薪酬体系

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工龄补贴和全勤奖金等构成。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职技工资等,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绩效工资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确定,每月调整一次;加班工资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龄补贴以到公司服务的时间计算,每满一年调整,十年封顶;全勤奖金为根据员工当年度的考勤和考核结果确定。

(3)福利体系

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专项福利。法定福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包括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福利包括重大节日福利、定期体检、用餐补贴、通讯补贴等。

(4)薪酬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非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

(1)公司管理层和各级别员工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人均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高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 28.59 23.04 21.47

中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 12.10 12.48 11.12

普通员工平均薪酬 7.51 7.58 7.21

注: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指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除高层管理人员以外的各部门、科室正副经理;普通员工为除去前述两类人员后的其他员工。

2018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的
人均薪酬水平均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整体提升而呈上升趋势。2020 年度,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的平均薪酬与 2019 年度基本持平,主要系国家在疫情期间施行惠企政策,减免企业社保缴纳所致。

(2)分岗位的员工薪酬及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岗位的职工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岗位类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薪酬总额 650.93 644.61 573.51

管理人员 人数(人) 38 40 33

平均薪酬 17.12 16.12 17.38

薪酬总额 1,278.69 1,240.94 1,161.78

生产人员 人数(人) 181 173 175

平均薪酬 7.06 7.17 6.64

薪酬总额 1,929.61 1,885.55 1,735.29

合计 人数(人) 219 213 208

平均薪酬 8.81 8.85 8.34

注:上表中人数系各月人数平均值取整。

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员工的平均薪酬水平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而逐年增加,公司每年会依据业绩、个人表现、当地的工资水平等指标调整人员的薪
酬水平,提升了员工薪酬水平。

2020 年,国家在疫情期间减免企业社保缴纳,使得公司平均薪酬水平较
2019年度整体基本持平。

3、与行业水平、当地工资水平比较情况

(1)发行人员工薪酬水平与行业水平比较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宁波能源 宁波市鄞州区 21.52 27.29 20.74

富春环保 杭州市富阳区 12.18 10.66 9.35

杭州热电 杭州市滨江区 18.38 18.11 17.01

浙江新中港 嵊州市剡湖街道 10.49 10.24 9.89

宁波世茂 余姚市小曹娥镇 11.06 11.02 9.52

算数平均值 - 14.73 15.46 13.30

发行人平均薪酬 衢州市龙游县 8.81 8.85 8.34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薪酬数据来源于公开披露信息,可比公司平均薪酬=“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增加额/年平均人数,年平均人数为当年年初、年末人数的简单平均。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人均薪酬低于浙江省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公司所处衢州市龙游县,与同行业公司所处的杭州、宁波、绍兴等地相比,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平均工资水平也相应较低。

(2)发行人员工薪酬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的比较情况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和衢州市统计局发布的各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18 年-2019 年,衢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5.67 万元和 6.16 万元,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6.64万元和 7.21万元,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均高于其平均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

公司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发行人平均薪酬 8.81 8.85 8.34

衢州市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 未披露 6.16 5.67
平均工资

浙江省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 未披露 7.21 6.64
平均工资

数据来源:衢州市统计局发布的 2018 年~2019 年衢州市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劳动工
资统计公报》;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 2018~2019 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劳动工资统计公报》。


十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二、同业竞争 (二)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三、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五)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六)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 七、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七)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 八、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八)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 九、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九)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十、发行人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热电联产,简称 CHP(Combined Heat and Power),是指在同一电厂中将供
热和发电联合在一起的生产方式,发电厂既生产电能,又利用汽轮发电机作过功的蒸汽对用户供热。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蒸汽的生产和供应、电力的生产和销售,是以煤炭和生物质作为燃料,通过热电联产方式生产蒸汽和电力,承担供热范围内园区工业用户的蒸汽供应,并将所生产的电力出售给国家电网。

发行人是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最早投产运营的区域性公用热电联产企业,子公司恒鑫电力是浙江省内首家以农林废弃物为燃料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1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是国家级绿色园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也是亚洲最大的装饰原纸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特种纸生产集聚中心和特种纸产业创新综合体,具备上百个品种 400 多种规格的特种纸生产能力,产量约占全国特种纸总产量的 20%。在生活用纸和食品饮料方面,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也吸引了维达纸业、伊利乳业等知名企业落户。发行人供热范围覆盖整个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热电联产设备全部采用高参数的锅炉和汽轮机组,具有综合能耗低、热效率高的技术优势。发行人自运营以来始终坚持“安全稳定、环保经济、高效节能”的企业价值观,持续为园区内的造纸、食品饮料、纺织印染等客户集中供应蒸汽,报告期内蒸汽总供应量超过 560 万吨,上网发电量超过 9.7亿千瓦时,有效降低了园区的工业能耗,实现了节能减排,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分类代码:D44);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分类代码:D44)中的“热电联产”(分类代码:
1 资料来源:中国文史出版社,《浙江电网之最(1896-2016)》

D4412)。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监管部门

(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负责制定我国的能源发展规划、电价政策,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及电价制定。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质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制定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等。国家发改委已于 2014 年将热电联产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

热电联产行业同时接受电力行业监管,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 2013 年并入国家能源局后,国家能源局同时负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定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等。

国家能源局目前下设 6 个区域监管局和 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

(2)国家生态环境部

国家生态环境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

2、地方主管部门

(1)地方发改部门

以浙江省和衢州市为例。浙江省发改委设浙江省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研究、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订能源发展规
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运行调节,制定能源运行调节政策;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保障运行管理;负责节能降耗、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节能地方标准和能源“双控” 政策等。

原衢州市的能源管理相关职责由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2019 年将能源管理相关职责划入衢州市发改委。衢州市发改委内设能源处,主要负责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拟订全市能源发展及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承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审核上报工作,并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承担电力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节能降耗、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等。

目前浙江省范围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外,其余热电联产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按照省级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

(2)地方环保部门

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颁发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浙江省范围内除新建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外,其余热电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行业自律组织

(1)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于 1988 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

(2)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是热电联产行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其主要功能是推动热电联产的指导性政策的提出,以及组织行业内热电企业的技
术交流和管理交流。

(3)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生物质能专业委员会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生物质能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科协所属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领导下负责开展生物质能源相关领域的活动并行使相关职能,设有生物质能资源技术、生物转化技术、热化学转化技术、生物化工利用技术等专家组,是促进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的重要力量。

(4)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加速中国可再生能源商业化能力建设项目”的支持
下组建,并于 2002 年 3 月 25 日获得了国家民政部的正式批准,作为与政府部
门、其它组织及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加强可再生能源行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4、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 颁发单位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 1987 年 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
国大气污染防治 全国人大 (2018 年 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
法》 常委会 修正) 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
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
除。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
1995 年 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
《中华人民共和 全国人大 (2018 年 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
国电力法》 常委会 修正) 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
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
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
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
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电网企业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 全国人大 1997 年 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
国节约能源法》 常委会 (2018 年 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
修正) 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
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
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鼓
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
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文件名称 颁发单位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
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电网企业应当与按
《中华人民共和 全国人大 2005 年 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
国可再生能源 常委会 (2009 年 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
法》 修正) 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
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项目的上网电量。

《中华人民共和 2008 年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
国循环经济促进 全国人大 (2018 年 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
法》 常委会 修正) 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
行综合利用。

(2)行业主要规划及政策

文件名称 颁发单位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节能中长期专 国家发改委 2004 年 将热电联产作为节能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项规划》 之一。

《热电联产和煤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
矸石综合利用发 国家发改 2007 年 荷,具有适度前瞻性;热电联产应当以集中
电项目建设管理 委、建设部 供热为前提;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
暂行规定》 压型热电联产机组。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
“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
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
《国务院关于印 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
发大气污染防治 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行动计划的通 国务院 2013 年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汽管网不能
知》 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
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
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
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
炉。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
项目。

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坚持“以热定电”,严
格落实热负荷,科学制定热电联产规划,建
设高效燃煤热电机组,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
《煤电节能减排 国家发改 网,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
升级与改造行动 委、环境保 2014 年 施替代和限期淘汰。到 2020 年,燃煤热电
计划(2014-2020 护部、国家 机组装机容量占煤电总装机容量比重力争达
年)》 能源局 到 28%。在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城市,适度建
设大型热电机组,鼓励建设背压式热电机
组;在中小型城市和热负荷集中的工业园
区,优先建设背压式热电机组。

国家发改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优先利用背压热电联产
《重点地区煤炭 委、工信 机组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因地制宜,优先利
消费减量替代管 部、财政 2014 年 用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
理暂行办法》 部、环 境保 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
护 部、统计 费。因地制宜,优先利用核电、水电、风


文件名称 颁发单位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局、能源局 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
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国家应对气候 将热电联产作为重点推广的应对气候变化技
变化规划(2014- 国家发改委 2014 年 术之一,优先发展高效热电联产机组,优先
2020 年)》 建设生物质多联产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 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提高生物质资源
革委员会办公厅 利用效率。具备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的新建
关于加强和规范 国家发改委 2014 年 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实行热电联产;鼓励已
生物质发电项目 建成运行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热力市场和
管理有关要求的 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实行热电联产改造。
通知》

优化规划建设时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
进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民生热电联产项目以
国家发改 背压式机组为主。全面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
《能源发展“十 委、国家能 2016 年 放与节能改造,推广应用清洁高效煤电技
三五”规划》 源局 术,严格执行能效环保标准,强化发电厂污
染物排放监测。有序发展生物质直燃发电、
生物质耦合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热电
联产。

积极发展生物质能供热。积极推进生物质热
《可再生能源发 电联产为县城及工业园区供热,形成 20 个
展“十三五”规 国家发改委 2016 年 以上以生物质热电联产为主的县城供热区
划》 域。

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

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在农林资源丰富区域,
《生物质能发展 统筹原料收集及在农林资源丰富区域,统筹原
“十三五”规 国家能源局 2016 年 料收集及负荷,推进生物,推进生物质直燃发
划》 电全面转向热电联产。推进新建热电联产项
目,对原有纯发电项目进行热联产改造,为县
城、大乡镇供暖及工业园区供热。

《能源生产和消 国家发改 因地制宜选择合理技术路线,广泛开发生物
费革命战略 委、国家能 2016 年 质能,加快生物质供热、生物天然气、农村
(2016-2030)》 源局 沼气发展。

综合考虑地区电力、热力需求和当地气候、
资源、环境条件,统筹协调城市或工业园区
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
力规划等,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
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
的基本原则,在优先利用已有热源且最大限
国家发改 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的基础上,通过配套支
《电力发展“十 委、国家能 2016 年 持政策重点鼓励发展能效高、污染少的背压
三五”规划》 源局 式热电联产机组。同时,发展热电联产集中
供热与环境保护协调联动,与关停小锅炉和
减少用煤量挂钩,提高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
小锅炉的环保排放标准,加快小锅炉关停。
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
源富集区,因地制宜发展风电供暖、太阳能
光热电联供、生物质热电联产等新能源供热
应用。


文件名称 颁发单位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加快纯凝(只发电不供热)发电机组供热改
《国务院关于印 造,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替代燃煤小锅炉,推
发“十三五”生 进城市集中供热。优先保障水电和国家“十
态环境保护规划 国务院 2016 年 三五”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内的风能、太阳
的通知》 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发电上网,落
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到 2020
年,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达到 39%。

国家发改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
委、国家能 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
《热电联产管理 源局、财政 2016 年 理,对热电联产的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
办法》 部、住房城 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进
乡建设部、 行了规定。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容量
环境保护部 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限制。

《国务院关于印 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
发“十三五”节 国务院 2017 年 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
能减排综合工作 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
方案的通知》 供汽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

《国家能源局关 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
于可再生能源发 发电不供热项目。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作
展“十三五”规 国家能源局 2017 年 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方式,为县城及农村
划实施的指导意 提供清洁供暖,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
见》 工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
利用。

《国家发展改革 大力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加快生物质发电
委、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改 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
关于印发促进生 委、国家能 2017 年 综合效益,构建区域清洁供热体系,为具备
物质能供热发展 源局 资源条件的县城、建制镇提供民用供暖,以
指导意见的通 及为中小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直接在消费侧
知》 替代燃煤供热,促进大气污染治理。

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
《国务院关于印 热。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
发打赢蓝天保卫 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
战三年行动计划 国务院 2018 年 干炉(窑)。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的通知》 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
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
然气。

《产业结构调整 将“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
指导目录(2019 国家发改委 2019 年 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
年本)》 联产机组”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技
术”列为鼓励类产业。

国家发改

委、工信

部、自然资

《绿色产业指导 源部、生态 将“生物质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列为
目录(2019年 环境部、住 2019 年 绿色产业。

版)》 房城乡建设

部、人民银

行、国家能

源局


文件名称 颁发单位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
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
《国务院关于加 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鼓励
快建立健全绿色 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
低碳循环发展经 国务院 2021 年 综合能源项目。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济体系的指导意 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
见》 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
能、光热发电。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
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
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

(3)上网电价相关政策

文件名称 颁发单位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可再生能源发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开展电
电有关管理规 国家 2006 年 网设计和研究论证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
定》 发改委 发电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进行电网建设
与改造,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可再生能源电 对不掺烧其他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
价附加收入调配 国家 2007 年 省级电网企业按其实际上网电量及国务院
暂行办法》 发改委 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
结算电费。

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 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
委关于完善农林 国家 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
生物质 发电价格 发改委 2010 年 每千瓦时 0.75 元(含税,下同)。通过招
政策的通知》 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
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
电标杆上网电价。

财政部、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
《可再生能源电 国家发改 2012 年 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价附加补助资金 委、国家 (2020 年修 率,对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管理暂行办法》 能源局 订) 目范围、补助标准、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等作出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 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明确煤电
委关于完善煤电 国家 2015 年 价格联动机制基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具
价格联动机制有 发改委 体内容等。

关事项的通知》

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
《国家发展改革 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
委、环境保护 国 家 发 改 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
部、国家能源局 委 、 环 境 持。其中,对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经并
关于实行燃煤电 保 护 部 、 2015 年 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
厂超低排放电价 国 家 能 源 价每千瓦时 1 分钱(含税);对 2016 年 1
支持政策有关问 局 月 1 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
题的通知》 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 0.5 分钱(含
税)。


文件名称 颁发单位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降低燃煤 国家 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下调全
发电上网电价和 发改委 2015 年 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一般工商业用电
价格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发 国家 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以及分布
电全额保障性收 发改委 2016 年 式光伏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
购管理办法》 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构
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
《国家发展和改 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稳
革委员会关于深 国家 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目标,
化燃煤发电上网 发改委 2019 年 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
电价形成机制改 “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革的指导意见》 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 10%、
下浮原则上不超过 15%。

《关于促进非水 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发电 国家发改 2020 年 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市场配置资源和补贴
健康发展的若干 委、国家 退坡机制、优化补贴兑付流程。

意见》 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 鼓励优先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从严
于因地制宜做好 国家 2021 年 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同等条件下,生
可再生能源供暖 能源局 物质发电补贴优先支持生物质热电联产项
工作的通知》 目。

(4)发行人的热电联产和热力供应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1)发行人的热电联产和热力供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产业政策

发行人的热电联产和热力供应属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业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基于发电与供热的能源阶梯利用系统,通过电力生产同时输出热力用于供暖或工业用汽,从而使燃料的使用效率比传统方式更高。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一直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鼓励的方向。

2014 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 年)》中指出要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将热电联产作为重点推广的应对气候变化技术之一,到 2020 年,燃煤热电机组装机容量占煤电总装机容量比重力争达到 28%。201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201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
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同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2020 年,国家能源局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出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火力发电以及相关技术,提高能效,降低污染物排放,优化火力发电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供等。2021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

在生物质热电联产方面,2016 年,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分布式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推进新建热电联产项目,对原有纯发电项目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为县城、大乡镇供暖及为工业园区供热。2017 年,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作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方式,为县城及农村提供清洁供暖,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工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利用。同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加快生物质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构建区域清洁供热体系,为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城、建制镇提供民用供暖,以及为中小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直接在消费侧替代燃煤供热,促进大气污染治理。2021 年,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序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因地制宜加快生物质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为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城、人口集中的农村提供民用供暖,以及为中小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合理发展以农林生物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天然气等为燃料的生物质供暖,鼓励采用大中型锅炉,在农村、城镇等人口聚集区进行区域集中供暖。鼓励优先建设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同等条件下,生物质发电补贴优先支持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

在 2020 年 5 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
理所作的《2020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把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 2020 年发展主要目标和下一阶段工作
总体部署之一。根据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未来五年乃至十五年期间,我国将全面推行循环经济理念,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推进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的燃煤和生物质热电联产正是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措施之一。

浙江省和衢州市也配套出台了鼓励集中供热的相关政策。《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07 号)要求大力推进集中供热,重点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发展热电联产。《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 号)提出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 2018-2020 年)》(浙发改能源[2018]491 号)鼓励实施差别化政策,提前关停、淘汰落后燃煤设施和工艺,优先支持集中用煤、高热值煤和煤耗先进的设备(工艺)用煤,以及大力发展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衢州市治气攻坚战行动方案》(衢政办发[2018]43 号)要求加快热网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全市热负荷在100 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作;加快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2)发行人热电联产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方向

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均采用背压式汽轮机组。背压式汽轮机组是国家重点鼓励使用的热电联产机组,具有供热稳定、热能利用率高等优点,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一直被国家发改委列为鼓励类投资方向。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列为鼓励类产业,发行人生物质热电联产属于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中的生物质能清洁供热项目;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 7 部门 2019 年联合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中,将“生物质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列为绿色产业鼓励其发展。

3)发行人的热电联产和热力供应符合环保要求

发行人热电联产和热力供应项目均履行了相关环评和环保设施验收手续,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的热电联产和热力供应系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5)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和热力供应的产能被限制或取消的风险情况

为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大气污染,国家对包括长三角地区在内的重点区域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但是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改气”等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造成产能被限制或取消的风险较小,原因如下:

1)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措施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采用能量梯级利用的方法,具有良好的节能和环保效果。考虑到我国目前散烧煤占煤炭消费总量较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较低的情况,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环境下,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来替代燃煤锅炉和散煤,是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减量替代的重要措施,符合政策鼓励方向,因此热电联产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已普遍达到天然气发电机组排放标准

国家在鼓励发展热电联产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燃煤热电联产清洁环保方面的要求,要求新建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役机组要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需求,改造范围内的项目按照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
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 号),到 2020 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 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mg/m³),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因此,已实施超低排放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是现阶段较为清洁、高效的燃煤发电生产方式,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指标可达到天然气机组的排放标准。

3)“煤改气”政策定位转变

随着 2016 年 12 月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加快实施“煤改
气”后,2017 年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等部委及各省市密切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煤改气”政策在各地得到快速实施推进。随着 2017 年“煤改气”政策的大力推进,导致天然气使用大量增加,但由于我国天然气以进口为主,天然气市场不健全、天然气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原因,2017 年末尤其在北方地区出现了天然气供应短缺和价格大幅上涨的现象,此后“煤改气”政策实施力度开始放缓。

2018 年 9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1 号),提出当前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还不完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保障重点区域、领域用气需求。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均要求“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2019 年 7 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征求<关于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明确指出应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开始提出重点发展清洁煤供
暖和生物质能供暖。2019 年 10 月 11 日,中国最高规格能源会议—国家能源委
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上提出:“根据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布局,加快输煤输电大通道建设,推动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北方取暖季节即将到来,要切实抓好保暖保供工作,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22020 年
2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http://www.gov.cn/guowuyuan/2
019-10/11/content_5438589.htm

12 月 21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再次强调“合理布局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鼓励在电力负荷中心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水平”。

因此,在我国“多煤气少”、天然气供应紧张的基本国情下,我国“煤改气”政策定位已经转换为“以气定改”,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煤改气”的推进力度回归理性,政策面不再强推“煤改气”。

综上,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和热力供应的产能被限制或取消的风险较小。
(二)行业市场基本情况

1、电力行业基本情况

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十三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增长速度换挡、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动能转换和节能意识增强,全社会用电增速有所放缓。但从长期来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并在先进制造业的加速培育、部分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电能替代快速推广、农网改造升级释放电力需求等各类因素综合影响下,全社会用电需求仍将保持增长。根据《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预
期 2020 年全社会用电量 6.8~7.2 万亿千瓦时,年均增长 3.6%~4.8%,人均用电
量 5,000.00 千瓦时左右,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此,我国中长期用电需求形势乐观,电力行业将持续保持较高的景气度水平。

我国发电方式主要有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核能发电以及太阳能发电。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20 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截至 2020年底,我国全口径发电设备装机容量达到 220,058.00 万千瓦,其中火电装机容量占比接近 60%。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2020 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快报一览表》,截至 2020 年底,我国全口径发电设备发电量达到 76,236.00 亿千瓦时,其中火电仍然为最主要的发电方式,发电量占比超过 60%。

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煤电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无论是纯发电机组,还是供热机组仍将继续以燃煤为主。这也使得在我国的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据了主导地位,伴随发电、供热产生了大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尤其是自备电厂和小锅炉的大量建
设更造成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煤电行业的高效化和节能减排技术成为我国长期的发展战略。

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2020 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20 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快报一览表》

2、热电联产行业基本情况

(1)全球热电联产行业发展情况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能源系统的发展方向都是在减少能源消费总量的前提下有效地满足能源需求。目前提高能源效率的主要趋势包括分布式能源、在发展智能电网基础上的需求管理以及热电联产等。其中热电联产是采用不同类型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统一的作业环节实现电力、热力联合生产的技术,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节能技术。

根据 Global Data 的统计数据,以亚太地区为主的热电联产全球市场正在快
速增长,2006 年至 2018 年全球热电联产累计装机容量从 45,640.00 万千瓦增至
86,420.00 万千瓦,年复合增长率为 5.46%,预计到 2025 年将超过 100,000.00 万
千瓦。全球参与热电联产的主要国家是中国、美国、俄罗斯、德国、英国、印度和荷兰,其中以中国和印度为主的亚太地区仍将继续成为未来热电联产的主要增长点。3

3 资料来源:Global Data,《Combined Heat and Power Market, Update 2019 - Global Market Size,

Segmentation, Regulations, and Key Country Analysis to 2025》


数据来源:Global Data,《Combined Heat and Power Market, Update 2019-Global Market
Size, Segmentation, Regulations, and Key CountryAnalysis to 2025》

根据 Global Market Insights 的统计数据,全球热电联产市场规模在 2019 年
超过 320 亿美元,其中欧洲和北美市场占比仍然超过 50%。随着人们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关注日益增加以及热电联产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效率的不断提高,各地区将进一步推广热电联产技术,预计 2020 年至 2026 年全球热电联产市场将以超过 7%的速度增长,到 2026 年达到 540亿美元。4

(2)我国热电联产行业发展情况

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资助的“中国燃煤发电机组节能减排战略研究项目”经过深入研究和系统论证后认为,热电联产是蒸汽循环能量利用效率最高的形式,采用节能型热电联产技术,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节能减排具有重大意义。5因此,在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下,热电联产成为我国有效节约能源,提高燃料利用率,实现循环经济以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2014 年,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以及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 年)》,指出要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将热电联产作为重点推广
4 资料来源:Global Market Insights,《Combined Heat and Power (CHP) Market Report 2020-2026》
5 资料来源:《中国工程院院士建议 关于推动燃煤发电产业升级,强化机组深度调峰能力,提高可再
生能源消纳水平,以推进节能减排的建议》,http://www.escn.com.cn/news/show-530003.html

的应对气候变化技术之一,到 2020 年,燃煤热电机组装机容量占煤电总装机容量比重力争达到 28%。2016 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以及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文件提到加大既有的热电联产机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力度,深入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上述政策不仅提高了对热电联产企业的环保要求,更提高了热电联产行业的准入门槛,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热电联产项目的结构化升级。同年,国家发改委等 8 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提出 2016-2020 年实现能源终端消费环节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总量约 1.3 亿吨标煤,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约 1.90%。201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同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国家发改委 2019 年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技术”列为鼓励类产业。

在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下,多年来我国热电联产快速发展,装机容量迅速增加。根据 Global Data的统计数据,我国热电联产装机容量从 2006年的 7,980.00
万千瓦增加到 2018 年的 34,760.00 万千瓦,年复合增长率为 13.05%,显著高于
全球增长速度,其中燃煤机组占总装机容量的 90%以上;预计 2019-2025 年我国热电联产装机容量将从 36,330.00 万千瓦继续增加到 43,440.00万千瓦。


数据来源:Global Data,《Combined Heat and Power Market, Update 2019-Global Market
Size, Segmentation, Regulations, and Key CountryAnalysis to 2025》

(3)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模式发展前景广阔

供热模式主要分为集中供热和分户供热。集中供热是指在工业生产区域、城市居民集聚区域内建设集中热源,向该地区及周围的企业、居民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一种供热方式。热电联产是集中供热的主要方式之一,与分户供热相比,具有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等优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
据统计,我国城市集中供热面积从 2004 年的 21.63 亿平方米增长至 2019 年的
92.51 亿平方米,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0.17%;热电联产企业在城市集中供热(蒸汽,不含热水)总量中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从 2010 年的 77.45%上升至2019年的 88.27%。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04 年-2019年)》

伴随国家加快产业升级、提升节能减排标准,国家对包括长三角地区在内的重点区域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 号)中明确指出“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优先利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替代分散燃煤锅炉”是煤炭减量替代重要措施。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关停整合分散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工业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因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煤炭减量替代,以及解决我国城市和钢铁、有色、化工、轻工等产业园区存在的供热热源结构不合理、热电供需矛盾突出、供热热源能效低、污染重等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生物质热电联产行业基本情况

(1)世界与我国的能源转型趋势

在人类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大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制定能源转型战略,不断寻求低成本清洁能源替代方案,推动能源向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减量化,建立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是重要举措之一。如英国提出到 2020 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占比达到 15%;丹麦目前生物质能源已提供其全部发电量的 13%以及全部热力消费的 21%,并提出到 2050 年完全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德国提出到2050 年可再生能源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 60%,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总消费比重将达到 80%;欧盟也提出到 2020 年可再生能源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20%,2050 年占到能源消费的 50%。6

我国面临的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同样严峻。一方面,“缺油少气多煤”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仍然较高,油气资源的储量相对较低使得我国难以复制从煤炭向油气发展的能源转型模式,随着经济规模不断扩大,资源约束日益趋紧。另一方面,我国能源发展方式粗放,能源利用效率低,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生态系统退化,煤炭消费仍是
6 资料来源:中国生物质能源产业联盟,《农林生物质与燃煤混燃发电研究报告》

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控制碳排放任务艰巨。耶鲁大学等单位联合发布的《2018 年全球环境绩效指数(EPI)报告》指出,全球环境绩效指数我国得分
为 50.74 分,在 180 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居第 120位,特别是在空气质量等领域较
为落后。从历年 EPI 排名看,我国的环境绩效排名在全部参与排名的国家中,始终处于较为靠后的位置。

结合我国的能源结构现状,大力发展核能、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向能源绿色低碳、安全高效转型升级是我国能源转型的必然趋势。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提出,要以绿色低碳为方向,坚持能源绿色生产、绿色消费,降低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使清洁能源基本满足未来新增能源需求,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量不断下降。到 2020 年,我国煤炭消费占比下降至 5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的 15%。到 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将达到 20%。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19 年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情况如下图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2020 年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 49.8 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 2.20%。其中,煤炭消费量增长 0.60%,原油消费量增长 3.30%,天然气消费量增长 7.20%,电力消费量增长 3.10%;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 56.80%,比上年下降0.90%;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4.30%,上升 1.00%。

(2)我国生物质热电联产行业发展情况

生物质能是世界上重要的新能源之一,技术成熟、应用广泛,是全球继石
油、煤炭、天然气之后的第四大能源,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国际和我国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生物质热电联产是高效利用生物质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极大地提升了生物质能的利用效率,同时降低了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程度发挥了生物质能的优势。如在北欧国家,由农林生物质能提供的供热已经占到北欧供热总量的42%。

尽管我国在生物质能利用方面起步较晚,但基于我国丰富的农作物秸秆及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剩余物等生物质资源,能源化利用潜力巨大。在我国大力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不但有利于改变我国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也有利于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循环经济的具体实践,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服务“三农”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都有重要作用。

2014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 年)》和《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件提出要优先建设生物质多联产项目,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提高生物质资源利用效率;具备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的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实行热电联产;鼓励已建成运行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热力市场和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实行热电联产改造。2016 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分布式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加快生物质供热;农林生物质发电全面转向分布式热电联产,推进新建热电联产项目,对原有纯发电项目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为县城、大乡镇供暖及为工业园区供热。2017 年,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鼓励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作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方式,为县城及农村提供清洁供暖,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工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利用。同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加快生物质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构建区域清洁供热体系,为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城、建制镇提供民用供暖,以及为中小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直接在消费侧替代燃煤供热,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到 2020 年,生物质热电联产装机容量超过 1,200.00 万千瓦。2019 年,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 7
部门联合发布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将“生物质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列为绿色产业。

根据生物质能产业促进会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8 年底,我国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共计 137 个,占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总数的 42.70%;装机容量346.00 万千瓦,占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的 42.80%;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工业供热量约 17 亿吉焦,民用供暖面积约 7,000.00 万平米。7

随着生物质能产业化程度的提升、我国政府对农林废弃物收集处理的重视,基于我国丰富的生物质资源,行业未来的利用空间非常广阔。

4、行业进入的主要壁垒

(1)准入壁垒

热电联产项目需要纳入当地集中供热规划,根据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在充分利用已有热源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项目通常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因此一定地域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的数量及规模均有限。国家发改委已于 2014 年将热电联产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下放到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目前,浙江省范围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外,其余热电联产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按照省级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此外,热电联产项目还需要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土地、环保、节能评估等各方面的审批,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较高,项目建设必须采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技术,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各类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因此,热电联产项目需要经过相当严格的审批程序,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

(2)区域壁垒

由于热力传输主要受供热管网半径局限,热电联产业务呈现区域性分布的特点,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 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因此,热电联产行业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从而形成了进入行业的区域壁垒。

7 资料来源:生物质能产业促进会,《2019中国生物质发电产业排名报告》


(3)资金和技术壁垒

热电联产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在建设初期,对厂房、设备、管网等固定资产投入较大;在生产运营阶段,原材料采购占用资金较大,新进入的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以抵御经营风险。热电联产也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为保证项目的可靠稳定运行,项目开发及运营全过程对技术要求均非常高,需要企业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属于行业专有的技术人才,对缺乏行业经验积累的新进入者构成较高的技术壁垒。

5、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

影响热电联产行业利润的主要因素有电力、蒸汽等产品的价格以及以煤炭为主的燃料等原材料的价格。

热电联产企业的上网电价以国家发改委为主的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热电联产的蒸汽价格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定价,可由热电企业和热用户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且行业内已普遍采用煤热联动机制定价,上游煤炭价格波动可通过供热价格调整适当向下游传导。

原材料在热电生产成本中的占比较高,我国热电联产的主要原材料为煤炭、天然气、生物质燃料等,其中煤炭占主导地位。因此煤炭价格的波动对热电联产行业的毛利率水平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相比纯发电企业,由于蒸汽价格可通过煤热联动机制及时调节,总体上毛利率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相对较小。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1、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宏观经济持续发展

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用户主要为工业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 2019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我国将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经济整体竞争力,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将加快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发挥各地比较优势,构建全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源,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世界级创新平台和增长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用电、用热量和热电联产总装机容量均将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因此,稳定的经济增长将为我国热电联产提供良好的宏观经济支
撑。

(2)产业政策持续支持行业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 2020 年 5 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所作的《2020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把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 2020 年发展主要目标和下一阶段工作总体
部署之一。根据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未来五年乃至十五年期间,我国将全面推行循环经济理念,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推进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的燃煤和生物质热电联产正是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我国将针对燃煤和生物质热电联产持续出台一系列涵盖产业规划、产业运营、定价机制、财政补贴等各个方面的扶持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热电联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能源结构持续优化

我国将积极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持续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提出,到 2020 年,我国煤炭消费占比下降至 5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的 15%;到 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将达到 20%。热电联产可以做到高品质热能用于发电,中品质热能用于工业生产,低品质热能用于供暖,热能分梯次利用,使能源消费更趋于合理,热效率可以提高到 80%以上,达到节能、环保、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热电联产行业具有突出的节能环保优势,更加符合我国的长期能源结构优化战略。

(4)热电联产技术和产业能力显著提高

在市场需求和竞争的推动下,我国热电联产设备制造业技术升级和国际化进程加快。随着技术进步,热电联产锅炉、机组价格下降,热电联产成本逐渐降低。同时,目前热电联产行业广泛采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高参数背压机组不仅具有能耗低的优势,而且比以往低参数机组热效率更高、发电更多,产业效率和效益都大大提高。


(5)生物质能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

基于我国煤多油气少的现状,储量丰富、分布广泛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生物质能是我国最具开发潜力的清洁能源之一。根据生物质能产业促进会发布的《2019 中国生物质发电产业排名报告》统计,我国生物质资源丰富,主要包括农业废弃物、林业废弃物、畜禽粪便、城市生活垃圾、有机废水和废渣等,每年可作为能源利用的生物质资源总量约相等于 4.6 亿标准煤。其中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约 4 亿吨,折算成标煤量约 2亿吨;林业废弃物资源量约 3.5亿吨,折算成标煤量约 2 亿吨,生物质能开发潜力巨大。

2、影响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1)项目建设与运营成本高

热电联产项目的初期投资成本很高,热电联产锅炉、汽轮机组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投入成本、设计制造要求较高,新建较高供热能力的热电联产项目至少需投入数亿元,并且相关设备后期的维修、改造费用也很高。

燃煤热电联产以煤炭作为主要原材料,其占经营成本的比重较大,煤炭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热电联产企业的经营成本。2016 年以来受煤炭需求旺盛、环保限产、安全检查等因素影响,煤炭价格整体高位震荡,煤炭价格中枢抬升,煤炭消费量整体处于增长阶段。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稳定增长,煤炭需求预计将保持相对稳定,中长期煤价预计仍将维持在中高位水平。

生物质热电联产以生物质燃料作为主要原材料,虽然我国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燃料总量丰富,但是生物质燃料具有分布广、重量轻、体积大、品质不一、单位价值低、不适宜长距离运输等特点,同时恶劣天气、节假日等都可能导致燃料供应不稳定。部分地区生物质发电项目分布密集,农林废弃物收购竞争激烈,使得收集成本高,燃料收购困难。

(2)环保要求逐步提高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增加,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政府对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已开始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预计未来环境保护要求将进一步提高,使得热电联产企业环保投入增加,进而会提升相关企业的生产成本。与此同时,环保要求的提高给绿色低碳的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迎来机遇。


(四)行业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

1、行业技术水平

(1)锅炉和汽轮机组技术

根据热电联产所用的燃料及热力原动机型式的不同,热电联产可分为蒸汽轮机热电联产、燃气轮机热电联产、核电热电联产、内燃机热电联产等,其中蒸汽轮机热电联产是集中供热最主要的形式。蒸汽轮机热电联产的主要设备由锅炉和汽轮机组构成,近年来锅炉选择主要有循环流化床锅炉或煤粉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相较煤粉炉具有燃烧效率高、燃料适应性广、燃烧强度高、运行灵活方便等优点,结合应用炉膛低氮燃烧技术能更可靠的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汽轮机组的配置也有多种方案,主要分为背压式汽轮机组和抽汽凝汽式汽轮机组(抽凝式汽轮机组)等。背压式汽轮机组,是纯粹的热电联合生产机组,具有供热稳定、热能利用率高、系统简单以及便于运行维护等优点,尤其是高参数背压机组能更充分地实现能源梯级利用。但背压式汽轮机组生产的热和电之间不能独立调节,一般是按热负荷来调节,即“以热定电”。我国现有的背压式汽轮机组,单机容量多为 3MW-50MW。

抽汽凝汽式汽轮机组相当于背压式汽轮机和凝汽式汽轮机的组合,是从汽轮机中间抽出部分蒸汽进行供热的凝汽式汽轮机组,这种机组电力的生产有一定的自由度,在规定范围内,热电负荷可独立调节,运行灵活。但抽汽凝汽式汽轮机组的热效率较背压式汽轮机组差。根据现行的国家政策要求,优先鼓励热电联产采用背压式汽轮机组,限制新建并逐步淘汰次高压参数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机组。

(2)环保超低排放技术

我国《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 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 2016-2030)》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均明确要求,加大既有的热电联产机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力度,深入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热电联产环保超低排放技术主要由烟气脱硫工艺、除尘工艺和脱硝工艺组成。其中烟气脱硫工艺分为湿法、半干法和干法三大类,湿法工艺又分为钙法(石灰石-石膏法)、氨法、镁法等,目前国内主流脱硫工艺为石灰石-石膏湿法
脱硫,该工艺技术成熟,运行可靠性好,对煤种变化的适应性强,脱硫效率高达 95%以上;脱硫副产物为石膏,便于综合利用。烟气除尘工艺主要由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湿电除尘、脱硫除尘一体化、管束式除尘器等。烟气脱硝工艺主要有锅炉低氮燃烧改造、SNCR 脱硝、SCR 脱硝、臭氧脱硝等方式。

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环保超低排放后,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可分别不超过35mg/Nm3、50mg/Nm3、5mg/Nm3,已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区域环境的改善具有显著的作用。

2、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热电联产是基于发电与供热的能源阶梯利用系统,通过电力生产同时输出热力用于供暖或工业用汽,从能源梯级利用原理出发煤电行业应尽可能提高热能转化为电能的效率,从而使燃料的使用效率比传统方式更高。常规发电机组的效率仅为 50%左右,而热电联产通常可使 75%~80%的燃料转化为有效能量,现代化更高参数的热电联产机组效率最高可达到 90%以上。目前国内外的热电联产技术已经处于成熟阶段,未来较长时间内不会出现行业性的技术迭代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主要集中在改进新的燃烧技术,锅炉和汽轮机组向超高压、亚临界等更高参数的方向发展,以及不断实现更高要求的超低排放等,即向更高效、更节能、更环保的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融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热电联产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将成为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应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热电联产企业可以建立健全全方位的信息监测体系,可以全面实现热电联产行业智能化和信息化管理,可以加强对原料采购、设备运行、热电供应、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掌握,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降低运维成本。

(五)行业经营模式和经营特征

1、行业经营模式

热电联产企业通常采取“以销定热、以热定电”的经营模式,即以供热负荷的大小来确定发电量,在优先保证园区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锅炉及汽轮机组的配置和运行负荷。锅炉生产的蒸汽推动汽轮机进行发电,发电后的
蒸汽用于供热。

2、行业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

(1)周期性

电力和热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与宏观经济的变化高度相关。在发展的过程中,行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下游行业,特别是化工、纺织、造纸、食品、烟草、医药等热需求较高行业的经营情况。因此,热电联产行业会受经济发展周期性影响,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但总体而言,我国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热电联产受国家政策鼓励支持,是长周期朝阳行业。

(2)区域性

1)热电行业供需呈现区域性特征

由于全国各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用电、用热供需不平衡,呈现区域性特征。电力供需方面,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9)》,华北、华东、华中、南方区域电力供需总体平衡,部分省份局部性、阶段性电力供应偏紧;东北和西北区域电力供应能力富余。热力供需方面,全国供热企业主要服务于城镇居民供热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城镇居民集中供热主要分布在华北、东北等气候比较寒冷的地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主要应用于化工、食品、医药、机械、纺织、印染、皮革、造纸、包装等行业,主要分布在华北、华东等工业园区较发达的地区。

2)热电行业分布呈现区域性特征

由于热力传输主要受供热管网半径局限,热电联产项目都是在充分利用已有热源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数量及规模均需科学统筹设置,也使得热电联产业务呈现区域性分布的特点。

3)生物质燃料供应呈现区域性特征

主要受资源因素和各地区生产特性的影响,生物质热电联产区域分布特征比较明显。生物质燃料来源分布广泛,收集成本较高,行业内企业往往在原料资源丰富的区域设立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以保证供应及降低运输成本,燃料资源丰富的地区生物质能热电项目规模效益较高,有利于降低成本。


(3)季节性

为城镇居民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企业受采暖期影响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企业热需求相对稳定,因此季节性波动性较小。
生物质热电联产主要受其燃料供应的影响呈现季节性特征,特别是以农业作物为主要燃料的,冬春季存在燃料供应不足情形。随着生物质燃料品种的增多、收集体系的完善以及存储能力的提升,生物质热电联产的季节性特征正逐步淡化。

(六)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及其影响

1、上游产业发展状况及对本行业的影响

热电联产上游行业主要是煤炭行业、天然气行业及生物质燃料行业等。

(1)煤炭行业

虽然美国、欧洲热电联产的原料以天然气为主,但从能源结构来看,我国是一个煤多油气少的国家,这也决定了我国电力能源结构以煤电为主,燃煤发电无论是在装机结构、还是发电量结构中均居于首位。虽然我国正在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的步伐,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煤电的主体地位不会变,因此我国热电联产企业仍将以燃煤机组为主。

由于煤炭成本在热电联产企业生产成本中的比重较大,煤炭的价格波动和市场供给变化将直接影响热电联产企业的经营。得益于我国煤炭行业近年来通过严控新增产能、减量化生产等政策手段淘汰煤炭落后产能,通过产能置换等方式建立了煤炭行业去产能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基础价格和与市场变动的挂钩机制来保障煤炭价格平稳有序,使得煤炭产业得到持续优化升级,煤炭经济发展活力显著增强。因此,当下我国煤炭行业逐步规范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监管体系,为煤炭市场的平稳提供了基础保障,有助于增强热电联产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目前热电联产行业已普遍建立了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机制,煤炭价格的波动对供热企业的影响进一步减小。

(2)生物质燃料行业

我国《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我国生物质资源丰富,能源化利用潜力大。全国可作为能源利用的农作物秸秆及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剩余物和能源作物、生活垃圾与有机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总量每年约 4.60 亿吨
标准煤。目前我国生物质能源利用率还有待提高,到 2020 年,生物质能基本实现商业化和规模化利用,生物质能年利用量达到 5,800.00 万吨标准煤。

为实现上述目标,我国正在加快建立健全生物质能产业体系。如创新原料收集保障模式,形成专业化原料收集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全过程环保监管体系,保障产业健康发展。随着行业的发展,将有助于增加生物质原料供应和降低原料采购成本,有助于生物质热电联产企业提升盈利能力。

2、下游产业发展状况及对本行业的影响

由于热电联产行业具有区域性自然垄断特点,热电企业生产电力的下游客户为各地供电公司,上网电价以国家发改委为主的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上网电量由国家优先保障。蒸汽的下游用户主要为化工、食品、医药、机械、纺织、印染、皮革、造纸、包装等行业,工业化进程加快、节能减排、燃煤小锅炉替代等因素增强了园区集中供热的需求刚性,而下游热用户经营需要与发展景气度对热电联产企业的蒸汽销售具有一定影响。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一)行业内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1、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富春环保,证券代码:SZ.002479)是国内大型的环保公用及循环经济型高新技术企业。富春环保主营固废(垃圾、污泥)处置协同发电及热电节能环保业务,现已拥有杭州、衢州、常州、溧阳、南通等十余个产业基地。富春环保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465,629.87 411,569.64 301,804.67

研发费用 11,028.24 7,960.98 6,407.41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28,047.53 26,808.13 6,879.10
有者的净利润

总资产 1,112,195.86 910,311.31 619,936.27

数据来源: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2、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宁波能源,证券代码:
SH.600982)是以热电联产为核心业务的上市企业。宁波能源拥有相对完整的供热体系,截至 2020 年末,宁波能源总装机容量为 379.28MW,涉及供热区域为宁波城区、宁波北仑春晓地区和北仑城区部分供热区域、金华金西开发区、余姚黄家埠镇,并积极拓展包括江西丰城、安徽望江、湖南常德等省外热电联产项目。宁波能源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441,067.21 341,165.25 174,100.14

研发费用 328.34 - -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16,330.39 4,846.47 2,190.15
有者的净利润

总资产 710,197.24 614,107.19 482,228.96

数据来源: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3、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热电”)是一家主营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节能环保型企业,供热范围覆盖上海、杭州、丽水、湖州、绍兴、宁波、舟山等各地工业园区。截至 2019 年末,杭州热电联产总装机容量 164.50MW,总供热能力达到 1,127.05t/h。杭州热电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2020 年度 2019 年末/2019 年度 2018 年末/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208,817.95 200,206.75 194,536.75

研发费用 321.00 286.17 288.22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 23,388.96 16,065.66 11,066.04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总资产 353,009.47 349,454.60 359,663.95

数据来源: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4、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中港”)是嵊州市地区唯一一家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企业,主要满足工业园区内的造纸、印染、医药、化工、食品等 150 余家工业企业的热需求。截至 2019 年末,浙江新中港总装机容量 64.50MW,总供热能力 420 t/h。浙江新中港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2020 年度 2019 年末/2019 年度 2018 年末/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57,098.73 64,999.69 61,944.05

研发费用 0.77 21.71 7.83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 15,022.68 15,433.78 11,831.76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总资产 94,644.79 75,823.92 70,691.95

数据来源: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5、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世茂”)是以生活垃圾和燃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企业,宁波世茂地处杭州湾地区余姚滨海新城,作为当地唯一的区域性热电联产企业向中意宁波生态园及周边电镀、食品园区 60余家企业提供集中供热。截至 2020年末,宁波世茂总装机容量 30MW,总供热能力 243.20t/h。宁波世茂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2020 年度 2019 年末/2019 年度 2018 年末/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29,912.96 26,356.49 25,260.22

研发费用 994.76 937.09 842.46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 11,085.86 8,375.10 6,485.48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总资产 53,735.52 50,182.44 46,342.69

数据来源: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注:根据宁波世茂最新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
了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上表按照追溯调整后的数据列示。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区位优势

(1)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区位和市场情况

龙游县是浙江东、中部地区连接江西、安徽和福建三省的重要交通枢纽,交通运输十分便利。龙游县建有全省县级城市中第一条城市环线,距衢州、义乌、萧山等机场均在 30 分钟至 1.5 小时交通圈内;“杭长高铁”和“浙赣电气化铁路”过境,正在建设中的“衢宁铁路”和“杭衢高铁”均在龙游设站;衢
江 500 吨级内河航道和设有 14 个 500 吨级泊位的龙游港区已经开港通航。完善
的交通网络拉近了与“长三角经济圈”的距离,交通区位优势正日益转化为经济发展的优势。龙游县同时被纳入长三角、浙中城市群和海西经济区组团,连
续 14 年入选全国中小城市投资潜力百强县,2019 年获评全国营商环境百佳示范县。

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创建于 2003年初,2006 年 3月获浙江省政府批准设立
省级工业园区,2016 年 6 月获浙江省政府批准整合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2019年成功跻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级绿色园区。龙游经济开发区现有总面积 30.62 平方公里,分为城北和城南两个片区,其中主要为城北片区面积
23.14 平方公里,包括已基本开发完成的一期 6.91 平方公里、二期 7.05 平方公
里和正在开发建设中的三期 9.18 平方公里,其中三期西区块基本开发完成并已由发行人实现供热。城北片区还预留了四期物流产业园区及远期发展区块规划16.15平方公里尚待开发。

截至 2020年末,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有规模以上企业 150余家,2018年全区累计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 138.90亿元,同比增长 14.71%,占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 63.93%;2019 年全区累计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 158.70 亿元,同比增长 9.30%,占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 65.08%;2020 年全区累计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 178.22 亿元,同比增长 6.32%,占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的 65.61%。2019 年全区共完成 130 个 500 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累计投资
24.81 亿元,同比增长 19%,占全县工业投资总额的 87%;2019 年落户开发区
的工业项目共 93 个,其中亿元以上项目 28 个,总投资额超 70 亿元。8其中城
北片区系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核心区域,截至 2020 年末,城北片区有规模以
上企业 89 家,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累计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分别达到
106.47 亿元、112.67 亿元和 128.60 亿元,占全开发区工业产值的比例均超过70%,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快的经济增长态势,展现出了较强的市场潜力。

(2)发行人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竞争地位、客户资源和发展潜力

发行人是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最早投产运营的区域性公用热电联产企业,也是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实质上唯一的集中供热企业,发行人在该区域内形成了较强的区域排他性优势,行业竞争度较低。目前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的用热企业基本均为发行人的下游客户,客户资源较为丰富。主要客户中维达纸业、华邦公司和凯丰公司均在造纸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8 资料来源: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工作总结

蒸汽需求稳定,与发行人保持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2018 年至 2020 年合计用
汽量分别为 79.20 万吨、85.48 万吨和 93.84 万吨,占发行人全年自产蒸汽销量
的比例分别达到 48.70%、45.04%和 44.16%,具体情况如下:

1)维达纸业为香港上市公司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HK.3331)设立于浙江省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造纸生产基地,以生活用纸的生产为主;维达纸业已扩建至四期项目,四期项目全部投产后其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生活用纸年产能将达到 33 万吨。

2)华邦公司包括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华邦特西诺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NEEQ:835647)和浙江亿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各类工业用纸、医疗用纸、装饰原纸等特种用纸。其中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系国内经营纸浆、纸张的大型纸业集团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之一;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系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与世界知名的创新特种纸制造商德国古楼集团(FELIX SCHOELLERGROUP)的合资企业。

3)凯丰公司包括凯丰纸业(NEEQ:835427)和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凯丰纸业系国内 A 股上市公司凯恩股份(证券代码:SZ.002012)的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各类食品包装用纸、医用包装用纸、水松原纸等特种用纸,根据凯丰纸业披露的 2020 年年报,2020 年凯丰纸业实现营业收入 6.58 亿元,净利润超 7,000万元。

除造纸客户外,发行人蒸汽客户还包括龙游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龙游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吉恒家具有限公司、龙游县光大无纺衬布有限公司、龙游怀梦纺织有限公司等食品乳业、家具制造和纺织印染企业。目前,发行人在供热范围内的下游用热客户已超百家,2017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自
产的供热量从 153.50 万吨增长至 212.49 万吨,供热量增长率达到 38.43%,发
展势头强劲。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游县集中供热规划(2018~2030 年)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9]371 号)中的热负荷预测,龙游
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中期至 2025 年平均热负荷将达到 804t/h,远期至 2030 年
平均热负荷将达到 925t/h。发行人将充分利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产业集群优势,集中供热业务未来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3)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定位和未来发展趋势


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经过多年发展,产业已涵盖特种纸、食品饮料和高档家具等领域,其中特种纸产业集群优势明显。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是亚洲最大的装饰原纸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特种纸生产集聚中心和特种纸产业创新综合体,具备上百个品种 400 多种规格的特种纸生产能力,特种纸产品覆盖了工业用纸、卷烟用纸、医疗用纸、食品用纸、装饰用纸、印刷用纸及高档包装纸等多个领域,2018 年特种纸总产值超过 100 亿元,产量占全国特种纸总产量的比重达到 20%左右,形成了从特种纸原料、设备、化工、原纸生产、原纸深加工到物流、终端销售、电子商务上下游完整的产业链,产业集聚和吸附效应日益显现。9在生活用纸方面,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吸引了维达纸业等知名企业落户,维达纸业已扩建至四期项目,四期项目全部投产后其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生活用纸年产能将达到 33 万吨。

一直以来,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把打造全国特种纸产业集群龙头作为产业定位,不断促进开发区特种纸产业向绿色高质量方向发展。2017 年 8 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造纸制造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17-2020 年)》,确定浙江省造纸制造业改造提升的目标定位为:“到 2020 年造纸制造业改造提升效果显著,着力打造全球最大的特种纸生产基地、国内领先的绿色造纸研发生
产基地,确立浙江省特种纸行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2019 年 8 月 1 日,浙江
省发改委公布了《浙江省第一批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试点名单》(浙发改服务[2019]348 号),龙游特种纸产业集群融合试点入围 9 个试点产业集群之一。2020 年 3 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衢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纲要(2020-2022 年)》(衢政办发[2020]5 号),力争到 2022 年,将特种纸等 4 个产业打造成为国际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规模合计超 1,000 亿元,并提出要高水平建设龙游特种纸等 7 家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龙游县造纸产业(特种纸)改造提升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力争到 2020 年,龙游县造纸产业总
产值达到 150 亿元;到 2025年,造纸产业总产值达到 200 亿元。

除特种纸外,开发区产业还涵盖食品饮料、高档家具等,如“伊利乳业”、“李子园食品”、“年年红家具”等著名食品、家具品牌落户开发区,“善蒸坊发糕”等传统美食小吃也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发展。同时,如浙江吉
9 资料来源:衢州政府网,《龙游经济开发区跻身国家级绿色园区名单》,http://www.qz.gov.cn/art/20
19/8/16/art_1525279_37011493.html;龙游新闻网,《龙游特种纸产业入选省产业集群类试点》,http://lynews.zjol.com.cn/lynews/system/2019/08/14/031848405.shtml

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特种陶瓷产业、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自动化等高端制造企业也在引领开发区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的迅速发展。

(4)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生物质燃料供应充足优势

生物质热电联产对生物质燃料具有极大的依赖性,生物质燃料资源的充足度直接影响发行人的产能。一方面,龙游县作为传统农业大县,属我国散生竹分布中心区,竹资源丰富,是浙江省重点产竹县之一,享有“浙西竹库”的美誉,竹产业更是龙游县的传统、优势产业;另一方面,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龙游县域内高能耗、高污染的中小生物质锅炉加速淘汰,周边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燃料供应量也明显增多。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作为龙游县唯一一家大型生物质热电联产企业,龙游县及周边地区丰富的生物质资源能够为其提供充足的燃料来源,发行人拥有较为经济便捷的采购半径,能较好的控制原材料成本。

2、先发优势

发行人是 2007 年 10 月经浙江省经贸委批准,园区内最早投产运营的区域
性公用热电企业,子公司恒鑫电力是浙江省内首家以农林废弃物为燃料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作为较早进入热电联产领域的企业,发行人已经完成了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范围内的主要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他企业因成本高昂以及管网布局困难等原因较难介入;发行人十多年来培养和锻炼了一支热电联产项目开发建设、运行维护的专业队伍,在燃煤和生物质热电联产运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先发优势明显。

3、技术优势

公司燃煤热电联产采用高温高压参数的锅炉和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并全部实现了环保超低排放,显著降低了能耗,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2019 年5 月 31 日最新发布的浙江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642-2019),公司报告期内燃煤热电联产的综合热效率优于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等级一级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一级标准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综合热效率(%) ≥80 86.28 82.36 82.44


注:热电联产企业综合热效率会受原材料质量、锅炉燃烧环境、设备运行负荷及运行状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2018 年 3 月,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完成了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将
中温中压参数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全部更换为高温高压参数,进一步提升了生物质热电联产的综合热效率。

因此,公司具备综合能耗低、热效率高的技术优势。

4、环境保护优势

2017 年底,发行人已完成了对原有锅炉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技术路线采用“SCNR 脱硝+布袋除尘+臭氧脱硝+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方案;本次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同步实施烟气超低排放工程,技术路线采用“SNCR-SCR 联合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方案。实施烟气超低排放后,发行人大气污染物 SO2、NOX 和烟尘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减排 50%、65%和 50%,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35mg/Nm3、 50mg/Nm3、5mg/Nm3,已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效改善了整个龙游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恒鑫电力是浙江省首个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以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作为燃料。生物质能源具备显著的环保特性,也是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它也是唯一可循环、可再生的碳源,是接近零排放的绿色能源。恒鑫电力平均年消耗生物质燃料约 14 万吨,相当于约节省 6 万吨标煤,大大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因此,在全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的宏观背景下,发行人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和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具备显著优势,而新进入的企业需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并不断提升环保工艺技术,将面临较高的环保壁垒。

5、管理优势

发行人核心团队及业务骨干人员稳定,行业从业经历较长,具备了丰富的生产经营、成本控制和企业管理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为更好配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发行人实现了智慧电厂平台的应用和管理,可在公司控制中心大屏幕和手机移动端实时监控全厂设备运行状态和各项生产技
术指标,实现远程故障诊断与修复;发行人搭建了生物质“原料管理系统”,可对原料的入厂、存放、取样、出库进行信息化管理;发行人建立了热网预付费系统,客户可采用预付费方式购买使用蒸汽,简化了结算流程。恒盛能源和恒鑫电力两个厂区间隔不到 1 公里,能够更好的发挥管理的协同效应,展现出良好的运营管理效率。多年来发行人一直努力持续引进、创新各种先进管理理念和机制,不断提升管理效率,逐步形成了高效独特的管理优势。

(三)发行人面临的主要挑战

1、业务发展区域较为集中

近年来,依托公司在资源整合、管理经验、技术积累等方面的优势,公司的主营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受限于热电联产的区域性特点,公司目前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虽然目前区域垄断优势明显,但反之,发行人业务规模受供热规划和供热半径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区域限制。如果未来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供热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应对计划:公司在积极巩固原有区域优势市场地位的同时,将积极采取灵活方式开发异地热电联产项目,实现跨地区经营,以此形成规模优势和跨区域优势,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2、资本实力相对较弱,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热电联产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尤其是在项目建设期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项目投产后资金回收期较长,导致公司资金需求较大。目前,公司的资本规模已经限制了公司的规模扩张和长期发展。一方面,银行贷款是公司当前融资的主要手段,这也造成公司借款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偏高,银行贷款融资的难度日益增大;另一方面,公司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建、筹建项目规模较大,迫切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直接融资平台,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控制财务风险,为业务发展战略奠定资金基础。

应对计划:从行业发展状况看,浙江地区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包括富春环保、宁波能源、杭州热电、浙江新中港、宁波世茂等均已经或正在申请在国内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未来,公司也将拓宽融资渠道,通过抓住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机遇,建立直接融资平台,逐步优化资本结构,为业务发展奠定
资金基础。

3、“煤改气”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量化分析“煤改气”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游县集中供热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9]371号),发行人若实施“煤改气”工程将优先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机组。

依据发行人生产销售、生产要素及产品投入产出价格等历史数据、生产成本构成以及公司现行会计和税收政策等情况,并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对发行人“煤改气”量化分析的假设条件如下:

序号 项目 测算方法

依据发行人 2019 年燃煤机组的热负荷和售汽量测算,发行人
1 机组选型配置 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机组需配置 3 套 30MW 级燃气轮机
机组用于满足基础热负荷需求,并配置 2 台 100t/h 燃气锅炉
作为供热调峰使用。

按照上述机组配置初步测算,项目总投资约为 9.07 亿元,其
2 机组投资规模 中机器设备投资约为 6.79 亿元,房屋建筑物投资约为 1.04 亿
元,项目建设资金全部自筹。

3 营业收入 -

电力售价参考浙江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天然气分布式机组
3.1 电力售价 临时上网价的通知》(浙价资[2018]154 号),天然气分布式
发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 0.65 元(含税)。

3.2 蒸汽售价 蒸汽售价参考周边区域燃气机组供热价格并结合行业内市场
情况,按照 250.00 元/吨(含税)测算。

结合发行人燃煤机组 2019 年实际产量情况和“煤改气”新建
3.3 产品销量 机组设计产能测算,发行人“煤改气”后年售汽量约 175.20
万吨,年销售电量约 54,000.00 万千万时。

4 营业成本 -

主要为天然气和工业用水等直接燃料和辅助材料,天然气年
耗用量约 23,468.00 万立方米,天然气采购价格参考浙江省发
4.1 原材料及辅助材料 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0]229号)执行每立方米 2.25元(含税);
工业用水等辅助材料参考发行人 2019 年燃煤机组实际用量和
价格测算。

4.2 工资及附加费 考虑到天然气机组的自动化程度更高,假设不增加用工,工
资参考发行人 2019 年燃煤机组直接人工成本测算。

4.3 修理费 根据发行人近 3 年修理费占全年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平均比例
4.50%测算。

4.4 机器设备折旧 根据公司现行会计政策,机器设备按 10 年折旧,残值率
5%。

4.5 房屋及建筑物折旧 根据公司现行会计政策,房屋及建筑物按 20 年折旧,残值率
5%。


序号 项目 测算方法

由于天然气无需发行人额外运输和装卸,其他制造成本参考
4.6 其他制造费用 发行人 2019 年燃煤机组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扣除装卸费、运输
费后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模拟量化分析“煤改气”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如下:

1)受“煤改气”后蒸汽销售、电力销售单价和发电量提升的影响,发行人天然气机组年销售收入可达71,245.43万元,相比发行人现有燃煤机组2019年销售收入将增长75.11%;

2)受“煤改气”后天然气成本大幅提升和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发行人天然气机组年营业成本为57,786.82万元,相比发行人现有燃煤机组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将增长103.70%;

3)发行人“煤改气”后天然气机组全年营业毛利为13,458.61万元,毛利率为18.89%,相比发行人现有燃煤机组2019年营业毛利增长9.27%,但毛利率将下降37.59%;

4)发行人“煤改气”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蒸汽售价在250.00元/吨(含税)假设基础上下降10.00%,则营业毛利将比发行人现有燃煤机组2019年营业毛利减少2,876.70万元,毛利率将下降至14.04%;若发行人天然气采购价格在每立方米2.25元(含税)假设基础上上涨10.00%,则营业毛利将比发行人现有燃煤机组2019年营业毛利减少3,702.66万元,毛利率将下降至12.09%。
(2)发行人针对“煤改气”制定的应对措施

现阶段我国“煤改气”政策定位已经转换为“以气定改”,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煤改气”的推进力度回归理性,政策面不再强推“煤改气”。但未来“煤改气”政策若再次发生变化,如发行人所在地重启“煤改气”工作,公司将通过制定一系列应对措施降低“煤改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利用发行人先发优势迅速实施“煤改气”工程改造

发行人将利用现有完善的供热管网、成熟的客户积累和丰富的热电联产建设运营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迅速实施燃煤机组的“煤改气”工程改造,配置技术先进的燃气热电联产设备,缩短“煤改气”改造工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时间。


2)与园区管委会、下游热用户沟通协调,提高蒸汽销售价格

基于改用天然气导致成本上涨的情况,发行人将积极与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发行人的下游热用户进行沟通,在供热范围内提高蒸汽的销售价格。

3)其他应对措施

发行人将对燃气热电联产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进行专项培训,全面了解燃气机组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点和应对预案,保障若实施“煤改气”后内部生产管理的平稳过渡。此外,公司也将通过加强管理,努力拓展市场等方式,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四)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

1、龙游县供热分区及热源点布局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游县集中供热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9]371 号),龙游县总共划分为 4 个供热分区,分别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湖镇片区、溪口片区和其他区域,相关热源点布局情况如下:

(1)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以现有恒盛能源和华电龙游为集中供热热源点,恒鑫电力为辅助供热热源点。鉴于该片区中远期仍有较大供热缺口,规划中远期在该片区再增加一个辅助供热热源点并鼓励采用天然气分布式方式。
(2)湖镇片区,以现有金怡热电为该片区集中供热热源点。

(3)溪口镇片区,规划近期建设一个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

(4)其他区域,主要集中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南片区、小南海镇和石佛乡。其中,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南片区已由龙游中机新奥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实施集中供热,后续其它用热需求通过清洁能源供热。

由于热电联产行业区域性的特点,发行人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内形成了较强的区域排他性优势,在该区域内行业竞争度较低。发行人目前供热区域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供热区域内还有华电龙游的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和金怡热电的固废焚烧热电联产项目。


2、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1)华电浙江龙游热电有限公司

1)华电龙游基本情况

华电龙游是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电国际,证券代码:SH.600027)出资设立的一家天然气热电联产企业,位于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二期地块。2012 年前后,浙江省燃煤电厂供电量减少,电力缺口日趋紧张,浙江省能源局提出的“浙江省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抢建行动计划”方案开始实施,决定全省建设 14 个共 793 万千瓦天然气热电联产抢建项目以解决浙江省迎峰度夏的缺电问题。华电龙游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在这个背景下被列入省政府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抢建行动计划于 2012 年进行报批建设。华电龙游现有 2 套
200MW 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包含 2 台 9E 级燃气轮发电机组、
2 台余热锅炉、2 台汽轮发电机组、1 台抽汽凝汽式汽轮机、1 台背压式汽轮

机 ) , 并 配 套 2 台 50t/h 天 然 气 锅 炉 作 为 备 用 供 热 锅 炉 。 截 至 本
签署日,华电龙游尚未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独立供热管网。

2)发行人向华电龙游采购蒸汽的原因及采购情况

2019年3月以前,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的机组尚未建成投产,发行人产能利用率饱和。考虑到生产的安全性、稳定性,为了保障园区企业在用热高峰期或发行人停炉检修时的蒸汽供应,需由发行人向华电龙游采购少量蒸汽并入发行人的供汽管网后再销售给客户。

2019年3月以后,发行人新建机组投产,尽管发行人产能有所提升,但仍需要由发行人向华电龙游采购少量蒸汽以维护其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从而可以保障在发行人年度全厂停产检修和出现设备临时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园区的基本供热。在该背景下,经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恒盛能源与开发区管委会、华电龙游三方于2019年9月签署了《蒸汽买卖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发行人向华电龙游采购不低于2,700吨蒸汽;自2020年1月1日起,由发行人每4个月向华电龙游采购不低于2,700吨蒸汽,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除上述情形外,华电龙游不存在其它对外销售蒸汽的情况。

综上,华电龙游和发行人虽然同被规划为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集中供热热源点,但是受天然气成本高、天然气供应不稳定、无独立供热管网等外部条件的制约,华电龙游以发电为主,供热较少且不直接对外供热,发行人现有供热业务区域垄断优势明显。

(2)龙游县金怡热电有限公司

金怡热电是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一家热电联产企业,位于龙游县湖镇沙田湖工业区,为龙游县湖镇片区集中供热热源点。金怡热电现有 2
台 75t/h 和 1 台 13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 1 台 12MW 和 1 台
1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供热能力为 200t/h 左右。

为缓解龙游县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压力,进一步合理利用资源、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质量,金怡热电于 2018 年 6 月经批准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三期地块建设工业固废焚烧热电联产项目,项目规划建设 3 台 9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固
废焚烧锅炉(二用一备),配套 2 台 12MW 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项目“1 炉 1机”已建成投产。

根据龙游县工业项目咨询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龙游县工业项目(会议程序)咨询服务意见表》(龙工咨[2017]04-03 号),金怡热电工业固废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为“金励纸业(金怡热电关联企业)年产 100 万吨环保再生高档包装纸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项目,金怡热电供热范围除湖镇片区外,仅增加对“金励纸业年产 100 万吨环保再生高档包装纸项目”的供热。根据《龙游县金怡热电有限公司龙游县一般工业固废焚烧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该项目属于金怡热电建设的一般固废和污泥处置项目,项目产生的蒸汽只供给金励纸业,并通过管道和金怡热电现有湖镇蒸汽管网连通,当金励纸业停产时,产生的蒸汽供至湖镇片区内企业。根据《浙江金励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年产 100 万吨环保再生包装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金励纸业项目建成后平均用汽量为 221t/h。金怡热电工业固废焚烧处理工程建成后供热能力为 180t/h,其产能完全被金励纸业消化。

综上,金怡热电工业固废焚烧热电联产项目生产的蒸汽仅能供金励纸业使用,当金励纸业停产时,其生产的蒸汽按照供热规划供应给湖镇片区,对发行人现有供热业务不产生影响,与发行人现有供热业务不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综上所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通常属于公用基础设施,由于热力传输主要受供热管网半径局限,所以在规划建设热电联产时以集中供热为前提,这使得热电联产业务呈现区域性分布和区域自然垄断的特点。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 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热电联产项目是根据地方政府城市规划,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建设,因此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数量及规模是有限的。

目前国内尚未形成全国性的大型供热集团,行业整体较为分散。发行人作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的集中供热热源点,先发优势明显,是开发区内最早投产运营的区域性公用热电联产企业,在区域内的行业竞争程度较低,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优势。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一)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在规划的供热区域内从事热电联产业务,主要产品为蒸汽和电力。其中,生产的蒸汽主要供应工业园区内的造纸、纺织印染、家居制造、食品乳业等企业使用;生产的电力主要销售给国家电网供应终端电力用户。

公司目前供应的蒸汽分为中压蒸汽和低压蒸汽 2 类,并以低压蒸汽为主,具体参数如下:

中压蒸汽 低压蒸汽

压力 温度 压力 温度

1.65-1.85MPa 230-260℃ 0.65-0.8MPa 170-200℃

(二)主要产品工艺流程

燃煤热电联产主要燃料为煤炭,生物质热电联产的主要燃料是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和稻壳等农林废弃物,两者的热电联产基本原理均为通过主要燃料在锅炉内进行充分燃烧,燃料的化学能充分转化为热能,生产出的蒸汽带动汽轮机组进行发电,经场内变压器升压并入国家电网输电线路;而经汽轮机组做过功的蒸汽输送给园区内的热用户使用。

1、燃煤热电联产工艺流程

公司燃煤热电联产使用的汽轮机组为背压式汽轮机组,背压式机组工作原理为:背压式机组吸入蒸汽推动汽轮机发电并排出等量的蒸汽用于对外供热及自用进行回热循环,过程中的热值损耗用于发电。该种供热方式下,电是供热过程中的联产品,机组发电量随着热负荷量变化。背压式机组热效率高,具有较高的经济性。


2、生物质热电联产工艺流程

恒鑫电力生物质热电联产的使用的汽轮机组为抽汽凝汽式汽轮机组,抽凝式机组工作原理为:抽凝式机组吸入蒸汽推动汽轮机发电,按供热需求抽出部分蒸汽用于对外供热和自用进行回热循环,剩余蒸汽继续做功发电,完成发电的蒸汽排入凝汽器凝结成水进入锅炉循环利用。由于存在蒸汽冷凝端损耗,抽凝式机组热效率明显低于背压式机组,但相较背压式机组,抽凝机组受供热负荷限制较小,电与热的相互调节性较好。


(三)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1)煤炭采购

煤炭是公司燃煤热电联产的主要原材料,公司物资采购部主要负责组织煤炭采购。公司一般每 1-2 个月采购一次,采购时会根据煤炭价格趋势适当增减库存,一般至少储备半个月用煤库存。为控制公司的运行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保证煤炭供应的稳定,公司向煤炭供应商集中采购煤炭,煤炭供应商主要为煤炭贸易商。根据采购计划,公司以秦皇岛港公布的 5,000 大卡动力煤市场价格为参考,向具备较好供货实力、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供应商的报价是包含煤炭离岸平仓价、煤炭到厂运输费、港杂费及合理利润等在内的总价格,公司通过对比供应商的报价确定最终供应商,并与最终供应商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合同中对煤炭的品种、质量要求、供货时间、数量及价格等进行了约定。

煤炭数量以供应商送货入厂过磅为准,并通过公司物资采购部抽样化验热值、含硫量、水分等参数指标是否满足合同质量要求,验收合格后入库,根据双方确认的检验结果结算。若供应商对公司抽样化验结果提出异议,根据煤炭采购合同的约定,将样品封存送至双方委托的专业煤炭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化验,专业煤炭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煤炭参数指标在公司化验结果范围内的,按照公司化验结果开展结算;超出公司化验结果范围内的,按照专业机构检测结果开展结算。

煤炭验收的重点是检验热值、含硫量、水分等参数指标是否满足合同质量要求。公司采购的煤炭到厂过磅后,由化验室通过采样对每批煤炭的热值、含硫量、水分、灰份等进行化验,并根据化验指标依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一般根据化验的热值、含硫量和挥发份指标所在区间对应调整单价,根据化验的水分、灰份指标所在区间对应调整数量)相应地增加或扣减结算单价和数量。
公司根据煤炭化验指标和验收入库数量按批次进行结算。针对每批次的煤炭采购,公司会结合当时的煤炭市场行情以及资金安排等因素采用预付部分货款或票到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报告期内,公司通常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日或 7日内支付煤炭采购款。


公司支付的煤炭采购款通常采取银行电汇方式,也会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和票据情况与供应商约定部分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并在签署的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公司制定了《煤炭采购管理规定》等制度文件,煤炭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依据合同约定及公司制度执行,公司根据验收后经双方确认的单价和数量与供应商结算货款及对原材料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核算准确、完整。

(2)生物质采购

1)生物质燃料采购主要内容、金额及占比

恒鑫电力生物质发电的主要燃料包括农林三剩物(指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及次小薪材(指次加工材(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次加工原木》(LY/T1369—2011)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等,生物质燃料主要来源于龙游县及周边50公里范围内的农林废弃物。

报告期内,恒鑫电力采购的生物质燃料的金额和数量分类列示情况如下:
①按金额分类列示情况

单位:万元

类别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薪材碎料 2,796.21 59.34% 3,321.39 69.03% 3,086.80 67.96%

树枝、树皮 706.84 15.00% 403.21 8.38% 528.87 11.64%

毛竹 119.56 2.54% 388.65 8.08% 346.07 7.62%

灌木(疫木) 113.50 2.41% 34.04 0.71% 16.01 0.35%

其他农林三剩物 976.17 20.71% 664.01 13.80% 564.49 12.43%

小计 4,712.28 100.00% 4,811.29 100.00% 4,542.25 100.00%

②按数量分类列示情况

单位:吨

类别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薪材碎料 86,406.57 51.93% 94,894.62 61.17% 80,986.73 56.80%

树枝、树皮 35,083.11 21.09% 20,683.48 13.33% 28,135.71 19.73%

毛竹 4,405.65 2.65% 14,280.10 9.20% 12,384.49 8.69%


类别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灌木(疫木) 4,788.28 2.88% 1,544.91 1.00% 742.66 0.52%

其他农林三 35,703.33 21.45% 23,737.70 15.30% 20,339.30 14.26%
剩物

小计 166,386.94 100.00% 155,140.81 100.00% 142,588.89 100.00%

报告期内,恒鑫电力采购的生物质燃料种类较为稳定;随着销售规模的增长,恒鑫电力采购生物质燃料的数量逐年上升。

2)生物质燃料供应商的主要验收标准、结算方式、账期

生物质燃料验收的重点是检验水分、杂质等参数指标是否符合生物质燃料验收标准。生物质燃料由供应商送货入厂过磅验收,在验收过程中通过烘箱对入库燃料进行水分检测,质检员对照检测结果输入含水率,原料管理系统根据含水率对超出验收标准的燃料自动计算出扣除水分的重量;此外,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原料中混有杂质,则根据公司验收标准对杂质重量予以扣除。公司按照扣除水分和杂质后的净重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公司向供应商结算燃料采购款时,主要采用银行批量转账的方式支付,其中针对主要生物质燃料供应商,通常在结算完毕后 1 个月内付款;针对个人供应商,在供货前由供应商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等信息,经采购部审核后,在公司的“原料管理系统”中开户,通常每周进行结算,结算完后即时进行批量付款。

公司制定了《生物质燃料验收标准》、《验收人员操作规范》等制度文
件,生物质燃料根据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结果确定扣除水分和杂质后的净重并按系统中事先设定好的结算单价与供应商结算货款及对原材料进行会计核
算,相关会计核算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之前存在向农户个人供应商以现金支
付燃料采购款的情形,具体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盈利能力分析 (二) 营业收入分析 6、现金交易情况”。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对燃料采购付款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收购结算制度,对燃料的过磅、测量体积、卸车、取样化验、空车除皮、结算、付款审批、款项支付等方面提出严格
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操作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3)生物质燃料的采购周期

恒鑫电力生物质燃料供应商主要为龙游县及周边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供应商通过向当地农户进行生物质原料收集和收购,再由恒鑫电力向供应商进行采购。恒鑫电力通过不定期对生物质燃料市场进行调研、走访,筛选出在该地区有长期收集供货经验且行业口碑较好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对于能够保质保量、稳定供货的供应商,恒鑫电力通常与其签署一年期的采购合同。

恒鑫电力根据生物质燃料的库存情况、天气情况以及生产计划情况向主要供应商收购,保障生产用料,并无明显的收购周期,通常在雨季、恶劣天气的情况下,收购量会有所减少;公司针对零散的个人农户销售的生物质燃料,会及时进行过磅和接收。

由于生物质燃料品种较多,不同品种燃料热值不同,且燃料的收购价格又受品质的不同、供需状态的变化、收储的难度和运输距离的长短等因素的影响而差异较大。恒鑫电力采购生物质燃料基本遵循“随行就市”的原则,根据公司采购计划和库存情况,综合考虑原材料市场供求关系和季节性变化等因素,对不同品种的采购价格进行及时调整。同时,恒鑫电力也通过培育优质供应商、密切跟踪市场行情、比质比价采购等多方面措施不断优化供应商结构,在保证生物质燃料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

4)生物质燃料采购量与产量的匹配关系

项目 公式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锅炉产汽量(万吨) A 51.26 46.52 45.36

机组总发电量(万千瓦时) B 11,973.48 10,977.40 9,709.89

生物质燃料采购量(万吨) C 16.64 15.51 14.26

燃料采购量与锅炉产汽量匹配系数 D=A/C 3.08 3.00 3.18

燃料采购量与机组总发电量匹配系数 E=B/C 719.56 707.76 680.92

由上表,报告期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燃料采购量与锅炉产汽量匹配系数分别为 3.18、3.00 及 3.08,燃料采购量与机组总发电量匹配系数分别为 680.92、707.76 及 719.56,自 2018 年恒鑫电力实施高温高压技改后变动幅度不大,具有
匹配性;恒鑫电力由于高温高压技改实施前锅炉产出中温中压蒸汽,因此锅炉耗用单位燃料产生的中温中压蒸汽数量较技改实施后高,但耗用单位燃料发电量较高温高压技改之前低。

(3)劳务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向第三方采购少量劳务的方式,为发行人卸煤、煤渣装运和生物质燃料破碎等辅助性工作提供劳务服务。

2、生产模式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蒸汽、电力的工艺均为热电联产工艺,主要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生产,其中恒鑫电力以发电为主、供热为辅,恒鑫电力供热主要用于调峰和应急补充。公司除全厂停炉检修等原因停止供热外,24 小时不间断通过锅炉燃烧生产蒸汽,通过蒸汽带动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并输送至国家电网,发电后的蒸汽通过供热管网输送给客户。

3、销售模式

(1)蒸汽销售

在现有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司生产的蒸汽主要供应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造纸、纺织印染、家居制造、食品乳业等用热企业使用,故蒸汽销售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符合产业政策的新用热企业需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用汽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公司热网部负责与客户开展前期沟通,确定客户的用汽需求、用汽参数等。公司与客户一般签订有效期 5 年的《热网供汽协议》,客户缴纳具有押金性质的接口保证金(接口保证金最长不超过 5 年由公司不计利息退还),保证金金额根据用汽量、与主管网的距离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客户缴纳保证金后,公司聘请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配套管网设计、施工,管网建设周期一般为 3 个月,并在客户厂区内安装蒸汽流量计量装置和流量无线监控装置;管网建设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公司即可开始向客户供汽。供汽之后,客户基本都与公司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蒸汽销量由客户蒸汽入口的流量计量装置实时计算,客户蒸汽费用一般按月结算,每月 26 日或次月 1 日由公司及客户双方共同抄表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客户一般在公司给予的信用期内付款。目前公司已建立了热网预付费系统,正在积极向客户推广采用预付费方式购买使用蒸汽。


(2)电力销售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 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
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 号)明确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因此,公司及恒鑫电力所发电量均不参与市场竞争,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公司及恒鑫电力分别与电力公司签署了《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10,所生产的电力除自用外全部并入国家电网,销售给电力公司,实现上网后再由国家电网销售到电力终端用户。公司与电力公司一般以月为结算期,双方以设置在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购售双方的产权分界点)的电能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次月 25 日左右衢州供电公司支付电费,并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四)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1、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类别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蒸汽 33,893.08 64.70% 30,654.37 64.96% 26,741.12 65.68%

电力 18,488.25 35.30% 16,532.25 35.04% 13,975.13 34.32%

合计 52,381.33 100.00% 47,186.62 100.00% 40,716.24 100.00%

2、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情况

(1)发行人近三年产量情况

燃煤热电联产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期末锅炉总额定蒸发量(t/h)[注] 660.00 480.00 300.00

期末发电机装机容量(MW) 74.00 49.00 24.00

售汽量(万吨) 194.36 175.20 148.13

10 2021 年 3 月,恒鑫电力与国网龙游公司签署了《购售电合同》,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国网衢
州公司变更为国网龙游公司与恒鑫电力进行电力购销和结算。


销售电量(万千瓦时) 25,784.84 22,470.87 19,053.40

生物质热电联产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期末锅炉总额定蒸发量(t/h) 60.00 60.00 60.00

期末发电机装机容量(MW) 12.00 12.00 12.00

售汽量(万吨) 18.13 14.59 14.50

销售电量(万千瓦时) 10,900.40 9,978.01 8,872.82

合计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期末锅炉总额定蒸发量(t/h) 720.00 540.00 360.00

期末发电机装机容量(MW) 86.00 61.00 36.00

售汽量(万吨) 212.49 189.79 162.63

销售电量(万千瓦时) 36,685.24 32,448.88 27,926.22

注:公司燃煤热电联产期末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包含 1 台额定蒸发量为 75t/h 的备用锅
炉,备用锅炉不能与其它锅炉同时运行。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
阶段分别新建了 1 台额定蒸发量 180t/h 高温高压(540℃,9.8MPa)循环流化床
锅炉、1 台 25MW 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已分别于 2019 年 3 月和
2020年 12月正式投入运营。

恒鑫电力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新建了 1 台额定蒸发量 60t/h 生物质
高温高压(540℃,9.8MPa)水冷振动炉排锅炉,配 1 台 12MW 高温高压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发电机利旧不变),已于 2018 年 3 月投产,原有锅炉和汽轮机全部拆除。

(2)发行人近三年产能利用情况

1)燃煤热电联产

公司提供蒸汽的能力取决于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由于蒸汽无法存储,锅炉产生的蒸汽除了生产自用和少量自然损耗外,全部用于发电及对外供热。公司报告期内每年自用汽量占比约为 25%,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剔除 1 台 75t/h的备用锅炉)扣除生产自用汽量后即公司的最大供热能力。据此计算,2017 年 1 月
至 2019 年 2 月,公司燃煤热电联产最大供热能力为 168.75t/h;2019 年 3 月、
2020 年 12 月公司本次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
机组、第二阶段分别投入运营后,公司燃煤热电联产最大供热能力分别达到
303.75 t/h、438.75t/h。

公司燃煤热电联产全部使用背压式机组,背压式机组运行模式为“以热定电”,即电是供热过程中的联产品,机组发电量随着热负荷量变化,因此公司下游客户的热需求水平(即公司的热负荷水平)决定了公司的产量。虽然客户对于供热需求在不同时段会有所差异,即供热需求存在波峰波谷的情况,但公司报告期内除全厂停炉检修等原因停止供热外,24 小时不间断持续、稳定的向客户供应蒸汽,通过燃煤热电联产当期售汽量与当期供热小时数可计算得出客户单位时间内所平均消耗的热量(即公司平均热负荷),再通过当期平均热负荷与公司最大供热能力计算产能利用率,具体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最大供热能力(t/h)[注 1] 294.38 281.25 168.75

当期售汽量(万吨) 194.36 175.20 148.13

当期供热小时数(h) 7,991.00 8,329.00 8,526.00

当期平均热负荷(t/h)[注 2] 243.22 210.35 173.74

产能利用率(%)[注 3] 82.62 74.79 102.96

注 1:最大供热能力=锅炉总额定蒸发量×75%,2019 年度、2020 年度最大供热能力
按照 2019 年 3 月、2020年 12 月新建机组投产前后加权平均计算;

注 2:当期平均热负荷=当期售汽量/当期供热小时数;

注 3:产能利用率=当期平均热负荷/最大供热能力。

2)生物质热电联产

由于恒鑫电力生物质热电联产主要以发电为主,并根据供热调峰需要抽出少部分蒸汽用于供热,全年并不连续供汽且供汽量波动较大,因此恒鑫电力以当期锅炉实际总产汽量与当期锅炉额定总产汽量来计算产能利率用时更为合适,具体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锅炉额定蒸发量(吨/h)[注 1] 60.00 60.00 62.50

当期锅炉运行小时数(h) 8,590.00 7,861.00 7,542.00

当期锅炉额定总产汽量(万吨)[注 2] 51.54 47.17 47.14

当期锅炉实际总产汽量(万吨) 51.26 46.52 45.36

产能利用率(%)[注 3] 99.46 98.62 96.22

注 1:2018 年度锅炉额定蒸发量按照 2018 年 3 月恒鑫电力高温高压技改项目投产前
后加权平均计算;

注 2:当期锅炉额定总产汽量=锅炉额定蒸发量×当期锅炉运行小时数;

注 3:产能利用率=当期锅炉实际总产汽量/当期锅炉额定总产汽量。


综上,随着龙游经济开发区用热规模的不断增大,同时考虑到生产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锅炉的定期检修等因素,发行人燃煤及生物质热电联产的产能利用率已趋于饱和状态。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后,有效提升了产能,保障了设备在客户用热高峰时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初步缓解了现阶段的热负荷压力。随着龙游经济开发区用热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新用热项目的持续落地,未来供热需求仍将快速增长,公司现有产能利用率将进一步提升。

3、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1)蒸汽销售定价和调价机制

1)定价机制

报告期内,发行人蒸汽销售价格采用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浙江省在 2010 年发布的《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 号)已将
供热价格管理从定价目录中删除。2017 年 7 月,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能源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热力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7]108 号),明确热力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协商确定;热力价格出现矛盾的地方,可由当地热力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共同参与,建立热力价格协调和联动机制,引导供热企业根据燃料(煤或气)价格变动情况,合理调整热力价格。目前各地工业热力价格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定价,且行业目前已普遍采用价格联动机制。

发行人现行煤热联动定价机制系在龙游县政府牵头下,于 2015 年 8 月由发
行人与园区主要热用户协商讨论确定,并形成《龙游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5]1 号);在此基础上,龙游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于 2018 年 10 月正式发布了《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龙北片区煤电企业联动煤价办法》(龙热组[2018]10 号)。

2)调价机制

根据《龙游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5]1 号)和《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龙北片区煤电企业联动煤价办法》(龙热组[2018]10 号)确定的公司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如下:


根据网上每周公布的 5,000 大卡秦皇岛港动力煤平仓价按月平均计算月度
平仓价,再加上海运费、港口滞期费、港杂费、铁(公)路运费、途中损耗等费用(按 200 元/吨固定费用确定),作为煤热价格联动每月的到厂煤价(以下简称“联动煤价”)。

以联动煤价 560 元/吨(含税)作为基准,对应供热分档价格标准具体如
下:

单位:元/吨

500 吨及以上用户供热基准价分档标准

分档 月用热量 分类价格

(低压蒸汽,含税)

第一档 1,000 吨以下 158

第二档 1,000 吨及以上 3,000 吨以下 152

第三档 3,000 吨及以上 6,000 吨以下 147

第四档 6,000 吨及以上 10,000 吨以下 143

第五档 10,000 吨及以上 15,000吨以下 137

第六档 15,000 吨及以上 20,000吨以下 131

第七档 20,000 吨及以上 125

500 吨以下用户供热价格增加额

月用热量 0-200 吨(含) 200-400 吨(含) 400-500 吨

距离

0-200 米(含) 20 15 10

200-400 米(含) 25 20 15

400 米以上 30 25 20

注:中压蒸汽价格根据客户分类、用热量等情况适当上调。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联动煤价每增减 10 元,每档供热价格相应增减 2 元,
联动煤价波动不到 10 元的,不予调整供热价格。

每月 15 日前,园区集中供热协调工作小组根据公司报送的上月联动煤价数
据确定当月执行的供热价格。

3)联动煤价办法的执行和协商安排

发行人现行煤热联动定价机制系在龙游县政府牵头下,于2015年8月由发行人与园区主要热用户协商讨论确定,并形成《龙游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5]1号);在此基础上,龙游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10月正式发布了《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龙北
片区煤电企业联动煤价办法》(龙热组[2018]10号)。

上述联动煤价办法的执行情况如下:发行人每周采集秦皇岛煤炭网公布的5000 大卡动力煤价格,并于次月 10 日前将上月公布的各周相应价格书面提供给龙游县发改局审核,每月 15 日前由园区集中供热协调工作小组根据公司报送的上月联动煤价数据确定当月执行的供热价格。

上述联动煤价办法的协商安排机制如下:本次热价调整后应保持供热定价机制的相对稳定,如因节能减排等政策变化导致供热成本明显增加的,可根据影响因素调整供热基准价格。龙游县发改部门应及时掌握燃煤供应及价格变动情况,及时了解运输行业价格变动趋势,根据市场变化形势及时客观、公正、合理维护各方利益。

4)蒸汽平均销售价格

报告期内,发行人蒸汽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含税)情况如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品名称 平均 同比 平均 同比 平均

单价 变动 单价 变动 单价

蒸汽销售平均价格 153.54 -3.36% 158.88 -0.30% 159.36
(元/吨)

从蒸汽价格变动来看,公司报告期内蒸汽销售平均价格分别为 159.36 元/吨、158.88 元/吨及 153.54 元/吨,逐年有所下降,主要与不同客户分档供热价格的差异、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和报告期内增值税税率的变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具体蒸汽价格变动分析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盈利能力分析 (二)营业收入分析 2、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供热价格与联动煤价、秦皇岛港煤炭月均离岸平仓价的变动趋势如下:


注:图中供热价格以发行人报告期供汽量占比最高的第七档价格为例进行统计。

由上图可见,发行人供热价格调价趋势与联动煤价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供热价格和联动煤价与秦皇岛港煤炭月均离岸平仓价变动趋势也基本保持一致,但滞后 1 个月,主要是联动煤价以上月秦皇岛港煤炭月均离岸平仓价为基础确定所致。

综上,发行人蒸汽售价由发行人和热用户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根据煤炭等燃料价格的变动按照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进行调整。

(2)电力销售定价和调价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我国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以国家发改委为主的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2018 年版)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由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因此,发行人电力售价不具备独立定价权,目前仍由政府部门管理统一制定。

1)燃煤机组发电的定价和调价机制

报告期内,发行人燃煤机组电价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燃煤机组结算电价(含税) 0.4958 0.4958 0.4958


注:发行人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新建机组在环保电价审批完成前暂按 0.4788 元/千瓦时执行。

① 含环保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燃煤机组电价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 年、2018 年版)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调度
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由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
[2016]2 号)的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
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 3 分钱。调整后,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环保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5058 元;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未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 1.5 分钱、1分钱和 0.2 分钱。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 号),浙江省区域内的热电联产企业执行环保电价,SO2、NOX 和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 100mg/Nm3 和 100mg/Nm3、30mg/Nm3。报告期内,公司 SO2、烟尘排放浓度符合上述浙价资[2015]201 号文件的要求,执行脱硫电价每千瓦时 1.5 分
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 0.2 分钱。2018 年以前公司 NOX 排放浓度超过
100mg/Nm3,未超过 200 mg/Nm3,尽管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但未达到浙价资[2015]201 号文件中关于NOX 排放浓度不超过 100mg/Nm3 的要求;2018 年起公司开始运行烟气超低排放,NOX排放浓度已低于 50mg/Nm3,但执行脱硝电价尚需环保部门审批。

2021 年 1月 22 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作出《关于同意开展恒盛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1、2 号发电机组脱硝环保电价及 3 号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超低电价审核的有关意见的函》(衢环函[2021]7 号),同意发行人已建的 1 号、2 号发电机
组从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享受脱硝环保电价,本次募投项目第一阶段的 3 号发电
机组从 2019 年 8 月 1 日起享受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2021 年 5 月 24
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作出《关于同意开展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 号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超低电价审核的有关意见的函》(衢环函[2021]53 号),对发行
人本次募投项目第二阶段 4 号发电机组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脱硫、脱硝、
除尘环保电价。至此,发行人原 1号、2 号发电机组每千瓦时 1分钱的脱硝环保电价和本次募投项目发电机组的环保电价已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上网电价均按
照 0.5058 元/千瓦时执行。

② 超低排放电价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 号)的规定,对符合浙江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2016 年 1月 1 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1 分钱
(含税,下同);2016 年 1 月 1 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标
准为 0.5 分钱。

2018 年 9月 17 日,公司取得衢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同意恒盛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函》(衢环函[2018]120 号),公司锅炉超低排放项目基本符合《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文件规定,同意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并同步开展环保电价考核。

2019 年 4 月 24 日和 2020 年 4 月 15日,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已向国网衢州公
司作出《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超低排放考核结果的函》(衢环函[2019]41 号)和《关于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电机组 2019 年一至三季度超低排放考核结果的函》(衢环函[2020]32 号),衢
州市环保局已对恒盛能源 2 台 12MW 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 2018 年、2019 年
一至三季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要求国网衢州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支付超低排放电价款。2020 年 7 月 24日,公司已收到国网衢州公司按照每千瓦时0.01元标准支付的 2018年超低排放电价款。

发行人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新建的机组
已于 2019 年 3 月建成投产,2021 年 1 月 22 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
同意开展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2 号发电机组脱硝环保电价及 3 号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超低电价审核的有关意见的函》(衢环函[2021]7 号),同意发行人
本次募投项目第一阶段的 3 号发电机组从 2019 年 8 月 1 日起享受超低排放电
价。2021 年 2 月 5 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
号发电机组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9 月及 1 号、2 号发电机组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9 月环保设施运行和超低排放考核结果的函》(衢环函[2021]17 号),已对发行人原 1号、2 号及募投项目第一阶段 3号发电机组的超低排放设施进行了
考核,并要求国网衢州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支付超低排放电价款。2021 年 5月 24 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作出《关于同意开展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 号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超低电价审核的有关意见的函》(衢环函[2021]53 号),同
意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第二阶段 4 号发电机组从 2021 年 2 月 1 日起享受超低排
放电价。

2)生物质机组发电的定价和调价机制

报告期内,恒鑫电力电价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生物质机组结算电价 0.766 0.766 0.766

(含税)[注 1]

注 1:结算电价中高出浙江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报告期内执行 0.4153 元/千瓦时)的
部分即为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

注 2:2018年恒鑫电力实施高温高压技改后,原二期机组全部拆除。

① 生物质发电的定价依据和补贴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电网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因此,恒鑫电力生物质发电的上网电价主要由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共同构成。

2010 年 3月 30 日,恒鑫电力取得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
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浙价资[2010]74号),明确恒鑫电力一期工程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12MW)上网电价为 0.666 元/千瓦时(含税),并在此基础上再享受 0.01 元/千瓦时的接网工程补贴和 0.10 元/千瓦时的秸秆直燃项目临时电价补贴,该价格自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即
0.776 元/千瓦时(含税);2012 年 10 月 15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
局发布《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 号),公司 12MW 生物质发电工程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电接网
工程项目)。

2014 年 9月 23 日,恒鑫电力取得衢州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浙江恒鑫电力
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函》(衢价工[2014]78 号),明确恒鑫电力二期工程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6MW)上网电价为 0.75 元/千瓦时(含税),并在此基础上再享受 0.01 元/千瓦时的接网工程补贴,该价格自机组并网发电之日
起执行,即 0.76元/千瓦时(含税);2016年 8 月 24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 号),公司 6MW 生物质发电工程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但未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因此,报告期内恒鑫电力二期工程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实际未执行接网工程补贴,即 0.75 元/千瓦时(含税)。

2018 年 3 月,恒鑫电力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完毕(12MW 发
电机利旧不变),因原有 6MW 汽轮发电机组已拆除,衢价工[2014]78 号文不再执行,现有机组上网电价按浙价资[2010]74 号文进行结算。

随着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现阶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电需要,亟需对相关管理机制进行调整,以更好适应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现状,实现可再生能源向平价上网的平稳过渡。在此背景下,国家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
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一是确定了“以收定支”的原则,以发文日期为分界线,划分存量项目(发文日期前并网)及新增项目(发文日期后并网),并提出了存量项目按前七批名单处理直接纳入补贴名单;二是提出要开源节流,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补贴收入、减少不合规补贴需求,缓解存
量项目补贴压力;三是全面推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
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下简称“绿证”),同时研究将燃煤发电企业优先发电权、优先保障企业煤炭进口等与绿证挂钩,持续扩大绿证市场交易规模,并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推广绿证交易,企业通过绿证交易获得收入相应
替代财政补贴。2020 年 9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 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
利用小时数为 82,500 小时;自并网之日起满 15 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综上,恒鑫电力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获取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鉴于恒鑫电力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已发文公布的第 1-7 批存量项目,可直接纳入补贴名单,具备继续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资格。

② 生物质发电的调价情况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下发的《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 号)中明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项目补贴 0.01 元/千瓦时。因此,取消接
网工程补贴后,恒鑫电力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上网电价执行 0.766 元/千瓦时
(含税)。

综上,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供热、发电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1)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的前五大销售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收入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重

1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 18,486.71 35.09%

2 维达纸业 5,648.87 10.72%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2,060.52 3.91%

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 2,485.30 4.72%
3 华邦特西诺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19.40 1.56%

华邦公司小计[注] 5,365.22 10.18%

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596.95 3.03%

4 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1,102.84 2.09%

凯丰公司小计 2,699.79 5.12%

5 浙江杭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1,648.36 3.13%

2020 年度前五名合计 33,848.94 64.25%

2019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收入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重

1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 16,528.05 34.87%

2 维达纸业 5,666.09 11.95%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2,126.09 4.48%

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 1,694.24 3.57%
3 华邦特西诺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720.52 1.53%

华邦公司小计 4,540.85 9.58%

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494.10 3.15%

4 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1,031.79 2.18%

凯丰公司小计 2,525.89 5.33%

5 浙江一树纸业有限公司 1,303.90 2.75%

2019 年度前五名合计 30,564.78 64.48%

2018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收入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重

1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 13,969.13 34.22%

2 维达纸业 5,139.24 12.59%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2,217.36 5.43%

浙江亿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195.26 0.48%

3 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 1,999.15 4.90%

华邦特西诺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40.34 0.34%

华邦公司小计 4,552.11 11.15%

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401.01 3.43%

4 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1,000.69 2.45%

凯丰公司小计 2,401.70 5.88%

5 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 1,435.87 3.52%

2018 年度前五名合计 27,498.05 67.36%

注:将同一控制下的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亿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并披露,华邦特西诺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月被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控股合并,其自 2018 年 6 月起合并披露,上述公司合称“华邦公司”。

上述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未通过信托、委托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获取订单方式和执行过程以及与主要
客户交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公司生产的蒸汽以直销的模式供应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造纸、纺织印染、家居制造、食品乳业等用热企业使用,蒸汽以吨计量,按月结算,蒸汽价格采用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公司将生产的电力除自用外全部并入国家电网,销售给电力公司,实现上网后再由国家电网销售到电力终端用户,公司及恒鑫电力所发电量均不参与市场竞争,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按月结算,电力销售价格由政府部门管理统一制定。

公司热电联产业务具有较高的进入门槛,主要包括严格的准入审批、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和较高的资金和技术壁垒,具体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二)行业市场基本情况 4、行业进入的主要壁垒”相关内容。

结合上述内容,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作背景 合作开始时间
及历程

国家电网系公司电力销售

的唯一选择,公司及恒鑫

1 国网衢州公司 电力所发电量根据相关规 2009 年至今
定由国网衢州公司全额收

购。

2 维达纸业 2008 年至今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2007 年至今
浙江亿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2012 年-2018
3 年

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 客户主营业务为造纸,纸 2017 年至今
华邦特西诺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张生产工艺过程中需利用 2011 年至今
蒸汽进行烘干,因此向公

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采购蒸汽用于日常生产 2007 年至今
4 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经营。 2013 年至今
5 浙江杭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1 年至今
6 浙江一树纸业有限公司 2017 年至今
7 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 2010 年至今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获取订单方式及执行过程情况如下:

对于电力客户,公司及恒鑫电力获取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分别与电力公司签署《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所生产的电力根据相关规定除自用外全部并入国家电网,销售给电力公司,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的电价和每月按经双方确认的计量点抄表电量作为电费结算依据,《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续签。

对于蒸汽客户,公司作为园区内集中供热热源点在热半径范围内向客户供应蒸汽,新客户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用汽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公司与客户接洽,双方协商确定用汽需求后公司与客户签订《热网供汽协议》,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园区文件确定的蒸汽价格和每月经双方确认的用汽量抄表数作为蒸汽款的结算依据,《热网供汽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到期续签。

综上,公司现有热电联产业务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生产的电力由电网公司全额收购,蒸汽系下游用汽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能源,公司和客户保持稳定、持续的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5、发行人电力、蒸汽产品的额度或总量限制情况

(1)电力产品的额度或总量限制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发布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 号),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限制,电网企业要优先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确保机组与送出工程同步投产。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2016]625号),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此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分别与电力公司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中未涉及有关电力产品额度或总量限制的条款。

因此,发行人销售的电力产品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不存在额度或总量限制。

(2)蒸汽产品的额度或总量限制情况

发行人作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集中供热热源点,属于园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发行人在供热半径范围内根据客户的用热需求供应蒸汽,保障园区集中
供热系统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热网供汽协议》均未涉及有关蒸汽产品额度或总量限制的条款。

因此,发行人销售的蒸汽产品仅受产能、供热半径和下游客户需求限制,不存在其它额度或总量限制。

(五)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

1、公司主营业务成本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主要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报告期内按照业务类别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燃煤热电联产 28,712.63 78.61% 25,288.22 78.15% 22,913.18 76.86%

生物质热电联产 6,480.48 17.74% 6,493.21 20.07% 6,091.48 20.43%

其他 1,334.02 3.65% 578.54 1.79% 807.70 2.71%

合计 36,527.13 100.00% 32,359.96 100.00% 29,812.37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燃煤热电联产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6.86%、78.15%及 78.61%,生物质热电联产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0.43%、20.07%及 17.74%,占比基本保持稳定。

2、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

公司热电联产主要原材料耗用为煤炭和生物质燃料。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项目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金额 本比重 金额 本比重 金额 本比重

燃煤热电联产 22,165.14 60.68% 19,939.19 61.62% 18,748.05 62.89%
主要原材料

其中:煤炭消 21,754.71 59.56% 19,641.96 60.70% 18,592.98 62.37%
耗成本

生物质热电联 4,833.17 13.23% 4,730.84 14.62% 4,252.96 14.27%
产主要原材料

其中:生物质 4,800.88 13.14% 4,700.27 14.52% 4,201.81 14.09%
燃料消耗成本

主要原材料 26,998.31 73.91% 24,670.03 76.24% 23,001.01 77.15%
合计


3、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煤炭与生物质燃料采购成本、采购数量和采购单价情况如下: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项目 数量 变动 数量 变动 数量

/金额 幅度 /金额 幅度 /金额

煤炭采购成本 24,510.35 27.22% 19,266.61 6.47% 18,096.10
(万元)

煤炭采购量 39.92 20.78% 33.05 17.45% 28.14
(万吨)

煤炭采购均价 614.04 5.33% 582.99 -9.34% 643.05
(元/吨)

生物质燃料采购成 4,712.28 -2.06% 4,811.29 5.92% 4,542.25
本(万元)

生物质燃料采购量 16.64 7.28% 15.51 8.80% 14.26
(万吨)

生物质燃料采购均 283.21 -8.68% 310.12 -2.65% 318.56
价(元/吨)

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原因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二、盈利能力分析 (三)营业成本的要素分析 和(四)毛利率分析”。
4、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

(1)前五名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商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商采购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采购原材料 采购金额 占采购总额比
[注 1] 例[注 2]

2020 年度

开庆能源及其关联公司[注 3] 煤炭 9,101.83 28.18%

中恒煤炭及其关联公司 [注 4] 煤炭 8,782.45 27.19%

永嘉燃料 煤炭 6,196.30 19.18%

遂昌小元家庭农场及其关联经济组织 生物质燃料 2,194.78 6.79%
[注 5]

常山县华顺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 生物质燃料 1,825.88 5.65%
合作社[注 6]

合计 28,101.23 87.00%

2019 年度

永嘉燃料 煤炭 5,757.81 21.93%

开庆能源及其关联公司 煤炭 5,663.08 21.57%


供应商名称 采购原材料 采购金额 占采购总额比
[注 1] 例[注 2]

中恒煤炭及其关联公司 煤炭 4,046.67 15.41%

常山县华顺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 生物质燃料 2,108.07 8.03%
合作社

龙游格群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合 生物质燃料 1,329.94 5.07%
作社[注 7]

合计 18,905.57 72.02%

2018 年度

永嘉燃料 煤炭 8,593.72 34.57%

中恒煤炭及其关联公司 煤炭 5,534.52 22.26%

巨化能源 煤炭 3,362.73 13.53%

龙游格群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合 生物质燃料 2,118.41 8.52%
作社

常山县华顺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 生物质燃料 1,142.83 4.60%
合作社

合计 20,752.21 83.47%

注 1:上述采购金额包括了期末采购暂估金额。

注 2:上述采购总额为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金额合计,不包括工程和设备的采购。

注 3:开庆能源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宁波开庆能源有限公司以及台州市人杰物资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同属于张保庆、贺礼琴夫妻二人控制。

注 4:江西省中恒煤炭有限公司、江西省申能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同为实际控制人龚卸新、董珊红夫妻及其儿子龚子健控制,此处采购金额合并披露。

注 5:遂昌小元家庭农场、遂昌仙云家庭农场、遂昌毛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多家经济组织均以自然人徐根水作为经纪人和联络人,为使投资人更全面了解信息,将其采购金额合并披露。

注 6:常山县华顺竹木专业合作社、常山县迪迪竹木专业合作社、常山县华吉竹木专业合作社、常山县小海竹木专业合作社、常山县张义竹木专业合作社等 5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自然人马店华作为经纪人和联络人,为使投资人更全面了解信息,将其采购金额合并披露。

注 7:龙游凤起竹木专业合作社、龙游格群竹木专业合作社、龙游海锦竹木专业合作社、龙游品章竹木专业合作社等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自然人金雄军作为经纪人和联络人,为使投资人更全面了解信息,将其采购金额合并披露。

(2)前五名煤炭供应商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煤炭供应商采购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采购原材料 采购金额 占煤炭采购总
额比例

2020 年度

开庆能源及其关联公司 煤炭 9,101.83 37.13%

中恒煤炭及其关联公司 煤炭 8,782.45 35.83%

永嘉燃料 煤炭 6,196.30 25.28%


供应商名称 采购原材料 采购金额 占煤炭采购总
额比例

宁波釜悦能源有限公司 煤炭 429.77 1.75%

合计 24,510.35 100.00%

2019 年度

永嘉燃料 煤炭 5,757.81 29.88%

开庆能源及其关联公司 煤炭 5,663.08 29.39%

中恒煤炭及其关联公司 煤炭 4,046.67 21.00%

宁波博捷能源有限公司 煤炭 1,316.98 6.84%

浙江锦泰贸易有限公司 煤炭 1,169.16 6.07%

合计 17,953.70 93.18%

2018 年度

永嘉燃料 煤炭 8,593.72 47.49%

中恒煤炭及其关联公司 煤炭 5,534.52 30.58%

巨化能源 煤炭 3,362.73 18.58%

开庆能源及其关联公司 煤炭 605.12 3.34%

合计 18,096.10 100.00%

(3)前五名生物质燃料供应商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生物质供应商采购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采购原材料 采购金额 占生物质采购
总额比例

2020 年度

遂昌小元家庭农场及其关联经济组织 生物质燃料 2,194.78 46.58%

常山县华顺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 生物质燃料 1,825.88 38.75%
合作社

龙游格群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合 生物质燃料 272.64 5.79%
作社

金华市婺城区虞锦生木材加工厂 生物质燃料 91.60 1.94%

陈惠明(个体工商户) 生物质燃料 81.19 1.72%

合计 4,466.09 94.78%

2019 年度

常山县华顺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 生物质燃料 2,108.07 43.82%
合作社

龙游格群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合 生物质燃料 1,329.94 27.64%
作社

遂昌小元家庭农场及其关联经济组织 生物质燃料 867.60 18.03%


供应商名称 采购原材料 采购金额 占生物质采购
总额比例

龙游县余胜占家庭农场及其关联组织 生物质燃料 288.71 6.00%
[注]

金华市婺城区虞锦生木材加工厂 生物质燃料 30.12 0.63%

合计 4,624.44 96.12%

2018 年度

龙游格群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合 生物质燃料 2,118.41 46.64%
作社

常山县华顺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 生物质燃料 1,142.83 25.16%
合作社

遂昌小元家庭农场及其关联经济组织 生物质燃料 422.91 9.31%

龙游县余胜占家庭农场及其关联组织 生物质燃料 371.07 8.17%

王连松 生物质燃料 14.78 0.33%

合计 4,070.00 89.60%

注:龙游县余胜占家庭农场、龙游双龙种粮专业合作社均为自然人余胜占作为经纪人 和联络人,为使投资人更全面了解信息,将其采购金额合并披露。

煤炭和生物质燃料是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 总金额的比重较高。公司采购的煤炭为标准化的大宗商品,公司除长期稳定合 作的煤炭供应商外,每批次采购时也会进行市场化比价,根据供应商的综合报 价、供货实力和合作背景等因素确定,不存在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况。

上述其他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 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也未通过信托、委托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

5、煤炭采购主要供应商

(1)供应商基本情况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 主营业务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人民币)

1 永嘉燃料 1988-01-05 浙江省温州市 煤炭批发经营 700 万元 国 家 财 政 局
永嘉县 100%

2 中恒煤炭 2017-02-10 江西省上饶市 煤炭批发及销售 500 万元 龚子健 60%、
铅山县 董珊红 40%

3 开庆能源 2019-03-04 宁波市大榭开 煤炭批发 1,000 万元 贺礼琴 80%、
发区 林辉兴 20%

4 台州市人杰物 2003-02-25 台州市椒江区 煤炭销售 1,610 万元 张保庆 60%、
资有限公司 贺劲峰 40%;

5 巨化能源 2013-05-23 舟山市定海区 煤炭、化工原料 5,000 万元 巨化集团有限公
临城街道 矿产品等批发 司 100%

6 江西省申能煤 2019-07-18 江西省上饶市 煤炭批发及销售 1,000 万元 龚子健 60%、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 主营业务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人民币)

炭贸易有限公 铅山县 董珊红 40%


注:永嘉燃料为非公司制全民所有制企业。

公司采购的煤炭为标准化的大宗商品,公司除长期稳定合作的煤炭供应商 外,每批次采购时也会进行市场化比价,根据供应商的综合报价、供货实力和 合作背景等因素确定,不存在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况。上述煤炭供应商与发行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主要供应商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煤炭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煤炭采购比重的变化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作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历史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永嘉燃料 2010 年开始 6,196.30 25.28 5,757.81 29.88 8,593.72 47.49

中恒煤炭及其关 2015 年开始 8,782.45 35.83 4,046.67 21.00 5,534.52 30.58
联公司[注 1]

开庆能源及其关 2018 年开始 9,101.83 37.13 5,663.08 29.39 605.12 3.34
联公司[注 2]

巨化能源 2018 年开始 - - - - 3,362.73 18.58

合计 24,080.58 98.25 15,467.56 80.27 18,096.10 100.00

注 1:报告期内,中恒煤炭及其关联公司包括江西省中恒煤炭有限公司和江西省申能
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同为实际控制人龚卸新、龚子健控制,此处采购金额合并披 露。

注 2:开庆能源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宁波开庆能源有限公司以及台州市人杰物资有限公
司,上述两家公司同属于张保庆、贺礼琴夫妻二人控制,此处采购金额合并披露。

报告期内,永嘉燃料、中恒煤炭为公司的主要煤炭供应商,各年度采购额 占比均较高,在保证煤炭稳定供应及质量可靠的前提下,公司也积极通过市场 询价和比选优化煤炭供应商结构,降低煤炭采购成本。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煤 炭供应商构成有所变动,并出现了部分合作年限较短的供应商,如巨化能源、 宁波博捷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锦泰贸易有限公司等。

报告期煤炭采购前五名供应商变动原因:

1)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的变动情况

变动情况 供应商名称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进入前五名的 宁波博捷能源有 2019 年宁波博捷能源有限公司参与了公司部分批次煤炭
供应商 限公司 采购的报价,比价后获取订单,并进入了 2019 年煤炭


变动情况 供应商名称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采购前五名供应商。

浙江锦泰贸易有 2019 年浙江锦泰贸易有限公司参与了公司部分批次煤炭
限公司 采购的报价,比价后获取订单,并进入了 2019 年煤炭
采购前五名供应商。

退出前五名的 巨化能源 2019 年参与部分批次的煤炭采购报价,因报价较高,未
供应商 能选中,退出了煤炭采购前五名供应商。

2)2020 年度较 2019年度的变动情况

变动情况 供应商名称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0 年 9 月宁波釜悦能源有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清仓出
进入前五名的 宁波釜悦能源有 售,比价后获取订单,虽采购量很少,但因公司煤炭供
供应商 限公司 应商较为集中,因此进入了 2020 年煤炭采购前五名供
应商。

宁波博捷能源有 2020 年参与了公司部分批次煤炭采购的报价,因报价较
退出前五名的 限公司 高,未能选中,退出了煤炭采购前五名供应商。

供应商 浙江锦泰贸易有 2020 年参与了公司部分批次煤炭采购的报价,因报价较
限公司 高,未能选中,退出了煤炭采购前五名供应商。

(3)煤炭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煤炭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走势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2020 年度 变动 2019 年度 变动 2018 年度
比例 比例

恒盛能源煤炭采购均价[注 1] 614.04 5.33 582.99 -9.34 643.05

恒盛能源煤炭采购均价 614.30 3.37 594.29 -8.71 651.02
(折算 5,000 大卡)[注 1]

秦皇岛港动力煤离岸平仓价[注 2] 496.43 -2.79 510.66 -4.95 537.28

曹妃甸港动力煤离岸平仓价[注 2] 495.91 -2.75 509.92 -4.91 536.23

宁波港动力煤库提价[注 2] 555.12 -0.45 557.62 -10.12 620.44

注 1:恒盛能源煤炭采购均价系全年平均采购价,为不含税价格。

注 2:秦皇岛港动力煤离岸平仓价、曹妃甸港动力煤离岸平仓价和宁波港动力煤库提价系根据 WIND资讯计算的月度均价计算的年度平均价格,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由上表可知,2018 年度至 2019 年度,发行人煤炭采购价格的变动趋势与
秦皇岛港/曹妃甸港动力煤离岸平仓价以及宁波港动力煤库提价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宁波港动力煤库提价包含了煤炭海运费和港杂费等费用,计算口径与发行人煤炭采购价格更相似,因此 2019 年煤炭采购均价的变动幅度与发行人更为接近。

2020 年度,秦皇岛港动力煤的离岸平仓价呈现下降趋势,但公司煤炭采购均价却有所上升,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年初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煤炭运输成本快速上涨。恒盛能源自
2020年 1月 18 日开始暂停供热并进行设备检修,至 2020 年 2 月 10日起逐渐恢
复供热,并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全面复工复产。停产检修前,公司的煤炭库存
量较低,仅 8,704.72 吨,为了保障园区企业复工复产的用汽需求,公司在恢复供热后,逐渐加大了煤炭的采购量,但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和春节假期延长的叠加影响,煤炭的物流运输成本上升较快,并持续至 2020 年 3月。

另一方面,2020 年 11 月以来,环保监管力度加大对煤炭生产影响较大,
冬季浙江省用电负荷屡创历史新高,电煤需求增长较快,短期内造成了煤炭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使得浙江区域煤炭采购价快速上涨,超过了秦皇岛动力煤指数的增幅。

2020 年度公司煤炭采购价格对比图如下:

综上,结合可比市场价,除 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的特殊因素影响以及年末浙江区域煤炭价格因短缺而上涨过快外,公司的煤炭采购价格和国内主要货运港口煤炭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采购价格公允。

(4)不同煤炭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向主要煤炭供应商采购煤炭的价格受不同时点秦皇岛煤炭价格波动、煤炭热值、水分含量以及运费等因素的影响,主要情况如下:1)因秦皇岛煤炭价格每月有波动,不同价格时点及采购量的变化影响年平均采购单价;2)同等情况下,热值越高的煤炭采购价越高;3)煤炭供应商的报价中会包含海运费、
港杂费和陆运费等其他费用,公司煤炭采购价格的变动也会受到运费变化等因 素的影响。

1)2018 年度,不同煤炭供应商采购价格变动分析

单位:元/吨、吨、万元

全年采 采购价 化验平均 占当期煤
供应商 购均价 格差异 热值区间 采购量 采购额 炭采购额
(大卡/千克) 比重

永嘉燃料 668.36 +3.94% 4977~5317 128,579.14 8,593.72 47.49%

中恒煤炭 652.65 +1.49% 4842~5014 84,800.72 5,534.52 30.58%

巨化能源 579.32 -9.91% 4762~4998 58,046.05 3,362.73 18.58%

合计 - - - 271,425.91 17,490.97 96.65%

公司全年采购均价 643.05

2018 年度,公司向永嘉燃料、中恒煤炭采购的煤炭价格较当期煤炭平均价
格略高,主要系采购煤炭的热值较高,其平均采购价格高于其他煤炭供应商; 公司向巨化能源采购的煤炭均价低于其他煤炭供应商,具体分析如下:

2018 年公司向巨化能源采购的煤炭平均价格较低,如公司向其采购量较大
的 4月批次的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吨、万元

批次结 批次平均发 批次平均全

合同签订时间 供应商 算价格 热量(大卡 水分指标 采购量 采购金额
/千克)

2018 年 4 月 巨化能源 537.82 4813 20.31% 22,732.77 1,222.62

该批次煤炭的热值较低,水分较高,煤炭品质相对偏低,但对公司生产的 影响并不大,因此双方协商该批次煤炭的采购合同价格较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偏 低。除该批次采购外,公司向巨化能源采购煤炭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差异较 小。

2)2019 年度,不同煤炭供应商采购价格变动分析

单位:元/吨、吨、万元

全年采 采购价 化验平均 占当期煤
供应商 购均价 格差异 热值区间 采购量 采购额 炭采购额
(大卡/千克) 比重

永嘉燃料 602.48 +3.34% 4966~5074 95,568.77 5,757.81 29.88%

中恒煤炭 577.51 -0.94% 4775~4811 70,071.41 4,046.67 21.00%

开庆能源 578.12 -0.84% 4770~4967 97,956.16 5,663.08 29.39%

合计 - - - 263,596.34 15,467.56 80.27%


全年采 采购价 化验平均 占当期煤
供应商 购均价 格差异 热值区间 采购量 采购额 炭采购额
(大卡/千克) 比重

公司全年采购均价 582.99

2019 年度,不同煤炭供应商采购价格差异较小,不同煤炭供应商采购价格
的差异主要与其每批次采购的煤炭化验热值等指标有关。

3)2020 年度,不同煤炭供应商采购价格变动分析

公司主要煤炭供应商采购明细及占煤炭总采购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吨、万元

采购 采购价 化验平均 采购额
供应商 均价 格差异 热值区间 采购量 采购额 占比
(大卡/千克)

永嘉燃料 578.70 -5.75% 4916-5081 107,072.48 6,196.30 25.28%

开庆能源 591.97 -3.59% 4773-4910 153,754.06 9,101.83 37.13%

中恒煤炭 670.19 9.15% 5162-5231 131,043.70 8,782.45 35.83%
及其关联公司

合计 - - - 391,870.24 24,080.58 98.25%

公司全年采购均价 614.04

2020 年,公司向开庆能源采购的煤炭热值较低,但向其采购的平均价格较
永嘉燃料略高,主要系向开庆能源部分采购合同签署时受到春节假期和疫情导
致煤炭涨价的影响,其中价格较高的采购批次如下:

单位:万吨、万元

合同签订时间 批次结算 采购量 采购金额 煤炭入库时间

价格

2020 年 1 月 635.04 19,327.17 1,227.35 2020 年 1 月-2 月

2020 年 2 月 631.66 20,673.50 1,305.85 2020 年 3 月-4 月

2020 年度,公司向中恒煤炭及其关联公司采购的煤炭价格较当期煤炭平均
价格略高,主要一方面系采购煤炭的热值较高,另一方面 2020 年第四季度采购
批次较多,而 2020 年 11 月和 12 月煤炭采购价格处于全年最高水平,使得其平
均采购价格高于公司全年采购均价,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吨、吨、万元

批次结算 批次平均 批次平均全

合同签订时间 价格 发热量 水分指标 结算量 采购金额

(大卡/千克)

2020 年 10 月 655.23 5228 16.11% 8,414.78 551.36

2020 年 10 月 670.26 5231 16.69% 18,997.95 1,273.36


批次结算 批次平均 批次平均全

合同签订时间 价格 发热量 水分指标 结算量 采购金额

(大卡/千克)

2020 年 11 月 731.51 5179 17.90% 32,367.50 2,367.70

2020 年 12 月 804.04 5162 18.15% 21,200.68 1,704.63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煤炭的年平均单价有一定差

异,主要系不同时点秦皇岛煤炭价格波动、煤炭热值、水分含量以及运费有所

不同所致,公司与各煤炭主要供应商均按照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价格异常,

采购价格公允。

6、生物质采购主要供应商

(1)供应商基本情况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 法定代表 主营业务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人/经营者 (人民币)

常山县张义 衢州市常山 生物质材料 王清 20%;张义 20%;
1 竹木专业合 2015-07-23 县青石镇九 张义 的收购和销 50 万元 陈优美 20%;叶雨林
作社 龙山村 售 20%;汪国形 20%

常山县华吉 衢州市常山 生物质材料 张 龙 20% ; 陈 美 艳
2 竹木专业合 2015-04-17 县青石镇九 张龙 的收购和销 50 万元 20%;严成 20%;严李
作社 龙山村 售 仁 20%;严史高 20%

常山县小海 衢州市常山 生物质材料 马孝海 20%;周剑斌
3 竹木专业合 2015-07-27 县金川街道 马孝海 的收购和销 50 万元 20%;周旭华 20%;周
作社 蒋家村 售 爱芳 20%;严富寿 20%

常山县华顺 衢州市常山 生物质材料 马店华 20%、卫志平
4 竹木专业合 2009-07-22 县青石镇水 马店华 的收购和销 25 万元 20%、郑德志 20%、徐
作社 南村 售 芝 仁 20% 、 郑 德 顺
20%

常山县迪迪 衢州市常山 生物质材料 张 迪 20% ; 周 黎 明
5 竹木专业合 2015-07-23 县金川街道 张迪 的收购和销 50 万元 20%;周刚民 20%;严
作社 蒋家村 售 江中 20%;叶直中 20%

龙游格群竹 衢州市龙游 生物质材料 何晓东 20%;胡文彬
6 木专业合作 2012-05-04 县罗家乡陆 何晓东 的收购和销 5 万元 20%;金品章 20%;金
社 村村 售 雄军 20%;詹茂宾 20%

龙游海锦竹 衢州市龙游 生物质材料 何晓东 20%;应世伟
7 木专业合作 2010-11-17 县罗家乡罗 金圣棋 的收购和销 50 万元 20%;翁海金 20%;金
社 家村 售 雄军 20%;金圣棋 20%

龙游品章竹 衢州市龙游 生物质材料 何晓东 20%;胡文彬
8 木专业合作 2012-05-04 县罗家乡芰 金品章 的收购和销 5 万元 20%;金品章 20%;金
社 塘金村 售 雄军 20%;詹茂宾 20%

龙游凤起竹 衢州市龙游 生物质材料 何晓东 20%;胡文彬
9 木专业合作 2012-05-04 县罗家乡芰 刘冬凤 的收购和销 5 万元 20%;刘冬凤 20%;金
社 塘金村 售 品章 20%;詹茂宾 20%

遂昌竹海农 丽水市遂昌 生物质材料 吴可宗 20%;邓大春
10 副产品专业 2012-03-26 县三仁乡小 吴可宗 的收购和销 20 万元 20%;谢金和 20%;罗
合作社 忠村 售 锦鹏 20%;苏水英 20%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 法定代表 主营业务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人/经营者 (人民币)

遂昌绿鑫材 丽水市遂昌 生物质材料

11 料加工中心 2019-08-29 县妙高街道 徐利飞 的收购和销 - 徐利飞 100%



遂昌仙云家 丽水市遂昌 生物质材料

12 庭农场 2017-03-17 县北界镇大 徐仙云 的收购和销 - 徐仙云 100%

谷岭村 售

遂昌君元家 丽水市遂昌 生物质材料

13 庭农场 2016-12-12 县云峰街道 程君 的收购和销 - 程君 100%

银都村 售

遂昌齐家家 丽水市遂昌 生物质材料

14 庭农场 2019-09-16 县云峰街道 杨叶香 的收购和销 - 杨叶香 100%

下马头村 售

遂昌小元家 丽水市遂昌 生物质材料

15 庭农场 2016-12-12 县北界镇大 徐根水 的收购和销 - 徐根水 100%

谷岭村 售

遂昌三剩物 丽水市遂昌 生物质材料

16 树材料经营 2020/6/16 县云峰街道 蓝丽娟 的收购和销 - 蓝丽娟 100%

部 毛田村大栗 售

山 29 号

遂昌毛田农 丽水市遂昌 生物质材料 程朱长、程君、蓝智
17 副产品专业 2015/5/28 县云峰街道 程朱长 的收购和销 60 万元 军、蓝福有、雷樟海、
合作社 毛田村大栗 售 雷建军各占出资额的
山 1/6。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生物质燃料主要为龙游县及周边 50 公里范围内的农

林废弃物,来自于龙游县、常山县、衢州市周边、遂昌县、金华市周边等区

域。

报告期内,上述主要生物质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供应商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质燃料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生物质燃料采购比重

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作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历史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常山县华顺竹木专 2009 年

业合作社及其关联 开始 1,825.88 38.75% 2,108.07 43.82% 1,142.83 25.16%

合作社[注 1]

龙游格群竹木专业 2011 年

合作社及其关联合 开始 272.64 5.79% 1,329.94 27.64% 2,118.41 46.64%

作社[注 2]

遂昌小元家庭农场 2010 年 2,194.78 46.58% 867.60 18.03% 422.91 9.31%

及其关联合作社或 开始


合作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历史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家庭农场[注 3]

合计 4,293.29 91.11% 4,305.61 89.49% 3,684.15 81.11%

注 1:常山县华顺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合作社均以自然人马店华作为经纪人和联络人,合作历史以关联合作社中最早与公司产生业务往来的时间计算。

注 2:龙游格群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合作社均以自然人金雄军作为经纪人和联络人,合作历史以关联合作社中最早与公司产生业务往来的时间计算。

注 3:遂昌小元家庭农场及其关联经济组织均以自然人徐根水作为经纪人和联络人,合作历史以关联经济组织中最早与公司产生业务往来的时间计算。

公司与主要生物质燃料供应商的合同签署以及燃料供应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主要供应燃料 是否签署年度框架采购协议

常山县华顺竹木专业合作社及 薪材碎料、其他农林三剩 是

其关联合作社 物等

龙游格群竹木专业合作社及其 薪材碎料、其他农林三剩 是

关联合作社 物等

遂昌小元家庭农场及其关联合 薪材碎料、树枝、其他农 是

作社或家庭农场 林三剩物等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单家生物质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生物质采购额50%的情形,公司逐步拓宽生物质燃料采购区域,增加生物质燃料供应商的数量,降低对个别生物质燃料供应商的依赖。

1)生物质燃料采购金额波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向生物质燃料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原因为:

① 公司生物质燃料最终来源均为农户,农户的经营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不稳定性;

② 农户销售农林废弃物为其增加创收的一个途径,因此,部分供应商会因为有更好的机遇而放弃农林废弃物的收集和销售业务,而转做其他利润更高的业务。

2)生物质燃料主要供应商变动原因

①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的变动情况

2019 年前五大供应商中生物质燃料供应商不存在变化。

②2020 年度较 2019年度的变动情况


变动情况 供应商名称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遂昌小元家庭农场及 该供应商一直系公司生物质燃料的主要供应商之

进入前五 其关联合作社或家庭 一,因采购金额的变动之前未出现在前五大供应商
的供应商 农场 之列,2020 年度,随着采购金额的增加,进入前五
名供应商。

退出前五 龙游格群竹木专业合 合作社成员内部决定选择利润水平更高的造纸用废
的供应商 作社及其关联合作社 旧木料的销售业务,减少向生物质电厂出售农林废
弃物业务,退出前五名供应商。

(3)生物质燃料采购价格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质燃料采购价格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吨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类别 变动 变动

单价 幅度 单价 幅度 单价

薪材碎料 323.61 -7.54% 350.01 -8.17% 381.15

树枝、树皮 201.48 3.35% 194.94 3.71% 187.97

毛竹 271.37 -0.29% 272.16 -2.61% 279.44

灌木(疫木) 237.03 7.56% 220.37 2.21% 215.60

其他农林三剩物 273.41 -2.26% 279.73 0.79% 277.54

年度平均价格 283.21 -8.68% 310.12 -2.65% 318.56

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受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市场供求状况影响,同时公司根据自身原材料的储存情况及时调整收购价格,以保证燃料供应的充足和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各种燃料制定了适用于所有供应商的标准采购单价和相应的验收标准,根据验收标准扣除水分和杂质后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1)公司生物质燃料采购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如下:

① 近几年龙游县域环保超标的中小生物质锅炉加速淘汰,杭金衢高速公路(G60)二期拓宽改扩建,周边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燃料的整体供应量有所增长;

② 龙游地区周边 50 公里左右范围内的生物质电厂主要包括浙江虎霸集团
江山石煤综合利用热电有限公司、丽水赛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及兰溪热电。兰溪热电已于 2019 年关停,造成了周边地区的生物质燃料需求量有所下降。另一方面,龙游县周边的生物质电厂在春节期间停产检修和新冠疫情延期复工的影响下,2020 年一季度的生产受到影响,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对周边地区生物质燃料的需求。龙游及周边地区生物质燃料供应商陆续加入恒鑫电力生物质燃料
的供应市场,促使生物质燃料市场供大于求,燃料收购价格进一步下降。

2)薪材碎料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薪材碎料按照测量体积的方式结算重量,公司收购该部分材料的价格逐年有所降低,具体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8 年初
价格 价格 价格 价格

马店华作为经纪人 82 元/立方 88 元/立方 100 元/立方 105 元/立方
的合作社

金雄军作为经纪人 82 元/立方 88 元/立方 100 元/立方 105 元/立方
的合作社

徐根水作为经纪人 82 元/立方 87 元/立方、82 无 无

的合作社 元/立方

其他供应商 82 元/立方 88 元/立方 100 元/立方 105 元/立方

公司采购的薪材碎料主要由较为成熟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供应,为了避免不同的供应商之间串货,对其收购价格保持一致。2019 年由于兰溪热电关停,周边供应商转而向恒鑫电力供货,并以低于恒鑫电力当时的燃料收购价格进入市场,经过一段期间的竞争性比价,多方供应商最终统一于 2020 年 5 月全部接受价格调整为 82 元/立方。

公司对薪材碎料的收购价格变化使得公司的采购结算价格有所下降,具体分主要供应商的结算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供应商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单价 变动 单价 变动 单价 变动

马店华作为经纪人 321.04 -9.28% 353.89 -7.51% 382.62 -1.29%
的合作社

金雄军作为经纪人 318.86 -9.48% 352.26 -9.50% 389.22 -1.24%
的合作社

徐根水作为经纪人 320.02 -1.00% 323.26 - - -
的合作社

供应商平均采购 323.61 -7.54% 350.01 -8.17% 381.15 -0.02%
价格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薪材碎料收购价格的变化主要系由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所致。

3)树枝、树皮价格变动情况

树枝、树皮类燃料主要包括树枝、树皮、树根等农林废弃物,该部分燃料主要为新鲜材料,水分偏高,收购价格处于较低水平,报告期内公司对该类生
物质燃料的收购价格较为稳定。

(4)毛竹价格变动情况

恒鑫电力在投料时会掺入少量毛竹类材料,该类材料主要为粉状燃料,有助于提高锅炉燃烧效率,该类材料市场需求量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对该类材料的收购价格呈现下降趋势。

(5)灌木(疫木)价格变动情况

恒鑫电力为浙江省林业厅许可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利用企业(浙林防许准[2017]9 号),负责接收周边山林中疫木。该类疫木类生物质燃料为松树材质,燃烧热值较高,但该部分燃料数量有限,2019 年公司为了增加该部分燃料的收购量,提高了对疫木的收购价格。

公司所采购的生物质燃料并无公开的市场报价,而是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确定。公司的生物质燃料采购价格与周边同行业电厂的类似燃料的收购价格差异较小,采购价格公允。

7、发行人劳务采购情况

(1)劳务采购的主要内容、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生产相关的劳务采购主要包括煤炭装卸搬运、煤渣装车和生物质原料切片、装卸、送料等辅助性工作,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期间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营业成本的
比重

2020 年 143.10 0.39%
龙游亚刚装卸服 2019 年 煤炭装卸搬运服 125.72 0.39%
务部 务

2018 年 111.97 0.38%

龙游宋琪装卸服 2020 年 197.11 0.54%
务部/龙游张异 2019 年 生物质材料切片 148.09 0.46%
装卸服务部 及装卸服务

2018 年 106.27 0.36%

龙游平明保洁服 2020 年 66.42 0.18%
务部/龙游温馨 2019 年 生物质材料送 62.35 0.19%
保洁服务部 料、保洁等服务

2018 年 42.02 0.14%

2020 年 406.63 1.11%
劳务采购合计 2019 年 - 336.16 1.04%
2018 年 260.26 0.87%


注:龙游县宋琪装卸服务部、龙游张异装卸服务部受同一控制人张宋琪、张异父子控制,故金额合并披露;龙游平明保洁服务部、龙游温馨保洁服务部受同一控制人王小明、李一平夫妻二人控制,故金额合并披露。

上述劳务采购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劳务采购的主要供应商及结算方式

1)煤炭装卸劳务

① 采购主要模式和结算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就部分操作简易、生产辅助性的工作,与劳务供应商签订劳务采购合同,由劳务供应商使用公司的行车、煤斗、铲车等机器设备,负责组织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发行人按照工作量与劳务供应商进行劳务费用结算,该类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煤炭的搬运与装卸、煤炭的堆高、外销灰渣的装车等。

发行人每月与劳务供应商结算工作量,并于次月 10 日前收到发票后支付,年底之前将当年劳务款项全部结清。结算方式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

② 劳务采购供应商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龙游亚刚货物装卸服务部

地址 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 -

经营者 余志刚

成立日期 2012 年 1 月 5 日

经营范围 货物装卸服务

2)生物质原料切片、装卸劳务

① 采购主要模式和结算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就部分操作简易、生产辅助性的工作,与劳务供应商签订劳务采购合同,由劳务供应商使用公司的切片机、抓机等机器设备,并负责组织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发行人按照工作量与劳务供应商进行劳务费用结算,工作主要包括枝、块状生物质原料的切片及切割;厂区内需切片破碎原料的堆垛、搬运等。

恒鑫电力每月与劳务供应商结算工作量,于次月 10 日前收到发票后支付,
年底之前将当年劳务款项全部结清。结算方式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

② 劳务采购供应商基本情况

A、龙游宋琪装卸服务部

单位名称 龙游宋琪装卸服务部

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塔石镇双联新村下倪自然村 17 号(自主申报)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 -

经营者 张荣琪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月 24 日

经营范围 装卸搬运服务

B、龙游张异装卸服务部

单位名称 龙游张异装卸服务部

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夏峰村招商路 49 号(自主申报)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 -

经营者 张异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4 日

经营范围 装卸服务

3)生物物质原料送料、保洁劳务

① 采购主要模式和结算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就部分操作简易、生产辅助性的工作,与劳务供应商签订劳务采购合同,由劳务供应商使用公司的皮带机、铲车等机器设备,并负责组织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发行人按照工作量与劳务供应商进行劳务费用结算,工作主要包括完成生物质燃料的送料工作、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相关区域的卫生、清洁等工作。恒鑫生产车间的保洁的劳务自2017年 5 月开始委托劳务供应商执行,生物质燃料送料的劳务自 2018年 3月高温高压机组技改实施后开始委托劳务供应商执行。

恒鑫电力每月与劳务供应商结算工作量,于次月 10 日前收到发票后支付,年底之前将当年劳务款项全部结清。结算方式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

② 劳务采购供应商基本情况

A.龙游平明保洁服务部


单位名称 龙游平明保洁服务部

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塔石镇王村村 116 号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 -

经营者 王小明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24 日

经营范围 保洁、人力装卸服务

B.龙游温馨保洁服务部

单位名称 龙游温馨保洁服务部

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塔石镇双联新村王村自然村 116 号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 -

经营者 李一平

成立日期 2018 年 6 月 25 日

经营范围 保洁服务

8、非法人供应商的交易情况

(1)煤炭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煤炭供应商中无非法人供应商的情形。

(2)生物质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生物质燃料情况及采购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生物质燃料采购额 4,712.28 4,811.29 4,542.25

非法人采购金额 1,835.71 1,248.53 1,092.97

其中: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 1,667.56 1,079.20 606.68
资企业

农户个人 168.14 169.33 486.30

非法人采购占生物质燃料采 38.96% 25.95% 24.06%
购比重

非法人采购占营业成本比重 5.03% 3.86% 3.67%

注: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主要采取以家庭农场等组织形式。

报告期内,公司向非法人采购生物质燃料,主要是向以家庭农场为主的非法人单位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非法人采购生物质燃料的金额分别为
1,092.97 万元、1,248.53 万元和 1,835.71 万元,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生物质燃料占生物质燃料采购额的比重分别为 24.06%、25.95%及 38.96%;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3.67%、3.86%及 5.03%。

公司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生物质燃料的主要原因为:公司生物质燃料主要包括林业三剩物、农业废弃物等,公司所处龙游县及周边的常山县、遂昌县森林覆盖率高,林业资源丰富,龙游县周边的农户为了响应政策,减轻农林废弃物燃烧带来的环境污染,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循环经济,往往通过村里经纪人或自己将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林废弃物销售给附近的生物质电厂,由此产生较多的家庭农场、农户个人等非法人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生物质燃料的非法人供应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金额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为农户个人或家庭成立的用于收购生物质燃料的经济组织,另一类为个人农户。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为家庭农场等组织形式,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指明要建立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
支撑的现代农村经营体系。2019 年 9 月 10 日,十一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
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支持家庭农场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展产地初加工和主食加工,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因此,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相似,为农户开展经营的一种常见组织形式。

报告期内,恒鑫电力非法人供应商主要为以自然人徐根水作为经纪人和联络人的家庭农场,恒鑫电力自 2010 年开始与其合作,该等供应商在遂昌、金华等地区有长期收集供货经验且行业口碑较好,恒鑫电力向其采购生物质燃料的经营风险较小。

公司向家庭农场等个体工商户结算燃料采购款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结算方式相同,即采用银行批量转账的方式支付,通常在结算完毕后 1 个月内付款,付款时,公司要求货款一致,禁止向第三方付款,便于形成资金支付记录,财务风险较低。

除上述家庭农场经济组织外,非法人供应商还包含个人供应商,报告期内,恒鑫电力向个人供应商采购生物质燃料金额分别为 486.30 万元、169.33 万元和 168.14 万元,占生物质燃料采购比重分别为 10.71%、3.52%及 3.57%,比
重较低且大幅下降。

个人供应商采购规模较小,恒鑫电力无法通过个人供应商满足对生物质燃料的需求,且个人供应商的抗风险能力较低,因此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恒鑫电力向个人供应商采购生物质燃料后,在供货前由供应商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等信息,经采购部审核后,在恒鑫电力的“原料管理系统”中开户,通常每周进行结算,结算完后即时进行批量付款;在付款时恒鑫电力要求个人供应商与收款人一致,禁止向第三方付款,禁止现金交易,便于形成资金支付记录,因此财务风险较低。

公司采购生物质燃料的非法人供应商的数量和价格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吨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1、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采购 1,667.56 1,079.20 606.68
金额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数量 12 家 8 家 4 家

平均每户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 138.96 134.90 151.67
采购金额

2、非法人单位采购平均价格 250.61 260.87 269.92

3、农户个人采购金额 168.14 169.33 486.30

农户人数 445 人 662 人 947 人

农户个人人均生物质燃料采购金额 0.38 0.26 0.51

农户个人采购平均价格 214.80 194.44 188.92

从非法人供应商采购分布来看,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在不同村落,为当地村民的集中收料点。报告期内,平均每个单位的年度销售额为100—150 万元,而农户个人销售生物质燃料较为分散,平均每个人的销售额在几千元不等。

公司所采购的生物质燃料没有公开的市场报价,而是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确定。报告期内,公司向非法人单位采购生物质燃料的价格趋势与生物质燃料采购的价格变动趋势一致;公司向个人农户采购的生物质燃料主要为新鲜枝丫和灌木(疫木)等生物质燃料,价格呈上升趋势,主要系采购灌木(疫木)的比重逐年有所增加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吨、元/吨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个人农户采购金额 168.14 169.33 486.30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个人农户采购数量 7,827.84 8,708.21 25,741.12

个人农户采购平均价格 214.80 194.44 188.92

其中:灌木(疫木)采购金额 113.50 34.04 16.01

灌木(疫木)采购数量 4,788.28 1,544.91 742.66

灌木(疫木)采购平均价格 237.03 220.37 215.60

其他农林废弃物采购金额 54.65 135.28 470.28

其他农林废弃物采购数量 3,039.56 7,163.30 24,998.46

其他农林废弃物采购平均价格 179.79 188.85 188.12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灌木(疫木)燃料的价格有所上升,该类燃料为松木材质,燃烧的热值较高,公司于 2019 年将该类材料的收购价格从 240 元/吨
(含税价)调整为 260 元/吨(含税价),使得 2019 年和 2020 年该类材料的采
购价格有所增长。

综上,公司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生物质燃料的结算价格系按照恒鑫电力统一制定的燃料价格目录执行,价格公允。

9、发行人热电联产项目使用煤炭的额度或总量限制情况

2013 年 9 月 10 日,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首次提出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此后我国又陆续出台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国办发[2014]31 号)、《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发改能源[2014]2093 号)、《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 号)等文件,该等文件一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新建燃煤项目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前,应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在建燃煤项目产生的煤炭消费要纳入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统筹平衡;另一方面提出积极发展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2018 年 6月 27 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 年全国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 55%以上;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
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发行人所在的浙江省地区也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印发了《浙江省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 年)》(浙政发[2013]59 号),提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2014 年 5 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 年)》(浙政办发[2014]61 号),明确要求严格新建耗煤项目准入。结合新建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确保实现区域煤炭消费总量的动态平衡。2018 年 9月 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 号),继续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不再新建 35 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到 2020 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 42.80%以下,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 2015 年下降 5%;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省发电和集中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国家要求;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同年 9 月末,浙江省发改委出台《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 年)》(浙发改能源[2018]491 号),实施差别化政策,提出通过淘汰落后用煤设备,基本关停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优先支持集中用煤、高热值煤和煤耗先进的设备(工艺)用煤。

根据上述国家及地方出台的政策文件,首先我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主要针对 2014 年以后新建和在建的用煤项目,对于在 2014 年前已建成投产的用煤项目并未明确要求进行限制。其次,尽管政府陆续出台了严格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但该政策主要以削减非电力用煤为主,加强对散煤和落后产能的治理,从而解决我国煤炭清洁化利用水平偏低、集中使用率低的问题,而不是削减热电联产用煤;相反国家及地方政策明确提出鼓励发展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而热电联产正是集中供热的主要方式之一。


经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确认,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具备综合能耗低、热效率高的特点,除本次募投项目外,发行人其它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均在 2014 年前已建成投产,实际用煤量由发行人定期向龙游县能源主管部门报备,在保证全县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不存在额度或总量限制。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属于 2014 年以后新建的用煤项目,其煤炭使用量存在额度限制。根据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衢经信资源[2018]63 号),该项目核定的年耗煤量额度为 24.26 万吨,采用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实施,由龙游县通过 2016-2018 年淘汰改造的 131 台燃煤锅炉(窑)合计用煤量 24.67 万吨予以置换。发行人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新建机组已分别于
2019 年 3 月和 2020 年 12 月正式投入运营,报告期内实际耗煤量不存在超额使
用的情况。

10、发行人热电联产项目使用生物质燃料的额度或总量限制情况

生物质能作为我国能源利用向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力量,是国家重点鼓励的发展方向,而生物质热电联产是生物质能较为有效、洁净、经济的利用方式之一。2016 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提出要以绿色低碳为方向,坚持能源绿色生产、绿色消费,降低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使清洁能源基本满足未来新增能源需求,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量不断下降。2017 年,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鼓励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作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方式,为县城及农村提供清洁供暖,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工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利用。同年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2123 号),提出生物质能供热是绿色低碳清洁经济的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是替代县域及农村燃煤供热的重要措施。浙江省发改委出台的《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 年)》(浙发改能源[2018]491 号)也将大力发展生物质可再生能源作为控制能耗的重要手段。


因此,现行政策、法规等均未对生物质燃料的使用进行额度或总量限制。
(六)安全生产及环保情况

1、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制度方面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内的各种技术规范要求制订了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锅炉运行规程》、《电气运行技术基础标准》、《汽轮机操作规程》等一系列安全生产制度与操作规程,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公司还建立了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疏散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方面

公司成立了以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为核心的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架构,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策,统一指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贯彻国家安全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跟踪和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事务的处理。公司作为重点消防安全单位,还设立了微型消防站负责公司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灭火应急演练、消防知识宣传等工作。

(3)安全生产执行方面

公司通过积极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方式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技术水平;公司按照规定定期对各类生产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同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从日常生产环节上做好安全生产风险的过程把控,将安全生产理念贯穿在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2020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恒鑫电力再次分别获得了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机械)证书》。

(4)政府合规证明


2021 年 2 月 25 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出具《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龙应证字[2021]20 号)、《关于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龙应证字[2021]19 号),证明公司及恒鑫电力报告期内未发生一般(亡人或三人以上重伤)、较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有龙游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2、环保情况

(1)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 号)等规定,并参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 号),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属于重污染行业。根据历年发布的《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衢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告期内恒盛能源均被列为大气污染重点排污单位。

恒鑫电力为利用生物质燃料的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生物质能实施热电联产符合我国绿色低碳的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恒鑫电力在生物质燃料燃烧发电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污染物,不
存在重污染的情况;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发布的《2020
年衢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恒鑫电力首次被列为大气污染重点排污单位。
(2)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公司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噪音和固废污染物,产生的主要环节如下:

1)废气

燃料在锅炉内燃烧的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烟尘、SO2 和 NOX。不同类别的燃料所产生废气量有所差异,其中生物质燃料属于清洁能源,相较于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较少。

2)废水

燃煤机组的废水主要是锅炉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净水站废水、化学废水、锅炉排污水和冷却系统排水;在烟气脱硫除尘过程中会产生脱硫废水和湿电除尘器冲洗废水。生物质机组的废水主要是锅炉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锅炉排污水、冷却系统排水。此外,公司及子公司恒鑫电力还有员工产生的生活污水。

3)噪音

在锅炉和机组运行过程中,汽轮机、风机、循环水泵、空压机、破碎机以及蒸汽管道排气等均会产生噪音。

4)固废

固废主要是锅炉燃烧后会产生粉煤灰、炉渣以及员工的生活垃圾;燃煤机组烟气在超低排放处理过程中还会产生脱硫石膏、少量脱硫污泥和少量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和废离子交换树脂。

(3)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1)废气

根据历年发布的《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衢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告期内恒盛能源均被列为大气污染重点排污单位;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
局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发布的《2020年衢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恒鑫电力首
次被列为大气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因此废气是发行人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环保部门对发行人的烟气排放指标实施重点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恒盛能源和恒鑫电力排放烟囱均已安装在线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① 恒盛能源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 报告期内实际排放量(吨) 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总量限值(吨/年)[注]
种类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9.10.1- 2017.7.1- 2014.9.30-
2024.9.30 2019.9.30 2017.6.30

烟尘 2.07 1.90 1.39 20.48 无限值 无限值

SO2 4.84 3.56 10.44 124.04 500.00 500.00

NOX 61.11 44.98 34.35 174.13 500.00 500.00

注:报告期内恒盛能源先后换发三次《排污许可证》,执行期间分别为 2014.9.30 至
2017.6.30、2017.7.1 至 2019.9.30 以及 2019.10.1 至 2024.9.30。

② 恒鑫电力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 报告期内实际排放量(吨) 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总量限值(吨/年)[注]
种类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9.9.30- 2017.7.1- 2014.9.30-
2024.9.29 2019.9.29 2017.6.30

烟尘 9.56 9.54 6.27 26.95 无限值 无限值

SO2 32.40 33.40 24.76 150.00 150.00 150.00


污染物 报告期内实际排放量(吨) 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总量限值(吨/年)[注]
种类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9.9.30- 2017.7.1- 2014.9.30-
2024.9.29 2019.9.29 2017.6.30

NOX 87.23 87.80 77.47 150.00 150.00 150.00

注:报告期内恒鑫电力先后换发三次《排污许可证》,执行期间分别为 2014.9.30 至
2017.6.30、2017.7.1 至 2019.9.29 以及 2019.9.30 至 2024.9.29。

2)废水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 号)和浙
江省生态环境厅、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历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恒盛能源及恒鑫电力均不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发行人产生的外排废水均经公司预处理后纳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标准后再统一对外排放。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施行的《浙江省排污许可
证管理暂行办法(2015 修正)》第八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发行人及子公司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未载明废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限值,无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① 恒盛能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报告期内实际排放量(吨) 环评报告或环评批复排放总量
污染物 限值(吨/年)

种类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

COD 2.09 2.43 2.11 13.41

氨氮 0.17 0.09 0.02 1.34

注:恒盛能源不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强制要求安装废水排放在线监测设备,上述数据来源于发行人台账统计。

② 恒鑫电力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报告期内实际排放量(吨) 环评报告或环评批复排放总
污染物 量限值(吨/年)

种类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

COD 0.64 0.52 0.54 0.66

氨氮 0.02 0.05 0.05 0.10

注:恒鑫电力不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强制要求安装废水排放在线监测设备,上述数据来源于发行人台账统计。

3)固废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固废主要为粉煤灰和炉渣,处理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实际处理量(吨) 处理方式

污染物种类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

粉煤灰 35,739.66 35,786.29 31,108.18 生物质锅炉灰渣通过现有燃
煤锅炉进行燃烧处理;燃煤
炉渣 34,945.78 36,367.90 27,082.46 锅炉灰渣暂存后定期委托第
三方综合利用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污染物均在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报告、环评批复规定的排放总量限值内达标排放。

(4)报告期内的环保措施

1)公司燃煤热电联产主要环保措施

① 烟气治理措施

公司 4 台 75t/h 锅炉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进行炉膛低氮燃烧,并在炉内设置
SNCR 脱硝装置,使得锅炉内出来的 NOX浓度保持在 100mg/Nm3以内。烟气在排放过程中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后经过臭氧混合反应器再次进行脱硝处理,确保 NOX浓度保持在 50mg/Nm3以内,再通过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进行脱硫处理,最后通过湿式电除尘器再次进行除尘处理后通过烟囱进行排放,最终排出的烟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要求。

公司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新建锅炉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进行炉膛低氮燃烧,并在炉内设置 SNCR-SCR 结合的脱硝装置,确保锅炉内出来的 NOX 浓度保持在 50mg/Nm3 以内。烟气在排放过程中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后,再通过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进行脱硫处理,最后通过湿式电除尘器再次进行除尘处理后通过烟囱进行排放,最终排出的烟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要求。

公司排放烟囱均已安装在线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能够实时监测公司烟气排放情况。

② 废水治理措施

公司废水主要有净水站废水、化学废水、锅炉排污水、脱硫废水、湿电除尘器冲洗废水、冷却水排水及生活污水等。锅炉排污水、冷却系统排水收集后回用于脱硫装置脱硫补水、输煤栈桥冲洗、灰库喷淋、煤场喷淋等;湿电除尘
器冲洗废水直接回用于脱硫系统;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后回循环利用。净水站废水收集后纳管排放;化水站的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后同收集的净水站废水以及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最终经龙游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③ 固废治理措施

公司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灰渣、石膏、脱硫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离子交换树脂、净水站污泥和员工生活垃圾。公司锅炉配备了高效的布袋除尘器,除灰系统采用正压气力输送方式,将除尘器下的飞灰收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灰库内储存,灰库干灰装车外运进行综合利用;炉渣采用冷渣器进行冷却后,通过输送带转运至渣库暂存后外运进行综合利用;排浆泵将石膏浆液从吸收塔中排出,经水力旋流器浓缩成含固量 40%~60%的浓浆,送到真空皮带脱水机脱水,脱水后石膏储存于石膏库后外运进行综合利用。脱硝废催化剂、废矿物油以及化水站更换的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固废,由公司分类收集暂存并外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脱硫废水采用絮凝沉淀的处理工艺,处理过程会产生少量的污泥,根据《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脱硫废水处理污泥、废弃除尘布袋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浙环固鉴字[2018]第 04 号)的鉴别结论,脱硫废水处理污泥、废弃除尘布袋不具有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
④ 噪声治理措施

对于噪声大的转动机械,在订货时向厂家提出要求控制转动机械噪声的要求,一般主机设备和辅机设备噪声控制在 85dB(A)以下,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对主要高强噪声设备及锅炉排汽口等处装设隔声罩或消声器;中控室与电子设备间设双道门、双层窗,并选用有较高隔声性能的隔声门及选用吸声性能较好的墙面材料,屋顶设吸声吊顶,在结构设计中采用减震平顶,减震内壁和减震地板等有效措施降低室内噪声水平。

2)恒鑫电力生物质热电联产主要环保措施

① 烟气治理措施

生物质燃料本身含硫量较低,燃烧后产生的二氧化硫含量也较低,生产过程中通过对锅炉炉膛燃烧温度和氧含量的有效控制,降低燃烧过程中氮氧化合物生成量;同时对环保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通过炉内喷钙和脱硝装置进一步降低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排放浓度;最终产生的烟气先通过旋风筒除去粒
径较大的碳粒或火星颗粒,再通过高效的布袋除尘装置除尘后经 100 米烟囱高空排放。此外恒鑫电力已预留了脱硫、脱硝场地方便今后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恒鑫电力排放烟囱已安装在线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能够实时监测公司烟气排放情况。

② 废水治理措施

恒鑫电力废水主要为冷却水排水、锅炉排污水和生活污水,冷却水排水收集后用于厂区地面冲洗、除灰增湿;锅炉排污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最终经龙游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③ 固废和噪声治理措施

恒鑫电力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物质燃料燃烧后的炉渣和除尘飞灰,炉渣和除尘飞灰由恒鑫电力收集后外运进行综合利用。发行人已完成了生物质灰渣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利用发行人现有燃煤热电联产的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对生物质热电联产产生的灰渣进行燃烧处理,从而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恒鑫电力主要选择低噪声设备,安装时采用减振、隔音措施;锅炉及汽机房内壁衬隔声材料,放空心管及减压阀设消音器;控制室门窗处设置隔声装置,烟道于风机接口处采用软性接头等措施降低噪声。

(5)主要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及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配置了相关环保设施、设备,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均已通过 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及恒鑫电力主要污染物配备的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及运行情况具体如下:

主要污染 主要处理设施 设备数量 处理能力 实际运
物种类 (台/套) 行情况

恒盛能源燃煤机组

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 4 脱硫效率>98%,SO 2 排 正常
(三用一备) 放浓度<35 mg/Nm3

SNCR 脱硝装置 4 脱硝效率≥60%,NOX 排 正常
放浓度<100mg/Nm3

SNCR-SCR 脱硝装置 2 脱硝效率≥75%,NOX 排 正常
废气 放浓度<50mg/Nm3

2 臭氧产生量 65kg/h,脱硝

臭氧发生器 (一用一备) 效率>50%,NOX 排放浓 正常
度<50mg/Nm3

布袋除尘器 6 除尘效率>99.9%,烟尘 正常
浓度<20mg/Nm3


主要污染 主要处理设施 设备数量 处理能力 实际运
物种类 (台/套) 行情况

湿式电除尘器 4 除尘效率≥75%,烟尘浓 正常
(三用一备) 度<5mg/Nm3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3 - 正常
(两用一备)

废水处理设施(三联

箱、澄清器、板框压滤 1 5m3/h 正常
废水 机等)

中和池 1 300m³/次 正常

灰库 3 2 个 300m³;1 个 500m³ 正常

固废 渣库 2 1 个 300m³;1 个 500m³ 正常

危废仓库 1 30m³ 正常

恒鑫电力生物质机组

炉内喷钙脱硫系统 1 脱硫效率>80%,SO 2 排 正常
放浓度<200mg/m³

SNCR 脱硝装置 1 脱硝效率>50%,NOx 排 正常
放浓度<200mg/m³

废气 旋风筒分离器 2 处理能力 100,000m³/h, 正常
除尘效率>75%

布袋除尘器 1 除尘效率≥98%,烟尘浓 正常
度≤20mg/Nm3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1 - 正常

沉淀池 1 3m³/h 正常
废水

澄清池 1 12m³ 正常

灰罐 1 26m³ 正常

固废 渣库 1 50m³ 正常

危废仓库 1 20m³ 正常

根据《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超低排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浙环资验字[2018]第 87 号)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期项目 4#锅炉超低排放评估专家审查意见》等验收文件,恒盛能源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低于超低排放限值,相关环保设施具备长期稳定运行的能力。根据报告期内恒盛能源在线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http://223.4.65.70:8080/zxjk3/login.jsp)和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http://223.4.64.201:8080/eap/hb/homeHb/home_qyjcxx.jsp?sheng=330000&model=1)的监测数据以及龙游县环境监测站对恒鑫电力历次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发行人环保设施运行良好,各项烟气污染物均能够达标排放。

(6)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1)发行人环保设施建设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设施建设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环保设施建设投入 1,476.87 2,386.21 1,973.81

报告期内环保设施建设投入主要为公司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同步建设的烟气超低排放设施。

2)发行人环保费用支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费用支出主要涉及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烟气治理投入的日常环保耗材、环保设施折旧、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环保人员工资等其它环保支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注] 86.75 84.06 80.65

环保耗材支出 329.50 271.32 294.77

环保设施折旧 929.73 844.11 583.16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177.18 - -

其它环保支出 105.31 78.43 63.82

合计 1,628.47 1,277.92 1,022.40

注:排污费包括废气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公司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根
据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公司废气排污费改为环境
保护税。

3)环保相关费用成本支出与生产经营所产生污染的匹配性

① 排污费/环境保护税

报告期内,发行人支出的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分别为 80.65 万元、84.06 万元
和 86.75 万元,该项费用逐年增加,与发行人随着产量逐年提升相应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也逐年增长的情况相匹配。

② 环保耗材支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耗材支出主要包括烟气处理过程中使用的石灰石、
氨水和超细石灰石粉,支出金额分别为 294.77 万元、271.32 万元和 329.50 万
元,2019 年该部分支出较 2018 年略有下降,主要是 2019 年起公司为提升生产
运行的经济性,在保证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超低排放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减少

了环保耗材的用量;2020 年该部分支出较 2019 年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 2020

年环保耗材受疫情影响价格上涨以及恒鑫电力新增了氨水和超细石灰石粉的投

入。

③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2020 年 12月 22 日和 2020 年 12月 23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分别向

龙游县排污权交易中心申购了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排污权

指标(其中氨氮的排污权指标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总价分别为 138.25 万元和 38.93 万元,合计 177.18 万元。

④ 环保设施折旧和其它环保支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设施折旧逐年增加与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环保设施转固的情况一致,与环保设施投入运行后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

污染相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其它环保逐年上升,主要系环保相关人员工资

及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增加所致。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设施建设投入主要与发行人环保设施升级改

造、投资建设项目密切相关,与改造完成后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

配;发行人环保费用支出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量、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

的污染支出呈正相关关系。因此,环保相关费用成本支出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所

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7)发行人建设项目履行的主要环保手续

1)公司现有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发文号 发文单位

批准建设 3 台 75t/h 高温高压

《关于浙江龙游恒盛热 循环流化床锅炉,2 台 12MW

力有限公司 2×12MW 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 浙环建 浙江省环
背压机组技改项目环境 拆除现有 1 台 35t/h 链条炉, [2010]24 号 境保护厅
恒盛能源 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 另 1 台 35t/h 循环流化床锅炉

2×12MW 背压 函》 和 1 台 6MW背压式汽轮发电

机组技改项目 机组作为备用。

《关于浙江龙游恒盛热

力有限公司 2×12MW 实际建设内容同环评批复, 浙环竣验 浙江省环
背压机组技改项目环境 原则同意项目配套的环境保 [2014]37 号 境保护厅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护设施投入正式运行。

的函》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发文号 发文单位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 淘汰现有 35t/h 中温中压循环

备用锅炉型号 司备用锅炉型号变化环 流化床锅炉和 6MW 背压机 龙环建备 龙游县环
变化 境影响评价补充说明备 组,新建 75t/h 高温高压循环 [2017]25 号 境保护局
案受理书》 流化床锅炉。

《龙游县工业企业“零 对 4 台 75t/h 高温高压循环流

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 化床锅炉(三用一备)实施 龙环建备 龙游县环
境影响报告表承诺备案 烟气超低排放改造。 [2017]12 号 境保护局
恒盛能源环保 受理书》
超低排放项目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 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均符合

司环保超低排放项目竣 相应标准,基本落实了“三 - 恒盛能源
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同时”有关要求。

[注]

《关于浙江恒鑫电力有 批准建设 4台 35t/h 生物质锅

限公司龙游生物质发电 炉,3 台 6MW汽轮发电机 浙环建 浙江省环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组。 [2007]31 号 境保护厅
查意见的函》

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内容调

整为分阶段建设 2 台 75t/h 生

《龙游生物质发电项目 物质锅炉,1 台 12MW 和 1 浙环建验 浙江省环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 台 6MW抽凝式发电机组。现 [2009]97 号 境保护厅
恒鑫电力生物 收意见》 阶段已建成 1 台 75t/h 生物质

质发电项目 锅炉,1 台 12MW 抽凝式发

电机组。

《关于浙江恒鑫电力有

限公司调整生物质发电 - 龙游县环
项目汽轮机组环境影响 境保护局
证明》 原 6MW抽凝式发电机组调整

《关于浙江恒鑫电力有 为 6MW背压式发电机组。

限公司调整生物质发电 - 龙游县环
项目汽轮机组不需要重 境保护局
新验收的证明》

恒鑫电力生物质能热电 将原 75t/h 生物质中温中压锅

恒鑫电力生产 联产生产线高温高压技 炉改为 60t/h生物质高温高压 龙游县环
线高温高压技 术改造项目无需办理环 锅炉,新装一台 12MW 高温 - 境保护局
术改造项目 评批复、环评验收相关 高压抽凝式汽轮机,发电机

手续的《证明》 及出线不作调整。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的规定,公司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

主验收并公示,下同。

2)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发文号 发文单位 建设状态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

恒盛能源 公司 2×25MW 三期热电联 浙环建 浙江省环境

2×25MW 三期 产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 [2018]35 号 保护厅 已全部建成
热电联产技改扩 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并投入运行

建项目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恒盛能源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发文号 发文单位 建设状态

改扩建项目阶段性(废

水、废气、噪声)验收意

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 浙环竣验 浙江省生态

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2020]3 号 环境厅

竣工验收(先行,固废部

分)意见的函》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 - 恒盛能源

改扩建项目验收公示》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

集中供压缩空气 公司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 衢环龙建 衢州市生态 尚未建设
工程项目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 [2020]51 号 环境局

查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
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及
子公司恒鑫电力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因环保引发的重大
群体性事件,未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及子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的项目均已履行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
续,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环保审批手续,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
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处罚的情形。

(9)发行人项目所处园区环保情况

1)发行人项目所处园区属于重污染园区

发行人所处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以特种纸产业为主,参考《上市
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 号),造纸行业属于重污
染行业。因此,发行人所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属于重污染园区。

2)园区特种纸产业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

我国对特种纸产业采取鼓励、支持的政策。2016年7月,工信部发布了《轻
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明确提出推动造纸工业向节能、环保、绿色方向发展。重点发展白度适当的文化用纸、未漂白的生活用纸和高档包装用纸和高技术含量的特种纸,增加纸及纸制品的功能、品种和质量。

发行人所在地各级政府也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支持当地特种纸产业的发展。2017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将造纸等10个制造业作为重点产业进行改造提升。对于造纸制造业,提出推动造纸制造业向节能、环保、绿色方向发展,重点发展高档包装用纸和高技术含量的特种纸。同年8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了《造纸制造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17-2020年)》,确定浙江省造纸制造业改造提升的目标定位为:到2020年造纸制造业改造提升效果显著,着力打造全球最大的特种纸生产基地、国内领先的绿色造纸研发生产基地,确立浙江省特种纸行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2020年3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衢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纲要(2020-2022年)》(衢政办发[2020]5号),力争到2022年,将特种纸等4个产业打造成为国际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规模合计超1,000亿元,并提出要高水平建设龙游特种纸等7家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龙游县出台的《龙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龙政发[2016]26号)、《龙游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龙游县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龙政办发[2017]106号)及《龙游县造纸产业(特种纸)改造提升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均明确要做优特种纸特色产业,重点发展工农业用、医疗保健用、食品用、印刷用、包装用、建材装饰用等中高档特种纸;全面完成造纸等重点传统制造业集聚提升工作,建成国内最大的特种纸产业集聚区和全国领先的造纸(特种纸)制造业循环经济园区。力争到2020年,龙游县造纸产业总产值达到150亿元;到2025年,造纸产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

3)园区特种纸产业符合环保要求

传统造纸工业是水污染排放的重点行业,随着国家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治理工作,部分中小造纸企业由于排污不达标等问题而被迫淘汰、关停,造纸行业整合力度加大、实现园区集中化运营趋势明显。现阶段以智慧园区和绿色园区为载体的造纸产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正逐步取代传统的粗放、分散发展模式,显著提高了造纸产业环保和集群化水平。

发行人所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作为全国最大的特种纸生产集聚中心,园
区特种纸产业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①造纸行业生产流程中涉及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环节是制造纸浆,而园区特种纸企业普遍采用进口纸浆作为原料,且特种纸产业较一般造纸产业具有低污染的特点;②园区严格环保准入门槛,入驻园区内的造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环境准入条件,严禁高耗水、难处理的水污染项目入园;园区内造纸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成污水处理系统和废水排放在线监控系统;③园区持续加强造纸产业的污染物集中处理,不断完善园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持续加快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龙游县“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龙政办发[2018]90号),进一步推进精细化截污纳管,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通过上述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园区特种纸产业能够符合环保要求。2017年,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入选浙江省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2019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公布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9]196号),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跻身国家级绿色园区名单。

综上,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特种纸产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园区造纸产业因环保整治或产业调整而被关闭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公司固
定资产产权清晰,目前使用状况良好。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固定资
产账面原值为 778,384,214.34 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 471,182,969.49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185,483,333.68 66,542,567.42 118,940,766.26 64.12%

通用设备 3,529,897.84 2,489,065.73 1,040,832.11 29.49%

专用设备 579,768,618.16 231,881,224.67 347,887,393.49 60.00%

运输工具 9,602,364.66 6,288,387.03 3,313,977.63 34.51%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成新率

合计 778,384,214.34 307,201,244.85 471,182,969.49 60.53%

注 1: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

注 2:成新率=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主要机器设备

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公司主要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元

所属公司 设备名称 原值 净值 成新率

1#锅炉 14,097,106.95 704,855.35 5.00%

2#、3#锅炉 24,406,616.64 1,220,330.83 5.00%

0#锅炉 16,411,965.06 1,253,691.78 7.64%

4#锅炉 39,022,685.61 32,623,136.25 83.60%

恒盛能源 5#锅炉 42,713,298.90 42,375,151.96 99.21%

1#汽轮发电机组 8,847,501.39 2,417,137.47 27.32%

2#汽轮发电机组 10,541,573.67 527,078.68 5.00%

3#汽轮发电机组 18,978,625.42 15,830,071.48 83.41%

4#汽轮发电机组 20,524,647.36 20,362,160.57 99.21%

生物质锅炉 21,212,784.34 15,704,872.82 74.03%
恒鑫电力

汽轮发电机组 10,377,762.16 7,672,372.66 73.93%

发行人部分锅炉及配套汽轮发电机组设备成新率较低,主要原因为该部分设备均系 2015 年前投资建设完成,使用年限较长。尽管发行人上述设备的成新率较低,但上述设备在热电联产行业中均属于耐用型设备,公司定期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锅炉设备还需定期接受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设备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运行良好,可满足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

2、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如下:

序 所有权人 权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他项
号 (㎡) 权利

浙(2021)龙游 龙游县模环乡兴北

1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路 10 号(龙游工 34,482.20 非住宅 已抵押
0000176 号 业园区)等

浙(2020)龙游 龙游经济开发区兴

2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北路 10 号 9,021.01 非住宅 已抵押
0007114 号


序 所有权人 权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他项
号 (㎡) 权利

浙(2018)龙游 模环乡北斗大道 12

3 恒鑫电力 不动产权第 号(城北工业园 23,466.74 非住宅 已抵押
0009765 号 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房产证的建筑面积合计为 66,969.95 ㎡,尚有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书的建筑物面积约为 1,785.00 ㎡,主要用作发行人或子公司的门卫、休息室、车库、仓库等附属用房,非主要生产经营性用房,建筑物面积占发行人及子公司房屋总面积比例约为 2.60%,占比较小,如未来被拆除,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系发行人及子公司历史上因对于该部分建筑物的部分报建手续不完备所致。针对上述部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建筑物:

(1)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存在部分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该等建筑物系在公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建设,且均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属于违法违章建筑,该单位不会对上述建筑物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存在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该等建筑物系在公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建设,且均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未对厂区整体规划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相关城乡规划要求,不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不动产权属取得、使用行为符合规划、不动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规划、不动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余恒、余杜康和杜顺仙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因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而导致相关建筑物被强制拆除、限期拆除或导致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等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由其全额承担上述补偿、赔偿及罚款,确保发行人利益不受损失。


综上,发行人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情形存在一定瑕疵,但上述未取得房产证书的建筑物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用房,面积占比及房屋账面价值均较低;系在发行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且均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发行人主管部门已书面声明不会对其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即使上述未取得房产证书的建筑物未来被强制拆除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补偿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因此可能遭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发行人亦未因此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该等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3、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与宏联贸易 2020 年 8 月 28 日签署的
《无偿提供经营场所使用协议》,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同意将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新蒋线原马达镇政府 107 室无偿提供给宏联贸易作为办
公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为 30 平方米,使用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9月 1 日,在使用期限内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上述房屋无偿使用情况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正在承租的房屋。

4、发行人自有土地及房产设置抵押对应的债权信息及是否存在无法清偿导致抵押权被实现的风险

2021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
签订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1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1)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0176 号”、“浙(2020)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7114 号”的共计两项不动产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用于担保发行人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 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9.00 万元;

2020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
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11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8)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9765 号”的不动产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用于担保恒盛能源与
该行签订的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 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所担保债务的 金额最高不超过 4,942.80 万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在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 绿色专营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 的《授信协议》下产生的相关债 务均正常履行,不存在到期未偿还情形,不存在抵押权被实现的情形。报告期 内,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 合作关系,信用情况良好,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较好,未来因债务无法清 偿导致抵押权被实现的风险较小,对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发行 人自有土地房产设置抵押权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 素 三、财务风险 (三)资产抵押风险”中进行了风险提示。

5、成新率较低的固定资产及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成新率低于20%的固定资产情况

2020年末,公司成新率低于20%的固定资产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原值占 账面价值占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固定资产账面 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账面
原值的比例 价值的比例

房屋及建筑物 294.54 0.38% 15.56 0.03%

通用设备 183.63 0.24% 10.04 0.02%

专用设备 15,385.36 19.77% 1,137.79 2.41%

运输工具 434.99 0.56% 21.75 0.05%

合计 16,298.52 20.94% 1,185.14 2.52%

报告期末,公司成新率低于 20%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账面价值分别为
16,298.52 万元和 1,185.14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账面价值 的比例分别为 20.94%和 2.52%,占比均较小。报告期末,公司上述成新率低于 20%的固定资产(原值大于 100.0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占固定资 账面 占固定资 成新率
产账面原 价值 产账面价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2#、3#锅炉 专用设备 2,440.66 3.14% 122.03 0.26% 5.00%

2 0#锅炉 专用设备 1,641.20 2.11% 125.37 0.27% 7.64%


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占固定资 账面 占固定资 成新率
产账面原 价值 产账面价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3 1#锅炉 专用设备 1,409.71 1.81% 70.49 0.15% 5.00%

4 二期管道 专用设备 1,385.31 1.78% 253.17 0.54% 18.28%

5 2#汽轮发电机组 专用设备 1,054.16 1.35% 52.71 0.11% 5.00%

6 烟气脱硫系统工 专用设备 838.77 1.08% 77.00 0.16% 9.18%


7 35KV石恒输电 专用设备 499.88 0.64% 24.99 0.05% 5.00%
线路

8 胶带输送机 专用设备 284.95 0.37% 14.25 0.03% 5.00%

9 原料大棚 房屋及建 280.00 0.36% 14.00 0.03% 5.00%
筑物

10 接入系统工程 专用设备 273.35 0.35% 29.33 0.06% 10.73%

11 水处理设备 专用设备 261.12 0.34% 13.06 0.03% 5.00%

12 高压专线 专用设备 231.37 0.30% 11.57 0.02% 5.00%

13 电气设备 专用设备 230.60 0.30% 24.74 0.05% 10.73%

14 栈桥 专用设备 184.82 0.24% 19.83 0.04% 10.73%

15 电动给水泵 专用设备 183.31 0.24% 9.17 0.02% 5.00%

16 维达管道 专用设备 173.36 0.22% 8.67 0.02% 5.00%

17 变压器 专用设备 165.49 0.21% 8.27 0.02% 5.00%

18 和利时集成系统 专用设备 149.87 0.19% 7.49 0.02% 5.00%
平台

19 展宇管道 专用设备 131.78 0.17% 25.59 0.05% 19.42%

20 变压器 专用设备 129.97 0.17% 6.50 0.01% 5.00%

21 冷却塔 专用设备 113.79 0.15% 5.69 0.01% 5.00%

22 永春至君健管道 专用设备 105.06 0.13% 5.25 0.01% 5.00%

合计 12,168.53 15.65% 929.17 1.96% 7.64%

公司工艺流程主要通过锅炉燃烧产生蒸汽并由蒸汽推动汽轮机发电,因 此,上述成新率较低的资产中 0-3#锅炉和 2#汽轮发电机组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 相关,其报告期末生产能力占公司总生产能力比重:

资产名称 生产能力[注 1] 实际生产能力 占公司实际生产能力
比重

2#、3#锅炉 150 t/h 供热:225 t/h

0#锅炉 75 t/h 发电:24 MW 供热:34.88%

[注 2] 发电:27.91%

1#锅炉 75 t/h


资产名称 生产能力[注 1] 实际生产能力 占公司实际生产能力
比重

2#汽轮发电机组 12 MW

注 1:锅炉生产能力是指锅炉总额定蒸发量;汽轮发电机组生产能力是指发电机装机容量;

注 2:0#锅炉作为公司备用锅炉,不与其它锅炉同时运行,因此上述资产实际蒸汽生产能力需扣除 0#锅炉 75 t/h 的总额定增发量;因汽轮发电机组发电依靠锅炉生产的蒸汽驱动,因此 0-3#锅炉亦对成新率较高的 1#汽轮发电机组生产能力产生影响,上述资产实际电力生产能力包括 1#汽轮发电机组 12 MW 的发电机装机容量。

报告期末,公司整体锅炉总额定蒸发量为 720 t/h,扣除备用锅炉后的总额定蒸发量为 645 t/h,整体发电机装机容量为 86 MW,因此,上述成新率较低的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实际生产能力占公司整体锅炉总额定蒸发量(扣除备用锅炉)和电机装机容量的比例分别为 34.88%和 27.91%。

(2)部分资产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热电联产业务,部分资产的投入使用时间较早,而主要生产设备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均属于耐用型设备,公司在会计政策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普遍低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因此部分资产账面成新率较低。其中,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且成新率较低的主要设备情况如下:

资产名称 用途 报告期末 开始使用时间 设计使用寿命
成新率

2#、3#锅炉 5.00% 2010 年 锅炉各主要承
0#锅炉 生产蒸汽 7.64% 2015 年 压部件使用寿
1#锅炉 5.00% 2012 年 命大于 30 年

2#汽轮发电机组 蒸汽发电并对外 5.00% 2010 年 不低于 30 年

供热

注:上述固定资产设计使用寿命来源于相关设备采购合同所附技术协议。

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依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而言虽然成新率较低,但整体运行良好,均处于正常使用寿命内,离设备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仍有较长年限。报告期内,公司燃煤热电联产全厂综合热效率均超过 80%,优于浙江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642-2019)中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等级一级标准,亦表明公司上述生产设备能够实现锅炉及发电机组节能、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此外,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维护体系,使得上述成新率较低的生产设备能够保持良好状态,有效支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等主要生产设备主要向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75.SH)、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71.SZ)、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002255.SZ)等知名企业及其子公司采购,设备选型较为先进、质量较好,在维护保养到位的情况下,可使用年限较长;2)公司配备专业的设备维修养护人员,每日对生产设备进行常规巡检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3)公司目前配备一台备用锅炉(即0#锅炉),可与1-3#锅炉轮替使用,便于1-3#锅炉不定期停炉检修和维护保养;锅炉的轮替使用也有利于设备保持良好的工况并延长使用寿命;4)公司锅炉设备定期接受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5)公司不定期与设备提供商的相关技术人员沟通设备使用情况,必要时由设备提供商协助公司对生产设备开展维护保养等工作。

综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资产和设备使用情况良好,部分资产成新率较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客户需求和相关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购进新的机器设备或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目前,公司通过募投项目“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和“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进行产能扩张和业务拓展的规划正在逐步实施中,具体规划及对公司的影响分析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容。

针对现有设备,公司将根据设备运行的实际性能、技术迭代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决定更换相关设备的时点和资本支出金额。由于公司现有设备运行良好,各项技术指标正常,公司暂无对现有设备进行大额、集中更换或升级的计划。因此,预计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支出较少,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固定资产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相关规定,当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对固定资产均建立了固定资产 卡片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走访和盘点,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 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如果资产的 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不存在闲置、废弃的情况,公司固定资产整体运 行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经营环境在报告期内亦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固定资产不存在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二)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软件,公司合法拥
有相关的无形资产产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账面无形资产情况如
下:

单位:元

项目 原值 累计摊销 账面价值

土地使用权 19,948,278.20 4,136,257.83 15,812,020.37

软件 163,426.52 57,419.01 106,007.51

合计 20,111,704.72 4,193,676.84 15,918,027.88

1、土地使用权

序号 使用 土地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使用期限 他项
权人 (㎡) 权利

发行 浙(2021)龙 龙游县模环乡兴北 工业 2003.11.18

1 人 游不动产权第 路 10 号(龙游工业 54,900.84 用地 至 已抵押
0000176 号 园区)等 2053.11.17

发行 浙(2020)龙 龙游经济开发区兴 工业 2019.02.20

2 人 游不动产权第 北路 10 号 12,784.62 用地 至 已抵押
0007114 号 2069.02.19

发行 浙(2021)龙 龙游经济开发区兴 工业 2021.06.11

3 人 游不动产权第 北路 10 号 3,068.00 用地 至 未抵押
0008055 号 2071.06.10

恒鑫 浙(2018)龙 模环乡北斗大道 12 工业 2007.02.01

4 电力 游不动产权第 号(城北工业园 61,360.00 用地 至 已抵押
0009765 号 区) 2057.01.31

2、商标

序号 权属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取得 他项
方式 权利

1 恒盛能源 21147465 第 4 类 至 2027 年 10 月 27 日 自行 无
申请


序号 权属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取得 他项
方式 权利

2 恒鑫电力 8127476 第 4 类 至 2031 年 3月 20 日 自行 无
申请

3 恒鑫电力 8127392 第 4 类 至 2031 年 3月 20 日 自行 无
申请

上述注册号“8127476”商标、注册号“8127392”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
效期至 2031 年 3月 20 日。

3、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在境内共有 48 项专
利,其中发明专利 5 项,实用新型专利 43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期限 取得 取得时间 类型
权人 方式

1 恒盛 一种无尘环保燃 ZL201710793522.5 至 2037 年 原始 2018 年 发明
能源 煤发电方法 9 月 5 日 取得 8 月 14 日

2 恒盛 一种燃煤发电方 ZL202010141168.X 至 2040 年 原始 2020 年 发明
能源 法 3 月 3 日 取得 9 月 4 日

3 恒盛 一种单仓多灰斗 ZL201920072977.2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气力输送装置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0 日 新型

4 恒盛 一种燃煤循环流 ZL201920068901.2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化床锅炉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0 日 新型

5 恒盛 一种备用塔 ZL201920067763.6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7 日 新型

6 恒盛 一种锅炉用板式 ZL201920067734.X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换热器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 日 新型

7 恒盛 一种除氧机用板 ZL201920069254.7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式换热器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 日 新型

8 恒盛 一种锅炉冷渣机 ZL201920068904.6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用轴封加热器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8 日 新型

恒盛 一种脱硫石膏脱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9 能源 水皮带机 ZL201920069150.6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1 新型


10 恒盛 一种低温省煤器 ZL201920072976.8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0 日 新型

11 恒盛 一种高效节能汽 ZL201721131602.6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轮发电机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恒盛 一种高效蒸汽管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12 能源 道的通气保护装 ZL201721131603.0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一种实现低氮氧

13 恒盛 化物排放的环保 ZL201721131601.1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循环流化床锅炉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系统

14 恒盛 一种节能背压蒸 ZL201721131605.X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汽轮发电装置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17 日 新型


序号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期限 取得 取得时间 类型
权人 方式

恒盛 一种燃煤发电的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15 能源 环保烟气脱硫系 ZL201721131604.5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17 日 新型


16 恒盛 一种基于主厂房 ZL201721132022.9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的环保煤棚机构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17 日 新型

恒盛 一种锅炉燃烧系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17 能源 统的节能物料循 ZL201721132041.1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环系统

18 恒盛 一种燃煤发电的 ZL201721131621.9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环保节能烟囱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19 恒盛 一种环保高效节 ZL201721132016.3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能燃煤锅炉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20 恒盛 一种节能的气力 ZL201721131590.7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输灰管道系统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21 恒盛 一种 SNCR 脱硝 ZL201921378686.2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能源 喷枪 8 月 21 日 取得 8 月 18 日 新型

22 恒盛 一种防漏电的湿 ZL201921337535.2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能源 式电除尘设备 8 月 15 日 取得 8 月 18 日 新型

23 恒盛 一种炉内 SNCR ZL201921333089.8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能源 脱硝装置 8 月 15 日 取得 8 月 18 日 新型

24 恒盛 一种布袋式除尘 ZL201921408671.6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能源 设备 8 月 27 日 取得 9 月 4 日 新型

25 恒盛 一种 SCR 脱硝 ZL201921370996.X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能源 反应装置 8 月 21 日 取得 9 月 4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利用农林废 至 2037 年 原始 2018 年

26 电力 弃物的生物质气 ZL201710808278.5 9 月 8 日 取得 7 月 27 日 发明
化发电方法

恒鑫 无环境污染的生 至 2039 年 原始 2021 年 4

27 电力 物质燃料发电系 ZL201910893213.4 9 月 19 日 取得 月 2 日 发明


28 恒鑫 一种除盐水箱用 ZL201920067771.0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电力 凝结器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0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用于高压除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29 电力 氧器的板式换热 ZL201920067764.0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 日 新型


30 恒鑫 一种锅炉振动炉 ZL201920069251.3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电力 排用传动装置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 日 新型

31 恒鑫 一种锅炉落料管 ZL201920072959.4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电力 用循环冷却装置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8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锅炉振动炉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32 电力 排面 ZL201920068620.7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1 新型


33 恒鑫 一种锅炉用炉膛 ZL201920067762.1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电力 供风装置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0 日 新型

34 恒鑫 一种用于生物质 ZL201721134789.5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发电的环保烟囱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35 恒鑫 一种高效节能背 ZL201721132832.4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压式汽轮机发电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序号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期限 取得 取得时间 类型
权人 方式

机组

36 恒鑫 一种生物质的节 ZL201721132950.5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能直燃锅炉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37 恒鑫 一种中温压秸秆 ZL201721132833.9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的高效直燃锅炉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锅炉余热高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38 电力 效回收循环利用 ZL201721132631.4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装置

39 恒鑫 一种用于生物质 ZL201721132835.8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发电的节能烟囱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40 恒鑫 一种用于生物质 ZL201721132064.2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发电的原料大棚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41 恒鑫 一种抽汽凝气式 ZL201721133116.8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汽轮机发电机组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用于生物质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42 电力 发电的高效粉料 ZL201721132546.8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输送管道

恒鑫 一种锅炉燃烧系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43 电力 统的节能物料循 ZL201721132391.8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环系统

44 恒鑫 一种火电厂蓄热 ZL201911407017.8 至 2039 年 原始 2020 年 发明
电力 调峰系统 12 月 30 日 取得 7 月 31 日

45 恒鑫 一种防回火溜管 ZL201921408466.X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电力 装置 8 月 27 日 取得 6 月 19 日 新型

46 恒鑫 一种冷却循环水 ZL201921408463.6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电力 电磁处理的设备 8 月 27 日 取得 8 月 7 日 新型

47 恒鑫 一 种 降 低 NOX ZL201921371662.4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电力 排放的装置 8 月 21 日 取得 8 月 7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带拨料器的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48 电力 上料斗及上料装 ZL201921374764.1 8 月 21 日 取得 9 月 4 日 新型


上述专利使用情况良好,均为发行人围绕主营业务开展的研发成果,部 分专利已应用在发行人的生产工艺及装备中,提升了发行人热电联产业务的 技术水平,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重要程度;发行人完整合法拥有上 述各项专利,其申请和使用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在境内共拥有 1 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恒鑫电力 恒鑫智慧电厂设备管理系 2019SR1295992 原始取得 无

统 V1.0


六、发行人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特许经营权情况。

七、发行人取得的资质认证和许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恒鑫电力主要从事蒸汽的生产和供应以及电力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情况如下:

持证单位 许可类别 证书编号 有效期 许可机关

恒盛能源 发电类 1041709-00400 2009.7.1-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
2029.6.30 管办公室

恒鑫电力 发电类 1041710-00729 2010.6.28-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
2030.6.27 管办公室

(二)排污许可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情况如下:

持证单位 主要污染物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机关
类别

恒盛能源 废气、废水 浙 HE2014A0141 2014.9.30- 龙游县环境保
2019.9.29


持证单位 主要污染物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机关
类别

护局

废气、废水 91330825798599066L001P 2017.7.1- 衢州市生态环
2019.9.30 境局龙游分局

废气、废水 91330825798599066L001P 2019.10.1- 衢州市生态环
2024.9.30 境局龙游分局

废气、废水 浙 HE2014A0142 2014.9.30- 龙游县环境保
2019.9.29 护局

恒鑫电力 废气、废水 91330825793398986E001P 2017.7.1- 衢州市生态环
2019.9.30 境局龙游分局

废气、废水 91330825793398986E001P 2019.9.30- 衢州市生态环
2024.9.29 境局龙游分局

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许可,报告期内持续拥有上述资质,不存在无证生产经营的情形。

八、发行人技术与研发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技术情况

发行人作为较早进入热电联产领域的企业,在燃煤和生物质热电联产方面具有丰富的技术积累,其中恒鑫电力是浙江省内首家以农林废弃物为燃料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是浙江省生物质能示范项目。发行人多年来已经培养出一批专业的技术和运营团队,经过多年项目建设及运营,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运维管理和工艺改造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发行人始终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科学高效的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2019 年 12 月,恒盛能源及恒鑫电力入选衢州市 2019年第四批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目前国内外的热电联产技术已经处于成熟阶段,发行人经过 10 多年的发展,已具备较为先进的热电联产生产技术水平,主要体现在:

1、高参数锅炉与发电机组的技术运用

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全部采用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是多年来迅速发展的一项高效低污染的清洁燃烧技术,结合锅炉低氮燃烧技术,具有低排放、低能耗、高可靠性等优点;背压式汽轮机组是国家重点鼓励使用的热电联产机组,具有供热稳定、热能利用率高等优点。生物质热电联产采用高温高压生物质水冷振动炉排锅炉和高温高压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水冷振动炉排锅炉广泛适用于生物质热电联
产,农林废弃物只需进行简单预处理就可入炉燃烧、磨损相对较少以及烟气含尘浓度低。相较低参数的锅炉和发电机组,公司使用的高参数锅炉和发电机组能耗更低,整体效率更高。

发行人通过高参数锅炉与发电机组的技术运用,报告期内燃煤热电联产全厂综合热效率超过 80%,优于浙江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642-2019)中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等级一级标准,能够实现锅炉及发电机组节能、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2、环保超低排放的技术运用

环保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符合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采用炉膛低氮燃烧技术,通过“SCNR 脱硝+布袋除尘+臭氧脱硝+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和“SNCR-SCR 联合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技术路线实施烟气超低排放后,其 SO2、NOX 和烟尘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减排 50%、65%和 50%,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 35mg/Nm3、50mg/Nm3、5mg/Nm3,有效改善了整个龙游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3、智慧电厂管理云平台的技术运用

发行人依托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研发了一套可以在手机移动端使用的智慧电厂管理云平台,该平台能够通过集成的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将原 DCS 系统的数据转出,从而实时了解机组的运行数据和运行状况;通过巡检管理系统可以自定义巡检路线,监控巡检过程,跟踪设备异常状况;通过维修管理系统可以在线分派维修工单,监控维修动态等。发行人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企业日常运营和设备维护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进一步提升了节能降耗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研发费用(万元) - 236.97 254.70

营业收入(万元) 52,680.45 47,404.73 40,824.01

研发费用占比 - 0.50% 0.62%


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二、盈利能力分析 (六)期间费用分析 2、研发费用”。

九、境外经营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未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未拥有境外资产。

十、公司产品质量控制

(一)质量控制标准

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均已通过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发行人依据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产品特点和运作方式,编制了包括采购、设备、生产、销售、消防安全、环保等各环节的管理标准文件,并形成了以质量管理手册为重点,涵盖程序文件、工作指引和记录文件的完整质量控制体系。

(二)质量控制措施

1、燃料采购质量控制

为确保发行人煤炭和生物质燃料收购的质量,加强日常燃料质量控制管理,发行人制定了《煤炭采购管理规定》、《生物质燃料验收标准》、《验收人员操作规范》等文件,对采购管理、合同管理、价格管理、质量监督相关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公司采购的煤炭和生物质燃料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质量控制。煤炭质量控制的重点是检验热值、含硫量、水分等参数指标是否满足合同质量要求;若煤炭供应商对公司抽样化验的煤炭参数指标结果提出异议,则将样品封存送至双方委托的专业煤炭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化验。生物质燃料质量控制的重点是检验水分、杂质等参数指标是否符合生物质燃料验收标准。发行人通过对燃料质量建立起严格的管控体系,进而对生产成本进行合理管控,并有效提升热电联产生产效率。

2、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公司在生产电力和蒸汽的过程中,在涉及质量控制、技术、计量、技术监督及检修、运行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和热电联产行业的各项相关标准,通过设立“生产运行值”指标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建立了“供热十项标准”,依次
包括总体标准、实际操作标准、设备和设施标准、工程维修标准、运行管理标准、服务管理标准、工作记录标准、经费使用标准、物资摆放标准及人员素质标准,有效保障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实现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自动化和精细化;公司还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从日常生产环节上做好安全生产风险的过程把控,将安全生产理念贯穿在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公司及恒鑫电力已均获得了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机械)证书》。

3、最终产品质量控制

公司严格按照《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电力产品,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公司发电设备,并及时向供电公司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符合标准,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公司严格按照《热网供汽协议》的约定提供蒸汽产品,公司按客户提供的蒸汽用量及相关参数配置合格的蒸汽流量计量装置和流量无线监控装置。为保证计量设备运行的可靠和安全,计量设备及蒸汽管道的日常维护、检修由公司负责,并由公司委托专业第三方定期检验。公司以客户蒸汽流量计量装置显示的压力和温度为依据,按客户用汽参数的要求保证供汽。

(三)产品质量纠纷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情况。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

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与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资产权属清晰、完整,没有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

(二)人员独立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聘用及薪酬管理制度,在员工管理、社会保障、薪酬发放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三)财务独立

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履行独立纳税义务。公司独立支配自有资金和资产,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意干预公司资金运用及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机构独立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明确职能权限,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公司建立了符合自身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的组织
机构,组织机构健全完整,运作正常有序。各职能部门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五)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依赖或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情况。公司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同业竞争

(一)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为余国旭,持有发行人 42.41%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余国
旭、余恒、余杜康和杜顺仙四人,合计持有公司 99.04%股份。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蒸汽生产和供应、电力的生产和销售。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投资的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持有兰溪热电 50%的股权,兰溪热电为余国旭与自然人柳建华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兰溪热电的经营范围为“火力发电、蒸汽生产、供应;煤渣销售;竹木制品的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中“火力发电、蒸汽生产、供应”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相同、相似情形。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 2016 年颁布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 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
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恒鑫电力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游工业园区,生产的蒸汽集中供应龙游工业园区用户,生产的电力销售给衢州电力公司;兰溪热电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生产的蒸汽集中供应兰溪市当地用户,生产的电力销售给金华电力公司。因此,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恒鑫电力在销售渠道、销售客户上不存在竞争关系。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均以生物质燃料为原材料进行热电联产,双方在生物质燃料采购半径上存在一定的重叠,故报告期内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在采购渠道上存在一定竞争关系。

2019 年 9 月 26 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停
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机组的批复》(兰政发[2019]49 号),确认兰溪热电的三台发电机组被列为浙江省“十三五”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同意兰溪热电发电机组的关停及关停后对资产、人员、热用户转供等一系列的处置方案。

2019 年 11 月 25 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
意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9]477 号),同意兰溪热电实施全厂关停。兰溪热电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 3 年发电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场复核通过,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2019 年 12 月 30 日,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出具《关停小火电项目
调研核查确认单》,确认兰溪热电已按要求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关停机组,包括
两台 6MW 抽凝式发电机组和一台 3MW 背压式发电机组,2019 年 12 月 20 日
前已完成主要设备的拆除工作。

兰溪热电已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关停机组,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兰
溪热电无任何发电、供热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兰溪热电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形已消除。

综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
旭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人已彻底解决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兰溪市热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热电”)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
题。兰溪热电已于 2019 年 11 月 1日关停全厂机组总容量 15MW,2019年 12月
20 日前已完成主要设备的拆除工作。本人承诺在本人持有兰溪热电股权期间,兰溪热电未就原材料价格与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形成恶意竞争,本人及兰溪热电未从事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也未向兰溪热电输送利益;兰溪热电不存在替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费用、成本情形。如果本人未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导致任何第三方索赔或主张的,本人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服务。

本人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投资、收购、兼并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在该等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如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包括停止生产经营,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恒盛能源,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终止与恒盛能源的竞争。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恒盛能源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恒盛能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恒盛能源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恒盛能源。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恒盛能源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盛能源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2、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顺仙、余恒、余杜康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已充分知晓恒盛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持有 50%股权的
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热电”)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与公司
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确认余国旭持有兰溪热电股权期间,兰溪热电未就原材料价格与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形成恶意竞争,余国旭及兰溪热电未从事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行为,余国旭也未向兰溪热电输送利益;兰溪热电不存在替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费用、成本情形。如果余国旭未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导致任何第三方索赔或主张的,本人与余国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服务。

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如恒盛能源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恒盛能源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恒盛能源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终止与恒盛能源的竞争。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恒盛能源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恒盛能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恒盛能源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恒盛能源。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恒盛能源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盛能源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三、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关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系

1 余国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公司 42.41%股份,任公司
董事长。

2 余恒 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公司 14.61%股份,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系余国旭与杜顺仙之子。

3 杜顺仙 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公司 27.77%股份,系余国旭之配偶。

4 余杜康 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公司 14.24%股份,任公司董事,系余
国旭与杜顺仙之子。

注:2017 年 3 月 15 日,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约定各方就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

上述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除上述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四人外,无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系

1 恒鑫电力 公司全资子公司

2 宏联贸易 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

4、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实施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控制的公司,持有 93.70%的股
1 龙游旭荣纸业有限公司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余杜康持有 6.30%的股
权,并担任经理。

浙江龙游旭光再制造技术开发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控制的公司,持有 71.00%的股
2 有限公司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余杜康持有 29.00%的股
权。

旭荣纸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国旭间接
3 龙游县旭康纸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公司,余国旭间接持有 93.70%的股权,余
杜康间接持有 6.3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和
经理。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控制的公司,持有 90.00%的股
4 龙游县汇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余杜康持有 10.00%
的股权。

5 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持有其
50.00%的股权。

6 修水县创星置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持有其
45.00%的股权。

龙游浙工大激光再制造技术创 龙游浙工大激光再制造技术创新研究院为由旭光
7 新研究院 再制造 100%出资创办,余国旭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或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持股关系

1 徐洁芬 董事、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有公司 0.27%股份

2 余国升 余国旭之兄弟 直接持有公司 0.22%股份
2019 年 7 月前曾任公司董事

3 于友达 公司独立董事 -

4 周鑫发 公司独立董事 -

5 徐 浩 公司独立董事 -

6 周跃森 公司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有公司 0.03%股份

7 刘康银 公司监事 -

8 王建国 2020 年 8 月前曾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直接持有公司 0.23%股份

9 洪名高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

10 席礼斌 公司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公司 0.07%股份

11 韦建军 公司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公司 0.04%股份

12 项红日 公司财务负责人 直接持有公司 0.11 %股份

13 邵晓华 2017 年 11 月前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


6、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实施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和“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

7、其他关联方

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系

1 胡群莉 实际控制人余恒之配偶

2 王慕婵 实际控制人余杜康之配偶

龙游佳业建材有限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兄弟余国暾的配偶邵晓静持有

3 公司 53.33%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邵晓静之女余恒佳持
有 46.67%股权;

(二)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金额 本比例 金额 本比例 金额 本比例

旭光再制造 机械加工服务 27.42 0.08% 2.52 0.01% 12.43 0.04%

合计 27.42 0.08% 2.52 0.01% 12.43 0.04%

1)与旭光再制造的关联交易

2018 年度、2019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与旭光再制造发生的采购机械加工
服务的金额分别为 12.43 万元、2.52 万元及 27.42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0.04%、0.01%及 0.08%。旭光再制造主要为公司进行机器设备维修及配件加工,维修加工费依照所需材料费及难易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

旭光再制造是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专业从事激光技术产品及机械设备维修的企业,主要服务于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造纸企业。报告期内,公司需对部分设备进行维修加工,旭光再制造可为其提供机械加工服务,且距离近,服务
响应及时,公司向其采购机械加工服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旭光再制造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采购工程物资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 占当期长期 占当期长期 占当期长期
易内容 金额 资产采购金 金额 资产采购金 金额 资产采购金
额比例 额比例 额比例

佳业 采购 20.99 0.24% 134.23 1.23% 53.63 0.29%
建材 水泥

报告期内,公司与佳业建材发生的采购水泥的金额分别为 53.63 万元、134.23 万元及 20.99 万元,分别占当期长期资产采购金额比例的 0.29%、1.23%及 0.24%,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因新建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和建造新煤场的土建工程需要购置水泥,采购发生额逐年增加。2020 年度,因上述项目的土建工程已完工,水泥采购量大幅下降,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水泥参照水泥生产厂商的指导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佳业建材为“雁荡山”品牌水泥在龙游县模环乡的区域总代理,公司技改扩建项目及厂区改造项目的土建工程需要购置水泥,向佳业建材采购较为经济,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佳业建材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3)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方 内容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
金额 入比 金额 入比 金额 收入比

旭荣 销售 1,152.37 2.19% 867.51 1.83% 753.99 1.85%
纸业 蒸汽

合计 1,152.37 2.19% 867.51 1.83% 753.99 1.85%

1)与旭荣纸业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的金额分别为 753.99 万元、867.51 万
元及 1,152.37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85%、1.83%及 2.19%,占当期蒸汽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 2.82%、2.83%及 3.40%,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型交易的比例较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旭荣纸业是在龙游经济开发区开展生产经营的造纸企业,公司是开发区集中供热热源点,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的情况如下:

单位:吨,元/吨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蒸汽销售量 72,465.00 52,841.00 44,950.00

旭荣纸业的销售单价 159.02 164.17 167.74

自产蒸汽 153.54 158.88 159.36
销售的平均单价

差异幅度 3.57% 3.33% 5.26%

报告期内,公司与旭荣纸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与公司当期自产蒸汽平均销售价格差异较小。公司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的价格执行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统一价格标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通过上述交易为公司调节收入利润的情形。同时,关联方销售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与旭荣纸业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旭荣纸业的造纸产量和蒸汽采购量的匹配关系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蒸汽采购量(吨) 72,465.00 52,841.00 44,950.00

造纸产量(吨) 26,929.37 21,707.37 17,503.50

吨纸耗用蒸汽量(吨) 2.69 2.43 2.57

造纸机台数 2台-4台 2台 2台

报告期内,旭荣纸业的造纸机运行稳定,吨纸耗用量较为平稳,经营规模
与蒸汽采购量匹配。2020 年,旭荣纸业新购置 2 台造纸机,并于 2020 年 5 月-6
月调试运行,使得吨纸耗用蒸汽量略有增加;另一方面,2020 年生产的低克重纸张占比有所上升,相应的吨纸耗用蒸汽量较高。

目前旭荣纸业已拥有 4 台造纸机,造纸产能可达到 5 万吨/年,未来蒸汽采
购量将会上升,关联交易存在持续增加的风险。但是公司对旭荣纸业的蒸汽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且采用园区蒸汽统一定价,该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 薪酬合计 246.73 239.37 236.20

注: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意 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除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经常 性关联交易。

2、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授信和借款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最高额担 担保授信合 担保期限 是否履
序号 债权人 被担 保金额/担 同期限/主债 担保人及担保形式 /抵押权 行完毕
保人 保主债权 权合同期限 行使期限 [注 1]
金额

1、恒盛能源及恒

鑫电力电费收费权

质押;2、恒盛能

招商银行 恒盛 2015.12.31- 源及恒鑫电力厂 主债权诉

1 衢州龙游 能源 8,400.00 2018.12.30 房、土地使用权抵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押;3、恒鑫电 间内

力、余国旭、余

恒、杜顺仙、余杜

康保证

金华银行 恒盛 2015.11.24-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0.11.24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5.8.6-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 衢州龙游 电力 1,400.00 2020.8.6 1,4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7.5.12-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4 衢州龙游 电力 1,000.00 2020.8.12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6.11.17-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5 衢州龙游 电力 1,000.00 2020.9.28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招商银行 恒鑫 2017.12.27- 余国旭,105.00 万 主债权诉

6 衢州龙游 电力 100.00 2018.06.26 元定期存单质押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间内


最高额担 担保授信合 担保期限 是否履
序号 债权人 被担 保金额/担 同期限/主债 担保人及担保形式 /抵押权 行完毕
保人 保主债权 权合同期限 行使期限 [注 1]
金额

招商银行 恒鑫 2018.6.1-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7 衢州龙游 电力 4,275.00 2019.5.31 4,5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招商银行 恒盛 2018.6.13-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8 衢州龙游 能源 475.00 2018.11.27 500.0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盛 2018.6.2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9 衢州龙游 能源 1,900.00 2019.6.20 2,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盛 2018.6.22-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0 衢州龙游 能源 1,425.00 2019.6.22 1,5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8.7.11-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1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3.7.11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8.7.11-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2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3.7.11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1、恒盛能源及恒

鑫电力电费收费权

质押;2、恒盛能

招商银行 恒盛 2018.8.10- 源及恒鑫电力厂 主债权诉

13 衢州龙游 能源 8,400.00 2019.8.9 房、土地使用权抵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押;3、恒鑫电 间内

力、余国旭、余

恒、杜顺仙、余杜

康保证

金华银行 恒盛 2019.1.1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4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0.9.28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9.3.28-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5 衢州龙游 能源 387.00 2020.8.12 387.00 万元个人定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期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9.4.04-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6 衢州龙游 能源 1,300.00 2024.4.04 1,3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8.10.16-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7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0.08.12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9.5.09-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8 衢州龙游 能源 2,360.00 2022.5.09 2,36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盛 2019.5.21-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9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2.5.21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最高额担 担保授信合 担保期限 是否履
序号 债权人 被担 保金额/担 同期限/主债 担保人及担保形式 /抵押权 行完毕
保人 保主债权 权合同期限 行使期限 [注 1]
金额

金华银行 恒鑫 2019.5.09-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0 衢州龙游 电力 555.00 2022.5.09 555.0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9.6.7-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1 衢州龙游 能源 1,500.00 2022.6.7 1,5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盛 2019.6.05-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2 衢州龙游 能源 1,160.00 2022.6.04 1,16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盛 2019.6.2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3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1.6.19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9.6.07-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4 衢州龙游 电力 550.00 2022.6.07 550.0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鑫 2019.6.2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5 衢州龙游 电力 1,000.00 2021.6.19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9.7.5-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6 衢州龙游 电力 500.00 2020.7.21 500.00 万元个人定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期存单质押 间内

1、恒盛能源及恒

鑫电力电费收费权

招商银行 质 押 ;

衢州龙游 恒盛 2019.7.29- 2、恒盛能源及恒 主债权诉

27 绿色专营 能源 12,000.00 2020.7.28 鑫电力厂房、土地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使用权抵押;3、 间内

恒鑫电力、余国

旭、余恒、杜顺

仙、余杜康保证

工商银行 恒盛 2020.4.3-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8 龙游支行 能源 7,480.00 2021.4.3 余恒、胡群莉、余 讼时效期 否
杜康、王慕婵保证 间内

浙商银行 恒鑫 2020.1.15-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9 衢州龙游 电力 1,160.00 2022.6.04 1,16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20.3.2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0 衢州龙游 电力 1,000.00 2023.7.11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20.6.5-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1 衢州龙游 电力 550.00 2022.6.7 550.0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单质押 间内

招商银行 1、恒盛能源及恒 主债权诉

32 衢州龙游 恒盛 12,000.00 2020.8.17- 鑫电力厂房、土地 讼时效期 否
绿色专营 能源 2021.8.16 使 用 权 抵 押 ; 间内

支行 2、恒鑫电力、余


最高额担 担保授信合 担保期限 是否履
序号 债权人 被担 保金额/担 同期限/主债 担保人及担保形式 /抵押权 行完毕
保人 保主债权 权合同期限 行使期限 [注 1]
金额

国旭、余恒、杜顺

仙、余杜康保证

[注 2]

金华银行 恒鑫 2020.7.3-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3 衢州龙游 电力 2,360.00 2022.5.9 236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单质押[注 3]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20.8.2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4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3.8.6 100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20.10.16-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5 衢州龙游 电力 2,360.00 2022.5.9 236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单质押[注 3] 间内

注 1:是否履行完毕系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的履行状态;

注 2:2020年 12 月 3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以及恒鑫电力、余

国旭、余恒、杜顺仙、余杜康签署了担保变更补充协议,提前解除恒盛能源及恒鑫电力电
费收费权质押担保;

注 3:2020年 10 月 16日,公司与金华银行衢州龙游支行以及余国旭、杜顺仙重新签

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202098538 质 00396),承继了 2020 年 7月 3 日签署的最

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202098538 质 00386)的权利和义务。

(2)关联方资金拆借

1)关联方信托资金拆入

① 信托资金拆入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原因

2015 年,根据恒鑫电力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资金借款合同》
(苏信贷(2015)第 0024 号-1),约定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向恒鑫电力提供信托
借款 3,0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 2 日,该笔信
托资金借款已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归还。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杜
顺仙。2017 年,根据恒鑫电力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 合同》(浙金信(贷)字 D-2017-114 号),约定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
恒鑫电力提供信托借款 3,0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年 6月 6日至 2020年 6
月 6 日,已于 2018 年 6 月 4 日提前归还。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之一的
杜顺仙。

2016 年,根据恒盛能源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恒盛能源(二
期)信托贷款合同》(中建投信(2016)杭三单 001-01 号),约定中建投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向恒盛能源提供信托借款 5,000.00 万元。借款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5 日、2016 年 7 月 27 日,借款期限为 60 个月,该笔信托资金借款已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提前归还。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之一
的余国旭。

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收购恒盛能源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其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财务资助方式 起止时间 该类方式的优点

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直接 2010 年至 2017 年 9 月 随借随还,实际控制人的资金
资金拆借 周转较为方便

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机构 可在较长的期限内稳定的为发
为发行人提供单一资金信 2014 年至 2018 年 6 月 行人提供资金支持,借款符合
托借款 《贷款通则》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借款 2010 年至今 协助发行人更便捷地获取银行
提供担保 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2014年以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需求有所上升,由于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公司已将主要厂房、土地使用权和电力收费权均全部抵押或质押给银行,向外部获取更多的信贷资金已较为困难。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稳定的资金需求,并兼顾税收筹划的考虑,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开始通过信托贷款等方式向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

2016 年以来,公司积极筹备恒盛能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工程和恒鑫电
力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缺口较大。另一方面,公司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筹备股改并计划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考虑到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并不具备《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贷款人资质,直接向公司提供贷款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逐步清理了实际控制人向公司直接拆借资金的情况,仍保留信托借款的情形。

② 信托拆入资金的来源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和杜顺仙向公司提供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多年的经营积累、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和其他对外投资收益。其中余国
旭和杜顺仙于 2000 年 9 月开始投资入股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并于 2010
年和 2013 年分别向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转让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合计 100%的股权,股权转让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权转让工商 股权受让方 股权转让比例 转让对价
变更登记时间

2010 年 8 月 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余国旭(持股 71.70%) 11,988.23
杜顺仙(持股 11.74%)

2013 年 9 月 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余国旭(持股 16.56% ) 2,231.75

合计 - - 14,219.98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就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经足额缴纳,股权转让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主要来源于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其多年经营积累,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16年7月,公司收到的5,000.00万元信托借款的资金直接来源于之前5,000.00万元的信托借款到期后的滚动资金。2014年6月25日,恒盛能源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建投·恒盛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中建投信(2014)杭一单001-02号),约定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恒盛能源提供信托借款5,000.00万元,上述信托借款收到时间分别为2014年7月4日及2014年7月8日,借款期限为24个月,该笔信托资金借款于2016年7月4日及2016年7月8日归还。

③ 信托拆入资金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的信托借款系因公司缺乏更多可用于抵押借款的资产,且无法从外部金融机构获取信用借款所致。信托借款利率参照当时信托借款等民间借款市场利率情况协商确定,符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

公司信托借款出借日参照的温州地区民间借款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信托借款 市场利率参照情况

信托借款日期 金额 民间资本管 农村互助会 民间借贷服 参照利率
(万元) 理公司融资 互助金费率 务中心利率 平均值
价格

2016 年 7 月 25 日 2,500.00 12.09% 10.50% 14.75% 12.45%

2016 年 7 月 27 日 2,500.00 12.09% 13.20% 16.43% 13.91%

2017 年 6 月 6 日 3,000.00 15.00% 13.87% 16.22% 15.03%

合计 8,000.00 - - - -

注:上述数据摘自于温州指数(http://www.wzpfi.gov.cn/),该指数是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温州市金融办具体负责编制的用于反映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民间融资价格水平及
变动趋势情况的一套指数体系。包括不同融资主体、融资期限、融资方式的利率水平与趋势等。

参照发行人信托借款当时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情况,并考虑信托借款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公司在 2016 年、2017 年向实际控制人的信托借款按照12%和 12.7%的借款利率具有市场可比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取的款项在报告期内均已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相关披露真实、准确,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④ 信托资金拆入的资金流向、使用情况、时间及频率发生金额及比例

公司 2016 年 7 月拆入的信托资金 5,000.00 万元于报告期之前已使用完毕;
在报告期内,公司拆入的信托借款 3,000.00 万元发生的资金流向、使用情况、时间及频率、发生金额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借款机构 信托借款 信托借款转 转入银行账户 资金使用情况

金额 入时间

浙商金汇信 恒鑫电力招商银行 信托借款资金拆入至恒鑫电力招商银行账
托股份有限 3,000.00 2017/06/06 账户 户后作为公司自有资金统筹使用,并划转
公司 至各付款银行后对外支出。

资金流向情况

资金流向 支付原辅 支付保险费 支付工 归还借 支付借 支付税 支付其他 每日
日期 料采购款 资薪酬 款 款利息 金 零星支出 小计

2017/06/06 449.47 0.46 449.92

2017/06/08 6.36 6.36

2017/06/09 2.67 8.00 10.67

2017/06/12 5.69 5.69

2017/06/13 500.00 0.10 500.10

2017/06/14 1.61 1.61

2017/06/15 1,900.00 30.22 49.86 1.18 1,981.26

2017/06/16 4.63 0.45 5.08

2017/06/19 1.08 14.25 15.33

2017/06/20 1.08 28.99 30.07

合计 2,364.62 30.22 28.99 500.00 14.25 49.86 18.16 3,006.09

注:上述恒鑫电力信托借款资金流向未包括发行人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其中
2017 年 6 月 15 日支付煤炭采购款 1,900.00 万元系资金划入母公司账户后支付。

上述拆入的信托借款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采购款、归还借款、支付工资薪酬、支付税金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需支付的用途。2017 年度,发行人借款收到的现金为 16,209.80 万元,上述信托借款发生额占公司当年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的比重为 18.51%。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信托借款拆入的资金均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况。

⑤ 2016年信托借款的具体用途及主要费用情况

公司 2016 年 7月拆入的信托资金 5,000.00 万元均用于支付煤炭采购款,保
障生产所需的煤炭及时供应,款项的用途系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存在支付其他费用的情况。

⑥ 信托借款与公司减资的关系

2016 年 7 月,恒盛能源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的信托借款到
期,并于当月续借后用于生产经营,借款利率参照温州地区民间借款利率。同月,公司筹划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需将持股企业中与公司热电联产主营业务无关的子公司进行剥离。在中介机构建议下,公司认为按照当时的注册资本 10,880.00 万元进行净资产整体折股股本较高,每股收益指标较低,与当时公司的资产规模及发展需求不匹配,决定在股改前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 7,000.00 万元。

因此,发行人决定减资可以满足实际控制人收购发行人非主营业务的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同时也符合发行人当时股改后股本设置的需求;而 2016 年 7月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的信托借款系缓解资金压力,将 2014 年的信托借款到期后进行续借,具有合理性。

⑦ 信托方式拆借资金是否属于行业惯例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均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通过信托借款方式或委托借款方式向发行人提供资金的情形。拟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融资渠道有限,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并通过委托借款方式实施的情形。近年来,拟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早期通过委托借款方式向关联方进行长期资金拆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名称 提供借款方 借款发生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披露时间 时间

2021-02-08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2017 年度 6,200.00 2年以上

董事、监事、高级

2021-01-14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及其近亲 2017 年度 5,790.00 2年以上
属、员工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名称 提供借款方 借款发生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披露时间 时间

2021-01-06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016 年度 1,250.00 1-2 年
份有限公司

2020-07-01 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 2015 年度 1,500.00 2年以上
公司 切的家庭成员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

2020-06-15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控股股东 2019 年度 4,500.00 2年
(688520)

2019-11-22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 关联方 2014 年度 10,000.00 1年期滚
公司(300857) 动借款

数据来源:相关公司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借款方式向发行人拆借资金与委托借款方式类似,均系通过金融机构来实施发放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以信托方式拆借资金并不属于行业惯例,但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缺乏融资渠道,需要向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借款,部分企业会选择通过金融机构以委托借款/信托借款的方式实施,存在合理性。

⑧ 关联方信托资金拆入利息费用对利润情况的影响

报告期内,关联方信托资金拆入和偿还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借款金融机构 资金来 期初 拆入 偿还 期末
源方 余额 金额 金额 余额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 杜顺仙 3,000.00 - 3,000.00 -
2018 年度 有限公司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余国旭 5,000.00 - 5,000.00 -
任公司

2018 年小计 8,000.00 - 8,0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因上述资金拆入支付的利息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金融机构 期初应付利 当年累计 当年累计支 期末应付利 借款利率
息余额 利息发生额 付利息 息余额

2018 年度

浙商金汇信托 11.21 157.70 168.91 - 12.21%
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投信托有 18.33 287.42 305.75 - 12.00%
限责任公司

2018 年小计 29.54 445.12 474.66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需求逐年上升,在主要厂房、土地使用权和电力收费权均已全部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情况下,向外部获取更多的信贷资金已较为困难。公司在资金需求较大的情况下向关联方进行融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融资利率参照了同期信托公司市场化利率水平。


上述信托借款的利率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测算,上述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在报告期内应计提利息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基准借款利率计 利息差异占当
借款金融机构 期间 利息支出 算利息支出 利息差异 年利润总额的
(4.75%) 比重

浙商金汇信托股 2018 年度 157.70 60.96 96.74 1.21%
份有限公司

中建投信托有限 2018 年度 287.42 113.52 173.90 2.17%
责任公司

合计 2018 年度 445.12 174.48 270.64 3.37%

2018 年,上述信托借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费用差异合计为 270.64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重为 3.37%,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较小。上述信托借款已于 2018 年 6 月全部清偿完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报告期内关联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名称 关联方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应收 旭荣 100.90 5.05 266.22 13.31 100.47 5.02
账款 纸业

合计 100.90 5.05 266.22 13.31 100.47 5.02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账款 旭光再制造 1.65 - 3.80

小计 1.65 - 3.80

(三)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及程序规定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等文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决策程序及关联股东、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除根据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0%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
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负有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交易事项

除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
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第十八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0 万元以上但低于 3,00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0%以上但低于 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履行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2017 年 3 月 18 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预计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向金华银行衢州龙游支行申请贷款暨
关联担保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预计2018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 2018 年度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9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0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龙游佳业建材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了确认或批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自愿的前
提下进行的,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则,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和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联交易决策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允性。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除已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确保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参照市场通行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关联制度》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履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独立发表关联交易意见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关联交易结果公平、合理;

5、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公司共设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任期三年。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如下:

姓名 董事会任职情况 本届董事会任职期限

余国旭 董事长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余恒 董事、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余杜康 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徐洁芬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于友达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周鑫发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徐浩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公司现任董事简历如下:

1、余国旭先生,董事长,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余恒先生,董事、总经理,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3、余杜康先生,董事,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4、徐洁芬女士,董事、董事会秘书,1962 年 11 月出生,中专学历,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历任兰溪市粮食局下属企业以及
兰溪市饲料工业公司出纳、会计、财务科科长;2003 年 4月至 2006年 8月,任
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2006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恒鑫电
力财务科长;2009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财务科长;2017 年 3 月

至 2017 年 12 月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17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
秘书。

5、于友达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 4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
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浙江省肿瘤医院财务副科长,浙江省卫生厅培训中心财务科长、浙江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杭州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6、周鑫发先生,独立董事,1955 年 10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
生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浙江中医药大学工程师,中国光电发展中心高级工程师,浙江省能源研究所实验室主任,现任浙江浙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7、徐浩先生,独立董事,1970 年 3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
学历,法学博士。曾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教师,现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的教师。

(二)监事

公司共设 3 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名,任期三年。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现任监事如下:

姓名 监事会任职情况 本届监事会任职期限

周跃森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洪名高 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4月

刘康银 监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公司现任监事简历如下:

1、周跃森先生,监事会主席,1959 年 7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高中学历。2000 年 10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办
公室主任;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恒鑫电力办公室主任;2012 年 11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恒盛有限办公室主任;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
公司监事;2018 年 2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2、洪名高先生,1968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

学历。1987 年 8 月至 1991 年 12 月任水电部十二局技术员; 1992 年 1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浙江天听亚伦有限公司热电分厂副厂长;2008年 10 月至 2009年 11 月
任恒鑫电力生产部副总;2009 年 12月至 2015年 12月任恒盛有限工程部总工程
师;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杭州三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总工程
师;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热电厂厂长;2018
年 12 月起历任恒盛能源综合部主任、恒鑫电力生产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刘康银先生,监事,1976 年 10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大专学历。1994 年 4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浙江天听亚伦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操作
工;2008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历任恒鑫电力操作工、生产科副科长、科长;
2016年 10月至今任本公司生产科长;2018 年 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要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任职期限

余恒 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徐洁芬 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席礼斌 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韦建军 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项红日 财务负责人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1、余恒先生,董事、总经理,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徐洁芬女士,董事、董事会秘书,参见本节“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3、席礼斌先生,副总经理,1968 年 9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高中学历。1989 年 9 月至 2008 年 10 月,任浙江天听亚伦有限公司发电运
行主管;2008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恒鑫电力生产主管;2011 年 2 月至
2017年 3月,任恒盛有限副总经理;2017 年 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4、韦建军先生,副总经理,1968 年 8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高中学历。1990 年 4 月至 2003 年 7 月,任浙江龙游造纸厂热电分厂操作
工;2003 年 9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浙江天听亚伦公司热电分厂操作工;2009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副总经理;2017年 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
经理。

5、项红日先生,财务负责人,1969 年 10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大专学历。1990 年 8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兰溪市马涧粮管所财务科长;
1998年 8 月至 2003 年 7 月历任兰溪市粮食购销公司财务科长、总会计师;2003
年 8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重庆科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2009 年 1 月
至 2017 年 8 月任金华寿生酒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本公司主办会计;2017 年 12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2名。

席礼斌先生,参见本节高级管理人员介绍部分。

韦建军先生,参见本节高级管理人员介绍部分。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1 余国旭 董事长 6,362.00 42.41 直接持有

2 杜顺仙 - 4,166.00 27.77 直接持有

3 余恒 董事、总经理 2,192.00 14.61 直接持有

4 余杜康 董事 2,136.00 14.24 直接持有

5 徐洁芬 董事、董事会秘书 40.00 0.27 直接持有

6 余国升 - 33.00 0.22 直接持有

7 项红日 财务负责人 16.00 0.11 直接持有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8 席礼斌 副总经理 10.00 0.07 直接持有

9 韦建军 副总经理 6.00 0.04 直接持有

10 周跃森 监事会主席 4.00 0.03 直接持有

注1:杜顺仙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配偶,实际控制人余恒、余杜康之母。
注2:余国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兄弟。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股份在报告期内的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本公司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 (%) (%)

余国旭 董事长 6,362.00 42.41 6,362.00 42.41 3,181.00 42.41

杜顺仙 - 4,166.00 27.77 4,166.00 27.77 2,083.00 27.77

余恒 董事、总 2,192.00 14.61 2,192.00 14.61 1,096.00 14.61
经理

余杜康 董事 2,136.00 14.24 2,136.00 14.24 1,068.00 14.24

徐洁芬 董事、董 40.00 0.27 40.00 0.27 20.00 0.27
事会秘书

余国升 - 33.00 0.22 33.00 0.22 16.50 0.22

项红日 财务负责 16.00 0.11 16.00 0.11 8.00 0.11


席礼斌 副总经理 10.00 0.07 10.00 0.07 5.00 0.07

韦建军 副总经理 6.00 0.04 6.00 0.04 3.00 0.04

周跃森 监事会主 4.00 0.03 4.00 0.03 2.00 0.03


注1:杜顺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配偶,实际控制人余恒、余杜康之母。

注2:余国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兄弟。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其近亲属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对外投资单位

旭荣纸业

旭光再制造

汇诚投资

余国旭 董事长

兰溪热电

创星置业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旭荣纸业

余杜康 董事 旭光再制造

汇诚投资

杭州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于友达 独立董事 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旭荣纸业、旭光再制造、汇诚投资的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情况”,其他对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一)兰溪热电

公司名称 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人路 131号

注册资本 5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柳建华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30 日

经营范围 火力发电、蒸汽生产、供应;煤渣销售;竹木制品的加工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柳建华 50.00%,余国旭 50.00%


(二)创星置业

公司名称 修水县创星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 修水县城南 A2 地块修江明珠会所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徐品贤[注]

成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23 日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徐品贤 55.00%,余国旭 45.00%

注:徐品贤已离世。

(三)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 18号

注册资本 42,519.777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余荣华

成立日期 2009 年 6 月 24 日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经营范围 理保险业务;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业务,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
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余国旭 0.45%

(四)杭州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杭州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259 号昌地火炬大厦 1 号楼 4楼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于友达

成立日期 2001 年 7 月 6 日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财务咨询(除记账)、经济信息咨询(除
经营范围 商品中介),建筑工程及机械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
发;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于友达 55.13%


(五)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文三路 259 号(1 号楼 4 楼)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于友达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10 日

经营范围 会计查证、验资、咨询、培训、基建预决算审查。招标代理。

股权结构 于友达 63.00%

(六)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259 号昌地火炬大厦 1 号楼 4楼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于友达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月 25 日

经营范围 服务:工程预决算报价编制,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价、招标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于友达 26.10%

除上述投资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余国旭投资的兰溪热电报告期内与公司子公司恒鑫电力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二、同业竞争”,除此之外,上述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一年(2020 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金额(万元) 备注

1 余国旭 董事长 59.98

2 余恒 董事、总经理 59.59

3 余杜康 董事 -

4 徐洁芬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40


序号 姓名 职务 金额(万元) 备注

5 于友达 独立董事 6.00

6 周鑫发 独立董事 6.00

7 徐浩 独立董事 6.00

于 2019 年 7月退休,自
8 周跃森 监事会主席 - 2019 年 8 月起不再在公司
领取薪酬

9 席礼斌 副总经理 21.30

10 韦建军 副总经理 21.36

11 项红日 财务负责人 16.03

自 2020 年 8月辞去职工代
12 王建国 职工代表监事 5.85 表监事职务,并与公司解
除劳动关系,不再从公司
领取薪酬

13 刘康银 监事 15.83

14 洪名高 职工代表监事 12.39 自 2020 年 8月担任职工代
表监事

注:现任职工代表监事洪名高为 2020 年 8 月聘任,其 2020 年 1-7 月薪酬未列入上
表。

报告期内,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旭荣纸业 执行董事、法定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代表人

宏联贸易 执行董事、经 公司全资子公司

理、法定代表人

兰溪热电 监事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
的公司

余国旭 董事长 汇诚投资 执行董事、经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理、法定代表人

旭光再制造 执行董事、法定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代表人

创星置业 监事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
的公司

龙游浙工大激光再制 法定代表人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造技术创新研究院


姓名 职务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恒鑫电力 执行董事、经 公司全资子公司

余恒 董事、 理、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旭荣纸业 监事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汇诚投资 监事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旭荣纸业 总经理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余杜康 董事 旭康纸业 执行董事、经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理、法定代表人

旭光再制造 监事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徐浩 独立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教师 无关联关系

董事

杭州信达企业管理咨 法定代表人、执 无关联关系

询有限公司 行董事

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 法定代表人、董 无关联关系

所有限公司 事长

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 法定代表人、董 无关联关系

于友达 独立 询有限公司 事长

董事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外部监事 无关联关系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浙江浙能技术研究院 技术顾问 无关联关系

有限公司

周鑫发 独立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 董事 无关联关系

董事 术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有限公司

职工代 宏联贸易 监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洪名高 表监事

恒鑫电力 监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余恒、董事余杜康为公司董事长余国旭之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余恒与公司董事余杜康系兄弟关系。除上述披露情况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


七、本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有关协议、所做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签订协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作为公司员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公司与独立董事签订了《聘用协议》。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合同、协议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约情形。

公司董事余国旭、董事兼总经理余恒、董事余杜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徐洁芬、原董事余国升、副总经理席礼斌、副总经理韦建军、财务负责人项红
日、监事会主席周跃森、原职工代表监事王建国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与发行人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以 12.00 元/股的价格,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上述《股份认购协议》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情形。

同日,上述股份认购对象余恒、余杜康、徐洁芬、余国升、周跃森、王建国、项红日、席礼斌、韦建军 9 名自然人(作为乙方)分别与发行人(作为甲方)、余国旭(作为丙方)签署了《股份认购之补充协议》,各方约定:

“一、自乙方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甲方股东之日起满三年后,如甲方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丙方应积极与乙方进行协商,若未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达成一致意见,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义务及时回购或受让乙方持有的全部甲方股份,回购价款为乙方对甲方的实际投资总价款及按投资款的实际使用时间、年息 10%计算的利息总额(扣除乙方在投资期间所获得的甲方分红和已经获得的现金补偿)。

二、甲方现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在触发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回购情形时:(1)如果甲方仍系新三板挂牌公司且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交易,在乙方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下,则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按集合竞价转让交易规则进行回购,如果回购价款低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价款,差额部分由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补足,乙方因集合竞价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对乙方进行补偿;(2)如果甲方仍系新三板挂牌公司且采取做市转让方式交易,在乙方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下,则按做市转让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如果实际回购价款低于本协议
第一条约定的价款,差额部分由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补足,乙方因做市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对乙方进行补偿。(3)如乙方和丙方同意不按本条第(1)、(2)项方式回购的,乙方和丙方就具体回购方式也可另行协商解决。”

2019 年 11 月 10 日,上述签署《股份认购之补充协议》的相关方与发行人
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签署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确认关于《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有关特定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承担回购义务等特殊条款已全部终止,恒盛能源全体股东互相之间、股东与恒盛能源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其他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约定;且各方一致确认自《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解除协议签署之日,均未曾要求恒盛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综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而终止履行,不存在违约情形。

(二)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参见本招股意向书之“重大事项提示”及“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十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长余国旭曾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诸葛慧艳受贿案件,诸葛慧艳因受贿罪于 2019 年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发行人董事长余国旭在诸葛慧艳任职期间,曾向其提供过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17.0986 万元。

在案件调查期间,余国旭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如实向办案人员说明相关情况,相关机关未就余国旭向诸葛慧艳提供资金、财物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未对余国旭予以立案,未追究余国旭刑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2018 年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余国旭未涉及任何其他刑事司法程序,一直在公司正常工作,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行贿等行为而被面临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或受到处罚的情况。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正常开展,未受到上述案件的不利影响。

2020 年 11月 2日,发行人取得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
出具的《情况说明》,在该调查室查办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诸葛慧艳一案中,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国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讲清楚其与诸葛慧艳之间的经济问题,监察机关未追究余国旭、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法律责任。

2021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取得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
明》, 经衢州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询,报告期初至情况说明出具日,余国旭及恒盛能源、恒鑫电力在衢州地区范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取得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经查浙江公
安信息资源综合应用平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省执法办案系统、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浙江公安打防控系统、县局邪教人员档案、浙江公安
档案信息查询系统,截至 2021 年 3 月 9 日,未发现恒盛能源、恒鑫电力及余国
旭在该辖区内有违法犯罪记录。

2021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取得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
明》,经查询,自报告期初至证明出具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存在余国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取得龙游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经查询,
自报告期初至证明出具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不存在余国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综上,发行人董事长余国旭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

(一)董事变动情况

报告期初,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余国旭、余恒、余杜康、余国升、徐洁芬五人,其中余国旭担任董事长。

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余国升递交的辞职报告。2019 年 7
月 25 日,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于友达、周鑫发、徐浩担任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余国旭、
余恒、余杜康、徐洁芬、于友达、周鑫发、徐浩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

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余国旭为董
事长。

报告期内,董事变更主要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设独立董事、董事任期到期换届选举而发生,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的变动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监事变动情况

报告期初,公司监事会成员为杜顺仙、周跃森和王建国三人,其中杜顺仙为监事会主席,王建国为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监事会主席杜顺仙递交的辞职报告。
2018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刘康银为监事。同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周跃森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建国
为第二届职工代表监事;2020 年 4月 3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周跃森、刘康银为公司第二届股东代表监事,与第二届职工代表监
事共同组成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周跃森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职工代表监事王建国递交的辞职报告。
2020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洪名高为第
二届职工代表监事。

报告期内,监事的变动主要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监事会有效监督职能及监事任期到期换届选举而发生。

(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报告期初,公司总经理为余恒,副总经理为席礼斌、韦建军,董事会秘书为徐洁芬,财务负责人为项红日。

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余恒为总经
理;聘任席礼斌、韦建军为副总经理;聘任徐洁芬为董事会秘书;聘任项红日为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任期三年。

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任期到期换届选举所致。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团队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持续性以及稳定性均未因相关调整受到不利影响。


第九节 公司治理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并于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形成了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为公司高效经营提供了制度保证。

为了更好的维护股东权益,确保股东、董事、监事职权的有效履行,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为公司法人治理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进一步的制度保证。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

2017 年 3 月 18 日,恒盛能源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0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2、股东大会运行情况

自 2017 年 3 月 18 日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以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
日,公司共计召开了十八次股东大会会议。历次股东大会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

(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

2017 年 3 月 18 日,恒盛能源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建立了规范的董事会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0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任期每
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运行情况

自 2017 年 3 月 18 日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共
选举了 2 届董事会,召开了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历次董事会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

(三)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

2017 年 3 月 18 日,恒盛能源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了规范的监事会制度。2020 年 3 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规定,本公司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任期每届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会运行情况

自 2017 年 3 月 18 日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共
选举了 2 届监事会,召开了十七次监事会会议,依法履行了监事会职责,对公司的运行状况实施监督。历次监事会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

2019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于友达、徐浩、周鑫发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于友达为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本人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担任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工作要求,尽职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各次董事会会议,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及建设性的意见,认真监督管理层的工作,对公司依照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

2017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徐洁芬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

2、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情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董事会秘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其职责。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运行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设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决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召集人 委员会成员

战略决策委员会 余国旭 余国旭、余恒、周鑫发


专门委员会 召集人 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 于友达 于友达、徐浩、徐洁芬

提名委员会 周鑫发 周鑫发、余恒、徐浩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徐浩 徐浩、余恒、周鑫发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自设立以来,各委员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勤勉尽责,在制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规范关联交易、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有效性、制定高管薪酬绩效评价标准等方面为公司出谋划策,发挥了实际作用。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任何国家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重大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 1 例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3 月 5 日,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发行人于 2016年期间未严格
执行环保电价政策,存在烟气排放浓度超过限值时段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对其出具了衢发改价检处[2018]2 号《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发行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环保电价款 71,313.40 元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认真配合检查并及时按照处罚决定书退还违法所得,且该行政处罚系由于环保电价按照全电量核定并已先期支付所致;在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会因节假日、定期检修或突发事项等原因发生机组启停,在启停过程中因炉内温度较低可能会导致脱硫、脱硝及除尘等受到影响,产生污染物短暂超标的现象。

2020 年 1 月 9 日,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证明》:“恒盛能源的价
格违法行为属政策执行与实际操作衔接的问题,并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恒盛能源能认真配合检查,及时退还违法所得,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估

(一)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

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并出具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
事会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建立并运行了有
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体系能合理保证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规目标的实现。”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出具了《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599 号),认为:“恒盛能源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及相关分析说明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主要内容。本节披露或引用的财务会计信息,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1]598 号《审计报告》。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以获取全部的财务资料。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32,720,488.09 19,923,595.81 26,339,925.38

应收票据 700,000.00 - 1,600,000.00

应收账款 94,158,958.92 92,091,215.93 68,941,701.07

应收款项融资 6,245,960.71 3,076,863.00 -

预付款项 3,455,827.42 2,562,718.84 159,975.46

其他应收款 189,778.35 378,102.72 1,470,955.29

存货 38,830,370.49 13,122,378.07 15,986,064.28

其他流动资产 24,137,851.69 15,911,714.10 15,541,741.88

流动资产合计 200,439,235.67 147,066,588.47 130,040,363.36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471,182,969.49 391,796,327.06 229,445,930.30

在建工程 2,108,079.83 46,257,080.30 149,268,015.11

无形资产 15,918,027.88 16,228,121.21 12,637,122.77

递延所得税资产 3,083,721.79 3,270,413.27 1,987,972.94

非流动资产合计 492,292,798.99 457,551,941.84 393,339,041.12

资产总计 692,732,034.66 604,618,530.31 523,379,404.48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238,362,246.06 217,110,387.05 167,998,000.00

应付票据 5,000,000.00 - 19,548,651.00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账款 34,111,519.74 43,096,229.07 48,121,879.97

预收款项 - 424,059.71 -

合同负债 2,196,893.50 - -

应付职工薪酬 3,342,463.98 2,921,133.91 2,673,519.45

应交税费 31,600,379.23 19,176,721.75 15,437,434.35

其他应付款 6,968,402.85 8,944,574.84 11,852,775.33

其他流动负债 197,720.42 - -

流动负债合计 321,779,625.78 291,673,106.33 265,632,260.10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 - -

递延收益 6,461,329.00 7,350,947.00 4,241,62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6,086,276.87 3,903,130.15 1,146,073.86

非流动负债合计 12,547,605.87 11,254,077.15 5,387,698.86

负债合计 334,327,231.65 302,927,183.48 271,019,958.96

股本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75,000,000.00

资本公积 34,876,683.09 34,876,683.09 109,876,683.09

盈余公积 25,118,933.26 17,217,491.17 9,624,037.88

未分配利润 148,409,186.66 99,597,172.57 57,858,724.5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58,404,803.01 301,691,346.83 252,359,445.52

少数股东权益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8,404,803.01 301,691,346.83 252,359,445.52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692,732,034.66 604,618,530.31 523,379,404.48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5,789,202.52 9,356,734.12 16,257,953.60

应收票据 700,000.00 - 1,600,000.00

应收账款 47,846,192.46 63,758,730.06 62,460,630.22

应收款项融资 6,245,960.71 3,076,863.00 -

预付款项 3,431,436.85 1,664,123.86 59,861.86

其他应收款 181,774.60 22,712,580.02 2,435,580.00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存货 34,533,145.99 7,595,088.78 10,814,196.06

其他流动资产 24,137,851.69 15,911,714.10 15,541,741.88

流动资产合计 142,865,564.82 124,075,833.94 109,169,963.62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23,355,640.79 23,355,640.79 23,355,640.79

固定资产 408,202,823.50 323,149,073.83 152,698,277.99

在建工程 1,980,579.83 46,195,520.30 149,268,015.11

无形资产 11,572,117.84 11,761,770.29 8,050,330.97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62,121.23 2,569,619.08 1,643,230.23

非流动资产合计 447,073,283.19 407,031,624.29 335,015,495.09

资产总计 589,938,848.01 531,107,458.23 444,185,458.71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61,677,875.00 193,432,324.59 103,650,000.00

应付票据 45,000,000.00 - 19,548,651.00

应付账款 38,937,882.24 32,637,345.62 49,768,872.34

预收款项 - 424,059.71 -

合同负债 2,196,893.50 - -

应付职工薪酬 2,337,520.16 1,980,822.36 1,725,346.89

应交税费 23,247,368.60 15,136,525.39 14,875,839.18

其他应付款 9,609,916.01 8,790,835.01 11,749,391.82

其他流动负债 197,720.42 - -

流动负债合计 283,205,175.93 252,401,912.68 201,318,101.23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 - -

递延收益 5,310,029.00 6,040,847.00 3,205,62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5,607,627.47 3,363,103.84 544,670.64

非流动负债合计 10,917,656.47 9,403,950.84 3,750,295.64

负债合计 294,122,832.40 261,805,863.52 205,068,396.87

股本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75,000,000.00

资本公积 34,876,683.09 34,876,683.09 109,876,683.09

盈余公积 25,118,933.26 17,217,491.17 9,624,037.88

未分配利润 85,820,399.26 67,207,420.45 44,616,340.8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5,816,015.61 269,301,594.71 239,117,061.84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589,938,848.01 531,107,458.23 444,185,458.71

(二)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一、营业收入 526,804,519.43 474,047,345.66 408,240,138.29

减:营业成本 365,271,286.02 323,603,270.40 298,145,459.02

税金及附加 2,264,204.23 1,869,922.93 1,397,742.59

管理费用 17,750,257.15 17,237,125.66 15,435,087.03

研发费用 - 2,369,701.00 2,547,020.34

财务费用 10,005,049.98 10,060,166.80 11,258,147.75

其中:利息费用 10,241,210.56 10,164,362.87 11,386,077.77

利息收入 256,134.08 129,082.39 232,869.12

加:其他收益 11,597,366.47 6,173,353.24 4,808,428.01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196,354.40 -70,732.95 18,558.33
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 - -
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 - - -
止确认收益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 -952,275.25 -2,033,787.02 -
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 - - -117,995.07
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 - - 49,815.56
填列)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 141,962,458.87 122,975,992.14 84,215,488.39
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3,754,216.75 3,135,567.15 4,621,877.43

减:营业外支出 69,807.81 1,005,683.60 8,597,334.28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 145,646,867.81 125,105,875.69 80,240,031.54
”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36,433,411.63 30,023,974.38 17,171,947.78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填列)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号填列)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 - - -
“-”号填列)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2.少数股东损益 -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 - - -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3 0.63 0.44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3 0.63 0.44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一、营业收入 452,913,312.30 406,853,513.95 349,735,537.82

减:营业成本 330,675,318.19 283,683,892.79 260,264,163.74

税金及附加 904,865.24 667,062.39 519,452.60

管理费用 14,409,501.07 13,477,527.65 11,194,698.83

研发费用 - 1,646,695.13 1,886,173.64

财务费用 7,586,038.58 8,382,748.22 7,147,148.20

其中:利息费用 7,778,009.15 8,456,943.13 7,255,877.12

利息收入 207,683.22 95,449.73 208,598.96

加:其他收益 2,199,144.11 836,524.68 291,223.37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96,354.40 -70,732.95 14,500.00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 - - -
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 - - -
确认收益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 889,750.25 -883,681.14 -
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 - - -94,191.61
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 - - 49,815.56
列)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 102,230,129.18 98,877,698.36 68,985,248.13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3,754,216.75 3,135,567.15 4,621,457.42

减:营业外支出 57,650.00 1,005,683.60 5,246,822.73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 105,926,695.93 101,007,581.91 68,359,882.82
”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26,912,275.03 25,073,049.04 16,855,944.49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 79,014,420.90 75,934,532.87 51,503,938.33
填列)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 79,014,420.90 75,934,532.87 51,503,938.33
以“-”号填列)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 - - -
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79,014,420.90 75,934,532.87 51,503,938.33

(三)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451,965,763.87 406,487,826.18 384,465,195.08

收到的税费返还 7,651,477.94 5,220,694.24 4,418,114.74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3,009,375.02 12,079,336.87 18,249,922.47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72,626,616.83 423,787,857.29 407,133,232.2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02,187,452.37 287,610,076.21 259,048,362.99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18,852,890.24 18,593,229.09 17,722,650.63


支付的各项税费 32,030,864.82 32,484,148.08 19,891,568.9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309,343.34 14,087,560.63 14,665,060.1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68,380,550.77 352,775,014.01 311,327,642.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246,066.06 71,012,843.28 95,805,589.59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818,558.3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 - 1,824,612.74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 - -
的现金净额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2,643,171.07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43,399,322.23 70,377,690.21 100,712,176.98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2,0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3,399,322.23 70,377,690.21 102,712,176.9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399,322.23 -70,377,690.21 -100,069,005.91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60,000,00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 - -
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306,715,000.00 298,315,000.00 205,248,0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3,343,402.98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06,715,000.00 298,315,000.00 268,591,402.98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285,395,000.00 249,498,000.00 209,348,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63,519,851.55 55,868,482.64 53,566,379.69
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 - - -
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850,000.00 - 528,301.89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54,764,851.55 305,366,482.64 263,442,681.5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049,851.55 -7,051,482.64 5,148,721.4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 - -
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796,892.28 -6,416,329.57 885,305.0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9,923,595.81 26,339,925.38 25,454,620.30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2,720,488.09 19,923,595.81 26,339,925.38

2、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89,898,771.07 353,243,088.44 320,376,384.62

收到的税费返还 - 23,018.79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0,510,160.77 11,482,451.10 16,872,979.5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20,408,931.84 364,748,558.33 337,249,364.1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25,755,628.28 268,019,180.78 214,265,436.63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13,147,880.16 12,240,950.00 11,563,716.94


支付的各项税费 16,875,366.50 23,602,613.84 14,628,519.04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1,703,563.55 12,864,838.58 12,839,713.4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67,482,438.49 316,727,583.20 253,297,386.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2,926,493.35 48,020,975.13 83,951,978.1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514,500.0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 - 948,752.74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 - -
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000,000.00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000,000.00 - 1,463,252.74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41,701,066.21 68,977,263.66 94,643,110.79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 2,000,000.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1,370,449.27 2,0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1,701,066.21 90,347,712.93 98,643,110.7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701,066.21 -90,347,712.93 -97,179,858.0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60,000,00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 - -
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14,500,000.00 265,170,000.00 131,900,0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800,000.00 - 3,343,402.98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17,300,000.00 265,170,000.00 195,243,402.98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246,170,000.00 175,650,000.00 138,75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61,072,958.74 54,094,481.68 49,377,803.98
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 - - -
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850,000.00 - 528,301.89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13,092,958.74 229,744,481.68 188,656,105.8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792,958.74 35,425,518.32 6,587,297.11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 - -
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6,432,468.40 -6,901,219.48 -6,640,582.82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9,356,734.12 16,257,953.60 22,898,536.42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5,789,202.52 9,356,734.12 16,257,953.60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2020 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一般 少数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专项 盈余公积 风险 未分配利润 东权益

(或股本) 优先 永续 其他 股 收益 储备 准备

股 债

一、上年期末余额 150,000,000.00 34,876,683.09 17,217,491.17 99,597,172.57 301,691,346.83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 150,000,000.00 34,876,683.09 17,217,491.17 99,597,172.57 301,691,346.83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7,901,442.09 48,812,014.09 56,713,456.18
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109,213,456.18 109,213,456.18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
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
投入资本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一般 少数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专项 盈余公积 风险 未分配利润 东权益

(或股本) 优先 永续 其他 股 收益 储备 准备

股 债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
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7,901,442.09 -60,401,442.09 -52,500,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 7,901,442.09 -7,901,442.09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 -52,500,000.00 -52,500,000.00
的分配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
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
存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一般 少数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专项 盈余公积 风险 未分配利润 东权益

(或股本) 优先 永续 其他 股 收益 储备 准备

股 债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150,000,000.00 34,876,683.09 25,118,933.26 148,409,186.66 358,404,803.01

(2)2019 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一般 少数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专项 盈余公积 风险 未分配利润 东权益

(或股本) 优先 永续 其他 股 收益 储备 准备

股 债

一、上年期末余额 75,000,000.00 109,876,683.09 9,624,037.88 57,858,724.55 252,359,445.52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 75,000,000.00 109,876,683.09 9,624,037.88 57,858,724.55 252,359,445.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一般 少数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专项 盈余公积 风险 未分配利润 东权益

(或股本) 优先 永续 其他 股 收益 储备 准备

股 债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75,000,000.00 -75,000,000.00 7,593,453.29 41,738,448.02 49,331,901.31
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95,081,901.31 95,081,901.31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
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
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
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7,593,453.29 -53,343,453.29 -45,750,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 7,593,453.29 -7,593,453.29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 -45,750,000.00 -45,750,000.00
的分配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 75,000,000.00 -75,000,000.00

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75,000,000.00 -75,000,000.00

(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或股本)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一般 少数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专项 盈余公积 风险 未分配利润 东权益

(或股本) 优先 永续 其他 股 收益 储备 准备

股 债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
存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150,000,000.00 34,876,683.09 17,217,491.17 99,597,172.57 301,691,346.83

(3)2018 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一般 少数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专项 盈余公积 风险 未分配利润 东权益

(或股本) 优先 永续 其他 股 收益 储备 准备

股 债

一、上年期末余额 70,000,000.00 55,404,984.98 4,473,644.05 41,941,034.62 171,819,663.65

加:会计政策变更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一般 少数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专项 盈余公积 风险 未分配利润 东权益

(或股本) 优先 永续 其他 股 收益 储备 准备

股 债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 70,000,000.00 55,404,984.98 4,473,644.05 41,941,034.62 171,819,663.65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5,000,000.00 54,471,698.11 5,150,393.83 15,917,689.93 80,539,781.87
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63,068,083.76 63,068,083.76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 5,000,000.00 54,471,698.11 59,471,698.11
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5,000,000.00 54,471,698.11 59,471,698.11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
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
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5,150,393.83 -47,150,393.83 -42,000,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 5,150,393.83 -5,150,393.83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 -42,000,000.00 -42,000,000.00
的分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一般 少数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专项 盈余公积 风险 未分配利润 东权益

(或股本) 优先 永续 其他 股 收益 储备 准备

股 债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
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
存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75,000,000.00 109,876,683.09 9,624,037.88 57,858,724.55 252,359,445.52


2、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2020 年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实收资本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专项

项目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 永续债 其他 股 收益

一、上年期末余额 150,000,000.00 34,876,683.09 17,217,491.17 67,207,420.45 269,301,594.71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 150,000,000.00 34,876,683.09 17,217,491.17 67,207,420.45 269,301,594.71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7,901,442.09 18,612,978.81 26,514,420.90
(减少以“-”号填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79,014,420.90 79,014,420.90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
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
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7,901,442.09 -60,401,442.09 -52,500,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 7,901,442.09 -7,901,442.09


实收资本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专项

项目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 永续债 其他 股 收益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 -52,500,000.00 -52,500,000.00
分配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
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
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
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
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150,000,000.00 34,876,683.09 25,118,933.26 85,820,399.26 295,816,015.61


(2)2019 年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实收资本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专项

项目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 永续债 其他 股 收益

一、上年期末余额 75,000,000.00 109,876,683.09 9,624,037.88 44,616,340.87 239,117,061.84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 75,000,000.00 109,876,683.09 9,624,037.88 44,616,340.87 239,117,061.84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75,000,000.00 -75,000,000.00 7,593,453.29 22,591,079.58 30,184,532.87
(减少以“-”号填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75,934,532.87 75,934,532.87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
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
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7,593,453.29 -53,343,453.29 -45,750,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 7,593,453.29 -7,593,453.29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 -45,750,000.00 -45,750,000.00
分配


实收资本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专项

项目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 永续债 其他 股 收益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 75,000,000.00 -75,000,000.00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 75,000,000.00 -75,000,000.00

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
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
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
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150,000,000.00 34,876,683.09 17,217,491.17 67,207,420.45 269,301,594.71


(3)2018 年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实收资本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专项

项目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 永续债 其他 股 收益

一、上年期末余额 70,000,000.00 55,404,984.98 4,473,644.05 40,262,796.37 170,141,425.40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 70,000,000.00 55,404,984.98 4,473,644.05 40,262,796.37 170,141,425.40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5,000,000.00 54,471,698.11 5,150,393.83 4,353,544.50 68,975,636.44
(减少以“-”号填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51,503,938.33 51,503,938.33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 5,000,000.00 54,471,698.11 59,471,698.11
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5,000,000.00 54,471,698.11 59,471,698.11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
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5,150,393.83 -47,150,393.83 -42,000,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 5,150,393.83 -5,150,393.83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 -42,000,000.00 -42,000,000.00
分配


实收资本 其他权益工具 减: 其他 专项

项目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库存 综合 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 永续债 其他 股 收益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
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
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
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
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75,000,000.00 109,876,683.09 9,624,037.88 44,616,340.87 239,117,061.84


二、审计意见及关键审计事项

(一)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
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意见摘录如下: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恒盛能源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天健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 2018 年度、2019 年
度、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天健会计师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天健会计师确定下列事项是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1、收入确认

(1)事项描述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蒸汽和电力。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408,240,138.29 元、474,047,345.66元及 526,804,519.43 元。

由于营业收入是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公司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因此,天健会计师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会计师的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天健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主要的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产品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抄表结算单等;

5)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各期销售额;

6)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核对至抄表结算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应收账款减值事项

(1)事项描述

相关会计期间:2020 年度、2019年度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100,012,002.40
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 5,853,043.48 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94,158,958.92 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97,801,306.03元,坏
账准备为人民币 5,710,090.10 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92,091,215.93元。

管理层根据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单项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组合为基础,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综合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估计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以账龄为依据划分组合,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相关会计期间:2018 年度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72,574,485.97 元,坏
账准备为人民币 3,632,784.90 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68,941,701.07元。

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管理层根据账龄依据划分组合,以与该等组合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调整,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测试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天健会计师将应收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会计师的审计应对

针对应收账款减值,天健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4)2020 年度、2019 年度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
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预期收取现金流量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2020 年度、2019 年度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
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根据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评价管理层编制的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历史损失率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5)2018 年度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
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根据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及反映当前情况的相关可观察数据等,评价管理层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包括各组合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应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6)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7)获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并与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政策进行了比较,评价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8)对主要客户通过现场走访、查阅工商信息等方式了解主要客户的资信状况,结合信用政策和回款情况判断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9)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2、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
项或情况。

(二)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1、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如下: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取得方式
(万元) 直接 间接

恒鑫电力 浙江省衢州市 5,000.00 100.00 - 同一控制下企
龙游县 业合并

宏联贸易 浙江省金华市 200.00 100.00 - 设立

兰溪市

2、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设立子公司情况如下:

子公司名称 股权取得方式 股权取得时点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宏联贸易 货币出资 2018 年 3 月 29 日 200.00 100.00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动的情况。
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三)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2、当公司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时,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五)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
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六)金融工具

1、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不属于上述 1)或 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 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
初始计量。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①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③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④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②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
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③ 不属于上述 ① 或 ② 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 ① 并以低于市
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A.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B.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④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①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A.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B.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② 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
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金融工具减值

1)金融工具减值计量和会计处理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
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
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 账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关联往 款项性质 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来组合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

① 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票据类型 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整个存续
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
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 账龄组合 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
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龄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 年以内 5.00

1-2 年 10.00

2-3 年 20.00

3-4 年 50.00

4-5 年 80.00

5 年以上 100.00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2、2018 年度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1)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积摊销额后的余额。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方法处理: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
金额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账面价值扣除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后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2)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① 表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

A、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B、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

C、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D、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E、因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债务工具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F、其他表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② 表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权益工具投资的公
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以及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公司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单独进行检查。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若其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
超过 50%(含 50%)或低于其成本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则
表明其发生减值;若其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超过 20%(含
20%)但尚未达到 50%的,或低于其成本持续时间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但
未超过 12 个月的,本公司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价格波动率等,判断该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对于以成本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公司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判断该权益工具是否发生减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期后公允价值回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期后公允价值回升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七)应收款项

1、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参见本节“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六)金融工具 1、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2、2018 年度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且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
10%以上的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
提方法 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具体组合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 账龄分析法

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 经测试未发生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

2)账龄分析法

账龄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计提比例(%) (%) (%)

1 年以内 5.00 5.00 5.00

1-2 年 10.00 10.00 10.00

2-3 年 20.00 20.00 20.00

3-4 年 50.00 50.00 50.00

4-5 年 80.00 80.00 80.00

5 年以上 100.00 100.00 100.00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应收款项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
收款项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存在显著差异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八)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
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低值易耗品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包装物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九)合同成本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对于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转让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
本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十)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公司已经就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条件,且短期(通常为 3 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因公司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公司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1)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公司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2)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1)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初始计量和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
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继续予以确认。

(2)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3)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以及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2)可收回金额。
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

1、共同控制、重要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
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2、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
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1)个别财务报表

对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

1)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属于“一揽子交易”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
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十二)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2、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采用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同的方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十三)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年) (%)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10~20 5.00 4.75-9.50

通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3~5 5.00 19.00-31.67

专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6~10 5.00 9.50-15.83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4~8 5.00 11.87-23.75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 75%以上(含 75%)];(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以上(含 90%)];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以上(含90%)];(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入账,按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十四)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十五)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十六)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项目 摊销年限(年)

土地使用权 50

软件 10

3、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七)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十八)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
用。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
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十九)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1)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
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2)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成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预计负债

1、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2、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二十一)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二)收入

1、2020 年度

(1)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
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或服务;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收入计量原则

1)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4)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销售蒸汽、电力,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电力销售为公司根据每月输送至客户的电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电力销售收入。蒸汽销售为公司根据每月输送至客户的蒸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蒸汽销售收入。

2、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1)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 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 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⑤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在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主要销售蒸汽和电力。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电力销售为公司根据每月输送至客户的电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电力销售收入。蒸汽销售为公司根据每月输送至客户的蒸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蒸汽销售收入。

3、《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对发行人产品销售
收入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主要差异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取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报告期内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对比

销售商品:销售商品收入在同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

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

1)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

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 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对于在某一

收入 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 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

确认 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 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 -
一般 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

原则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

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 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

能流入;5)相关的已发生或 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

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

量。 权时点确认收入。

公司主要销售蒸汽和电力。电 公司销售蒸汽、电力,属于在某一时点

收入 力销售为公司根据每月输送至 履行履约义务。电力销售为公司根据每

确认 客户的电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 月输送至客户的电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

的具 格确认电力销售收入。蒸汽销 格确认电力销售收入。蒸汽销售为公司 一致
体方 售为公司根据每月输送至客户 根据每月输送至客户的蒸汽量按照合同

法 的蒸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 约定的价格确认蒸汽销售收入。

确认蒸汽销售收入。

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修订前及修订后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执行的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电力和蒸汽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不构成影响。

(2)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业务模式的具体情况,公司报告期内正在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下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认定同样符合新收入准则下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认定。在合同条款方面,实施新收入准则后,公司仍将按照目前正在执行的合同条款开展业务,对公司业务影响较小。在收入确认方面,收入确认时点由风险报酬转移变为控制权转移,对于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影响较小。

(3)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度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假定自报告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报告期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均不会因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二十三)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

(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5、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的,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四)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十五)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十六)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除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并分期计入损益外,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
入。

(二十七)分部报告

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等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公司的经营分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能够通过分析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二十八)终止经营的确认标准、会计处理方法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经被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且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确认为终止经营: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二十九)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主要的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1)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财政部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3)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公司执行上述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报告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
行,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
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
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
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
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4)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
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上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保险公司除外)。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
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
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或其
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回转到损益,但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且该选择不可撤销。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
下: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

项 目 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调整影响 2019 年 1 月 1 日

应收票据 1,600,000.00 -1,600,000.00 -

应收款项融资 - 1,600,000.00 1,600,000.00

短期借款 167,998,000.00 249,506.82 168,247,506.82

其他应付款 11,852,775.33 -249,506.82 11,603,268.51

2)2019 年 1 月 1 日,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按原
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表:

单位:元

原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

项 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 摊余成本(贷款和 26,339,925.38 摊余成本(贷款 26,339,925.38
应收款项) 和应收款项)

摊余成本(贷款和 以公允价值计量

应收票据 应收款项) 1,600,000.00 且其变动计入其 1,600,000.00
他综合收益

应收账款 摊余成本(贷款和 68,941,701.07 摊余成本(贷款 68,941,701.07


原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

项 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应收款项) 和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 摊余成本(贷款和 1,470,955.29 摊余成本(贷款 1,470,955.29
应收款项) 和应收款项)

短期借款 摊余成本(其他金 167,998,000.00 以摊余成本计量 168,247,506.82
融负债) 的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摊余成本(其他金 19,548,651.00 以摊余成本计量 19,548,651.00
融负债) 的金融负债

应付账款 摊余成本(其他金 48,121,879.97 以摊余成本计量 48,121,879.97
融负债) 的金融负债

其他应付款 摊余成本(其他金 11,852,775.33 以摊余成本计量 11,603,268.51
融负债) 的金融负债

3)2019 年 1 月 1 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
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调节表
如下:

单位:元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 重新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
项 目 的账面价值 重分类 计量 示的账面价值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1)金融资产
① 摊余成本

货币资金 26,339,925.38 - - 26,339,925.38

应收票据 1,600,000.00 -1,600,000.00 - -

应收账款 68,941,701.07 - - 68,941,701.07

其他应收款 1,470,955.29 - - 1,470,955.29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98,352,581.74 -1,600,000.00 - 96,752,581.74
总金融资产
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应收款项融资 - 1,600,000.00 - 1,600,000.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 1,600,000.00 - 1,600,000.00
合收益的总金融资

2) 金融负债
① 摊余成本

短期借款 167,998,000.00 249,506.82 - 168,247,506.82

应付票据 19,548,651.00 - - 19,548,651.00

应付账款 48,121,879.97 - - 48,121,879.97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 重新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
项 目 的账面价值 重分类 计量 示的账面价值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其他应付款 11,852,775.33 -249,506.82 - 11,603,268.5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247,521,306.30 - - 247,521,306.30
总金融负债

4)2019 年 1 月 1 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末金额调整为按照新金融
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表如下:

单位:元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计提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计
项 目 损失准备/按或有事项准 重分类 重新计量 提损失准备

则确认的预计负债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 3,632,784.90 - - 3,632,784.90

其他应收款 77,481.86 - - 77,481.86

2、主要的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要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三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内容、时间和范围

(1)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

2020 年 6 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 2017 年
度、2018 年度和 201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1)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公司对账龄 3 个月以内的应收款项原未计提坏账准
备,为了反映更为稳健、谨慎的财务会计信息,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保
持报告期内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原未计提坏账准备的
坏账计提政策进行了调整,并作为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至 2017 年期初。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分别调整减少“应收账款”3,132,361.51 元、“其
他应收款”20,693.00 元、“盈余公积”224,049.53 元、“未分配利润”
2,182,173.20 元,调整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746,831.78 元;2017 年度,调整
减少“所得税费用”63,070.67 元,调整减少“资产减值损失”报表项目金额为
272,670.58 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分别调整减少“应收账款”
3,539,180.96 元、“其他应收款”1,861.86 元、“盈余公积”239,855.40 元、“未分
配利润”2,415,926.72 元、调整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885,260.70 元。2018 年度,公司调整减少“所得税费用”138,428.92 元,调整减少“资产减值损失”报表项目金额为 387,988.31 元。2019 年度,公司调整增加“信用减值损失” 报表项目金额为 3,541,042.82 元,调整增加“所得税费用”885,260.70元。

2)票据池保证金账户列报错误调整

2017 年末,公司将用于银行授信质押在票据池保证金账户中已到期托收的
银行承兑汇票 3,343,402.98 元在“应收票据”列报。鉴于期末时点的应收票据已经全额托收,应调整至“货币资金”项目列报。公司 2017 年度在现金流量表中分别调整增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3,343,402.98 元和“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343,402.98 元。公司 2018 年度将上述保证金解除质押后划入银行活期账户,在现金流量表中调整减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3,343,402.98 元和调整增加“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343,402.98 元。

3)社保公积金重分类列报错误调整

2017 年度,公司原将生产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1,531,222.85 元
计入“管理费用”,根据受益对象将其调整至“营业成本”项目。

4)恒鑫电力职工薪酬跨期调整

恒鑫电力将 2016 年度的员工年终奖金 890,770.61 元计入 2017 年度,根据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将其调整至 2016 年度,并相应调减 2017 年度的“营业成本”项目。

5)恒鑫电力上网补贴电价调整

恒鑫电力 2016 年度根据政府电价定价文件确认了二期工程发电机组累计上
网电价补贴含税 487,297.13 元(不含税 416,493.28 元),因期后确认无法收到上述补贴款项,公司将已在 2016 年确认的补贴收入冲减了 2018 年度的“营业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调整减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487,297.13 元、“应交税费”70,803.85 元以及
“未分配利润”416,493.28 元,调整增加 2018 年度“营业收入”416,493.28元。

6)应收票据背书结算对现金流量表调整

公司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将应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支付货款以及工程设
备款视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支付货款以及工程设备款 实际无现金流入和流出。公司 2017 年度调整减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 现金”33,980,042.65 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085,708.00 元, 以及“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9,894,334.65 元。2018 年度应分别调整减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84,292,006.50 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6,307,389.70 元,以及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77,984,616.80 元。

2、会计差错更正对原始财务报表的影响

(1)2017 年度/2017 年 12 月 31 日

1)财务报表项目更正情况

单位:元

报表项目 申报财务报表 A 股转系统披露的 差异 C=A-B
财务报表 B

货币资金 28,798,023.28 25,454,620.30 3,343,402.98

应收票据 15,874,882.50 19,218,285.48 -3,343,402.98

应收账款 64,943,495.02 68,563,153.66 -3,619,658.64

其他应收款 455,267.00 475,960.00 -20,693.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70,901.08 424,069.30 746,831.78

资产总额 383,753,232.67 386,646,752.53 -2,893,519.86

应交税费 13,051,558.27 13,122,362.12 -70,803.85

负债总额 211,933,569.02 212,004,372.87 -70,803.85

盈余公积 4,473,644.05 4,697,693.58 -224,049.53

未分配利润 41,941,034.62 44,539,701.10 -2,598,666.4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1,819,663.65 174,642,379.66 -2,822,716.01

营业成本 277,030,368.42 276,389,916.18 640,452.24

管理费用 16,935,742.02 18,466,964.87 -1,531,222.85

资产减值损失 -443,509.15 -170,838.57 -272,670.58

所得税费用 15,988,635.35 16,051,706.02 -63,070.67

净利润 46,165,992.64 45,484,821.94 681,170.70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 373,066,846.66 403,703,486.33 -30,636,639.67
到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 289,527,824.48 293,613,532.48 -4,085,708.00
付的现金


报表项目 申报财务报表 A 股转系统披露的 差异 C=A-B
财务报表 B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 56,738,692.11 86,633,026.76 -29,894,334.65
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 13,759,872.98 10,416,470.00 3,343,402.98
关的现金

2)财务报表项目更正原因分析

单位:元

序 会计差错更正的 是否符合企
号 报表项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原因 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应收账款 3,132,361.51

其他应收款 20,693.00 对账龄 3 个月以内

的应收款项期末余

年初未分配利润 2,741,963.98 额按照 5.00%的比

1 例计提坏账准备并 是

资产减值损失 272,670.58

追溯调整至 2017

递延所得税资产 746,831.78 年度、2018 年度

所得税费用 63,070.67

货币资金 3,343,402.98 对已到期托收的应

2 收票据调整至货币 是

应收票据 3,343,402.98 资金列报

营业成本 1,531,222.85 生产人员的社会保

3 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是

管理费用 1,531,222.85 列报错误调整

年初未分配利润 890,770.61 2016 年度职工薪酬

4 跨期错误调整 是

营业成本 890,770.61

应收账款 487,297.13 因期后确认无法收

应交税费 到上网电价补贴款

5 70,803.85 项,恒鑫电力将已 是

年初未分配利润 416,493.28 在 2016 年确认的

补贴收入冲减

盈余公积 224,049.53 根据对上述当年净

6 未分配利润 18,921.20 利 润 的 调 整 重 述 是

年初未分配利润 205,128.33 2017 年末盈余公积

(2)2018 年度/2018 年 12 月 31 日

1)财务报表项目更正情况

单位:元

项目 申报财务报表 A 股转系统披露的 差异 C=A-B

财务报表 B

应收账款 68,941,701.07 72,480,882.03 -3,539,180.96


项目 申报财务报表 A 股转系统披露的 差异 C=A-B

财务报表 B

其他应收款 1,470,955.29 1,472,817.15 -1,861.86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87,972.94 1,102,712.24 885,260.70

资产总额 523,379,404.48 526,035,186.60 -2,655,782.12

盈余公积 9,624,037.88 9,863,893.28 -239,855.40

未分配利润 57,858,724.55 60,274,651.27 -2,415,926.72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2,359,445.52 255,015,227.64 -2,655,782.12

营业收入 408,240,138.29 407,823,645.01 416,493.28

资产减值损失 -117,995.07 269,993.24 -387,988.31

所得税费用 17,171,947.78 17,310,376.70 -138,428.92

净利润 63,068,083.76 62,901,149.87 166,933.89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 384,465,195.08 472,100,604.56 -87,635,409.48
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 259,048,362.99 265,355,752.69 -6,307,389.70
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100,712,176.98 178,696,793.78 -77,984,616.80
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 3,343,402.98 - 3,343,402.98
现金

2)财务报表项目更正原因分析

单位:元

是否符合企
序号 报表项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应收账款 3,539,180.96

其他应收款 1,861.86 对账龄 3 个月以内的应

年初未分配利润 3,182,199.35 收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按 照

1 5.0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 是

资产减值损失 387,988.31 备并追溯调整至 2017 年

递延所得税资产 885,260.70 度、2018 年度

所得税费用 138,428.92

年初未分配利润 416,493.28 因 期 后 确 认 无 法 收 到

2016 年上网电价补贴款

2 项,恒鑫电力于 2018 年 是

营业收入 416,493.28 冲减当年度的营业收入

有误进行调整

盈余公积 239,855.40 根据对上述当年净利润

3 未分配利润 15,805.86 的调整重述 2018 年末盈 是

年初未分配利润 224,049.54 余公积


(3)2019 年度/2019 年 12 月 31 日

1)财务报表项目更正情况

单位:元

报表项目 申报财务报表 A 股转系统披露的 差异 C=A-B

财务报表 B

信用减值损失 -2,033,787.02 -5,574,829.84 3,541,042.82

所得税费用 30,023,974.38 29,138,713.68 885,260.70

净利润 95,081,901.31 92,426,119.19 2,655,782.12

2)财务报表项目更正原因分析

单位:元

是否符合企
序号 报表项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信用减值损失 3,541,042.82 应收款项坏账政策变更

所得税费用 原作为 2019 年度的会

885,260.70 计估计变更,后作为会 是

1 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

年初未分配利润 2,655,782.12 报表进行追溯,并相应

调整 2019 年度报表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并已追溯调整前述会计报表,针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天健会计师已出具了《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天健函[2020]531 号)。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净利润影响分别为 681,170.70 元、166,933.89元和 2,655,782.12元,占
调整前净利润比例分别为 1.50%、0.27%和 2.87%。对公司 2017年末和 2018 年
末所有者权益影响分别为-2,822,716.01 元和-2,655,782.12 元,占调整前所有者权
益的比例分别为-1.62%和-1.04%。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公司并未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因
恶意隐瞒、舞弊行为导致会计差错更正,上述追溯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3、会计差错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和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系发行人在申报前的上市辅导和规范阶段,存在
不规范或不谨慎的会计处理事项,并相应进行审计调整。发行人不存在滥用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因恶意隐瞒、舞弊行为导致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上述追溯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前期会计差错对利润分配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7408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前期会计差错调整后的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0,262,796.37元。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 7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6.00 元(含税),合计分配未分配利润总额 42,000,000.00
元。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8年 5 月 28日实施完毕。公司实施的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因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后导致超额分配利润 1,737,203.63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7408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前期会计差错调整后的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4,616,340.87 元。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 7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
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6.10 元(含税),合计分配未分配利润总额 45,750,000.00
元。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实施完毕。公司实施的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因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后导致超额分配利润 1,133,659.13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 2019 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前期因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而超额分配的利润,因此导致 2019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相应减少的后果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

五、税项

(一)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3%、9%、10%、11%、
13%、16%、17%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房产税 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 1.2%、12%

金收入的 12%计缴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2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公司主要产品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在
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如下:

计税期间 电 蒸汽

2018.01.01-2018.04.30 17% 11%

2018.05.01-2019.03.31 16% 10%

2019.04.01-2020.12.31 13% 9%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宏联贸易 20% 20% 20%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5% 25% 25%

(二)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1、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恒鑫电力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和蔗渣等原材料生产电力和热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100%。最近三年,恒鑫电力分别收到增值税退税 3,927,234.74 元、5,197,675.45元及 7,651,477.94 元。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宏联贸易 2018 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 号),宏联贸易 2019 年及 2020 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开展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62 号),公司 2018年至 2019 年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减免政策。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18号),公司 2020 年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减免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18 号),恒鑫电力 2017 年享受城镇土
地使用税 100%退税政策,于 2018 年收到上年度土地使用税返还 490,880.00元,2018 年至 2020年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减免政策。

六、分部信息

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等为依据确定报告分部,并以行业分部、产品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报告期内,公司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如下:

(一)2020 年

1、行业分部

单位: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电力、蒸汽行业 523,813,258.79 365,271,286.02 692,732,034.66 334,327,231.65

合计 523,813,258.79 365,271,286.02 692,732,034.66 334,327,231.65

2、产品分部

单位: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燃煤热电联产 410,788,788.97 287,126,262.36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生物质热电联产 100,352,208.23 64,804,788.68

其他 12,672,261.59 13,340,234.98

合计 523,813,258.79 365,271,286.02

(二)2019 年

1、行业分部

单位: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电力、蒸汽行业 471,866,239.51 323,599,603.95 604,618,530.31 302,927,183.48

合计 471,866,239.51 323,599,603.95 604,618,530.31 302,927,183.48

2、产品分部

单位: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燃煤热电联产 377,709,871.99 252,882,157.26

生物质热电联产 89,134,759.77 64,932,092.09

其他 5,021,607.75 5,785,354.60

合计 471,866,239.51 323,599,603.95

(三)2018 年

1、行业分部

单位: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电力、蒸汽行业 407,162,438.63 298,123,676.86 523,379,404.48 271,019,958.96

合计 407,162,438.63 298,123,676.86 523,379,404.48 271,019,958.96

2、产品分部

单位: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燃煤热电联产 318,246,354.12 229,131,805.54

生物质热电联产 80,671,870.56 60,914,847.98

其他 8,244,213.95 8,077,023.34

合计 407,162,438.63 298,123,676.86


七、最近一年收购兼并情况

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公司相应项目 20%(含)的情况。

八、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3 号)的相关规定,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01号),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 -3,617.81 - -8,323,233.84
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 1,031,143.76 1,010,426.55 1,419,575.76
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 8,143,788.05 3,779,469.89 4,891,618.27
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
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
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 - - 18,558.33
动收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58,504.12 -696,927.34 -103,712.45
和支出

小计 9,112,809.88 4,092,969.10 -2,097,193.93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 2,285,374.97 1,023,992.28 97,771.90
以“-”表示)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 6,827,434.91 3,068,976.82 -2,194,965.83
益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102,386,021.27 92,012,924.49 65,263,049.59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九、报告期末的主要资产

(一)应收账款

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公司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种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坏账计提
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0,012,002.40 5,853,043.48 94,158,958.92 5.85%

合计 100,012,002.40 5,853,043.48 94,158,958.92 5.85%

(二)固定资产

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折旧年限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年)

房屋及建筑物 10~20 185,483,333.68 66,542,567.42 118,940,766.26

通用设备 3~5 3,529,897.84 2,489,065.73 1,040,832.11

专用设备 6~10 579,768,618.16 231,881,224.67 347,887,393.49

运输工具 4~8 9,602,364.66 6,288,387.03 3,313,977.63

合计 778,384,214.34 307,201,244.85 471,182,969.49

(三)无形资产

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公司的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取得方式 摊销年限 账面原值 累计摊销 账面价值
(年)

土地使用权 出让 50 19,948,278.20 4,136,257.83 15,812,020.37

软件 购置 10 163,426.52 57,419.01 106,007.51

合计 20,111,704.72 4,193,676.84 15,918,027.88

十、报告期末的主要债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未偿还的债项,主要负债情况如
下:

(一)短期借款

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公司的短期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比例

抵押及质押、保证借款 117,500,000.00 49.29%

质押借款 55,635,000.00 23.34%

信用借款 50,000,000.00 20.98%


项目 期末余额 比例

保证借款 15,000,000.00 6.29%

应付利息 227,246.06 0.10%

合计 238,362,246.06 100.00%

(二)应付账款

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公司的应付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比例

应付材料款 8,750,016.81 25.65%

应付长期资产购置款 24,742,003.41 72.53%

应付费用类款项 619,499.52 1.82%

合计 34,111,519.74 100.00%

(三)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

1、应付职工薪酬

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短期薪酬 2,921,133.91 19,221,127.84 18,799,797.77 3,342,463.98

离职后福利— - 75,020.97 75,020.97 -
设定提存计划

合计 2,921,133.91 19,296,148.81 18,874,818.74 3,342,463.98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三、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

十一、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参见本节“一、发行人财务报表 (四)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一)股本

单位:元

股东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余国旭 63,620,000.00 63,620,000.00 31,810,000.00


股东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杜顺仙 41,660,000.00 41,660,000.00 20,830,000.00

余恒 21,920,000.00 21,920,000.00 10,960,000.00

余杜康 21,360,000.00 21,360,000.00 10,680,000.00

徐洁芬 400,000.00 400,000.00 200,000.00

王建国 350,000.00 350,000.00 175,000.00

余国升 330,000.00 330,000.00 165,000.00

项红日 160,000.00 160,000.00 80,000.00

席礼斌 100,000.00 100,000.00 50,000.00

韦建军 60,000.00 60,000.00 30,000.00

周跃森 40,000.00 40,000.00 20,000.00

合计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75,000,000.00

(二)资本公积

单位: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股本溢价 34,876,683.09 34,876,683.09 109,876,683.09

合计 34,876,683.09 34,876,683.09 109,876,683.09

(三)盈余公积

单位: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法定盈余公积 25,118,933.26 17,217,491.17 9,624,037.88

合计 25,118,933.26 17,217,491.17 9,624,037.88

(四)未分配利润

单位: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期初未分配利润 99,597,172.57 57,858,724.55 41,941,034.62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有者的净利润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7,901,442.09 7,593,453.29 5,150,393.83

应付普通股股利 52,500,000.00 45,750,000.00 42,000,000.00

期末未分配利润 148,409,186.66 99,597,172.57 57,858,724.55

十二、现金流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简要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246,066.06 71,012,843.28 95,805,589.5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399,322.23 -70,377,690.21 -100,069,005.9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049,851.55 -7,051,482.64 5,148,721.4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 - -
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796,892.28 -6,416,329.57 885,305.0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9,923,595.81 26,339,925.38 25,454,620.30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2,720,488.09 19,923,595.81 26,339,925.38

十三、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日后事项、或有事项

(一)日后事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 2020 年 1 月在全国爆发。为防控新冠疫
情,全国各地政府均出台了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新冠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新冠疫情发展情况,积极应对其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或有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十四、主要财务指标

(一)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流动比率(倍) 0.62 0.50 0.49

速动比率(倍) 0.50 0.46 0.43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48.26 50.10 51.7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9.86 49.29 46.1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5.33 5.56 5.79

存货周转率(次/年) 14.06 22.23 17.2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0,707.43 18,106.12 12,759.34

利息保障倍数(倍) 14.30 13.31 8.05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0.69 0.47 1.2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9 -0.04 0.01


财务指标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 0.03 - -
净资产的比例(%)

注: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上述利息支出未包括财政贴息。

8、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数

10、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净资产]×100%

(二)报告期内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
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计算,报告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扣除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3 0.63 0.44
非经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3 0.63 0.44
常损

益前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3.09 34.80 31.74

扣除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8 0.61 0.46
非经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8 0.61 0.46
常损

益后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1.02 33.68 32.85

(三)报告期内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报表项目及原因

1、2020 年度比 2019 年度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 32,720,488.09 19,923,595.81 64.23% 主要系 2020 年销售
回款增加所致

主要系随着公司销售
应收款项融资 6,245,960.71 3,076,863.00 103.00% 规模的扩大,2020
年收到的应收票据增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加所致

主要系随着采购规模
预付款项 3,455,827.42 2,562,718.84 34.85% 的扩大,2020 年末
预付煤炭采购款增加

主 要 系 : ( 1 ) 自
2020 年 四 季 度 以
来,煤炭价格上涨且
维持相对高位运行,
公司期末煤炭平均单
价 较 2019 年 末 增
存货 38,830,370.49 13,122,378.07 195.91% 加 ; ( 2 ) 因
2×25MW 三期热电
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
二阶段于 2020 年 12
月正式投入运营,公
司增加了 2020 年末
煤炭的备货量

主要系 2020 年末公
应付票据 5,000,000.00 100.00% 司采用开具应付票据
结算货款所致

主要系 2020 年度税
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
递延所得税负债 6,086,276.87 3,903,130.15 55.93% 资产金额增加,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
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
增加所致

利润表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主要系随着龙游经济
开发区客户蒸汽需求
营业收入 526,804,519.43 474,047,345.66 11.13% 量的增加以及公司产
能的扩大,导致公司
营业收入增长所致

营业成本 365,271,286.02 323,603,270.40 12.88% 主要系收入增长,营
业成本相应增加

系 2020 年末应收账
信用减值损失 -952,275.25 -2,033,787.02 -53.18% 款增幅较上年有所下
降,导致坏账准备计
提减少

营业外支出 69,807.81 1,005,683.60 -93.06% 主要系 2019 年度公
益性捐赠较大所致

2、2019 年度比 2018 年度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
应收票据 - 1,600,000.00 -100.00% 则,应收票据余额在
应收款项融资列报所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主要系 2019 年末应
应收账款 92,091,215.93 68,941,701.07 33.58% 收电力补贴款因供电
公司结算周期调整增
长较多

应收款项融资 3,076,863.00 - 100.00% 原因同应收票据之说


主要系 2019 年末预
预付款项 2,562,718.84 159,975.46 1501.94% 付煤炭采购款较多所


主要系 2019 年末应
其他应收款 378,102.72 1,470,955.29 -74.30% 收押金保证金减少所


主要系 2x25MW 三
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
固定资产 391,796,327.06 229,445,930.30 70.76% 项目(第一阶段)等
工程项目于 2019 年
度转固所致

在建工程 46,257,080.30 149,268,015.11 -69.01% 原因同固定资产之说


主要系 2019 年末资
产减值准备、递延收
递延所得税资产 3,270,413.27 1,987,972.94 64.51% 益等暂时性差异增
加,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应增加所致

系公司 2018 年度开
应付票据 - 19,548,651.00 -100.00% 具的用于支付工程设
备款的票据,2019
年度结算所致

系公司 2019 年度与
预收款项 424,059.71 100.00% 部分客户采用预付充
值模式结算

主要系公司 2019 年
递延收益 7,350,947.00 4,241,625.00 73.30% 度收到与资产相关政
府补助增加所致

主要系税前一次性扣
除的固定资产金额增
递延所得税负债 3,903,130.15 1,146,073.86 240.57% 加,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负债相应增加所致

系公司 2019 年度以
股本 150,000,000.00 75,000,000.00 100.00%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


系公司 2019 年度以
资本公积 34,876,683.09 109,876,683.09 -68.26%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


盈余公积 17,217,491.17 9,624,037.88 78.90% 系按 2019 年度母公
司净利润提取 10%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法定盈余公积所致

未分配利润 99,597,172.57 57,858,724.55 72.14% 系 2019 年度净利润
转入所致

利润表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主要系随着龙游经济
开发区客户蒸汽需求
营业收入 474,047,345.66 408,240,138.29 16.12% 量的提高以及公司产
能的扩大,公司的营
业收入增长较多

营业成本 323,603,270.40 298,145,459.02 8.54% 主要系收入增长,营
业成本相应增加

系公司 2019 年度执
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
信用减值损失 -2,033,787.02 - 100.00% 坏账损失在该项目列
报 ; 同 时 , 公 司
2019 年度计提较多
的坏账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 - -117,995.07 -100.00% 同信用减值损失之说


主要系公司 2019 年
营业外收入 3,135,567.15 4,621,877.43 -32.16% 度收到的政府补助减
少所致

主要系 2018 年度非
营业外支出 1,005,683.60 8,597,334.28 -88.30% 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
失较大所致

所得税费用 30,023,974.38 17,171,947.78 74.84% 主要系 2019 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增加所致

十五、盈利预测报告

公司未针对本次发行编制盈利预测报告。

十六、资产评估和验资情况

(一)股份公司设立及报告期内资产评估情况

2017 年 3 月,恒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中联评估对恒盛有限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恒盛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评报字[2017]D-0001 号),评
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恒盛
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2,594.36 万元,经立信中联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2,876.86 万元,评估增值 9,717.50万元,增值率为 75.46%。

本次评估增值部分主要来自于全资子公司恒鑫电力股权价值以及房屋和设
备等固定资产的重估增值,本次评估为公司股份制改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公司未根据此次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二)历次验资情况

公司历次验资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
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经营情况,公司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一、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资产 20,043.92 28.93 14,706.66 24.32 13,004.04 24.85

非流动资产 49,229.28 71.07 45,755.19 75.68 39,333.90 75.15

资产总计 69,273.20 100.00 60,461.85 100.00 52,337.94 100.0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52,337.94 万元、
60,461.85 万元及 69,273.20 万元。2019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期初增加 8,123.91
万元,增长 15.52%,主要系公司 2019 年继续增加对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
改扩建项目投资以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应收国网衢州公司电力补贴款增加所致。2020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期初增加 8,811.35 万元,增长 14.57%,主要系货币资金、存货和固定资产较期初增加所致,具体变动原因参见本节“一、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相关内容。

从资产结构上来看,公司资产以非流动资产为主,其中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是非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资产结构符合公司所处行业重资产的特点。
1、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化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货币资金 3,272.05 16.32 1,992.36 13.55 2,633.99 20.26

应收票据 70.00 0.35 - - 160.00 1.23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应收账款 9,415.90 46.98 9,209.12 62.62 6,894.17 53.02

应收款项融资 624.60 3.12 307.69 2.09 - -

预付款项 345.58 1.72 256.27 1.74 16.00 0.12

其他应收款 18.98 0.09 37.81 0.26 147.10 1.13

存货 3,883.04 19.37 1,312.24 8.92 1,598.61 12.29

其他流动资产 2,413.79 12.04 1,591.17 10.82 1,554.17 11.95

流动资产合计 20,043.92 100.00 14,706.66 100.00 13,004.04 100.0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 13,004.04 万元、
14,706.66 万元及 20,043.92 万元,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项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1)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库存现金 - 2.00 2.36

银行存款 3,272.05 1,990.36 2,631.63

合计 3,272.05 1,992.36 2,633.99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2,633.99 万
元、1,992.36 万元及 3,272.05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26%、13.55%及 16.32%,主要为银行存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期初变动主要系受各期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综合影响,各期现金净增减所致。具体变动分析参见本节“三、现金流量分析”。

(2)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票据 70.00 - 160.00

应收款项融资 624.60 307.69 -

合计 694.60 307.69 160.00


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公司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管理上述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22号—金融工
具》将该类应收票据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2018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 160.00 万元,2019 年末,公司应收款
项融资余额为 307.69 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3%及 2.09%,主要为下游客户以票据支付的蒸汽款。2020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和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分别为 70.00 万元和 624.60 万元,均为下游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货款,其中,应收票据系尚未背书或贴现且期后已到期托收的银行承兑汇票。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票据大部分背书转让给供应商用于支付工程、设备及材料款。因此,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收到外部单位的且尚未背书转让或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即为应收票据(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余额。

2019 年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 2018 年末应收票据余额增加 147.69
万元,2020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 2019 年末增加 386.91万元,主要系公司 2019 年末及 2020年末留存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3)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基本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账款余额 10,001.20 9,780.13 7,257.45

减:坏账准备 585.30 571.01 363.28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9,415.90 9,209.12 6,894.17

应收账款余额/ 18.98% 20.63% 17.78%
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46.98% 62.62% 53.02%
流动资产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蒸汽款和售电款项,下游客户未收回的结算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下游客户 3 个月以内的信用期,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7.78% 、20.63%及
18.98%,主要为报告期各期末 1-3 个月内的应收蒸汽款和售电款。

2018 年末、2019年末及 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894.17
万元、9,209.12 万元及 9,415.9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3.02%、62.62%及 46.98%,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随营业收入的增长呈增长趋势。

2)应收账款上升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蒸汽款 4,237.63 5,616.42 5,666.13

燃煤热电联产电力款 798.83 1,181.34 909.10

生物质热电联产电力款 4,964.74 2,982.37 682.22

其中:生物质电力补贴款 4,638.32 2,598.50 312.34

生物质标杆电价款 326.42 383.87 369.88

应收账款余额合计 10,001.20 9,780.13 7,257.45

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较各期初上升较快,应收账款余额
分别增加 2,522.68 万元和 221.07 万元,分别增长 34.76%和 2.26%,主要系子公
司恒鑫电力应收政府电力补贴款增加所致(电力补贴相关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四)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3、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2)电力销售定价和调价机制 2)生物质机组发电的定价和调价机制”相关内容)。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公司应收生物质电力补贴款较各期初分别增加 2,286.16 万元和 2,039.82 万元,主要系国网衢州公司尚未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导致公司生物质电力补贴款亦累积未结算所致。

3)报告期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

公司给予下游客户一定的信用期,报告期内,公司供热业务信用期一般为3 个月,发电业务上网标杆电价信用期为 1 个月,生物质电力补贴款需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公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再由电网公司支付给发电企业。鉴于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时间无法准确预计,生物质电力补贴款并不存在明确的信用期。此外,2019 年起,公司蒸汽业务对于部分新客户、小客户开始采用预付充值模式进行结算。


报告期内,公司发电业务客户均系国网衢州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过变 化;公司供热业务信用期一般为 3 个月,公司与用汽企业签订《热网供汽协 议》,协议约定的结算条款一般是当月供汽款于次月支付,但公司制定了相应的 信用政策,除预付充值的部分客户外,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均给予客户 3 个月的 信用期,信用政策未发生过变化。

4)应收账款账龄及坏账准备分析

① 应收账款账龄及坏账准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及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坏账 坏账 坏账
金额 占比 准备 金额 占比 准备 金额 占比 准备

1年 8,296.31 82.95% 414.82 9,693.81 99.12% 484.69 7,249.33 99.89% 362.47
以内

1-2 年 1,704.89 17.05% 170.49 78.20 0.80% 78.20 8.12 0.11% 0.81

2-3 年 - - - 8.12 0.08% 8.12 - - -

合计 10,001.20 100.00% 585.30 9,780.13 100.00% 571.01 7,257.45 100.00% 363.28

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均超过
99%,账龄结构良好,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2020 年末,公司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为 82.95%,账龄 1-2 年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政府电
力补贴款,该部分应收账款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款项不能回收的风险较小。
2019 年末,公司账龄为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较 2018 年末增加 2,444.48 万
元,主要原因系 2019 年恒鑫电力期末应收政府电力补贴款余额较 2018 年末增
加 2,286.16 万元所致。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整体较 2019年末基本保持
稳定,其中账龄 1-2 年的应收账款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系尚未收到的 2019 年应收
政府电力补贴款账龄增加所致。

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账龄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均为对客户天耀纸业
的应收蒸汽款,2019 年末,天耀纸业因经营困难已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 对其应收账款进行单项减值测试,预计对其货款无法收回,已对该应收账款全
额计提坏账准备 86.32 万元,其中账龄 1-2 年的应收账款 78.20 万元、2-3 年的
应收账款 8.12 万元;2020 年末,公司已收到天耀纸业破产清算清偿款 5.38 万
元,并对其剩余 80.94 万元应收账款予以核销。


② 公司 1 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龄细分情况及 1年以上应收账款增加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1年内应收账款余额进一步细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 3 个月 3-6 6-12 1 年 3 个月以上应收
时间 类型 以内 个月 个月 以上 合计 账款的余额构


电力款 2,053.27 707.33 1,298.35 1,704.62 5,763.57 均系生物质电
余额 力补贴款

2020.12.31 6 个月以上:系
蒸汽款 4,215.26 - 22.10 0.27 4,237.63 个别小客户受
余额 疫情影响回款
放缓

电力款 2,328.74 850.20 984.77 - 4,163.71 均系生物质电
余额 力补贴款

3-6 月:年末浙
江圣丰纸业有
2019.12.31 蒸汽款 限公司未及时
余额 5,475.11 54.99 - 86.32 5,616.42 支付蒸汽款;
1 年以上:系应
收天耀纸业蒸
汽款

电力款 1,591.32 - - - 1,591.32

余额

3-6 个月:年末
华邦特纸、浙
2018.12.31 江圣丰纸业有
蒸汽款 5,487.76 104.71 65.54 8.12 5,666.13 限公司、天耀
余额 纸业未及时支
付蒸汽款;

6 个月以上:天
耀纸业蒸汽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客户的蒸汽款和电力款;其中,

电力款除生物质电力补贴款外,账龄均在 3 个月以内;公司应收蒸汽款余额分

别为 5,666.13 万元、5,616.42 万元和 4,237.63 万元,其中 3个月以内的余额占应

收蒸汽款余额比例分别 96.85%、97.48%和 99.47%,应收账款蒸汽款管理较

好,各期末应收蒸汽款基本在信用期之内。报告期内,针对部分用汽客户因自

身经营等原因未在信用期内回款的情况,公司积极安排专人催收,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已收到天耀纸业破产清算清偿款 5.38 万元,并对其剩余 80.94 万元应

收账款予以核销。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8.12万元、86.32万

元和1,704.89万元,逐年增加,其中因天耀纸业经营困难未能回收的款项分别为

8.12万元、86.32万元和0.00万元。2020年末,因财政部尚未向电网公司拨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公司应收生物质电力补贴款余额为4,638.32万元,其中账龄1年以上的金额为1,704.62万元。

上述应收生物质电力补贴款为恒鑫电力发电机组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已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目),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已发文公布的第 1-7 批存量项目,具备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资格。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上述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部分则需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公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再由电网公司支付给发电企业。上述恒鑫电力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除 2012 年已按要求履行补贴目录审核程序之外不需要履行其他实质性审批程序。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除生物质电力补贴款自2019年回收放缓外,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基本在信用期之内,公司严格执行对客户的信用政策,针对少量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公司积极催收,各期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公司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增加原因系:A、因天耀纸业经营困难,公司对其应收蒸汽款一直未能回收导致该部分应收账款账龄增加,截至2020年末,公司已收到天耀纸业破产清算清偿款5.38万元,并对其剩余80.94万元应收账款予以核销;B、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因受财政部拨付进度影响,2020年末,公司尚未收到的应收生物质电力补贴款部分账龄已在1年以上。

5)应收账款坏账政策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报告期末,公司以账龄组合为信用风险组合依据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发行人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坏账计提比例

公司

0-3 月 3-12 月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富春环保 0.50% 20.00% 50.00% 100.00% 100.00% 100.00%

宁波能源 5.00%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杭州热电 - 5.00%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浙江新中港 5.00% 10.00% 50.00% 100.00% 100.00% 100.00%

宁波世茂 5.00% 10.00% 20.00% 50.00% 80.00% 100.00%


坏账计提比例

公司

0-3 月 3-12 月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恒盛能源 5.00% 10.00% 20.00% 50.00% 80.00% 100.00%

注:上述数据摘自可比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和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账龄 1 年以内的应收货款,公司 1 年以内
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相比较为谨慎。此外,公司账龄 1 年以上的各区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均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合理范围内,不存在明显差异。

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且历史回款情况良好,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比,公司采取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总体上较为谨慎,处于合理水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6)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是否为关联方 应收账款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

2020.12.31

国网衢州公司 否 5,763.57 57.63%

华邦公司 否 1,058.64 10.59%

维达纸业 否 609.44 6.09%

凯丰公司 否 402.94 4.03%

浙江圣丰纸业有限公司 否 304.83 3.05%

合计 8,139.42 81.38%

2019.12.31

国网衢州公司 否 4,163.71 42.57%

华邦公司 否 989.58 10.12%

维达纸业 否 595.60 6.09%

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 否 495.61 5.07%

凯丰公司 否 492.62 5.04%

合计 6,737.12 68.89%

2018.12.31

国网衢州公司 否 1,591.32 21.93%

华邦公司 否 1,023.87 14.11%

维达纸业 否 623.34 8.59%


客户名称 是否为关联方 应收账款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

凯丰公司 否 541.90 7.47%

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 否 439.38 6.05%

合计 4,219.81 58.15%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前五大应收账款余额合计分别为
4,219.81 万元、6,737.12 万元及 8,139.42 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58.15%、68.89%及 81.38%。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较为稳定,与公司销售情况基本匹配,除国网衢州公司外,其余客户均为园区内大型造纸企业,经营良好,用汽需求稳定,公司应收账款可收回性较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前五大应收账款余额逐期增长,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呈增长趋势,主要系公司对国网衢州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逐期增长所致。2019年末,公司对国网衢州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4,163.71 万元,较 2018 年末增加2,572.39 万元,其中应收生物质电力补贴款余额增加 2,286.16 万元;2020 年末,公司对国网衢州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5,763.57 万元,较 2019 年末增加1,599.86 万元,其中应收生物质电力补贴款余额增加 2,039.82 万元,主要系国网衢州公司尚未收到财政拨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导致其向恒鑫电力支付生物质电力补贴款延缓所致。

(4)预付款项

2018 年末、2019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 16.00万元、
256.27 万元及 345.58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较小,主要为预付的货款、工程材料款和费用类款项。2019 年末,公司预付款项较 2018 年末增加 240.27 万元,主要系公司当年末向永嘉县燃料总公司采购煤炭预付货款218.87 万元所致。2020 年末,公司预付款项主要系向江西省申能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预付的煤炭采购款 302.91 万元。

(5)其他应收款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均不存在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47.10 万元、37.81 万元及 18.98 万元,占流动资产
的比例分别为 1.13%、0.26%及 0.09%,占比较低,为押金保证金、固定资产处置款和应收暂付款。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的变动主要系应收的押金保证金变动所致;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因向华电龙游
采购蒸汽,期末应收的供热保证金余额分别为 150.00 万元、20.00 万元及 20.00万元。公司向华电龙游采购蒸汽情况参见“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四)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

(6)存货

1)存货基本情况

公司主要产品电力和蒸汽的生产和销售具有连续性和瞬时性的特点,不能储存,生产完成后直接向下游客户输送,因此,公司存货构成中无电力和蒸汽的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主要为煤炭和生物质燃料等原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原材料 3,883.04 1,312.24 1,598.61

其中:煤炭 3,290.14 534.51 951.07

生物质燃料 399.42 522.79 484.67

配件及辅料 193.47 254.93 162.87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598.61
万元、1,312.24 万元及 3,883.04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29%、8.92%及 19.37%。

2019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较 2018 年末减少 286.37 万元,下降
17.91%,主要系 2019 年末煤炭库存量较 2018 年末减少所致;因春节临近,公
司燃煤热电机组拟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开始暂停供热并进行设备检修,煤炭库
存量于停机前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

2020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较 2019 年末增加 2,570.80 万元,增长
195.91%,主要原因系:① 自 2020 年四季度以来,煤炭价格上涨且维持相对高
位运行,公司期末煤炭平均单价较 2019 年末增加;② 因 2×25MW 三期热电联
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二阶段拟于 2020 年 12 月正式投入运营,公司增加了 2020 年
末煤炭的备货量;③ 根据浙江省 2020 年 12 月短期临时性“拉闸限电”措施,
龙游经济开发区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施了有序用热政
策,具体措施包括限制园区企业用汽量、安排部分企业停产检修等;受上述措施影响,公司 2020 年 12 月煤炭消耗较计划有所减少,进一步导致公司期末煤
炭库存量增加。公司利用该临时政策短期窗口期进行了锅炉机组的检修维护,并已于 2021 年 1月起恢复正常供热水平。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煤炭库存情况如下: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万元) 3,290.14 534.51 951.07

数量(吨) 45,355.51 8,863.34 14,944.76

平均单价(元/吨) 725.41 603.06 636.39

公司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需要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

2)存货库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库龄情况

存货类型 账面余额

0-3 月 3-12 个月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煤炭 3,290.14 3,290.14 - - - -

生物质燃料 399.42 399.42 - - - -

配件及辅料 193.47 97.51 79.97 4.93 2.65 8.41

合计 3,883.04 3,787.08 79.97 4.93 2.65 8.4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库龄情况

存货类型 账面余额

0-3 月 3-12 个月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煤炭 534.51 534.51 - - - -

生物质燃料 522.79 522.79 - - - -

配件及辅料 254.93 130.17 107.49 6.07 3.83 7.37

合计 1,312.24 1,187.47 107.49 6.07 3.83 7.37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库龄情况

存货类型 账面余额

0-3 月 3-12 个月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煤炭 951.07 951.07 - - - -

生物质燃料 484.67 484.67 - - - -


配件及辅料 162.87 56.35 95.06 3.83 - 7.63

合计 1,598.61 1,492.09 95.06 3.83 - 7.63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存货煤炭和生物质燃料库龄均在 3 个月以内,周
转较快,与公司生产和采购情况相符。库龄在 3 个月以上的存货主要为各类生产辅助设备、维修的备品备件、五金材料等,因该类存货专用性较强且易于长期存放和保管,公司为保障日常生产连续性、安全性和维修的及时性备以适量库存,因此库龄相对较长,上述库龄较长的存货各期末金额较小。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 3 个月以内的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1,492.09万元、1,187.47万元和3,787.08 万元,占公司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93.34%、90.49%和97.53%,库龄较短的存货占比较高,公司整体存货周转较快,存货管理良好,无需计提跌价准备。

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①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比例和方法

公司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主要存货均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可变现净值按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分析原材料的用途和库龄,按照可变现净值测试存货减值。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不存在减值迹象,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②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和比例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基本一致,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要求,按照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确认期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根据存货会计政策,按照成本与可 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
浙江新中港 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 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
变现净值及陈旧和滞销的存货,计 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提存货跌价准备。 后的金额。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 存货可变现净值按存货的估计售价
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
宁波能源 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 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 后的金额确定。

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


公司名称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

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数量繁

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富春环保 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
杭州热电 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
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
宁波世茂 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
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 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
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 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 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货跌价准备。 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
本公司 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
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
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
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
额。

注:上述信息摘自可比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和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当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宁波能源 1.74% - -

富春环保 0.40% - -

杭州热电 - - -

浙江新中港 - - -

宁波世茂 - - -

本公司 - -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摘自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2020 年末,宁波能源和富春环保均对存货计提了较小比例的跌价准备,其中,宁波能源均系对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未对原材料计提减值准备;此外,考虑到上述可比公司业务经营范围较公司复杂,宁波能源除热电联产业务外还包括商品贸易业务,富春环保营业收入构成中包括了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煤炭(贸易)、木浆销售等多种业务;因此,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③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具体原因如下:

A、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速度较快,各期存货周转率分别 为 17.25 、22.23及14.06,与可比公司基本一致,整体库龄较短,存货管控能力较强;

B、公司存货主要为生产所需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较高且不存在销售费用,蒸汽和电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大于原材料成本;

C、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基本一致,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D、根据公司实地盘点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无重大损毁、陈旧、过时及残次情形。

综上,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不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而未计提的情形。

(7)其他流动资产

2018 年末、2019年末及 2020年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 1,554.17
万元、1,591.17 万元及 2,413.79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95% 、10.82%及 12.04%,主要为公司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20 年末,公司其他
流动资产较 2019 年末增加 822.62 万元,增长 51.70%,主要系增值税期末留抵
税额增加及新增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费用所致。

2、非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化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固定资产 47,118.30 95.71 39,179.63 85.63 22,944.59 58.33

在建工程 210.81 0.43 4,625.71 10.11 14,926.80 37.95

无形资产 1,591.80 3.23 1,622.81 3.55 1,263.71 3.21

递延所得税 308.37 0.63 327.04 0.71 198.80 0.51
资产

非流动资产 49,229.28 100.00 45,755.19 100.00 39,333.90 100.00
合计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分别为 39,333.90 万
元、45,755.19 万元及 49,229.28 万元,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如下: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构成和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账面价值 占比 账面价值 占比 账面价值 占比

房屋及建筑物 11,894.08 25.24 10,559.44 26.95 8,556.95 37.29

通用设备 104.08 0.22 79.74 0.20 67.05 0.29

专用设备 34,788.74 73.83 28,214.56 72.01 13,992.26 60.98

运输工具 331.40 0.70 325.89 0.83 328.34 1.43

合计 47,118.30 100.00 39,179.63 100.00 22,944.59 100.0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22,944.59 万元、39,179.63 万元及 47,118.30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8.33%、85.63%及 95.71%,系公司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固定资产构成与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经营模式相匹配,主要为经营所需的房屋及建筑物和专用设备,报告期各期末合计占比均超过固定资产的 95.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均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18,548.33 6,654.26 11,894.08 64.12%

通用设备 352.99 248.91 104.08 29.49%

专用设备 57,976.86 23,188.12 34,788.74 60.00%

运输工具 960.24 628.84 331.40 34.51%

合计 77,838.42 30,720.12 47,118.30 60.53%

项目 2019.12.31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16,331.53 5,772.09 10,559.44 64.66%


通用设备 291.84 212.10 79.74 27.32%

专用设备 47,375.39 19,160.83 28,214.56 59.56%

运输工具 831.12 505.24 325.89 39.21%

合计 64,829.89 25,650.25 39,179.63 60.43%

项目 2018.12.31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13,564.49 5,007.54 8,556.95 63.08%

通用设备 249.88 182.83 67.05 26.83%

专用设备 29,519.29 15,527.04 13,992.26 47.40%

运输工具 719.74 391.40 328.34 45.62%

合计 44,053.40 21,108.80 22,944.59 52.08%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新增对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投资,固定资产原值和账面价值逐年增加。2019 年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较 2018 年末增加16,235.04 万元,增长 70.76%,主要系公司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当年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致。2020 年末,公司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较 2019 年末增加 7,938.67 万元,增长 20.26%,主要系公司燃料堆场
扩建项目和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二阶段)于本年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对比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房屋及建筑物

公司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宁波能源 10-40 3.00 2.43-9.70

富春环保 30 5.00 3.17

杭州热电 8-35 5.00 2.71-11.88

浙江新中港 5-30 5.00 3.17-19.00

宁波世茂 20 5.00 4.75

恒盛能源 10-20 5.00 4.75-9.50

通用设备

公司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宁波能源 5 3.00 19.40

富春环保 5-10 5.00 9.50-19.00


杭州热电 5 5.00 19.00

浙江新中港 2-5 5.00 19.00-47.50

宁波世茂 5 5.00 19.00

恒盛能源 3-5 5.00 19.00-31.67

专用设备

公司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宁波能源 10-15 3.00 6.47-9.70

富春环保 15 5.00 6.33

杭州热电 5-25 5.00 3.80-19.00

浙江新中港 5-20 5.00 4.75-19.00

宁波世茂 10 5.00 9.50

恒盛能源 6-10 5.00 9.50-15.83

运输工具

公司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宁波能源 5 3.00 19.40

富春环保 8 5.00 11.88

杭州热电 5-8 5.00 11.88-19.00

浙江新中港 5 5.00 19.00

宁波世茂 5 5.00 19.00

恒盛能源 4-8 5.00 11.88-23.75

注 1:上述数据摘自可比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和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注 2:因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分类不一致,故将上述可比公司中“办公设备”、
“电子设备”、“其他”归集为通用设备,“供热管网”归集为专用设备。

同行业可比公司对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与可比公司一致,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均处于可比公司的合理范围之内,折旧计提充分、合理。

(2)在建工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工程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 - - 14,776.76
(第一阶段)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 - 2,867.02 -
(第二阶段)

燃料堆场扩建项目 - 1,724.76 -


工程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设备管理系统工程 - - 56.65

零星工程 210.81 33.93 93.40

合计 210.81 4,625.71 14,926.8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
14,926.80 万元、 4,625.71 万元及 210.81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95%、10.11%及 0.4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主要是随新建工程项目、增加项目投资或完工项目结转固定资产而相应变化。2018 年,公司新增投入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项目(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机组于 2019 年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因此,公司 2018 年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较高。2020 年末,随着燃料堆场扩建项目和 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二阶段)的完工转固,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大幅下降,期末除部分零星工程外,已无其他在建项目。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该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在建工程未发生减值,未计提减值准备。

(3)无形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账面原值合计 2,011.17 2,000.30 1,603.56

土地使用权 1,994.83 1,994.83 1,598.09

软件 16.34 5.47 5.47

累计摊销合计 419.37 377.49 339.84

土地使用权 413.63 372.02 334.37

软件 5.74 5.47 5.47

减值准备合计 - - -

土地使用权 - - -

软件 - - -

账面价值合计 1,591.80 1,622.81 1,263.71

土地使用权 1,581.20 1,622.81 1,263.71

软件 10.60 - -


2018 年末、2019年末及 2020年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63.71
万元、1,622.81 万元及 1,591.80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1%、3.55%及 3.23%,主要为土地使用权。

2019 年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较 2018 年末增加 359.10 万元,增长
28.42%,主要系公司本年新购置土地用于新建煤场,导致土地使用权原值增加396.74 万元所致。2020 年末,公司新购入办公软件及系统导致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略有增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随摊销减少。

(4)递延所得税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可抵扣暂 递延所得 可抵扣暂 递延所得 可抵扣暂 递延所得
时性差异 税资产 时性差异 税资产 时性差异 税资产

资产减值 587.36 146.84 573.07 143.27 371.03 92.76
准备

递延收益 646.13 161.53 735.09 183.77 424.16 106.04

合计 1,233.49 308.37 1,308.17 327.04 795.19 198.8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 198.80 万
元、327.04 万元及 308.37 万元,均是因资产减值准备和递延收益结转损益时与税法规定存在暂时性时间差异而形成。2019 年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较 2018年末增加 128.24 万元,主要系:①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随收入增长导致坏账减值准备相应增加;② 公司 2019 年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增加导致递延收益余额变动。2020 年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较 2019 年末略有减少,主要系递延收益摊销减少所致。

(二)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负债 32,177.96 96.25 29,167.31 96.28 26,563.23 98.01

非流动负债 1,254.76 3.75 1,125.41 3.72 538.77 1.99

负债合计 33,432.72 100.00 30,292.72 100.00 27,102.00 100.0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 27,102.00 万元、
30,292.72 万元及 33,432.72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占比分别为 98.01%、96.28%及96.2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和资产总额的上升逐年上升。

2019 年末,公司负债总额较 2018 年末增加 3,190.72 万元,增长 11.77%,
主要系随着公司资产和销售规模的增加,公司增加银行借款补充营运资金所
致。2020 年末,公司负债总额较 2019 年末增加 3,140.00 万元,增长 10.37%,
主要系公司期末短期借款和应交税费增加所致。

1、流动负债构成及变化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短期借款 23,836.22 74.08 21,711.04 74.44 16,799.80 63.24

应付票据 500.00 1.55 - - 1,954.87 7.36

应付账款 3,411.15 10.60 4,309.62 14.78 4,812.19 18.12

预收款项 - - 42.41 0.15 - -

合同负债 219.69 0.68 - - - -

应付职工薪酬 334.25 1.04 292.11 1.00 267.35 1.01

应交税费 3,160.04 9.82 1,917.67 6.57 1,543.74 5.81

其他应付款 696.84 2.17 894.46 3.07 1,185.28 4.46

其他流动负债 19.77 0.06 - - - -

流动负债合计 32,177.96 100.00 29,167.31 100.00 26,563.23 100.0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流动负债分别为 26,563.23 万元、
29,167.31 万元及 32,177.96 万元,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如下:

(1)短期借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抵押及质押、保证借款 11,750.00 10,250.00 6,050.00

质押借款 5,563.50 11,431.50 10,749.80

信用借款 5,000.00 - -

保证借款 1,500.00 - -

应付利息 22.72 29.54 -

合计 23,836.22 21,711.04 16,799.8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 16,799.80 万
元、21,711.04 万元及 23,836.22 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63.24%、74.44%及 74.08%,系流动负债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金额的变化,主要系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借入或偿还银行借款所致。

2019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较 2018 年末增加 4,911.24 万元,增长
29.23%,主要系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多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资金需求上升,因此通过增加银行借款方式筹集资金。2020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较2019 年末增加 2,125.18 万元,增长 9.79%,主要系公司作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工商银行龙游支行向公司下发的 5,000.00 万元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支持并享受优惠利率和财政贴息政策,同时公司具有在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因此短期借款进一步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银行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借款逾期未还的情形。

(2)应付票据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 1,954.87 万
元、0.00 万元及 500.00 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7.36%、0.00%和1.55%,系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向设备供应商和煤炭供应商支付的货款。公司日常采购中主要通过银行转账、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开具应付票据等进行结算,结算方式的选择以及应付票据开具时间的差异导致各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变动较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

(3)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基本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材料款 875.00 1,941.78 3,377.82

应付长期资产购置款 2,474.20 2,334.88 1,409.77

应付费用类款项 61.95 32.96 24.59

合计 3,411.15 4,309.62 4,812.19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4,812.19 万
元、4,309.62 万元及 3,411.15 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18.12%、14.78%及 10.60%,主要为应付材料款和应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有所波动,主要受原材料和生产设备采购金额变动及其交货和付款时间等综合性因素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逐年下降,主要原因系各期末应付材料款逐年减少所致: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因年末向供应商采购煤炭分别
存在应付煤炭采购款 2,174.01 万元和 1,265.92 万元;2020 年末,公司于该时点
不存在应付煤炭款,因此应付材料款金额较小。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公司应付长期资产购置款较高,主要系公司主要在建项目陆续于 2019 年和 2020 年完工,公司期末应付设备和工程等长期资产供应商款项增加所致。

(4)预收款项和合同负债

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 0.00万元及 42.41万元。2019
年,公司与部分客户开始采用预付充值模式进行结算,年末预收款项为该类客户预付的蒸汽款。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2020 年末,公司合同负债余额为 219.69 万元,均为年末客户预付的蒸汽款;随着预付充值模式的推广,公司 2020 年采用该结算模式的客户增加导致 2020 年末合同负债余额较 2019 年预收款项余额有所增长。

(5)应付职工薪酬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分别 267.35 万元、
292.11 万元及 334.25 万元,均为短期薪酬中待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
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呈逐年增长趋势,与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增长趋势相匹配。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情形。

(6)应交税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交税费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增值税 68.79 75.08 48.07

企业所得税 2,961.13 1,813.90 1,487.68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34 2.14 0.67

城市维护建设税 3.54 5.42 2.56

教育费附加 2.06 2.91 1.54

地方教育附加 1.38 1.94 1.03

环境保护税 6.67 14.64 1.18

印花税 1.79 1.64 1.02

房产税 110.33 - -

合计 3,160.04 1,917.67 1,543.74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应交税费分别为 1,543.74 万元、
1,917.67 万元及 3,160.04 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5.81% 、6.57%及9.82%,主要由应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交税费逐年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随利润总额逐年增长,导致各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2020 年末,公司应交税费较 2019年末增加 1,242.37万元,增长 64.79%,主要系公司根据疫情期间税收征管措施申请延期缴纳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导致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交税费均为正常纳税申报期内的未缴款,符合相关税收征缴规定。

(7)其他应付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应付利息 - - - - 24.95 2.11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其他应付款项 696.84 100.00 894.46 100.00 1,160.33 97.89

其中:押金保证金 693.50 99.52 891.50 99.67 1,158.87 97.77

应付暂收款 1.84 0.26 1.46 0.16 1.46 0.12

应付费用类款项 1.50 0.22 1.50 0.17 - -

合计 696.84 100.00 894.46 100.00 1,185.28 100.0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其他应付款分别为 1,185.28 万
元、894.46 万元及 696.84 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4.46%、3.07%及2.17%,主要为应付利息和押金保证金。

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应付利息计入短期
借款,金额分别为 29.54 万元及 22.72万元。

2019 年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较 2018 年末减少 290.82 万元,下降
24.54%,主要系归还永嘉县燃料总公司煤炭履约保证金和归还部分客户管道保
证金所致。2020 年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较 2019 年末减少 197.62 万元,下
降 22.09%,主要系归还部分客户管道保证金所致。

(8)其他流动负债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其他流动负债余额分别为 0.00 万
元、0.00 万元及 19.77 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0.00%、0.00%和0.06%。2020 年末,公司其他流动负债系预收客户蒸汽款中的待转销项税;预收货款时尚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因预收货款中增值税部分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负债。

2、非流动负债构成及变化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负债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递延收益 646.13 51.49 735.09 65.32 424.16 78.73

递延所得税负债 608.63 48.51 390.31 34.68 114.61 21.27

非流动负债合计 1,254.76 100.00 1,125.41 100.00 538.77 100.0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非流动负债分别为 538.77 万元、
1,125.41 万元及 1,254.76 万元,公司非流动负债由递延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如下:

(1)递延收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递延收益均为公司获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燃煤锅炉改造项目 29.42 33.52 37.63

大气污染防治环保超低排放项目 71.67 81.67 91.67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 41.25 46.25 50.00

智慧电厂管理云平台“SmartEMS” 9.00 10.00 10.00

环保超低排放项目 102.63 116.95 131.27

环保超低排放技改项目 277.04 315.70 -

生物质能热电联产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 81.20 92.40 103.60
项目 33.93 38.61 -

合计 646.13 735.09 424.16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递延收益分别为 424.16 万元、
735.09 万元及 646.13 万元,占非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78.73%、65.32%及
51.49%。2019 年末,公司递延收益余额较 2018 年末增加 310.93 万元,主要系
公司 2019 年收到新增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致。2020 年末,公司递延收益余额随本期摊销而减少。

(2)递延所得税负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应纳税暂 递延所得 应纳税暂 递延所得 应纳税暂 递延所得
时性差异 税负债 时性差异 税负债 时性差异 税负债

固定资产税前 2,434.51 608.63 1,561.25 390.31 458.43 114.61
一次性扣除

合计 2,434.51 608.63 1,561.25 390.31 458.43 114.61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为 114.61 万
元、390.31 万元及 608.63 万元,占非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21.27%、34.68%及48.51%,均系因部分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结转损益与税法规定的税前一次性扣除
存在暂时性差异所形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号)规定:“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成本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期末根据产生的暂时性税会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流动比率(倍) 0.62 0.50 0.49

速动比率(倍) 0.50 0.46 0.43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48.26 50.10 51.7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0,707.43 18,106.12 12,759.34

利息保障倍数(倍) 14.30 13.31 8.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24.61 7,101.28 9,580.56
(万元)

注:上述指标计算公式参见本招股意向书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十四、主要财务指标”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0.49、0.50 及 0.62,速动比率分别为
0.43、0.46 及 0.50,逐年上升。2018 年,公司偿还全部长期借款并增加短期借款金额,公司流动负债大幅增加从而导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现金流状况较好,短期偿债能力持续改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1.78%、50.10%及
48.26%,逐年下降。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 12,759.34 万
元、18,106.12 万元及 20,707.43 万元,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8.05 倍、13.31 倍及
14.30 倍,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逐年增长,主要原因系:①公司利润总额逐年增长导致了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的增长;② 公司 2018 年偿还了利率较高的长期借款后利息支出有所下降,利息保障倍数提高。综上,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均处于较高水平,利息不
能偿还风险较低,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580.56 万元、
7,101.28 万元及 10,424.61万元,均为正数,现金流较为充裕。

2、与同行业公司比较

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标准参见本节“二、盈利能力分析(四)毛利率分析4、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分析”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指标 公司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宁波能源 0.92 1.69 1.41

富春环保 0.68 0.62 0.98

杭州热电 1.00 0.85 0.85
流动比率 浙江新中港 1.60 1.86 1.67
(倍)

宁波世茂 2.13 0.54 0.46

平均值 1.27 1.11 1.07

本公司 0.62 0.50 0.49

宁波能源 0.86 1.18 1.15

富春环保 0.59 0.58 0.90

杭州热电 0.86 0.79 0.79
速动比率 浙江新中港 1.46 1.68 1.43
(倍)

宁波世茂 2.02 0.45 0.37

平均值 1.16 0.94 0.93

本公司 0.50 0.46 0.43

宁波能源 43.96 39.63 46.82

富春环保 58.98 49.16 31.39

杭州热电 46.33 52.18 58.61
资产负债率 浙江新中港 37.25 31.86 37.69
(%)

宁波世茂 18.97 37.39 50.65

平均值 41.10 42.04 45.03

本公司 48.26 50.10 51.78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摘自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对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较低,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较高,公司偿债能力整体低
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如下:

(1)同行业可比公司在资产结构和规模、主营业务产品结构、业务规模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公司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2018 年来,公司因调整借款结构,归还长期借款并增加短期借款,
导致流动负债大幅增加,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大幅降低。此外,公司 2018 年和2019 年新增资本支出较 2017 年大幅增加,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余额增长较多。因此,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偏低,与可比公司宁波世茂基本一致。2020 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2019 年末均有所提升。

(3)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资本支出较大,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属于偏低水平。公司目前融资结构相对单一,较为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报告期各期末资产负债率水平总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均处于较高水平并持续上升,偿债能力持续增强。

公司将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合理控制财务风险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将公司偿债能力相关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显著提高,有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

(四)营运能力分析

1、营运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营运能力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5.33 5.56 5.79

存货周转率(次/年) 14.06 22.23 17.25

注:上述指标计算参见本招股意向书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十四、主要财务指标”的相关内容。

2018-2020 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5.79、5.56 及 5.33,总体稳定,
与公司信用政策相符。2019 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恒
鑫电力与电力公司的生物质发电政府补贴款回收周期加长导致 2019 年末应收账款增长较多。2020 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主要系本期生物质发电政府补贴款进一步增加所致。

2018-2020 年,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17.25、22.23 及 14.06。2019 年,公
司存货周转率较 2018 年上升,主要系营业成本随收入增长且存货账面价值下降所致;2019 年末,公司燃煤热电机组拟于春节前暂停供热并进行检修,煤炭库存量于停机前均保持在较低水平。2020 年,公司存货周转率下降主要系期末煤炭账面价值大幅上升所致:① 自 2020 年四季度以来,煤炭价格上涨且维持相对高位运行,公司期末煤炭平均单价较 2019 年末增加;②因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二阶段拟于 2020 年 12 月正式投入运营,公司增加了
2020 年末煤炭的备货量;③ 根据浙江省 2020 年 12 月短期临时性“拉闸限电”
措施,龙游经济开发区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施了有序
用热政策,具体措施包括限制园区企业用汽量、安排部分企业停产检修等;受上述措施影响,公司 2020 年 12 月煤炭消耗较计划有所减少,进一步导致公司期末煤炭库存量增加。

2、与同行业公司比较

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标准参见本节“二、盈利能力分析(四)毛利率分析4、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分析”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营运能力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指标 公司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宁波能源 21.54 16.53 16.46

富春环保 9.88 10.07 11.44

杭州热电 11.27 10.41 9.74
应收账款周转率 浙江新中港 6.75 9.41 10.43
(次/年)

宁波世茂 5.48 5.79 5.24

平均值 10.98 10.44 10.66

本公司 5.33 5.56 5.79

宁波能源 20.48 12.43 11.04

存货周转率 富春环保 12.24 22.94 19.63

(次/年) 杭州热电 16.03 23.52 20.92

浙江新中港 9.72 9.37 10.70


指标 公司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宁波世茂 26.25 25.03 25.37

平均值 16.94 18.66 17.53

本公司 14.06 22.23 17.25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摘自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对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较低,主要原因系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主营业务产品结构、收入规模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差异。上述大部分可比公司的收入规模显著高于本公司,导致了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宁波能源除热电联产业务外还包括商品贸易业务,富春环保营业收入构成中包括了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煤炭(贸易)等多种业务;杭州热电除热电业务外还包括煤炭贸易。此外,公司给下游蒸汽客户一定的信用期,公司下游蒸汽客户应收蒸汽款结算周期通常在 1-3 个月,造成了应收账款周转率较同行业上市公司偏低。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基本相符。因各公司具体的业务种类、存货结构和备货政策等存在差异,存货周转率亦会有所不同。

二、盈利能力分析

(一)经营成果及其变化原因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成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一、营业收入 52,680.45 100.00 47,404.73 100.00 40,824.01 100.00

减:营业成本 36,527.13 69.34 32,360.33 68.26 29,814.55 73.03

税金及附加 226.42 0.43 186.99 0.39 139.77 0.34

管理费用 1,775.03 3.37 1,723.71 3.64 1,543.51 3.78

研发费用 - - 236.97 0.50 254.70 0.62

财务费用 1,000.50 1.90 1,006.02 2.12 1,125.81 2.76

加:投资收益 -19.64 -0.04 -7.07 -0.01 1.86 -

信用减值损失(损 -95.23 -0.18 -203.38 -0.43 - -
失以“-”号填列)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资产减值损失(损 - - - - -11.80 -0.03
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 - - - - 4.98 0.01
失以“-”号填列)

其他收益 1,159.74 2.20 617.34 1.30 480.84 1.18

二、营业利润 14,196.25 26.95 12,297.60 25.94 8,421.55 20.63

加:营业外收入 375.42 0.71 313.56 0.66 462.19 1.13

减:营业外支出 6.98 0.01 100.57 0.21 859.73 2.11

三、利润总额 14,564.69 27.65 12,510.59 26.39 8,024.00 19.66

减:所得税费用 3,643.34 6.92 3,002.40 6.33 1,717.19 4.21

四、净利润 10,921.35 20.73 9,508.19 20.06 6,306.81 15.45

公司作为园区集中供热企业,报告期内顺利完成了生物质热电联产的高温高压技改项目和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工程,从而提升了公司热电联产机组的综合热效率,增加了产能。随着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入驻企业的供汽需求逐年增长,公司实现了业务的快速发展,营业收入、盈利水平持续增长。

(二)营业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52,381.33 99.43 47,186.62 99.54 40,716.24 99.74

其他业务收入 299.13 0.57 218.11 0.46 107.77 0.26

合计 52,680.45 100.00 47,404.73 100.00 40,824.01 100.00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0,824.01 万元、
47,404.73 万元及 52,680.45 万元,收入规模逐年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6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为燃煤热电联产和生物质热电联产的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99.74%、99.54%及 99.43%,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粉煤灰、炉渣、热水的销售,占比较小。


1、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类别划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燃煤热电联产 41,078.88 78.42 37,770.99 80.05 31,824.64 78.16

其中:蒸汽 29,979.75 57.23 27,958.12 59.25 23,699.96 58.21

电力 11,099.13 21.19 9,812.87 20.80 8,124.67 19.95

生物质热电联产 10,035.22 19.16 8,913.47 18.89 8,067.19 19.81

其中:蒸汽 2,646.10 5.05 2,194.09 4.65 2,216.73 5.44

电力 7,389.12 14.11 6,719.38 14.24 5,850.46 14.37

其他业务 1,267.23 2.42 502.16 1.06 824.42 2.02

其中:蒸汽 1,267.23 2.42 502.16 1.06 824.42 2.02

合计 52,381.33 100.00 47,186.62 100.00 40,716.24 100.00

发行人的燃煤热电联产业务来自母公司恒盛能源,生物质热电联产业务来自子公司恒鑫电力。报告期内,公司燃煤热电联产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16%、80.05%及 78.42%,生物质热电联产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81%、18.89%及 19.16%,占比保持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别划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蒸汽 33,893.08 64.70 30,654.37 64.96 26,741.12 65.68

电力 18,488.25 35.30 16,532.25 35.04 13,975.13 34.32

合计 52,381.33 100.00 47,186.62 100.00 40,716.24 100.00

公司的热电联产业务形成蒸汽和电力两类产品,燃煤热电联产采用背压式机组,采用“以热定电”的运行模式,综合热效率较高。生物质热电联产采用抽凝式机组,以发电业务为主,供热作为调峰和应急补充。报告期内,公司蒸汽收入占比分别为 65.68%、64.96%及 64.70%,电力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4.32%、35.04%及 35.30%,蒸汽和电力收入的占比保持稳定。

2、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作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集中供热企业,主要向园区内造纸、纺织
印染、食品饮料等用热企业供应蒸汽。随着龙游经济开发区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新项目的不断落地,用汽单位的数量以及客户的用热需求呈现上升趋势,带动公司销售收入稳步提升。

(1)按业务类别划分的收入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变动 变动 变动
金额 幅度 金额 幅度 金额 幅度

燃煤热电联产 41,078.88 8.76 37,770.99 18.68 31,824.64 5.30

生物质热电联产 10,035.22 12.58 8,913.47 10.49 8,067.19 16.29

其他收入 1,267.23 152.36 502.16 -39.09 824.42 100.00

合计 52,381.33 11.01 47,186.62 15.89 40,716.24 9.57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燃煤热电联产销售收入分别为 31,824.64 万
元、37,770.99 万元及 41,078.88 万元,其中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增长
18.68%,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增长 8.76%,保持稳步增长。随着园区企业用热需求的上升,公司积极推动技改扩建项目,于 2018 年开始实施本次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新建 2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
炉,配 2 台 25MW 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烟气超低排放等配套设
施。2019 年 3 月,该项目第一阶段的 1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
1 台 25MW 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建成并投入运营,公司对外供热能力
从 168.75t/h 提升至 303.75 t/h,使得公司 2018 年至 2020年燃煤热电联产收入规
模均有所增长。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销售收入分别为 8,067.19 万
元、8,913.47 万元及 10,035.22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11.53%,主要系子公司恒鑫电力在 2018 年 3 月完成了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将原中温中压锅炉及汽轮机组改造为高温高压锅炉及汽轮机组,有效降低了能耗,提高了综合热效率,发电能力进一步提升,使得 2018 年和 2019 年收入均保持了较快增长。2020 年度,公司在落实当地政府对新冠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保障园区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用汽需求,恒鑫电力在春节及新冠疫情期间未停工,生产未受影响,当年实现 8,590.00 小时的运行时间,产量处于近几年的最高水平,并实现收入 10,035.22 万元,较 2019 年度相比有所增长。


其他类收入主要为公司向华电龙游采购的蒸汽并入公司供汽管网后销售给园区用汽企业,该交易的背景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四)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
(2)按产品类别划分的收入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变动 变动 变动
金额 幅度 金额 幅度 金额 幅度

蒸汽 33,893.08 10.57 30,654.37 14.63 26,741.12 10.96

电力 18,488.25 11.83 16,532.25 18.30 13,975.13 7.01

其中:燃煤热电联产 11,099.13 13.11 9,812.87 20.78 8,124.67 2.23
发电

生物质热电联 7,389.12 9.97 6,719.38 14.85 5,850.46 14.43
产发电

合计 52,381.33 11.01 47,186.62 15.89 40,716.24 9.57

1)自产蒸汽销售收入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蒸汽销售包括自产蒸汽和外购趸售蒸汽,其中自产蒸汽收入占比分别为 96.92%、98.36%及 96.26%。公司自产蒸汽销售数量和单价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吨、元/吨、%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变动 变动 变动
数据 幅度 数据 幅度 数据 幅度

蒸汽销售收入 32,625.85 8.20 30,152.21 16.34 25,916.69 7.53

蒸汽销售量 212.49 11.96 189.79 16.70 162.63 5.95

蒸汽销售平均单价 153.54 -3.36 158.88 -0.30 159.36 1.50

注:表中自产蒸汽销售主要包括燃煤热电联产和生物质热电联产生产的蒸汽。生物质热电联产生产的蒸汽用于供热调峰和应急补充,生产的蒸汽全部输送至恒盛能源供热管网再对外销售。蒸汽对外销售价格统一按照园区集中供热协调工作小组确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蒸汽销售收入保持稳步增长,主要与蒸汽销
售数量的上升相关,蒸汽销售收入的变动与销售数量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是亚洲最大的装饰原纸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特种纸生产集聚中心和特种纸产业创新综合体,随着近年来园区造纸产业的不断发展,园区集中供热需求也快速增长,有效带动了公司蒸汽销售收入的增长,提升了盈利能力。


发行人蒸汽销售收入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① 蒸汽销售数量变动原因

热电联产项目是在充分利用已有热源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数量及规模均有限。发行人作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主要集中供热点,区域垄断优势明显,随着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需求的上涨,发行人蒸汽客户的数量和蒸汽销售量持续增长。其中蒸汽销售的主要客户维达纸业、华邦公司、凯丰公司的变动分析参见本节“二、盈利能力分析 (二)营业收入分析3、公司主要客户情况分析”的相关内容。

A、报告期内,公司蒸汽销售的客户数量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户

年度供汽量区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30万吨及以上 1 1 1

10万吨及以上,30万吨以下 4 2 2

5 万吨及以上,10 万吨以下 9 9 6

3 万吨及以上, 5 万吨以下 6 8 5

1 万吨及以上,3 万吨以下 15 16 18

1 万吨以下 69 59 56

合计 104 95 88

2018 年至 2020年,公司的蒸汽销售量随着客户数量的增长而稳步提升。
B、报告期内,公司中压蒸汽客户和低压蒸汽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产品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数量 同比变动 数量 同比变动 数量 同比变动

低压蒸汽销售数量 180.84 14.33 158.17 16.75 135.48 7.16

中压蒸汽销售数量 31.65 0.11 31.61 16.42 27.15 0.31

蒸汽销售总数量 212.49 11.96 189.79 16.70 162.63 5.95

报告期内,公司的蒸汽销售数量逐年上升,其中低压蒸汽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2020 年度,公司中压蒸汽销售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均基本持平。

② 蒸汽销售价格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自产蒸汽销售平均价格为 159.36 元/吨、158.88 元/吨及
153.54 元/吨,持续下降,主要与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不同客户分档供热价格的
差异和报告期内增值税税率的变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A、煤热联动机制对蒸汽价格的影响分析

公司的蒸汽销售定价系根据园区《联动煤价办法》确定,公司联动煤价的定价机制具体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四)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3、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联动煤价办法》确定蒸汽价格所依据的月度联动煤价和秦皇岛 5,000 大卡动力煤离岸平仓价的月均价的对比图示如下:

注:图示中联动煤价不包括《联动煤价办法》中所述 200元/吨的煤炭采购固定费用。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园区确定的月度联动煤价与秦皇岛港 5,000 大卡动力
煤的月均离岸平仓价趋势基本保持一致,但滞后一个月,主要为供汽价格系依据联动煤价的定价机制按照上月煤炭平均价格确定。

B、分档供热价格和增值税税率的变动影响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产蒸汽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含税)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品名称 平均 同比 平均 同比 平均
单价 变动 单价 变动 单价

蒸汽销售平均单价 153.54 -3.36 158.88 -0.30 159.36

其中:低压蒸汽平均销售单价 150.45 -3.24 155.49 0.09 155.35

中压蒸汽平均销售单价 171.24 -2.60 175.81 -1.98 179.36

秦皇岛港 5,000 大卡动力煤离 496.43 -2.79 510.66 -4.95 537.28
岸平仓价


注:秦皇岛港 5,000 大卡动力煤离岸平仓价为按照每周公布的报价计算的年度平均
价,为含税价格。

a、低压蒸汽平均销售单价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产低压蒸汽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155.35 元/吨、155.49
元/吨及 150.45 元/吨,其中:

2019 年度,低压蒸汽的售价与 2018 年的售价基本持平,主要与联动煤价
的变动以及蒸汽增值税税率下降等综合因素相关。蒸汽销售增值税率的下降将会提高蒸汽销售的不含税价格,假设以 2018 年自产蒸汽的不含税平均售价159.36 元/吨计算,单次增值税税率的下降对蒸汽不含税价格的影响情况如下表所示:

计税期间 蒸汽增值税税率 蒸汽不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单次上升幅度

2018.01.01-2018.04.30 11.00% 159.36 元/吨 -

2018.05.01-2019.03.31 10.00% 160.81 元/吨 0.91%

2019.04.01-2020.12.31 9.00% 162.28 元/吨 0.91%

2020 年,低压蒸汽的售价较 2019 年蒸汽售价有所下降,主要受联动煤价
变动的影响所致。

b、中压蒸汽平均销售单价变动分析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发行人中压蒸汽的客户为维达纸业、伊利乳业和
凯丰纸业。2019 年度公司中压蒸汽的销售平均单价较 2018 年度下降 3.55 元/
吨,降幅为 1.98%,2020 年度中压蒸汽的销售平均单价较 2019 年度下降 4.57
元/吨,降幅为 2.60%。上述情况主要系在联动煤价因素的影响下,秦皇岛港动力煤离岸平仓价的下降使得蒸汽的销售单价有所下降。

2)电力销售收入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电力销售数量、单价、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度、元/度、万元、%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变动

数据 幅度 数据 变动幅度 数据

燃煤机组电力销售情况

燃煤机组销售电量 25,784.84 14.75 22,470.87 17.94 19,053.40

燃煤机组电力销售平均电 0.4305 -1.43 0.4367 2.42 0.4264
价[注1]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变动

数据 幅度 数据 变动幅度 数据

燃煤机组电力销售收入 11,099.13 13.11 9,812.87 20.78 8,124.67
[注 2]

生物质机组电力销售情况

生物质机组销售电量 10,900.40 9.24 9,978.01 12.46 8,872.82

生物质机组销售电量平均 0.6779 0.66 0.6734 2.13 0.6594
电价

生物质机组电力销售收入 7,389.12 9.97 6,719.38 14.85 5,850.46

注 1:电力销售平均电价为不含税电价。

注 2:2020 年度燃煤机组电力销售收入包括经国网衢州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审核确认的
超低排放电价收入 128.23 万元。

公司电力销售收入与蒸汽销售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19 年度、2020
年度电力销售收入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 2,557.12 万元和 1,956.00 万元,增幅分别为 18.30%和 11.83%。其中燃煤热电联产电力销售收入 2019年度和 2020年度
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 1,688.20 万元和 1,286.26 万元,增幅分别为 20.78%和
13.11%。生物质热电联产电力销售收入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分别较上一年度
增长 868.92 万元和 669.74 万元,增幅分别为 14.85%和 9.97%。电力销售收入持
续增长的主要原因为:第一,报告期内燃煤热电联产销售电量和生物质热电联产销售电量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第二,受益于电力销售增值税税率的下降,2019 年燃煤热电联产售电单价和 2019 年、2020 年生物质热电联产售电单价均有所上升。2020 年,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第一阶段的 3 号发电机组因脱硫、除尘环保电价的审批程序尚未完成,国网衢州公司于 2020 年 8 月与公司协商重新签署《购售电合同》,将 3 号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由 0.4958 元/度调整至0.4788 元/度,使得 2020 年燃煤热电联产平均售电单价有所下降。

发行人电力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① 销售电量变动分析

燃煤热电联产 2019 年销售电量较 2018 年增加 3,417.47 万度,上升
17.94%,主要系 2019 年 3 月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
段)的新建机组投产后,公司燃煤热电联产的产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在蒸汽产销量上升的同时提高了售电量。

生物质热电联产 2019 年较 2018 年增加 1,105.19 万度,上升 12.46%,主要
系 2018 年 3 月恒鑫电力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提高了综合热效
率,发电能力有所提升,使得发电量快速增长。2020 年,恒鑫电力在落实当地政府对新冠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在春节期间及新冠疫情期间未停工,生产未受影响,运行小时数达到近年的最高值,销售电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增长。

② 电力销售价格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燃煤和生物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结算电价的定价依据和执行情况具体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四)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3、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销售电价的上升主要与电力销售增值税税率的变
动有关,具体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度

项目 增值税税率 13% 增值税税率 16% 增值税税率 17%
(2019.4-2020.12) (2018.5-2019.3) (2018.1-2018.4)

燃煤热电联产结算电价 0.4958 0.4958 0.4958
(含税价)

燃煤热电联产结算电价 0.4388 0.4274 0.4238
(不含税价)

生物质热电联产结算电 0.766 0.766 0.766
价(含税价)

生物质热电联产结算电 0.678 0.660 0.655
价(不含税价)

由此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的含税销售电价基本保持一致,受益于电力销售增值税税率的下降,公司电力销售的不含税价格呈现上升趋势。

3)生物质发电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生物质热电联产发电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万元

项目 计算过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机组销售电量 A 10,900.40 9,976.37 8,870.20

可 再 生 能 源 补 贴 电 价 B 0.3507 0.3507 0.3507
(含税)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 C=A*B 3,822.77 3,498.71 3,110.78
入(含税)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 3,382.98 3,075.60 2,677.33
入(不含税)

4)蒸汽销售收入和电力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分析

公司燃煤热电联产全部使用背压机组,背压机组运行模式为“以热定电”,电是供热过程中的联产品,机组发电量随着热负荷量变化,即公司下游
客户的热需求水平决定了公司的产量。

报告期内,针对公司燃煤热电联产业务,蒸汽和电力的销售量对比数据如下:

燃煤热电联产 2020 变动比例 2019 变动比例 2018 变动比例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蒸汽销售数量 19,436.10 10.94 17,519.82 18.27 14,813.16 4.73
(百吨)

电力销售电量 25,784.84 14.75 22,470.87 17.94 19,053.40 2.03
(万度)

从燃煤热电联产背压机组的数据变动对比来看,蒸汽和电力的销售量变动趋势和幅度基本一致,符合上述“以热定电”的模式。

恒鑫电力抽凝机组主要以发电为主,根据实际客户热负荷情况进行供热调峰和应急补充。报告期内,针对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业务,蒸汽和电力的销售量对比数据如下:

生物质热电联产 2020 变动比例 2019 变动比例 2018 变动比例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蒸汽销售数量 1,812.71 24.27 1,458.72 0.58 1,450.30 20.22
(百吨)

销售电量 10,900.40 9.24 9,978.01 12.46 8,872.82 15.05
(万度)

从生物质热电联产的数据变动对比来看,符合恒鑫电力以发电为主、供热作为调峰和应急补充的特点。同时,随着 2018 年恒鑫电力生物质高温高压技改的完成,发电能力有显著的提升。

3、公司主要客户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前五大客户情况参见“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四、发
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四)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4、主要客户销售情况”。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前五大客户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但逐年下降,分别为 67.36%、64.48%及 64.25%,主要因为公司主要供汽客户的销售规模较为稳定,增长幅度慢于收入总额的上升幅度,使得公司的客户集中度有所下降。

公司作为热电联产企业,发电量由电网公司全额收购,公司的电力客户为国网衢州公司,报告期收入分别为 13,969.13 万元、16,528.05 万元及 18,486.71万元,逐年增长,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为稳定。

蒸汽销售的前三名客户维达纸业、华邦公司和凯丰公司均在造纸行业具有
一定的知名度,蒸汽需求稳定,与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

2018 年至 2020 年,维达纸业和华邦公司的年度蒸汽需求量均超过 30 万
吨,凯丰公司的年度蒸汽需求量也为 10 万吨以上。

(1)维达纸业为香港上市公司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HK.3331)设立于浙江省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造纸生产基地,以生活用纸的生产为主,维达纸业已扩建至四期项目,四期项目全部投产后其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生活用纸年产能将达到 33 万吨。

(2)华邦公司主要生产各类工业用纸、医疗用纸、装饰原纸等特种用纸。其中:华邦纸业系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之一;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系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与世界知名的创新特种纸制造商德国古楼集团(FELIX SCHOELLER GROUP)合资企业。

(3)凯丰公司包括凯丰纸业(NEEQ:835427)和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凯丰纸业系国内 A 股上市公司凯恩股份(证券代码:SZ.002012)的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各类食品包装用纸、医用包装用纸、水松原纸等特种用纸,根据凯丰纸业披露的 2020 年年报,2020 年凯丰纸业实现营业收入 6.58 亿元,净利润超 7,000万元。

热电联产企业的供热半径一般在 10 公里左右,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公司是
龙游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企业,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优势。公司的主要客户均规模较大且需求稳定,双方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这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保持公司业绩的稳定性。同时,随着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用汽单位的增多,客户集中度会逐步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单个客户销售金额超过 50%的情况,不存在对重要客
户的依赖,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影响业务独立性的安排。

4、收入地区分布

热电联产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蒸汽销售收入全部集中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电力销售的客户为国网衢州公司。热电联产的区域性参见“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五)行业经营模式和经营特征 2、行业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


5、收入季节性分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季度列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季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第一季度 9,746.18 18.60% 9,945.41 21.08% 7,599.24 18.66%

第二季度 13,496.86 25.77% 12,155.86 25.76% 10,220.95 25.10%

第三季度 12,958.26 24.74% 11,370.48 24.10% 10,509.61 25.81%

第四季度 16,180.03 30.89% 13,714.87 29.07% 12,386.45 30.42%

小计 52,381.33 100.00% 47,186.62 100.00% 40,716.25 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波动。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国网衢州公司及位于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造纸、纺织印染、食品饮料企业,下游蒸汽客户连续生产的工艺特点决定了其热负荷需求稳定。发行人各年度第一季度收入略低,主要受春节放假因素的影响,下游客户的用汽需求量较低;发行人各年度第四季度收入相对较高,主要原因为生活用纸等终端消费品在第四季度的促销活动较多,加之元旦、春节备货等因素,下游客户第四季度的生产量和用汽量较高;发行人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收入情况基本保持稳定。

6、现金交易情况

(1)报告期各期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

1)现金收款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现金直接缴款金额 - - 24.45

客户自行银行存入 8.66 16.32 66.49

现金收款合计 8.66 16.32 90.94

营业收入 52,680.45 47,404.73 40,824.01

现金收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0.02% 0.03% 0.22%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现金收款金额分别为 90.94 万元、16.32 万元
及 8.66 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2%、0.03%及 0.02%,现金收款的金额占当年收入的比例逐渐降低。2020 年 5 月开始不再接受客户以现金存入
的方式支付蒸汽款。

2)现金采购

报告期内,子公司恒鑫电力存在现金采购生物质燃料的情况,具体情形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生物质燃料现金采购金额 - 128.38 487.19
(不含税)

生物质燃料采购总金额 4,712.28 4,811.29 4,542.25
(不含税)

营业成本 36,527.13 32,360.33 29,814.55

现金采购占当期生物质燃料采购 - 2.67% 10.73%
总金额的比例

现金采购占当期营业成本 - 0.40% 1.63%
的比例

报告期内,恒鑫电力现金采购生物质燃料的不含税金额分别为 487.19 万
元、128.38 万元及 0.00 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63%、0.40%及0.00%,金额和占比均显著下降。

(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与公司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一致性,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

1)现金收款

公司存在现金收款的原因系部分客户为从事造纸、金属材料加工的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受限于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不愿意使用或不会使用网上银行等现代化支付手段,更倾向于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对于粉煤灰、废渣等相关业务的小额资金往来,客户的付款习惯也倾向于支付现金。公司现金收款均为在真实的商业背景下,客户基于交易习惯、结算便利性主动选择的结果,公司为被动接受,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现金交易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现金收款金额 5.00 4.33 127.39
浙江新中港

占营业收入比重 0.01% 0.01% 0.26%

现金收款金额 8.66 16.32 90.94
发行人

占营业收入比重 0.02% 0.03% 0.22%


数据来源:浙江新中港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因此,公司存在少量现金收款交易的情况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与行业惯例相符。

2)现金采购

由于农户偏好于现金交易的一种收付款习惯,且向个人农户采购的单笔发生金额较小,以现金方式支付燃料采购款操作较为便捷,因此报告期内恒鑫电力报告期内存在以现金方式向周边农户零星采购生物质燃料的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采购生物质燃料发生的少量现金支付属于“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大额现金采购,与现金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同行业类似上市公司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曾披露存在部分现金采购情形,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披露收购的标的公司存在现金支出方式收购燃料的情形。

因此,现金采购生物质燃料的交易与行业惯例相符,同行业类似上市公司亦存在该类情形。

(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款的客户主要为从事造纸、金属材料加工的小型加工企业以及处理粉煤灰等废料的个人客户;公司现金付款的供应商为周边个人农户。上述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现金交易的规范情况

为规范现金收款情况,公司积极采取了以下完善措施:第一,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积极推荐、引导客户通过向公司账户转账或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方式付款;第二,公司将蒸汽款的收取与热网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挂钩,当出现现金收款行为,相关人员的考核结果将受到影响;第三,公司于 2019 年下半年逐步推行了热网预付费系统,鼓励客户采用预付费方式购买使用蒸汽,由“人工管理”向“智能化管理”转变。公司的上述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2019 年度现金收款情况较 2018 年度有明显改善,并自 2020 年 5 月开始不再
接受客户以现金存入的方式支付蒸汽款。

为规范现金采购情况,2019 年 9 月之后,公司进一步完善自身内部控
制,严格要求在与生物质燃料个人农户结算时使用银行卡支付,不再使用现金。截至报告期末,恒鑫电力使用了“原料管理系统”对生物质零散采购进行线上数据匹配和审批付款,避免了现金采购生物质燃料。

(5)现金交易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交易的真实性情况

报告期内,现金交易并没有对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产生影响。现金交易只是结算方式上的一种选择,与其他结算方式不存在结算时间或信用政策上的差异。因此对于现金交易,公司仍然按照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等情况,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

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现金交易具有交易实质和合理商业背景,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

(6)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的一致情况,现金交易的分布情况

公司现金采购为面向个人农户的一种付款方式,相关现金采购的流水与生物质燃料的过磅单、入库单以及收购发票等记录准确对应,不存在异常分布的情形;公司现金销售主要为向部分小型客户销售蒸汽,公司进行现金收款时,向付款方出具现金收据,以此确认现金交易流水与相关业务真实一致。现金交易视实际需求而发生,不存在年末或某一期间集中发生等异常分布的情形。

(7)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等关联方与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专门制定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汇编》及《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7、第三方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款大多通过下游客户直接收回,但也存在一些客户与付款方不一致的现象。


(1)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第三方回款金额 33.41 327.28 786.67

营业收入 52,680.45 47,404.73 40,824.01

第三方回款占当期营业收 0.06% 0.69% 1.93%
入的比例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786.67万元、327.28
万元和 33.41 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3%、0.69%和 0.06%。报告期内,公司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和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处于较低水平。

按照客户不同的组织形式,公司第三方回款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收款账户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组织形式 类别 回款 回款 回款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法定代表人 - - 218.71 66.83% 232.09 29.50%

法定代表人 - - 17.84 5.45% 31.99 4.07%
的亲属

员工及其他

公司制企业 自然人[注 33.41 100.00% 83.20 25.42% 347.73 44.20%
2]

其他法人 - - - - 163.83 20.83%
[注 1]

公司小计 33.41 100.00% 319.75 97.70% 775.64 98.60%

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及 - - 7.53 2.30% 11.03 1.40%
亲属

- 合计 33.41 100.00% 327.28 100.00% 786.67 100.00%

注 1:2018年第三方回款中的其他法人为浙江亿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承租浙江大盛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房设备后代浙江大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其应付的蒸汽款。

注 2:上表中的“员工及其他自然人”系指客户的员工账户、承租人及其亲属账户等
情形。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上述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取得第三方回款是基于与客户签订的《热网供汽合同》,并向客户提供蒸汽的基础上而产生。公司在双方签署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三方协议或
代付款委托书,收取第三方汇入的蒸汽款。发行人取得的第三方回款与发行人收入能够匹配,勾稽关系具备可验证性。

(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公司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系部分客户为从事食品、洗涤、造纸等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该类客户通过其实际经营者、亲属、员工等,向公司支付部分蒸汽款,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公司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均为非关联方,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销售情况和回款情况均真实,公司第三方回款的情形不会对营业收入的真实性产生影响。

(3)第三方回款的规范情况

为规范第三方回款情况,公司积极采取了以下完善措施:第一,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收入与回款的有效控制和真实性;第二,公司将蒸汽款的收取与热网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挂钩,当出现第三方代付行为,相关人员的考核结果将受到影响;第三,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进一步向客户强调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第四,对于客户确有不可克服的原因需要通过第三方付款的,必须提前通知并取得公司同意,并提供其与第三方签订的代付款协议或代付款委托书,否则公司有权退回非其本人或约定第三方账户支付的款项,并要求客户重新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第五,公司 2019 年建设了“热网预付费系统”,鼓励客户采用预付费方式购买使用蒸汽,由“人工管理”向“智能化管理”转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销售款归属纠纷,公司对第三方回款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营业成本的要素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成本 36,527.13 100.00 32,359.96 100.00 29,812.37 99.99

其他业务成本 - - 0.37 0.00 2.18 0.01

合计 36,527.13 100.00 32,360.33 100.00 29,814.55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逐年增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的营业成本分别为 29,814.55 万元、
32,360.33 万元及 36,527.13万元,主要为主营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主要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报告期 内按照业务类别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燃煤热电联产 28,712.63 78.61 25,288.22 78.15 22,913.18 76.86

生物质热电联产 6,480.48 17.74 6,493.21 20.07 6,091.48 20.43

其他 1,334.02 3.65 578.54 1.79 807.70 2.71

合计 36,527.13 100.00 32,359.96 100.00 29,812.37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燃煤热电联产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6.86%、
78.15%及 78.61%,生物质热电联产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0.43%、20.07%及 17.74%,占比基本保持稳定。

2、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动情况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的成本变动情况按照燃煤热电联产和生物热电联产具体分析 如下:

(1)燃煤热电联产的成本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直接材料 22,165.14 77.20 19,939.19 78.85 18,748.05 81.82

其中:煤炭消耗成本 21,754.71 75.77 19,641.96 77.67 18,592.98 81.15

直接人工 824.90 2.87 877.17 3.47 800.71 3.49

其中:社保、公积金 59.14 0.21 111.19 0.44 101.76 0.44

制造费用 5,722.58 19.93 4,471.86 17.68 3,364.42 14.68

其中:折旧费用 4,215.11 14.68 3,452.58 13.65 2,353.58 10.27

燃煤热电联产 28,712.63 100.00 25,288.22 100.00 22,913.18 100.00
主营业务成本合计

公司燃煤热电联产中直接材料包括煤炭、石灰石、工业用水等直接燃料和 辅料,为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报告期内直接材料金额随着销售额的增加 而逐年上升,其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81.82%、78.85%及 77.20%,呈
现下降趋势。其中 2018 年至 2019 年直接材料占比下降主要与煤炭采购价格逐年下降以及制造费用占比有所上升有关,2020 年直接材料占比下降主要因为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及新建煤场投入使用后带来折旧费用占比上升所致。

报告期内,燃煤热电联产的单位产汽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元/吨、%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年度
项目 变动 变动

数据 幅度 数据 幅度 数据

燃煤锅炉总产汽量 260.71 11.79 233.22 12.78 206.79

单位直接材料成本 85.02 -0.76 85.67 -5.50 90.66

其中:单位煤炭消耗成本 83.44 -0.92 84.22 -5.89 89.49

单位人工成本 3.16 -11.62 3.58 -7.43 3.87

其中:单位社保公积金 0.23 -52.67 0.48 -2.60 0.49

单位制造费用 21.95 14.51 19.17 17.85 16.27

其中:单位折旧费用 16.17 9.24 14.80 30.07 11.38

单位产汽成本 110.13 1.57 108.43 -2.14 110.81

注 1:燃煤锅炉总产汽量即为全年锅炉产出的全部蒸汽数量。

注 2:单位直接材料成本=直接材料成本/燃煤锅炉总产汽量,代表每生产 1吨蒸汽所耗
用的直接材料成本;单位煤炭消耗成本=煤炭消耗成本/燃煤锅炉总产汽量,代表每生产 1吨蒸汽所耗用的煤炭成本;单位人工成本=直接人工成本/燃煤锅炉总产汽量,代表每生产1 吨蒸汽所发生的直接人工成本;单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燃煤锅炉总产汽量,代表每生产1 吨蒸汽所发生的制造费用;单位折旧费用=制造费用中折旧费用/燃煤锅炉总产汽量,代表每生产 1 吨蒸汽所发生的直接折旧费用;单位产汽成本=燃煤热电主营业务成本/燃煤锅炉总产汽量,代表每生产 1 吨蒸汽所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公司燃煤热电联产生产的蒸汽既用于供热,也用于发电,报告期内,燃煤
热电联产单位产汽成本分别为每吨 110.81 元、108.43 元及 110.13 元,有所波
动,主要系煤炭采购价格和制造费用的变化所致。

1)燃煤热电联产直接材料的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锅炉总产汽量、单位产汽成本与煤炭采购均价等变化情况如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数量 变动 数量 变动 数量

/金额 幅度 /金额 幅度 /金额

锅炉总产汽量(万吨) 260.71 11.79% 233.22 12.78% 206.79

单位产汽成本(元/吨) 110.13 1.57% 108.43 -2.14% 110.81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数量 变动 数量 变动 数量

/金额 幅度 /金额 幅度 /金额

其中:单位煤炭消耗成本 83.44 -0.92% 84.22 -5.89% 89.49
(元/吨)

煤炭耗用量(万吨) 36.27 8.26% 33.50 16.40% 28.78

煤炭采购成本(万元) 24,510.35 27.22% 19,266.61 6.47% 18,096.10

煤炭采购量(万吨) 39.92 20.78% 33.05 17.45% 28.14

煤炭采购均价(元/吨) 614.04 5.33% 582.99 -9.34% 643.05

2018 年度至 2019 年度,燃煤热电联产单位产汽成本分别为每吨 110.81
元、108.43 元,呈下降趋势,主要系煤炭采购价格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下降
9.34%,使得单位产汽的煤炭消耗成本相应下降,煤炭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分析参见“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五)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 5、煤炭采购主要供应商 ”中的描述。2020年,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及新建煤场投入使用后单位折旧费用上升较快,使得单位产汽成本较 2019 年度有所增长。

2)燃煤热电联产直接人工成本变化

报告期内,燃煤热电联产中直接人工主要为生产车间人员的工资、福利
费、社保公积金,有所波动。2019 年度直接人工较 2018 年增长 76.46 万元,主
要受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增加和公司薪酬水平上升的影响。2020 年,单位人工成本有所下降,主要系国家在疫情期间减免企业社保缴纳,使得生产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较 2019 年度有所下降所致。

3)燃煤热电联产制造费用变化

报告期内,燃煤热电联产中制造费用金额和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均逐年
增长,主要因为 2018 年 3 月完成了环保超低排放项目,2019 年 3 月完成了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机组的建设,2020 年 4 月,新建煤场建成并投入使用,2020 年 11 月,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二阶段)机组建成并达到可使用状态,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上升较快,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折旧费用分别为 2,353.58 万元、3,452.58 万元及 4,215.11
万元。单位制造费用呈现上升趋势。

(2)生物质热电联产的成本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直接材料 4,833.17 74.58 4,730.84 72.86 4,252.96 69.82

其中:生物质燃料成本 4,800.88 74.08 4,700.27 72.39 4,201.81 68.98

直接人工 453.78 7.00 475.56 7.32 462.84 7.60

其中:社保和公积金 32.13 0.50 74.53 1.15 72.65 1.19

制造费用 1,193.53 18.42 1,286.81 19.82 1,375.69 22.58

其中:折旧费用 679.93 10.49 780.61 12.02 989.38 16.24

合计 6,480.48 100.00 6,493.21 100.00 6,091.48 100.00

生物质热电联产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构成,其变动主要与生物
质燃料成本的变动相关。生物质燃料成本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的发生额分别为 4,201.81 万元、4,700.27万元及 4,800.88 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 68.98%、72.39%及 74.08%。

报告期内,生物质热电联产中直接人工主要为生产车间人员的工资、福利
费、社保公积金等,有所波动。2019 年度直接人工较 2018 年度增长 12.72 万
元,主要系生产车间人员变化和公司薪酬水平整体上升所致。2020 年,直接人工占比有所下降,主要系国家在疫情期间减免企业社保缴纳,使得恒鑫电力生产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较 2019 年度有所下降所致。

报告期内,生物质热电联产中制造费用金额分别为 1,375.69 万元、1,286.81
万元及 1,193.53 万元,占其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22.58%、19.82%及18.42%,逐年下降,主要系折旧费用的发生额逐年下降所致。子公司恒鑫电力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恒鑫电力的折旧费用有所下降主要因为部分专用设备的折旧已经提足但仍继续使用。恒鑫电力自 2009 年开始投产运营,除锅炉和汽轮机组于 2018 年完成了技术改造和更新以外,其他专用设备使用已满 10 年,该部分专用设备对应的固定资产原值为 2,447.79 万元。

(四)毛利率分析

1、毛利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毛利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毛利 15,854.20 98.15 14,826.66 98.55 10,903.88 99.04

其他业务毛利 299.13 1.85 217.74 1.45 105.59 0.96

合计 16,153.32 100.00 15,044.40 100.00 11,009.46 100.00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占营业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99.04%、 98.55%及
98.15%,公司营业毛利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毛利。

2、主营业务毛利构成和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分业务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燃煤热电联产 12,366.25 78.00 12,482.77 84.19 8,911.45 81.73

生物质热电联产 3,554.74 22.42 2,420.27 16.32 1,975.70 18.12

其他业务 -66.80 -0.42 -76.37 -0.52 16.72 0.15

合计 15,854.20 100.00 14,826.66 100.00 10,903.88 100.00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上升和技改项目的完成,主营业务毛利额
呈现较快的增长,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为 10,903.88 万元、14,826.66 万元和
15,854.20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0.58%。燃煤热电联产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重分别为 81.73%、84.19%及 78.00%,为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主要来源。
3、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

(1)分业务毛利率分析

公司不同业务类型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收入 收入 收入

占比 毛利率 占比 毛利率 占比 毛利率

燃煤热电联产 78.42 30.10 80.05 33.05 78.16 28.00

生物质热电联产 19.16 35.42 18.89 27.15 19.81 24.49

其他业务 2.42 -5.27 1.06 -15.21 2.02 2.03

主营业务 100.00 30.27 100.00 31.42 100.00 26.78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78% 、31.42%及

30.27%,有所波动。

其他业务的情况参见本节“二、盈利能力分析 (二)营业收入分析 2、主

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中的描述。为了保障锅炉停产检修或临时

故障等特殊情况下的稳定供汽,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协调下,公司

向华电龙游采购的高价蒸汽为微利或亏损业务,但考虑到该类收入占比很低,

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并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019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逐年上升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因素:

a、煤炭采购价格的下降使得单位销售成本有所降低,而煤热联动因煤价下

降而导致蒸汽价格的调整存在一定的时滞效应;

b、公司 2019 年燃煤热电联产新增产能带来销售规模的较快增长,规模效

应逐渐显现,固定成本有所摊薄;

c、报告期内,蒸汽及电力增值税税率下降使得蒸汽销售和电力销售的不含

税单价上升。

2020 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因为:

a、根据园区《联动煤价办法》,园区蒸汽价格与秦皇岛港 5,000 大卡动力

煤的月均离岸平仓价的月均价挂钩,2020 年,公司自产蒸汽销售平均价格为

153.54元/吨,较 2019 年的价格下降 3.36%。

b、燃煤热电机组因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检修等费用的增加使得 2020

年制造费用较 2019 年增加 1,250.94万元,上升 27.97%。

主营业务分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情况如下:

1)燃煤热电联产业务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燃煤热电销售毛利及毛利率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毛利率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毛利率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毛利率

蒸汽 29,979.75 24,546.16 18.12% 27,958.12 21,781.13 22.09% 23,699.96 19,809.53 16.42%
销售

电力 11,099.13 4,166.46 62.46% 9,812.87 3,507.09 64.26% 8,124.67 3,103.65 61.80%
销售

燃煤热 41,078.88 28,712.63 30.10% 37,770.99 25,288.22 33.05% 31,824.64 22,913.18 28.00%
电联产

2019 年,公司燃煤热电联产毛利率较 2018 年上升 5.05 个百分点,主要得

益于以下几个因素:

A、受蒸汽销售增值税税率下降、用汽客户的结构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公
司 2019 年自产蒸汽销售价格由 159.36 元/吨下降至 158.88 元/吨,下降幅度仅为
0.30%,下降幅度小于销售成本的下降幅度;

B、公司 2019 年煤炭采购均价由 643.05 元/吨下降至 582.99 元/吨,较 2018
年下降了 9.34%,使得煤炭耗用成本有所降低;

C、公司 2019 年 3 月 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投
产,新增产能带来销售规模较快增长,规模效应逐渐显现,固定成本有所摊薄。

2020 年,燃煤热电联产毛利率较 2019 年下降 2.95个百分点,主要因为:
A、根据园区《联动煤价办法》,园区蒸汽价格与秦皇岛港 5,000 大卡动力
煤的月均离岸平仓价的月均价挂钩,2020 年度,公司自产蒸汽销售平均价格为153.54 元/吨,较 2019 年的价格下降 3.36%;

B、2020 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和春节假期延长的叠加影响,煤炭的物流
运输成本较高,使得公司煤炭采购成本有所增长,与秦皇岛港煤炭价格变动趋势有所背离;

C、2020 年末,为确保完成浙江省“十三五”能源“双控”目标任务,龙
游经济开发区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施了有序用热政
策。在此期间,公司同步对锅炉设备进行了较全面的检修,增加了设备检修费用。另一方面,公司燃料堆场扩建项目和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二阶段)于完工后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使得单位产汽制造费用有所增加,并带来毛利率的下降。

2)生物质热电联产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子公司恒鑫电力生物质热电联产的毛利率分别为 24.49%、
27.15%及 35.42%,持续上升,主要原因为:

A、恒鑫电力高温高压技改项目完成,提高了热效率,使得生物质热电联产毛利率有所增长;

B、报告期内,生物质电力增值税税率下降使得生物质电力销售的不含税单价逐年上升;

C、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质燃料采购价格呈下降趋势,使得生物质热电联

产燃料耗用成本有所下降。

(2)分产品毛利率分析

1)蒸汽销售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蒸汽销售毛利率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毛利率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毛利率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毛利率

燃煤热电 29,979.75 24,546.16 18.12% 27,958.12 21,781.13 22.09% 23,699.96 19,809.53 16.42%
蒸汽销售
生物质热

电蒸汽 2,646.10 2,015.48 23.83% 2,194.09 1,749.25 20.27% 2,216.73 1,789.71 19.26%
销售

蒸汽销售 32,625.85 26,561.64 18.59% 30,152.21 23,530.38 21.96% 25,916.69 21,599.24 16.66%
合计

蒸汽销售的平均单位售价及平均单位成本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蒸汽销售毛利率 18.59% 21.96% 16.66%

毛利率较上年度变动 -15.36% 31.83% -

平均单位售价 153.54 158.88 159.36

平均单位售价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 -2.71% -0.25% -

平均单位成本 125.00 123.98 132.81

平均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 -0.67% 5.55% -

注:平均单位售价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当期单位售价-上期单位成本)/当期单位售

价-上期毛利率,下同;平均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当期毛利率-(当期单位售价-

上期单位成本)/当期单位售价

2019 年度蒸汽销售毛利率较 2018 年增加了 5.30 个百分点,其中平均单位

售价的变动对蒸汽毛利率的影响为-0.25%, 2019 年度蒸汽平均单位售价由

159.36 元/吨下降至 158.88 元/吨,变动较小;平均单位成本变动对蒸汽毛利率

的影响为 5.55%,主要系 2019 年主要原材料煤炭采购价格下降所致,公司 2019

年煤炭采购均价由 643.05 元/吨下降至 582.99 元/吨,较 2018 年下降了 9.34%,

使平均单位成本降低。

2020 年蒸汽销售毛利率较 2019 年下降了 3.37 个百分点,其中平均单位售

价变动对蒸汽毛利率的影响为-2.71%,2020 年公司蒸汽单位售价由 158.88元/吨

下降至 153.54 元/吨,下降幅度为 3.36%,主要系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影响下,

秦皇岛煤炭市场价格的下降引起蒸汽单位售价相应降低所致;平均单位成本变

动对燃煤热电联产蒸汽毛利率的影响为-0.67%,主要系原材料煤炭采购价格上升所致。受到新冠疫情交通管控的影响,公司 2020 年煤炭采购平均价格较2019 年上升 5.33%。蒸汽销售单价的下降和煤炭采购成本的上升两方面因素综合导致蒸汽销售的毛利率较 2019 年度有所下降。

2)燃煤热电联产电力销售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燃煤热电联产电力销售的毛利率分别为 61.80%、 64.26%及
62.46%,毛利率较高且变化相对平稳。其中电力销售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年度

项目 变动 变动

项目 幅度 项目 幅度 项目

电力销售单位价格 0.4305 -1.43 0.4367 2.42 0.4264

电力销售单位成本 0.1616 3.51 0.1561 -4.19 0.1629

燃煤机组电力销售毛利率 62.46 -2.80 64.26 3.98 61.80

报告期内,公司燃煤机组电力销售毛利率变动较小,主要系煤炭采购价格的变动造成电力销售单位成本相应变化。

3)生物质热电联产电力销售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子公司恒鑫电力生物质热电联产的毛利率分别为 24.49%、
27.15%及 35.42%,持续上升,其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蒸汽销售 2,646.10 2,015.48 23.83% 2,194.09 1,749.25 20.27% 2,216.73 1,789.71 19.26%

电力销售 7,389.12 4,465.00 39.57% 6,719.38 4,743.96 29.40% 5,850.46 4,301.77 26.47%

生物质热 10,035.22 6,480.48 35.42% 8,913.47 6,493.21 27.15% 8,067.19 6,091.48 24.49%
电联产

恒鑫电力的生物质热电联产以电力销售为主,并且电与热的可调节性较
好。恒鑫电力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电力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72.52%、
75.38%及 73.63%,蒸汽供应主要作为调峰和应急补充使用,占比较小,蒸汽供应的毛利率分析参见本节“二、盈利能力分析 (四)毛利率分析 3、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 (2)分产品毛利率分析 1)蒸汽销售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生物质热电联产电力销售的毛利率分别为 26.47%、29.40%及
39.57%,毛利率逐年上升。其中电力销售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年度
项目 变动 变动

项目 幅度 项目 幅度 项目

生物质电力销售单位价格 0.6779 0.66% 0.6734 2.12% 0.6594

生物质电力销售单位成本 0.4096 -13.84% 0.4754 -1.94% 0.4848

生物质电力销售毛利率 39.57% 34.60% 29.40% 11.04% 26.47%

报告期内,生物质电力销售平均单价及平均单位成本的变动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如下:

单位:元/度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生物质电力销售毛利率 39.57% 29.40% 26.47%

毛利率较上年度变动 34.60% 11.04% -

电力销售平均单价 0.6779 0.6734 0.6594

平均单价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 0.47% 1.54% -

平均单位成本 0.4096 0.4754 0.4848

平均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 9.70% 1.39% -
影响

注:电力销售平均单价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当期电力销售平均单价-上期单位成本)/当期平均单价-上期毛利率,下同;平均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当期毛利率-(当期平均单价-上期单位成本)/当期平均单价

报告期内,电力销售平均单价的变动对生物质电力销售毛利率的影响分别为 1.54%及 0.47%,主要系电力销售增值税率下降等因素的影响所致;电力销售平均单位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分别为 1.39%及 9.70%,主要系高温高压技改带来发电效率的提升以及生物质燃料采购成本的下降等因素所致。

①电力销售平均单价变动因素分析

报告期内,生物质电力上网含税电价均为 0.766 元/度,电力销售不含税单
价的上升主要与电力销售的增值税率的下降有关,具体变动分析参见“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二、盈利能力分析 (二)营业收入分析 2、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2)按产品类别划分的收入变动情况 2)电力销售收入变动情况 ②电力销售价格变动分析”。

②成本变动因素分析


报告期内,恒鑫电力生物质电力单位成本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 2019 年平
均单位成本同比下降约 0.0094 元/度,下降幅度为 1.94%,2020 年平均单位成本下降约 0.0658 元/度,下降幅度为 13.84%,结合成本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数据 变动幅度 数据 变动幅度 数据

①单位直接材料成本 0.3055 -11.81% 0.3464 2.33% 0.3385
(元/度)

其中:单位生物质燃 0.3035 -11.84% 0.3442 2.93% 0.3344
料成本(元/度)

②单位人工成本 0.0287 -17.58% 0.0348 -5.43% 0.0368
(元/度)

③单位制造费用 0.0754 -19.91% 0.0942 -13.97% 0.1095
(元/度)

其中:单位折旧费用 0.0430 -24.87% 0.0572 -28.50% 0.0800
(元/度)

电力销售单位成本 0.4096 -13.84% 0.4754 -1.94% 0.4848
(元/度)

A、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的变化

2019 年度,生物质电力销售单位成本由 0.4848 元/度下降至 0.4754 元/度,
降幅为 1.94%,主要系单位人工成本和单位制造费用下降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a、单位人工成本

2019 年度,公司生物质电力人工成本较 2018 年度有所增长,但发电量的
增长使得单位人工成本有所摊薄,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数据 变动 数据 变动 数据

生物质电力人工成本 312.65 -10.01% 347.45 6.30% 326.85
(万元)

销售电量(万度) 10,900.40 9.24% 9,978.01 12.46% 8,872.82

单位人工成本(元/度) 0.0287 -17.58% 0.0348 -5.43% 0.0368

由上表可知,2019 年度,公司生物质发电能力的提升使得单位人工成本由
由 0.0368 元/度下降至 0.0348 元/度,较 2018 年度下降了 5.43%。

b、单位制造费用

2019 年度,公司生物质电力单位制造费用由 0.1095 元/度下降至 0.0942 元/
度,下降幅度为 13.97%,主要系折旧费用下降所致,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数据 变动 数据 变动 数据

生物质电力制造费用 822.33 -12.53% 940.15 -3.23% 971.50
(万元)

其中:生物质电力折 468.47 -17.86% 570.32 -18.37% 698.69
旧费用(万元)

销售电量(万度) 10,900.40 9.24% 9,978.01 12.46% 8,872.82

生物质电力单位制造 0.0754 -19.91% 0.0942 -13.97% 0.1095
费用(元/度)

生物质电力单位折旧 0.0430 -24.87% 0.0572 -27.32% 0.0787
费用(元/度)

公司 2019 年度生物质电力折旧费用较 2018 年下降 128.37 万元,降幅为
18.37%,主要因为恒鑫电力自 2009 年开始投产运营,除锅炉和汽轮机组于2018 年完成了技术改造和更新以外,主要专用设备使用已满 10 年,该部分已提足折旧专用设备对应的固定资产原值较 2018 年末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并导致折旧费用明显下降。

B、2020年度较 2019 年度的变化

2020 年度,公司生物质电力销售单位成本由 0.4754 元/度下降至 0.4096 元/
度,降幅为 13.84%,其中单位直接材料成本、单位人工成本、单位制造费用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具体分析如下:

a、单位直接材料成本

2020 年度,生物质电力单位直接材料成本由 0.3464 元/度下降至 0.3055 元/
度,主要系生物质燃料的价格下降所致。

随着位于金华市兰溪地区的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电厂关停,龙游地
区周边 50 公里左右范围内的生物质电厂数量由 3 家减少为 2 家,周边地区的生
物质燃料需求量有所下降;另一方面,龙游县周边的生物质电厂在春节期间停产检修和新冠疫情延期复工的影响下,2020 年一季度的生产受到影响,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对周边地区生物质燃料的需求。在龙游及周边地区生物质燃料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公司燃料收购成本进一步下降,采购平均单价由 2019 年度的 310.12 元/吨下降至 283.21 元/吨。

b、单位人工成本

2020 年度,生物质电力单位人工成本由 0.0348 元/度下降至 0.0287 元/度,
下降幅度 17.58%,主要系一方面国家在疫情期间减免企业社保缴纳,使得恒鑫
电力生产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较 2019 年度有所下降,另一方面,恒鑫电力售电量的提升也使其单位人工成本有所下降。

c、单位制造费用

2020 年度,生物质电力单位制造费用由 0.0942 元/度下降至 0.0754 元/度,
下降幅度为 19.91%,主要系 2020 年上半年,恒鑫电力的生产活动始终有序开展,未受到疫情和春节假期的影响,全年锅炉运行小时数和销售电量均超过上年度水平,产能利用率达到新高。报告期内,恒鑫电力的单位小时售电量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售电量(万度) 10,900.40 9,978.01 8,872.82

锅炉运行小时数(小时) 8,590.00 7,861.00 7,542.00

单位小时售电量(万度/小时) 1.27 1.27 1.18

变动幅度 -0.08% 7.89% -

2020 年锅炉运行小时数的提升使得单位固定成本进一步摊薄。

另一方面,恒鑫电力建厂后首批机器设备在 2009 年陆续投产,自 2019 年
5 月以来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持续增加,使得公司生物质电力的单位折旧费用有所下降。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质热电电力毛利率变动与电力结算电价(不含税)、销售电量、高温高压机组改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生物质采购单价等多方面因素的变动情况相匹配,毛利率变动合理。

4、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分析

发行人采用燃煤热电联产和生物质热电联产的方式进行蒸汽和电力的生产及供应,客户主要是园区内的造纸企业和电力公司。目前上市公司中行业分类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且主要以工业园区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企业较少,也有部分上市公司以纯发电业务为主,但在财务信息披露上未单独区分热电联产业务。分业务与可比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以及毛利率变化趋势比较情况如下:

(1)燃煤热电联产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择标准


为了提高可比性,燃煤热电联产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标准为:① 燃煤热
电联产业务比重较大且以工业园区供热为主;② 热电联产业务相对独立、在财务信息披露上与纯发电业务或其他业务加以区分;③ 与发行人同处浙江省。据此,发行人选取了富春环保、宁波能源以及已经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的杭州热电、浙江新中港、宁波世茂共五家企业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富春环保、宁波能源 、杭州热电、浙江新中港、宁波世茂的基本情况参见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一)行业内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2)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分析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燃煤热电联产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热电联
产业务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同行业公司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富春环保[注 1] 26.98% 25.32% 20.80%

宁波能源[注 2] 20.37% 18.96% 18.76%

杭州热电[注 3] 25.70% 22.28% 20.39%

浙江新中港 [注 4] 40.32% 38.44% 33.81%

宁波世茂[注 5] 52.24% 52.64% 45.26%

平均值 33.12% 31.53% 27.80%

恒盛能源 30.10% 33.05% 28.00%
(燃煤热电联产)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富春环保 2019 年度燃煤热电联产
毛利率摘录于《富春环保 2020 年年度报告》。

注 1:富春环保营业收入构成中包括了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黑色金属
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煤炭(贸易)等多种业务,其中热电联产机组 2018 年、2019 年及2020 年占比分别为 55.67%、45.81%及 38.83%,选取热电联产机组的毛利率作为上述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列示;

注 2:宁波能源营业收入构成按行业划分为热电行业、商品贸易等,其中热电行业在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占比分别为 45.80%、47.15%及 33.76%,选取热电行业的毛利
率作为上述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列示;

注 3:杭州热电营业收入主要分为热电业务和煤炭贸易,其中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热电业务占比为 61.41%、64.41%及 66.42%。选取热电业务的毛利率作为上述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列示;

注 4:浙江新中港主营业务收入全部为热电业务,选取其主营业务毛利率作为上述可
比公司的毛利率列示;

注 5:宁波世茂主营业务收入全部为热电业务,选取其主营业务毛利率作为上述可比
公司的毛利率列示。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可比同行业公司热电联产业务平均毛利率分别为
27.80%、31.53%及 31.32%,同时期公司燃煤热电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00%、33.05%及 30.10%。公司燃煤热电联产主营业务毛利率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中位线水平,高于富春环保、杭州热电及宁波能源,低于浙江新中港和宁波世茂,具体分析如下:

① 富春环保热电联产业务覆盖杭州、衢州、常州、南通、台州、山东等多
地工业园区,其早期位于杭州富阳地区的热电联产机组参数偏低,蒸汽的平均售价较低。与富春环保相比,公司蒸汽的平均售价高,且综合热效率达到浙江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能耗限额等级一级标准,因此毛利率具有一定优势。

② 杭州热电的业务覆盖了上海、杭州、湖州、丽水等多地的工业园区供
热,除燃煤机组外还包括天然气机组,且部分机组参数较低。与杭州热电相比,恒盛能源主要专注于龙游经济开发区的热电联产业务,机组参数全部为高温高压,综合热效率达到浙江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能耗限额等级一级标准,毛利率具有一定优势。

③ 宁波能源的热电联产业务包括外购趸售蒸汽进行销售,2018 年及 2019
年外购趸售蒸汽销售数量占其全部蒸汽销售数量的 59.97%及 56.83%,而外购趸售蒸汽销售的毛利率较低,使得其热电行业的毛利率较其他同行业热电联产企业的毛利率低。

④ 恒盛能源的业务模式与销售规模与浙江新中港最为接近,且仅服务于单
个工业园区,恒盛能源毛利率较浙江新中港偏低,主要因为浙江新中港所在园区执行的蒸汽销售价格较高,且浙江新中港拥有超高压参数机组,综合热效率更具优势。

⑤宁波世茂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毛利率最高,主要因为该公司除燃煤热电联产外,还包括了垃圾焚烧热电联产,由于收集垃圾成本很低,燃料成本具有较大优势。另一方面,国家对垃圾焚烧发电实行较高的补贴电价政策。

2018 年度至 2019 年度,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毛利率变化趋势整体一致;2020 年度,公司的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宁波世茂较为一致,与其他可比同行业公司有所差异,主要系蒸汽销售平均价格下降和煤炭采购价格上升等综合性因素所致。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燃煤热电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
司基本一致。未来公司燃煤热电的毛利率将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持续提升的空间有限。

(2)生物质热电联产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择标准

生物质热电联产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标准包括生物质热电联产业务比重较大,且生物质热电联产业务相对独立、在财务信息披露上与其他业务加以区分;以及生物质热电联产锅炉以高温高压为主,且报告期内运营较为稳定两个方面。

据此,发行人选取了韶能股份、长青集团、中国光大绿色环保三家上市公司作为生物质热电联产毛利率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① 韶能股份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韶能股份,证券代码:SZ.000601)是以能源的投资开发经营为主营业务,拓展精密(智能)制造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务以及生态植物纤维制品(安全健康纸品)业务。截至 2020 年末,韶能股份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位居全国前列,现有在运营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容量 36 万千瓦。

韶能股份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495,927.31 430,624.62 342,831.01

其中:生物质热电业务 112,649.89 72,307.84 49,696.26

净利润 21,948.28 40,490.34 31,684.60

总资产 1,266,917.89 1,120,771.74 1,001.891.19

生物质热电业务占比 22.71% 16.79% 14.50%

数据来源: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② 长青集团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长青集团,证券代码:SZ.002616)主营环保热能业务和燃气具制造业务。截至 2020 年末,长青集团农林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规模达到 491MW(其中在建项目装机容量为
260MW),且长青集团发电机组所用锅炉为目前效率较高的水冷振动炉排炉,设备运行稳定,长青集团发电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长青集团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302,238.09 249,815.64 200,716.64

其中:生物质热电业务 205,323.41 149,512.61 92,592.22

净利润 35,367.73 29,942.75 16,454.95

总资产 932,813.34 694,465.66 500,819.10

生物质热电业务占比 67.93% 59.85% 46.13%

数据来源: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③ 中国光大绿色环保

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国光大绿色环保,证券代码:HK.1257),为中国专业环保服务提供商,专注于生物质综合利用、危废及固
废处置、环境修复、光伏发电及风电业务。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
绿色环保共拥有 50 个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分布在中国境内 10 个省份,主要位于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及河南省等地。这些项目总设计发电装机容量达 102.70 万千瓦,生物质总设计处理能力达每年 8,089,800 吨,生活垃圾总设计处理能力达每日约 9,910 吨。

中国光大绿色环保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827,784.59 831,243.98 613,499.47

其中:生物质热电业务 700,109.31 651,260.37 513,653.24

净利润 126,459.10 147,544.37 116,652.97

总资产 2,968,015.52 2,352,167.34 1,629,977.51

生物质热电业务占比 84.58% 78.35% 83.73%

数据来源:wind 资讯。

2)生物质热电联产毛利率对比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业务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热电联产业务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同行业公司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韶能股份[注] 20.32% 18.60% 未披露

长青集团 31.56% 34.43% 23.79%

中国光大绿色环保 30.62% 30.18% 29.56%

平均值 27.50% 27.74% 26.68%

恒盛能源 35.42% 27.15% 24.49%
(生物质热电)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注:韶能股份于 2020 年度报告中首次对生物质热电联产的毛利率进行分产品披露,并
披露上年同期数,2018年度数据尚未披露。

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在高温高压技改实施前,采用中温中压参数较低的机组,毛利率水平与可比公司相比偏低。2018 年3 月,高温高压机组技改实施后,机组参数提高,发电能力逐步提升,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较为接近。因此,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的毛利率呈现逐年提升的趋势,并在 2020 年超过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主要原因为:
① 公司目前采用的高温高压水冷振动炉排锅炉处于生物质热电联产行业中
效率较高且设备运行稳定的工艺选型,整体运营效率较高。

② 公司生物质机组的锅炉运行小时数接近可比上市公司的较高水平,代表
了行业内较高的水准,报告期内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小时

运行小时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年平均利用小时数

中国光大绿色环保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长青集团[注] 7,074.00 6,785.00 8,214.00

韶能股份 7,023.00 7,205.00 6,575.00

恒鑫电力 8,590.00 7,861.00 7,542.00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1);

注:长青集团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 2021 年跟踪评级报告,将 2018 年至 2020 年
平均利用小时数进行了修正披露,上表系摘自最新的跟踪评级报告中的数据。

恒鑫电力生物质机组良好的运营状态使其生产效率不断提升,并在 2020 年
度实现 8,590.00 小时的运行时间,产量处于近几年的最高水平,固定生产成本摊薄,毛利率上升。

③ 恒鑫电力自 2009 年开始运营以来已满十年,建有生物质燃料存储料
场,并实施生物质燃料多元化发展策略,保障燃料的供应。另一方面,恒鑫电
力不断加强生物质燃料收购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于 2019 年末上线了“原料管理系统”,对燃料的过磅、检验、结算、领用等进行实时跟踪管理,通过精细化管理降低经营成本。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毛利率因高温高压技改实施等原因逐年上升,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增幅较快。未来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毛利率将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持续提升的空间有限,并存在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房产税 110.33 88.70 66.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9.99 31.10 20.54

教育费附加 23.66 17.92 12.11

地方教育附加 15.77 11.95 8.07

印花税 14.61 13.07 17.49

环境保护税 20.69 23.13 15.45

车船税 1.37 1.12 -

合计 226.42 186.99 139.77

报告期内,公司的税金及附加分别为 139.77 万元、186.99 万元及 226.42 万
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34%、 0.39%及 0.43%,占比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六)期间费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期间费用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金额 入比例 金额 入比例 金额 入比例

管理费用 1,775.03 3.37% 1,723.71 3.64% 1,543.51 3.78%

研发费用 - - 236.97 0.50% 254.70 0.62%

财务费用 1,000.50 1.90% 1,006.02 2.12% 1,125.81 2.76%

期间费用合计 2,775.53 5.27% 2,966.70 6.26% 2,924.03 7.16%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合计为 2,924.03 万元、2,966.70万元及 2,775.53万
元,有所波动,其中管理费用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呈逐年上升趋势;研发
费用有所下降主要系技改项目陆续完成后,公司新项目的研发有所暂缓,2020年未再发生新的研发投入。

公司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及其变动趋势分析如下:

1、管理费用

(1)管理费用基本情况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 1,543.51 万元、1,723.71 万
元及 1,775.03 万元,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78%、3.64%及 3.37%,逐年下降,主要系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管理费用的增长幅度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的主要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职工薪酬 650.93 614.86 569.73

折旧和摊销费用 223.20 248.07 241.98

业务招待费 225.72 218.18 180.03

中介机构服务费 166.53 161.03 160.87

保险费 149.56 165.20 138.86

办公费 159.76 98.20 82.85

绿化费用 69.37 67.93 79.92

汽车费 69.24 55.99 41.37

差旅费 8.08 27.60 20.71

物料消耗 11.89 30.33 13.67

其他 40.74 36.32 13.51

合计 1,775.03 1,723.71 1,543.51

公司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薪酬、折旧和摊销费、业务招待费和聘请的中介机构费以及保险费,报告期内该等费用合计占管理费用的比例分别为83.67%、81.65%及 79.77%。

(2)管理费用变动分析

2019 年度,公司管理费用较 2018 年度上升了 180.20 万元,增幅为
11.67%,主要系随着恒盛能源本次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机组的投产,业务规模的上升,相应的管理性支出也有所增长。其中主要变动项目包括:


1)2019 年度,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较 2018 年度增加 45.13 万元,增
幅为 7.92%,主要系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随着公司业绩的增长有所上升;
2)2019 年度,公司的业务招待费上升 38.15 万元,增幅为 21.19%,主要
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上升,相应的业务招待费用也有所增长;

3)2019 年度,公司的保险费较 2018 年度上升 26.34 万元,增幅为
18.97%,主要系随着技改项目的完工,资产总额增长较快,保险费有所上升。
2020 年度,公司管理费用较 2019 年度上升了 51.32 万元,增幅为 2.98%,
主要系当年职工薪酬和办公费有所增长,其中办公费增长较快主要系随着资本市场业务推进和公司管理部门职能的优化,公司日常办公、行政支出以及办公楼零星装修费用上升所致。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

1)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可比公司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富春环保 3.61% 3.56% 3.79%

宁波能源 3.58% 4.50% 4.08%

杭州热电 4.08% 4.19% 4.10%

浙江新中港 5.91% 5.13% 5.40%

宁波世茂 10.48% 10.47% 9.95%

平均值 5.53% 5.57% 5.46%

恒盛能源 3.37% 3.64% 3.78%

数据来源:wind 资讯及公开披露的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注:根据宁波世茂最新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
了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上表按照追溯调整后的数据列示。

公司的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富春环保较为接近,但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值,主要原因为:

① 公司子公司较少,组织管理架构较为简单,且恒盛能源和子公司恒鑫电
力两个厂区间隔不到 1 公里,两个工厂之间能够更好的发挥管理的协同效应,展现出良好的运营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

② 与同行业公司所处的杭州、绍兴、宁波等地区相比,公司所处的衢州市
龙游县区域整体的薪酬水平较之有一定差距,土地出让成本和房屋建造成本也相对较低,相应的职工薪酬和折旧摊销占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管理费用率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虽然整体有所增加,但相对于收入增长幅度,摊薄效应明显,使得管理费用率呈现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的变动趋势与同属于单一区域经营的可比公司浙江新中港、宁波世茂具有可比性,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均值相比并不完全一致,主要系可比公司中富春环保、宁波能源涉及业务板块较多,公司架构复杂,需管理多家子公司,导致其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整体呈上升趋势。

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与浙江新中港、宁波世茂的管理费用率的变化
趋势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管理费用 3,373.81 3,336.64 3,343.80

营业收入 57,098.73 64,999.69 61,944.05
浙江新中港

营业收入增幅 -12.16% 4.93% -

管理费用率 5.91% 5.13% 5.40%

宁波世茂管理费用 3,135.82 2,760.56 2,514.02

宁波世茂营业收入 29,912.96 26,356.49 25,260.22
宁波世茂

营业收入增幅 13.49% 4.34% -

管理费用率 10.48% 10.47% 9.95%

恒盛能源管理费用 1,775.03 1,723.71 1,543.51

恒盛能源营业收入 52,680.45 47,404.73 40,824.01
恒盛能源

营业收入增幅 11.13% 16.12% -

管理费用率 3.37% 3.64% 3.78%

注:根据宁波世茂最新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
了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上表按照追溯调整后的数据列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为收入增长带来费用摊
薄。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持续增长,2019 年较 2018 年增长
16.12%,2020 年较 2019 年增长 11.13%。随着收入的增长,部分与收入增长呈非线性变化的管理费用,如职工薪酬、折旧摊销、中介机构服务费等被摊薄。2019 年,发行人较可比公司浙江新中港和宁波世茂的收入增幅更高,管理费用摊薄的效应更为显著。

①职工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分别为 569.73 万元、614.86 万元及
650.93 万元,增幅分别为 7.92%和 5.87%,低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公司能够在保持管理人员规模基本稳定的同时,实现营业收入的增长。

②折旧和摊销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的折旧和摊销费用的金额分别为 241.98 万元、248.07 万元
及 223.20 万元,整体较为稳定。2020 年部分办公设备已经计提完折旧,当年折旧和摊销费用的金额有所下降。

③中介机构服务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中介机构服务费分别为 160.87 万元、 161.03 万元及
166.53 万元,整体变动较小。

2018 年至 2020年,中介服务费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审计费用 38.70 44.63 80.14

法律顾问费 14.72 35.22 33.22

评估费用 6.14 2.86 2.26

咨询服务费用 89.18 66.22 41.53

其他 17.79 12.10 3.73

合计 166.53 161.03 160.87

A、审计费用:主要包括年报审计费,验资费用、税务审计咨询费用及其他零星审计费用等。公司 2018 年发生的审计费用金额较大,主要系启动 IPO后首次审计费用有所增加。2020 年,公司将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申报会计师费用计入其他流动资产,使得审计费用有所下降。

B、法律顾问费:主要包括 IPO 律师服务费、常年法律顾问费和专项法律
顾问费,报告期内法律顾问费较为稳定。2020 年,公司将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律师费用计入其他流动资产,使得法律顾问费有所下降。

C、评估费用:主要包括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产生的评估费用以及公司房产和土地等资产的评估等。


D、咨询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财务顾问费、IPO 辅导费用、主办券商持续督
导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费以及知识产权服务费等。报告期内,公司的咨询服务费随着公司的发展逐年增长。

2、研发费用

2018 年以来,公司积极实施技改项目,恒盛能源完成了 2×25MW 三期热电
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恒鑫电力完成了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公司在技改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艺,开展研发活动。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及其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直接材料投入 - - 87.62 36.97 229.04 89.93

职工薪酬 - - 29.75 12.56 3.78 1.48

固定资产折旧 - - 97.84 41.29 12.63 4.96

其他 - - 21.76 9.18 9.25 3.63

研发费用合计 - - 236.97 100.00 254.70 100.00

营业收入 52,680.45 - 47,404.73 - 40,824.01 -

研发费用占比 - - 0.50 - 0.62 -

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富春环保 2.37% 1.93% 2.12%

宁波能源 0.07% 0.00% 0.00%

杭州热电 0.15% 0.14% 0.15%

浙江新中港 0.00% 0.03% 0.01%

宁波世茂 3.33% 3.56% 3.34%

可比公司平均值 1.18% 1.13% 1.12%

恒盛能源 - 0.50% 0.62%

数据来源:wind 资讯及公开披露的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或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数字测算得
出。

注:根据宁波世茂最新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
了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上表按照追溯调整后的数据列示。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
较为接近,研发投入水平与同行业相比无重大差异,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小。
3、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的构成及变动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利息收入 -25.61 -12.91 -23.29

利息支出 1,024.12 1,016.44 1,138.61

手续费 2.00 2.49 10.49

合计 1,000.50 1,006.02 1,125.81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的财务费用分别为 1,125.81 万元、1,006.02 万
元及 1,000.50 万元,逐年下降,整体较为平稳。报告期内,公司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利息支出匹配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短期借款余额 23,836.22 21,711.04 16,799.80

长期借款余额 - - -

借款合计 23,836.22 21,711.04 16,799.80

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1,024.12 1,016.44 693.38

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 - 445.12

票据贴现利息支出[注] - - 0.11

利息支出合计 1,024.12 1,016.44 1,138.61

注:因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支出由财务
费用科目调整至投资收益科目核算,2019 年相关金额参见本节“二、盈利能力分析 (七)利润表其他项目分析 2、投资收益”。

2018 年度以来,公司根据市场利率情况,调整了融资结构,陆续归还了利
率较高的长期借款,并通过 6,000.00 万元股权融资和向银行借入短期借款的方式解决资金缺口,减少了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借款的利息支出均计入财务费用,不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及利息计算情况见本招股意向书 “第七节 同业竞争
与关联交易 三、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 2、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

2)借款余额与利息支出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借款利息支出 1,095.17 1,016.44 1,138.50

财政贴息 -71.05 - -

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 - 0.11

利息支出合计 1,024.12 1,016.44 1,138.61

注: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上述票据贴现利息支出在投
资收益科目予以列报,金额分别为 7.07 万元和 19.64 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借款余额和利息支出测算及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借款来源 计息 年利率 本期计息 本期计息 计息 利息测算
本金 (%) 起始日 截止日 天数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2,250.00 4.7850 2018/1/1 2018/8/13 224 66.99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800.00 4.7850 2018/1/1 2018/9/3 245 58.62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7850 2018/1/1 2018/9/17 259 34.43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7850 2018/1/1 2018/9/18 260 34.56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2,350.00 5.0025 2018/5/3 2018/9/17 137 44.74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475.00 4.5675 2018/6/13 2018/11/27 167 10.06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2,250.00 5.0025 2018/8/17 2018/12/31 137 42.83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800.00 5.0025 2018/9/3 2018/12/31 120 30.02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500.00 4.7850 2018/9/20 2018/12/31 103 6.85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500.00 4.7850 2018/11/22 2018/12/31 40 7.98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 4.8000 2018/1/1 2018/1/3 2 0.03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4,275.00 4.5675 2018/5/31 2018/12/31 215 116.61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8000 2018/7/11 2018/12/31 174 22.04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40.00 4.8000 2018/7/11 2018/12/31 174 0.93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900.00 5.0000 2018/1/1 2018/5/8 127 15.88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664.00 4.8000 2018/1/1 2018/5/17 136 12.04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260.00 4.8000 2018/1/1 2018/6/26 176 6.10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300.00 4.8000 2018/1/1 2018/7/24 204 8.16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700.00 4.8000 2018/1/1 2018/7/27 207 19.32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235.80 4.8000 2018/1/1 2018/9/3 245 7.70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664.00 4.8000 2018/5/16 2018/12/31 230 20.36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260.00 4.8000 2018/6/27 2018/12/31 188 6.52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300.00 4.8000 2018/7/25 2018/12/31 160 6.40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700.00 4.8000 2018/7/31 2018/12/31 154 14.37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235.80 4.8000 2018/9/4 2018/12/31 119 3.74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900.00 4.9920 2018/5/8 2018/10/3 148 18.47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1,900.00 4.3500 2018/6/20 2018/12/31 195 44.77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1,425.00 4.3500 2018/6/22 2018/12/31 193 33.23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5,000.00 12.0000 2018/1/1 2018/6/22 172 286.67
任公司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 3,000.00 12.2100 2018/1/1 2018/6/4 154 156.70
有限公司

合计 ① 1,137.10

账面借款利息支出 ② 1,138.50

测算差异 ③=①-② -1.40

2019 年

借款来源 计息 年利率 本期计息 本期计息 计息 利息测算
本金 (%) 起始日 截止日 天数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600.00 5.0025 2019/1/1 2019/8/5 216 18.01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5.0025 2019/1/1 2019/8/8 219 28.91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700.00 5.0025 2019/1/1 2019/8/12 223 21.69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5.0025 2019/1/1 2019/8/23 234 32.52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800.00 5.0025 2019/1/1 2019/8/29 240 26.68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500.00 4.7850 2019/1/1 2019/9/10 252 16.75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200.00 4.7850 2019/1/1 2019/10/9 281 44.82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300.00 4.7850 2019/1/1 2019/10/10 282 11.24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470.00 4.7850 2019/1/7 2019/10/28 294 57.44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880.00 4.7850 2019/2/22 2019/11/25 276 32.28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750.00 4.6110 2019/8/8 2019/12/26 140 13.45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250.00 4.6110 2019/8/8 2019/12/31 146 23.38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2,500.00 4.6110 2019/8/27 2019/12/31 127 40.67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6110 2019/9/17 2019/12/31 106 13.58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650.00 4.3500 2019/9/29 2019/12/31 94 7.38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3500 2019/10/10 2019/12/31 83 10.03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500.00 4.3500 2019/10/22 2019/12/31 71 12.87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3500 2019/11/18 2019/12/31 44 5.32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600.00 4.2500 2019/11/29 2019/12/31 33 2.34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750.00 4.1500 2019/12/24 2019/12/31 7 0.61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200.00 4.5675 2019/1/1 2019/5/7 126 3.20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600.00 4.5675 2019/1/1 2019/5/10 129 9.82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600.00 4.5675 2019/1/1 2019/5/13 132 10.05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5675 2019/1/1 2019/5/23 142 18.02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400.00 4.5675 2019/1/1 2019/5/24 143 25.40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475.00 4.5675 2019/1/1 2019/5/28 147 8.86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450.00 4.8000 2019/1/1 2019/7/4 184 11.04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00.00 4.8000 2019/1/1 2019/7/10 190 12.67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40.00 4.8000 2019/1/1 2019/3/25 83 0.44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8000 2019/1/10 2019/11/4 298 37.75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8000 2019/3/28 2019/12/31 279 35.34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367.00 4.8000 2019/3/28 2019/12/31 279 13.65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1,235.00 4.7400 2019/4/4 2019/12/31 272 44.23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8000 2019/4/28 2019/12/31 248 31.41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2,240.00 4.3560 2019/5/10 2019/12/31 236 63.97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1,425.00 4.5960 2019/6/6 2019/12/31 209 38.02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8000 2019/7/12 2019/12/31 173 21.91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664.00 4.8000 2019/1/1 2019/1/2 1 0.09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260.00 4.8000 2019/1/1 2019/6/25 175 6.07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300.00 4.8000 2019/1/1 2019/7/23 203 8.12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700.00 4.8000 2019/1/1 2019/7/26 206 19.23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235.80 4.8000 2019/1/1 2019/1/2 1 0.03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25.00 4.3560 2019/5/10 2019/12/31 236 14.99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22.50 4.5960 2019/6/6 2019/12/31 209 13.94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330.00 4.8000 2019/7/5 2019/12/31 180 7.92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145.00 4.8000 2019/8/2 2019/12/31 152 2.94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1,900.00 4.3500 2019/1/1 2019/6/6 156 35.82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1,425.00 4.3500 2019/1/1 2019/6/21 171 29.44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3500 2019/5/22 2019/12/31 224 25.71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1,100.00 4.3500 2019/6/6 2019/6/25 19 2.53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5675 2019/6/20 2019/12/5 168 20.25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1,100.00 4.5675 2019/7/17 2019/7/29 12 1.67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374.00 4.5675 2019/6/20 2019/9/26 98 4.65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468.00 4.5675 2019/6/20 2019/10/28 130 7.72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108.00 4.5675 2019/6/20 2019/11/26 159 2.18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374.00 4.5675 2019/9/27 2019/12/31 96 4.56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468.00 4.5675 2019/10/29 2019/12/31 64 3.80

合计 ① 1,017.38

账面借款利息支出 ② 1,016.44

测算差异 ③=①-② 0.94

2020 年

借款来源 计息 年利率 本期计息 本期计息 计息 利息测算
本金 (%) 起始日 截止日 天数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6110 2020/1/1 2020/3/6 66 8.45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250.00 4.6110 2020/1/1 2020/7/22 204 6.53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300.00 4.6110 2020/1/1 2020/7/22 204 33.97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200.00 4.6110 2020/1/1 2020/7/31 213 32.74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6110 2020/1/1 2020/9/3 247 31.64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650.00 4.3500 2020/1/1 2020/9/25 269 21.13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3500 2020/1/1 2020/10/9 283 34.20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3500 2020/1/1 2020/10/13 287 34.68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500.00 4.3500 2020/1/1 2020/10/20 294 17.76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3500 2020/1/1 2020/11/2 307 37.10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600.00 4.2500 2020/1/1 2020/11/26 331 23.45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750.00 4.1500 2020/1/1 2020/12/1 336 29.05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900.00 3.9000 2020/1/9 2020/12/31 357 34.81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850.00 3.9000 2020/2/5 2020/12/31 330 30.39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500.00 3.8500 2020/11/18 2020/12/31 43 6.90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2,500.00 3.8500 2020/12/3 2020/12/31 28 7.49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2,000.00 4.0500 2020/12/11 2020/12/31 20 4.50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3.5000 2020/4/14 2021/1/14 275 26.74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3.6000 2020/9/29 2021/9/27 363 36.30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3.6000 2020/10/29 2021/10/27 363 36.30

招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3.6000 2020/11/16 2021/5/11 176 17.60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8000 2020/1/1 2020/3/5 65 8.23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367.00 4.8000 2020/1/1 2020/3/5 65 3.18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1,235.00 4.7400 2020/1/1 2020/4/4 95 15.45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8000 2020/1/1 2020/4/3 94 11.91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2,240.00 4.3560 2020/1/1 2020/4/3 94 25.48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1,425.00 4.5960 2020/1/1 2020/4/3 94 17.10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8000 2020/1/1 2020/4/3 94 11.91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25.00 4.3560 2020/1/1 2020/5/6 127 8.07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22.50 4.5960 2020/1/1 2020/6/5 157 10.47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330.00 4.8000 2020/1/1 2020/7/3 185 8.14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145.00 4.8000 2020/1/1 2020/7/15 197 3.81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700.00 4.8000 2020/3/20 2020/10/21 216 20.16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250.00 4.8000 2020/4/9 2020/10/21 196 6.53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25.00 4.3600 2020/5/9 2020/12/31 236 15.01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22.50 4.4000 2020/6/5 2020/12/31 209 13.35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330.00 4.4000 2020/7/3 2020/12/31 181 7.30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145.00 4.4000 2020/7/17 2020/12/31 167 2.96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100.00 4.4000 2020/10/16 2020/12/31 76 0.93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700.00 4.6000 2020/10/21 2020/12/31 71 6.35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250.00 4.6000 2020/10/21 2020/12/31 71 2.27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400.00 4.4000 2020/11/6 2020/12/31 55 2.69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177.00 4.4000 2020/12/9 2020/12/31 22 0.48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140.00 4.4000 2020/12/24 2020/12/31 8 0.14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3500 2020/1/1 2020/3/5 65 7.46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3500 2020/12/22 2020/12/31 10 1.15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4.3500 2020/12/22 2020/12/31 10 1.15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374.00 4.5675 2020/1/1 2020/9/1 245 11.63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468.00 4.5675 2020/1/1 2020/9/15 259 15.38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500.00 4.5675 2020/1/17 2020/12/1 320 20.30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108.00 4.5675 2020/1/17 2020/12/1 320 4.38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374.00 4.5000 2020/9/7 2020/12/31 115 5.38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5,000.00 2.8500 2020/3/5 2020/12/31 301 119.15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1,500.00 4.3500 2020/4/3 2020/12/31 272 49.30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 4.3500 2020/4/3 2020/10/3 184 2.22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1,000.00 4.3500 2020/4/3 2020/10/27 208 25.13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1,500.00 4.3500 2020/4/3 2020/11/11 223 40.42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1,500.00 4.3500 2020/4/3 2020/11/26 238 43.14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1,200.00 4.3500 2020/4/3 2020/12/15 257 37.27

合计 ① 1,097.11

账面借款利息支出 ② 1,095.17

测算差异 ③=①-② 1.94

经对报告期各期借款利息进行测算,公司各期借款利息测算金额与账面借款利息支出金额差异较小,系测算误差,公司各期借款金额与利息支出相匹配。

3)借款余额上升而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逐期下降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利息支出匹配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短期借款余额 23,836.22 21,711.04 16,799.80

长期借款余额 - - -

借款余额合计 23,836.22 21,711.04 16,799.80

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1,095.17 1,016.44 693.38
(财政贴息还原后)

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 - 445.12

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 - 0.11

利息支出合计 1,095.17 1,016.44 1,138.61

注 1: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上述票据贴现利息支出在投
资收益科目予以列报,金额分别为 7.07 万元和 19.64 万元;

注 2:上述短期借款利息系根据《借款合同》发生的利息支出,未考虑财政贴息对其
的抵减。

2019年末,公司借款余额较2018年末增加4,911.24万元,增长29.23%;2019年,公司利息支出金额较2018年减少122.17万元,下降10.73%;借款余额上升而利息支出金额下降主要系公司已于2018年归还全部长期借款,本年已无资金成本较高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所致。2018年,公司向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5,000.00万元和3,000.00万元长期借款计息天数分别为172天和154天,该部分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合计445.12万元,若以
2018年短期借款最高年利率5.0025%测算,该部分长期借款利息支出约为183.70万元,模拟测算后,公司2019年(末)借款余额和利息支出较2018年(末)变动趋势一致,变动比例受各期每笔借款利率差异和各期末借款偿还情况影响有所不同,具体模拟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末/2019 年度 2018 年末/2018 年度
金额 变动比例 金额

借款余额合计 21,711.04 29.23% 16,799.80

借款利息支出合计 1,016.44 15.89% 877.08

其中: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1,016.44 46.59% 693.38

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 -100.00% 183.70

注:2018 年长期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年利率 5.0025%测算所得;借款利息支出合计中未
包含与借款余额无关的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2020 年末,公司借款余额较 2019 年末增加 2,125.18 万元,增长 9.79%,其
中 5,000.00 万元为工商银行龙游支行向公司下发的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年利率为 2.85%,低于同期其他短期借款。2020 年,公司利息支出金额为 1,024.12万元,还原 71.05 万元财政贴息抵减后,实际借款利息支出为 1,095.17 万元,较 2019 年度增长 7.75%,公司本期借款利息支出金额与银行借款余额基本匹配,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七)利润表其他项目分析

1、信用减值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坏账损失 -95.23 -203.38 -

信用减值损失合计 -95.23 -203.38 -

坏账损失 - - -11.80

资产减值损失合计 - - -11.80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0.65% -1.63% -0.15%

注:上表中的损失以“-”号填列,与利润表中列报一致。

2019 年起,公司执行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22 号—金融工
具》,以前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转入信用减值损失核算。公
司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占利润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0.15%、-1.63%及-0.65%,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小。2019 年以来,公司应收账款增加较快导致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较 2018 年度大幅提升。

2、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的投资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 - - 1.86
的投资收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 - - -
资收益

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19.64 -7.07

合计 -19.64 -7.07 1.86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因此,相应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支出由财务费用科目调整至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3、资产处置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处置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 - 4.98

合计 - - 4.98

报告期内,公司的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系处置运输设备所致。

4、其他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的其他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88.96 50.60 32.09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070.13 564.70 448.76

个税手续费返还 0.65 2.04 -

合计 1,159.74 617.34 480.84

公司的其他收益主要是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个税手续费返
还,其中报告期内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480.84 万元、615.30 万元及 1,159.09 万
元,逐年上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其中,公司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对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影响大于 10 万元)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编号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类别

1 大气污染防治环保超低排 10.00 10.00 8.33 与资产相关
放项目

2018 年度省循环经济发展

2 专项资金补助-环保超低排 14.32 14.32 11.93 与资产相关
放项目

3 生物质能热电联产生产线 11.20 11.20 8.40 与资产相关
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

4 环保超低排放技改项目财 38.66 6.44 - 与资产相关
政专项补助

5 增值税税费返还 765.15 519.77 392.72 与收益相关

6 城镇土地使用税返还 - - 49.09 与收益相关

7 污染源在线运维补助款 - 24.00 - 与收益相关

龙游县区内企业 2018 年度

8 工业新产品等县级奖励资 97.64 - - 与收益相关


9 龙游县区内企业 2018 年度 95.75 - - 与收益相关
县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

10 社会保险费返还 25.91 - - 与收益相关

11 龙游县区内企业 2018 年度 29.40 - - 与收益相关
县知识产权奖励资金

1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 35.64 - - 与收益相关
资金补助

(1)大气污染防治环保超低排放项目:根据《关于印发龙游县 2017 年
“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项目的通知》(龙财建[2017]103 号)和《关于调整龙游县 2017 年“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项目的通知》
(龙财建[2017]193 号),公司的环保超低排放项目享受“两山”资金专项补贴。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收到了龙游县财政局拨付的大气污染防治环保超低排放项目政府补助 100.00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按照资产预计寿命分 10 年摊
销,每年摊销额为 10.00 万元,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分别摊销了 8.33 万
元、10.00 万元及 10.00万元。

(2)环保超低排放项目:根据《关于印发龙游经济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发改[2018]21 号)和《关于下达 2018 年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通知》(龙发改[2018]43 号),公司环保超低排放项目入选 2018 年度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名单,
并于 2018 年 12 月收到补助款 143.20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按照资产预计寿命
分 10 年摊销,每年摊销额为 14.32 万元,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分别摊销
了 11.93 万元、14.32万元及 14.32 万元。

(3)生物质能热电联产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根据《关于印发龙游经济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发改[2018]21 号)和《关于下达 2018 年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通知》(龙发改[2018]43 号),公司子公司恒鑫电力生物质能热电联产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入选 2018 年度省循环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名单,并于 2018 年 12 月收到补助款 112.00 万元,计入递
延收益,按照资产预计寿命分 10 年摊销,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分别摊销
了 8.40 万元、11.20万元及 11.20 万元。

(4)环保超低排放技改项目财政专项补助:根据《关于印发<龙头和标杆企业培育政策、竞争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经信综合[2018]50 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工业有效投资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4]23 号)、《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企业 2017 年度政策奖补资金拨付公示》,公司的环保超低排放项目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财政专项补助 322.14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相关资产已于 2018年 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项补助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其剩余折旧期限内平均分摊,并
在 2019 年及 2020年分别摊销了 6.44 万元及 38.66万元。

(5)增值税税费返还: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文
件,公司子公司恒鑫电力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和蔗渣等原材料生产电力和热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 100%。2018 年、2019年度及 2020 年,公司享受的增值税退税的金额分别为 392.72万元、519.77万元及 765.15 万元,呈现增长趋势,主要因为恒鑫电力应交增值税逐年上升所致。
(6)城镇土地使用税返还:报告期发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返还主要系子公司恒鑫电力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收到税务局返还的 2017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7)污染源在线运维补助款: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关于下达2018 年度第二批龙游县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经费的通知》
(龙环[2019]60 号),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收到污染源在线运维补助款 24.00
万元。

(8)龙游县区内企业 2018 年度工业新产品等县级奖励资金:根据龙游县
财政局《关于下达区内企业 2018 年度工业新产品等县级奖励资金的函》(龙财企函[2020]3 号),公司于 2020年 1月收到奖励资金 50万元,子公司恒鑫电力收到奖励资金 47.64 万元,合计 97.64万元。

(9)龙游县区内企业 2018 年度县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根据龙游县财
政局《关于下达区内企业 2018 年度县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的函》(龙财企函
[2019]6 号),公司于 2020年 1 月收到补助资金 95.75万元。

(10)社会保险费返还:根据《衢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 14 号》和《龙游县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
部)令第 6 号》等文件,公司及子公司恒鑫电力于 2020 年 3 月收到了龙游县就
业管理服务局社会返还的社会保险费 25.91 万元。

(11)龙游县区内企业 2018 年度县知识产权奖励资金:根据龙游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区内企业 2018 年度县知识产权(认定类)奖励资金的函》(龙财企函[2020]5 号)和《关于下达区内企业 2018 年度县知识产权(申报类)奖励资
金的函》(龙财企函[2020]8 号),公司及子公司恒鑫电力于 2020 年 2 月收到
龙游县知识产权(认定类)奖励资金 9.40 万元,2020 年 5 月收到龙游县知识产
权(申报类)奖励资金 20.00 万元,合计 29.40 万元。

(1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金补助: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度龙游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金补助的通知》(衢

环龙[2020]31 号),公司于 2020 年 9 月收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金补助
款 35.64 万元。

5、营业外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的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政府补助 375.30 284.72 450.13

无需支付款项 - - 4.83

赔偿收入 0.12 28.64 4.45

其他 - 0.20 2.78

合计 375.42 313.56 462.19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为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其中(对当期损益影响大于 10 万元)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编号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类别

1 0# 备 用 锅 炉 “ 零 土 284.72 219.35 与收益相关
地”技改税收补贴

2 新三板上市财政局一 - 150.00 与收益相关
次性奖励

3 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税 - 80.78 与收益相关
费返还

4 上市辅导备案和上市 170.00 - - 与收益相关
申报奖励

5 上市辅导财政奖励 205.30 - - 与收益相关

(1)0#备用锅炉“零土地”技改税收补贴: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工业有效投资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4]23 号),凡企业在原厂区进行零土地技改,设备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备案后一年内建成且次年新增税收入库 100 万元以上,新增县级所得部分减半贴补三年。公司“0#备用锅炉扩建工程”于 2015 年完工,且 2016 年新增税收符合上述要求,
公司 2017-2018 年享受上述税收补贴,分别于 2018年 5月和 2019年 1月收到龙
游县财政局拨付的税收补贴款 219.35 万元和 284.72 万元,并分别全额计入2018 年和 2019年营业外收入。

(2)新三板上市财政局一次性奖励: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加快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15]20
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加快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龙政发[2016]23 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2 号),对 2020 年底前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总计
150.00万元的补贴。公司于 2017 年 7 月获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并于 2018年 4
月收到龙游县财政局拨付的奖励款 150.00 万元,全额计入 2018 年营业外收入。

(3)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税费返还:根据中共龙游县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县委[2012]68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加快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龙政发[2016]23 号),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根据股改方案进行的往期利润调增、股权转让以及因处理历史原因需要而分配未分配利润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在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全额奖励给
拟上市企业或股东。公司于 2017 年 7 月获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并于 2018 年
11 月收到龙游县财政局拨付的 80.78 万元奖励款,全额计入 2018 年营业外收
入。

(4)上市辅导备案和上市申报奖励: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加快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15]20号),对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 70 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公司于 2020 年 6 月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并
于 2020 年 10 月收到龙游县财政局拨付的奖励款 170.00万元,全额计入 2020年
营业外收入。

(5)上市辅导财政奖励: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加快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15]20 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2 号),对于企业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以辅导备案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超出基数的县级财政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公司根据 2019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于
2020 年 8 月收到龙游县财政局拨付的财政奖励款 205.30 万元,全额计入 2020
年营业外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包括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财务费用) 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合计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 1,605.44 900.02 930.97 3,436.43
助金额

利润总额 14,564.69 12,510.59 8,024.00 35,099.28

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11.02% 7.19% 11.60% 9.79%

注:上述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包括计入财务费用的财政贴息部分。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有所波动,除恒鑫电力应交增值 税返还逐年增长外,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收到了较多与技改相关的政府补 助,2020 年收到了较多与上市辅导备案和上市申报的财政奖励。从报告期合计 情况分析,政府补助合计占利润总额比重为 9.79%,公司的盈利能力对政府补 助的依赖较小。

6、营业外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0.36 - 837.30

对外捐赠 5.30 100.30 15.18

罚款及税收滞纳金 0.87 - 7.13

赔偿支出 - 0.27 -

其他 0.45 - 0.12

合计 6.98 100.57 859.73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为 859.73 万元、100.57 万元及 6.98 万元,其中
2018 年度发生额较大,主要系公司实施了设备技改,对原有厂房、旧设备拆除 报废后的净损失,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报废资产 原值 净值 处置收入 拆除 毁损报废
-税金 费用 损失

恒鑫中温中压锅炉、配套汽轮机及其 3,020.66 378.35 43.30 - 335.05
他附属设备

恒盛旧热电主厂房、烟囱及附属设施 596.56 316.84 14.59 200.00 502.25

合计 3,617.22 695.19 57.89 200.00 837.30


其中,恒盛能源 2018 年发生的资产报废损失主要系为了建设 2×25MW 三
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而拆除的旧厂房、烟囱及附属设施,产生了报废损失502.25 万元。

子公司恒鑫电力为了提高全厂整体热效率和企业效益,增加发电量,实施了生物质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工程实施进度于 2018 年拆除了旧式背压式汽轮机发电机组以及附属设备、中温中压锅炉和配套抽凝汽轮机,相应产生了报废损失 335.05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的对外捐赠分别为 15.18 万元、100.30 万元及 5.30 万
元。其中 2019 年发生的金额较大,主要系 2019 年 8 月,公司为了支持和促进
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向龙游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了 100.00 万元,用于龙游县中小学的奖教奖学、资助教育科研事业、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支出等方面,履行了社会责任。

报告期内,发行人罚款和税收滞纳金支出金额分别为 7.13 万元、0.00 万元
及 0.87 万元,2018 年主要为环保电价处罚金额 7.13 万元,不属于重大违法违
规,具体内容参见 “第九节 公司治理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其余均为小额的交通违章罚款和因延期纳税产生的税收滞纳金,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明恒盛能源和恒鑫电力在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依法纳税并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不存在税收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7、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费用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 3,406.36 2,854.94 1,684.29

递延所得税费用 236.98 147.46 32.90

合计 3,643.34 3,002.40 1,717.19

报告期内,公司下属每个纳税主体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利润总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恒盛能源利润总额 10,592.67 10,100.76 6,835.99

恒鑫电力利润总额 3,726.65 2,156.49 1,131.33

宏联贸易利润总额 245.36 253.34 56.68

利润总额合计 14,564.69 12,510.59 8,024.00

恒盛能源当期所得税费用 2,406.03 2,318.10 1,678.36

恒鑫电力当期所得税费用 979.92 515.80 -

宏联贸易当期所得税费用 20.41 21.03 5.93

当期所得税费用合计 3,406.36 2,854.94 1,684.29

恒盛能源当期所得税费用占利润 23% 23% 25%
总额的比重

恒鑫电力当期所得税费用占利润 26% 24% -
总额的比重

宏联贸易当期所得税费用占利润 8% 8% 10%
总额的比重

报告期内,恒盛能源和宏联贸易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基本与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率相当,恒鑫电力 2018 年抵扣了未弥补亏损,使得当期所得税费用为 0.00 万元。

(八)非经常性损益对利润影响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利润影响的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 -0.36 - -832.32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 103.11 101.04 141.96
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

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 814.38 377.95 489.16
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
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
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 - - 1.86
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处置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 -5.85 -69.69 -10.37
入和支出

小计 911.28 409.30 -209.72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 228.54 102.40 9.78
少以“-”表示)

少数股东损益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 682.74 306.90 -219.50
益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921.35 9,508.19 6,306.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 10,238.60 9,201.29 6,526.30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比 6.25% 3.23% -3.48%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是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政府补助等。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48%、3.23%及 6.25%,占比较小,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影响不大。

(九)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内部控制风险、财务风险、募投项目实施风险等。公司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中进行了分析并完整披露。

发行人制定了有效的未来发展规划,充分分析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制定了应对措施。

三、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24.61 7,101.28 9,580.5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39.93 -7,037.77 -10,006.9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04.99 -705.15 514.8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79.69 -641.63 88.53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45,196.58 40,648.78 38,446.52

收到的税费返还 765.15 522.07 441.8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300.94 1,207.93 1,824.99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7,262.66 42,378.79 40,713.3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0,218.75 28,761.01 25,904.8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885.29 1,859.32 1,772.27

支付的各项税费 3,203.09 3,248.41 1,989.1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30.93 1,408.76 1,466.5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6,838.06 35,277.50 31,132.7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24.61 7,101.28 9,580.56

1、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 45,196.58 95.63 40,648.78 95.92 38,446.52 94.43
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765.15 1.62 522.07 1.23 441.81 1.09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 1,300.94 2.75 1,207.93 2.85 1,824.99 4.48
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7,262.66 100.00 42,378.79 100.00 40,713.32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 38,446.52 万元、
40,648.78 万元及 45,196.58 万元,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比例分别为 94.43%、
95.92%及 95.63%,显示出公司主营业务创造现金的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 重分别为 94.18%、85.75%及 85.79%,整体呈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系:

(1)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到的票据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用于支付材料、设备 及工程款,该种情形收到的票据不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背书 转让支付的票据也不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和购建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公司自 2017 年下半年以来开展了较多的技 改工程项目,相应增加了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方式支付供应商款项的金额。

(2)恒鑫电力在年末应收国网衢州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及占当年营

业收入的比例逐年增加,收款速度有所放缓,截至 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因
财政部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尚未发放,应收国网衢州公司款项均有较大增长。报 告期内,恒鑫电力应收电价补贴款余额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电价补贴款余额 4,638.32 2,598.50 312.34

应收电价补贴款本期净增 2,039.82 2,286.16 177.51
加额

恒鑫电力营业收入 10,035.22 8,913.47 8,067.19

应收电价补贴款本期净增 20.33% 25.65% 2.20%
加额/恒鑫电力营业收入

2、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 30,218.75 82.03 28,761.01 81.53 25,904.84 83.21
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 1,885.29 5.12 1,859.32 5.27 1,772.27 5.69
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3,203.09 8.70 3,248.41 9.21 1,989.16 6.3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 1,530.93 4.16 1,408.76 3.99 1,466.51 4.71
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6,838.06 100.00 35,277.50 100.00 31,132.76 100.00

公司为生产型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职工薪酬以及支付的各项税费为经
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购买商品、
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比例分别为 83.21% 、81.53%及 82.03%。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 别为 86.89%、88.88%及 82.73%,有所波动,主要系公司将部分因销售商品而 收到的应收票据背书支付供应商的采购款所致。

3、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和净利润的比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580.56 万元、
7,101.28 万元及 10,424.61万元,与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净利润 10,921.35 9,508.19 6,306.81

加: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95.23 203.38 11.80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 5,076.75 4,541.45 3,563.05
生物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41.88 37.64 33.68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 - -4.98
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 0.36 - 837.30
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 - -

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1,095.17 1,016.44 1,138.61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1.86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 18.67 -128.24 -81.71
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 218.31 275.71 114.61
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570.80 286.37 260.20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 -6,174.44 -8,940.28 -8,361.40
号填列)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 1,702.13 300.64 5,764.44
号填列)

其他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24.61 7,101.28 9,580.5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95.45% 74.69% 151.91%

(1)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支付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

公司为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加速承兑汇票周转,公司将较多销售商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以支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购置款。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影响现金流情况

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 12,257.55 8,996.37 8,429.20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其中:支付货款 7,080.12 2,890.10 630.7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支付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5,177.43 6,106.28 7,798.46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购置款

假设公司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对现金流的影响进行还原,则公司报告期内
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和净利润的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含票据) 15,602.04 13,207.56 17,379.02

净利润 10,921.35 9,508.19 6,306.81

差额 4,680.70 3,699.37 11,072.21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含票据)均超出当期的净利润水平,符合同行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好的特点。

(2)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差异的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51.91%、74.69%及 95.45%,二者存在差异主要为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变动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金额分别为 8,361.40 万元、8,940.28 万元及
6,174.44 万元,发生金额较大,主要系公司于 2018 年开始增加大量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投资,相应通过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支付设备和工程款的金额增加较大,使得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较多。

2)公司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金额分别为 5,764.44 万元、300.64 万元及
1,702.13 万元,有所波动,主要系经营性应付项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交税费的变动所致。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81.86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 - 182.46
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 - - -
金净额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264.32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4,339.93 7,037.77 10,071.22
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200.00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339.93 7,037.77 10,271.2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39.93 -7,037.77 -10,006.90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
别为-10,006.90 万元、-7,037.77 万元以及-4,339.93 万元,净额均为净流出,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为主,该等支出主要与公司的技改项目投资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相关。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出现在 2018 年,公司赎回全部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所收回的现金。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所需新增的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并根据工程项目支付相应购建款项。公司于2018 年陆续完成了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工程和恒鑫电力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并开始投资建造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相应的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较大。随着 2019 年 3 月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
目第一阶段建成投产,2020 年 12 月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二
阶段正式投入运营,相应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逐年有所递减。

报告期内,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小于新增的资产金额,主要系公司通过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支付部分长期资产的购置款所致。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6,0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30,671.50 29,831.50 20,524.8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334.34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0,671.50 29,831.50 26,859.14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28,539.50 24,949.80 20,934.8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6,351.99 5,586.85 5,356.64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 - - -
利润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85.00 - 52.83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5,476.49 30,536.65 26,344.2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04.99 -705.15 514.87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14.87 万元、-705.15
万元及-4,804.99 万元,有所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分别为 26,859.14 万元、29,831.50
万元及 30,671.50 万元,主要是公司为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的现金及吸收股东投资所增加的现金。其中,公司于 2018 年完成了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6,000.00 万元。除此之外,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是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为满足经营需要而新增借款。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分别为 26,344.27 万元、30,536.65
万元及 35,476.49 万元,其中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分配现金股利的金额分
别为 4,200.00 万元、4,575.00 万元、5,250.00 万元,其他主要为各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和支付借款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一)报告期内重大的资本性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
为 10,071.22 万元、7,037.77 万元及 4,339.93 万元;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购置款为 7,798.46 万元、6,106.28 万元及 5,177.43 万
元。上述资本性支出主要为购置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等,主要为公司生产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支出,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一)资产结构分析 2、非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化分析”的相关内容。

(二)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主要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公司的资金安排有序投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
金运用”。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近期无其他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


五、与可比上市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估计差异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估计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公司重大担保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合
同 (四)授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相关内容。

公司诉讼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四、重大诉讼或
仲裁情况”的相关内容。

公司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
息”之“十三、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七、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一)公司的主要财务优势及困难

1、主要财务优势

(1)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技改项目的实施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增加了热电联产机组的产能,提高了生产效率,产能的增加给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提供有效的保障。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3.60%。同时随着公司新建产能的逐步释放,规模效应逐步显现,单位产品固定成本减少,规模效应将更加明显。

(2)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合理范围,存货周转率较高,公司整体的资产营运效率较好。

(3)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经营活动产生现金的能力较强。

2、主要财务困难

公司主营业务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技改项目所需的资金需求量大,同时随着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公司需要补充大量的流动资金。公司目前融资方式较少,融资手段较为单一,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仅能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解
决,难以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3、财务状况的趋势分析

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将会促使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偿债能力提高,同时公司股本与资本公积将大幅增加,随着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进一步增强,股东权益将会进一步提升。

(二)盈利能力未来趋势分析

1、行业政策的保障

热电联产具有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等优势,是解决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存在供热热源结构不合理、热电供需矛盾突出、供热热源能效低、污染重等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国家针对燃煤和生物质热电联产出台的一系列涵盖产业规划、产业运营、定价机制、财政补贴等各个方面的扶持政策,将进一步推动热电联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 2020 年 5 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所作的《2020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把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 2020 年发展主要目标和下一
阶段工作总体部署之一。根据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未来五年乃至十五年期间,我国将全面推行循环经济理念,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推进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的燃煤和生物质热电联产正是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措施之一。

公司将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带来的市场机遇,进行持续的市场开拓,不断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2、本次发行上市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显著提升公司现有热电联产的产能和规模;将延伸公司的产业链,实现热、电、气三联供,增加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自有资本金实力将得到增强,资产负债结构将得
到优化,资本实力将得到显著的提升,长短期偿债能力将得到提高,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随着公司的上市,融资空间也将扩大,可为公司后续业务拓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改善公司的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八、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较大幅度提高,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采取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热电联产业务,已积累了丰富的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经验。目前,公司所在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发展前景良好,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亦实现了较快增长。公司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不断强化园区配套服务能力,积极开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竞争地位;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生产运营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经营能力将有较大提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4、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继续努力提高日常运营效率,保持锅炉和机组良好的运行状态,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回款及存货库存周转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费用管理,合理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5822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恒盛能源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 2021 年 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发行人披露的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报
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 2021 年
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发行人披露的 2021 年 1-3月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 2021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月 31日,公司 2021年 1-3月经审阅
(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比率

流动资产 23,953.91 20,043.92 19.51%

非流动资产 48,352.66 49,229.28 -1.78%

资产总计 72,306.57 69,273.20 4.38%

负债总计 33,281.58 33,432.72 -0.45%

所有者权益合计 39,024.99 35,840.48 8.8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9,024.99 35,840.48 8.88%
者权益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72,306.57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3,033.37 万元,增长比例为 4.38%,公司负债总额为 33,281.58 万元,较上年末
减少 151.14 万元,下降比例为 0.45%,公司资产规模保持稳定;公司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39,024.99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3,184.51 万元,增长比例为
8.88%,主要系公司 2021 年 1-3月所实现的净利润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比率

营业收入 17,291.26 9,746.18 77.42%

营业利润 4,214.49 2,088.14 101.83%

利润总额 4,236.26 2,083.84 103.29%

净利润 3,184.51 1,566.85 103.24%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3,184.51 1,566.85 103.24%
利润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比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3,151.50 1,379.74 128.41%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 2021 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7,291.26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上升
77.4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84.51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上升103.24%。

公司 2021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相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
要原因为:

(1)2020 年 12 月,公司 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二阶段正
式投入运营,燃煤热电联产最大供热能力由 303.75t/h 提升为 438.75t/h,产能的提升为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提供了保障;

(2)2021 年春节期间,政府出台政策鼓励群众就地过年,部分下游用汽
企业安排了春节期间的生产计划,提高了用热需求,为了保障开发区企业的正常生产用汽,公司在春节期间持续生产,增加了蒸汽供应,而 2020 年一季度因新冠疫情爆发造成公司及大量下游企业停工停产,蒸汽需求量较低。

上述因素使得公司 2021 年一季度蒸汽供应量达到 65.56万吨,较 2020年一
季度上升 38.51 万吨,增幅为 70.24%,电力销售量达到 10,376.82 万度,较
2020 年一季度上升 3,451.06 万度,增幅为 49.83%。产能的提升和营业收入的大幅增加带来 2021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的显著提升。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比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51.93 -2,378.98 253.5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63.51 -1,304.11 49.1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49.97 4,527.27 -116.5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238.45 844.18 165.16%

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幅度=(2021 年 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2020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20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的绝对值;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幅度=(2021 年 1-3 月投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2020 年 1-3 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20 年 1-3 月投资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的绝对值

2021 年一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651.93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加 6,030.91 万元,增长比例为 253.51%,主要系 2020 年一季度公司生
产经营及销售回款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较低所致。

2021 年一季度,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663.51 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加 640.60 万元,上升比例为 49.12%,主要系公司 2021 年一季度投资支
付的现金有所下降所致。

2021 年一季度,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49.97 万元,较上年
同期减少 5,277.24 万元,下降比例为 116.57%,主要系公司 2021 年一季度取得
借款收到的现金降低、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4、非经常性损益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比率

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 21.77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

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 22.24 254.11 -91.25%
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

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 0.00 -4.30 -
入和支出

小计 44.01 249.81 -82.38%

减:所得税费用 11.00 62.70 -82.45%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33.01 187.11 -82.36%

2021 年一季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为 33.01 万元,较
上年同期下降 154.10 万元,下降比例为 82.36%,主要系公司 2021 年一季度计
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下降所致。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
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32,000.00 万元至 34,0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37.05%至 45.6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5,800.00 万元至6,2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24.45%至 33.0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5,700.00 万元至 6,1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28.78%至
37.82%。

上述 2021 年 1-6 月预计财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
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

一、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一)公司发展战略

我国经济发展已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转为中高速,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能源消费增速趋缓,发展质量和效率问题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刻不容缓,能源转型变革任重道远。在上述宏观背景下,公司将坚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能源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思想,始终坚持“安全稳定、环保经济、高效节能”的企业价值观,以资本运作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模式,为用户不断提供绿色能源价值,把公司从区域热电联产企业发展为浙江省乃至全国范围有影响力的绿色、智慧型能源企业。

(二)公司发展目标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一直是国家政策鼓励的方向,近年来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指出要大力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淘汰供热供汽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作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方式,为县城及农村提供清洁供暖,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工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利用。发行人将以上述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为导向,以深耕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业务为落脚点,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形成科学合理的一体化管控模式;借助技术创新实现产业链延伸和跨区域经营,逐步扩大热电联产市场份额。


二、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具体发展计划

(一)热电联产市场和业务开拓计划

1、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

随着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不断发展,园区内现有用热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和新用热项目持续落地,园区热负荷仍不断增加,发行人原有供汽能力已无法满足园区用热增长的需求。因此,发行人于 2018 年开始实施本次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计划建设 2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
床锅炉,配 2 台 2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烟气超低排放等配套设施。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已全部建成并
投入运行,该项目大幅提高了公司的供热能力,公司将以客户为中心,有效强化现有园区供热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蒸汽产品质量,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并积极开拓园区热用户,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规模效益。

2、开发异地热电联产项目,实现跨区域经营

发行人多年来深耕热电联产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热电联产投资、建设、运营经验和优势,目前燃煤和生物质两个热电联产项目运行稳定,经济效益突出,具备热电联产项目连锁复制能力。发行人将通过自主开发、企业并购等手段积极开发省内外热电联产项目,在煤炭供应稳定、有区域热负荷需求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区域,重点开发超低排放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在交通便利、秸秆及农林废弃物产量高、物流方便的地区,合理开发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

(二)产业链延伸计划

压缩空气是工业领域中最为广泛应用的动力源之一,是仅次于电力的第二大动力能源,相比其他能源,具有清洁透明、输送方便、无害性、不可燃、工作负荷适应性强等优点。压缩空气具有多种用途,应用范围遍及石油、化工、冶金、电力、机械、轻工、纺织、造纸、汽车制造、食品、医药等各行业。但是,生产压缩空气的成本通常较高,其中空气压缩机的设备费用一般只占成本的 10%左右,而压缩空气生产耗用的能源费用却能占到 75%左右。传统的压缩空气主要是通过众多单一、分散的小型电动压缩空气系统来制取,存在着制取成本高、设备运行效率低、管路损失大等问题。


发行人将锅炉生产的蒸汽通过汽轮机驱动空气压缩机制取压缩空气后再对外供热,能充分发挥蒸汽能源梯级利用优势,减少能量转化时的能源损耗,具有清洁高效、安全稳定和成本低等优点,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发行人将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实施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从而延伸公司热电联产产业链,实现热、电、气三联供,打造新的盈利增长点。

(三)管理创新计划

发行人将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符合市场规律、体现行业特点、有激励、有约束的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建立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机制。通过信息化及标准化手段,强化预算管理、内控管理和考核评价。在资金管理上统一授信、集中融资,在业务管理上强化考核、监督,在内部控制上有效发挥流程和授权作用。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积极主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除常规的燃煤热电联产外,加大对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环保排放技术的研发投入,聚焦关键技术和工艺,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四)人才培养与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以高层次人才培养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着力调整人才结构,培养造就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队伍,努力在核心业务领域形成高度密集的人才优势。加强制度文化建设,坚持把价值理念渗透于制度体系建设之中,促进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的深度融合;加强行为文化建设,把价值理念内化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处理内外关系的经营准则、经营思想,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发行人上述发展计划均围绕公司所处行业和主营业务进行,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的产业投资方向。其中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实施将提升发行人现有供热和发电的业务规模,开发异地热电联产项目将拓展公司业务辐射范围,集中供压缩空气项目将优化发行人现有业务结构,上述发展计划的实施都将为发行人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

三、拟定发展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及主要困难

(一)假设条件

公司拟定业务发展规划及目标主要依据以下假设条件:


1、本次股票发行能够尽快完成,募集资金能及时到位,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能顺利实施;

2、公司所遵循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政策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并能被较好执行;

3、公司所在行业及市场处于稳定发展状态,不会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4、不会发生对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实施上述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

上述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

1、公司规模扩张将给公司发展带来一定的管理挑战。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长,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公司在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带来新的挑战。公司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设计和加强内控执行力度,提升管理水平。

2、资金短缺因素也将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障碍之一。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和各项具体发展规划,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充足的现金流是企业进行项目扩展的基本保障。如果不能顺利募集到足够的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不能按计划建成投产,公司的发展计划很难如期实现。

四、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上述业务发展计划是在现有业务基础上,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制定的。发展计划的实施,将使公司主营业务在规模上、质量上和广度上得到全方位的拓展,使公司业务结构更为合理,市场竞争力大幅提高,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巩固并进一步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

五、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对实现上述业务目标的作用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管理创新和人才培养的资金需求,对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目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并投产后,公司的生产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热电联产领域的市场份额及影响力;本次募集资金将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及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拓展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实现未来发展规划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计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募投项目可行性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具体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 36,320.00 12,500.00

2 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 13,925.00 13,925.00

3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0,245.00 36,425.00

(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审批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恒盛能
2×25MW 三期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 源股份有限公司 2×25MW三期
1 热电联产技改 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衢经 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
扩建项目 信审批[2018]160 号) 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建
项目代码:2018-330825-44- [2018]35 号)

02-011911-000[注]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集
2 集中供压缩空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环境影响
气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2020-330825-44- 报告表的审查意见》(衢环龙建
03-127226 [2020]51 号)

注: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zjzwf
w.gov.cn/indexzj.jsp)完成了“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调整的变更审查手续,项目投资总额调整为 36,320.00 万元,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不涉及具体的投资项目,无需取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三)实际募集资金与预计募集资金产生差异的安排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
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实际发行时的市场状况、询价情况确定。

(四)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安排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并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门账户进行存储,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意见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分析,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可行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在现有的业务基础上,扩大公司现有业务规模,优化公司现有业务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主营业务能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具体分析如下:

1、经营规模

公司近年来经营业绩稳步增长,盈利能力较强。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0,824.01 万元、47,404.73 万元及 52,680.45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526.30 万元、9,201.29万元及 10,238.60 万元。目前公司需要进一步增加投资扩张热电联产规模以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2、财务状况

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规模持续增长。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69,273.20 万元,净资产为 35,840.48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为 36,425.00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52.58%及 101.63%。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大幅增强,资产结构将进一步优化,盈利能力及抵御风险能力也将随之提升。

3、技术水平

公司作为较早进入热电联产领域的企业,在燃煤和生物质热电联产方面具有丰富的技术积累,具备综合能耗低、热效率高的技术优势;公司多年来已经培养出一批专业的技术和运营团队,经过多年项目建设及运营,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运维管理和工艺改造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公司目前的技术水平能有效支撑未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4、管理能力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行业从业经历较长,具备了丰富的生产经营、成本控制和企业管理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随着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在内部控制建立过程中,结合多年管理经验,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为公司的不断壮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健增长。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围绕公司所处行业和主营业务进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将提升公司供热能力、延伸公司产业链,从而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保持并加强公司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公司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同业竞争和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主营业务展开,实施主体为恒盛能源母公司,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对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围绕公司所处行业和主营业务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的领域,已取得地方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公司已取得浙(2019)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5947 号不动产权证书,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一)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总投资 36,320.00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12,500.00 万元,拟在
发行人现有厂区内建设 2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 2 台 25MW 高
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设施,同步建设 2 套烟气处理设施以达到环保超低排放要求,并建设 9.46 公里厂外蒸汽管网。

本项目分两个阶段建设,分别包括 1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
配 1 台 25MW 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烟气超低排放等配套设施。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已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完成了本项目的建设,
其中本项目第一阶段于 2019 年 3 月正式投入运行,第二阶段于 2020 年 12 月正
式投入运行。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我国政策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国家发改委 2019 年最新发布的《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技术”列为鼓励类产业。

本项目采用高参数锅炉和背压式汽轮机组,并同步实施环保超低排放,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方向。

(2)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优势

高效的热电联产是公认的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技术手段,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对节能减排的重视逐渐加强,各地区严格控制耗煤新项目的准入,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并积极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以热电联产为代表的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模式持续升温。
本项目的实施将有效避免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各自另建工业锅炉房分散供热,极大提高当地燃料利用效率,降低园区工业能耗和污染排放,实现节能减排,并进一步提升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公用设施配套能力,有利于园区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扩大公司产能,满足园区供热增长需求,增强盈利能力

发行人所在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经过十多年来的发展,用地规模以及产业规模快速扩大,产业涵盖特种纸、食品饮料、高档家居等领域。根据《龙游县 2020 年重点建设项目推进“421”行动计划》(龙政办发[2020]15 号),2020年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将重点推进 21 个工业项目,总投资达到 85 亿元,其中涉及到多个重点用热项目的建设落地,将大幅增加发行人的蒸汽销量,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总投资 计划工期
(万元)

伊利二期日产 项目计划建设共计 9 条生产线,生

1 1,550 吨乳酸饮料 产能力为 1,106 吨/日,预留部分 126,000 2019-2021 年
产品生产线项目 可扩充生产产能。

项目用地 170 亩,主要建设厂

房、仓库等建筑物,新增建筑面

2 维达纸业扩建四 积 101,325.60 平方米,购置国 100,000 2018-2021 年
期项目 际、国内先进生活用纸生产设

备,建成达产后形成年产 12 万吨

高档生活用纸的生产能力。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总投资 计划工期
(万元)

华邦古楼年产 2 项目生产规模为建设一条

3 亿平方米涂布加 1,650mm 淋膜生产线和一条 18,000 2020 年
工纸 1,650mm涂布生产线,新建高档

淋膜纸及离型纸生产车间。

浙江凤都纸业有

4 限公司年加工 10 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加工 10 万吨复 15,030 2019-2021 年
万吨复合纸生产 合纸的生产能力。

线项目

骏丰日用年产 投产后形成年产 20,000万只塑料

20,000 万只塑料 制品、1,000万只塑料饰品、5 万

5 制品和 1,000万只 箱日用品、2 万套服装、8,000 平 12,747 2020 年
塑料饰品及 5 万 方米包装装潢材料及其他印刷品

箱日用品生产线 印刷的生产能力。

迁建项目

浙江龙游太平纸 规划用地 60 亩,新建特种纸、纸

业有限公司年产 5 制品生产线,采用制浆、压榨、

6 万吨特种纸和 1 复卷技术或工艺,建成后形成年 5 12,700 2019-2020 年
万吨纸制品生产 万吨特种纸和 1 万吨纸制品的生产

线 能力。

凯丰新材纸业年 项目主要对 1#机和 2#机生产线主

产 16,000 吨高档 体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系统

7 特种纸智能化生 智能优化,融入 MES 生产制造执 12,000 2019-2020 年
产线技改扩建项 行系统,持续深入地推进企业生

目 产制造系统智能化。

浙江广和新材料 新建食品包装纸生产线,采用涂

8 有限公司年产 1 布工艺和纸张后道加工技术,建 10,500 2019-2020 年
万吨烘焙用纸生 成后年产 1万吨烘焙用纸。

产线

浙江鹏辰造纸研 项目用地约 16 亩,拟建湿法工艺

9 究所有限公司科 中试生产线二条,干法工艺和特 5,000 2020-2021 年
研生产基地项目 种纸后加工中试线各一条。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游县集中供热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9]371 号)中的热负荷预测,浙江龙游经济开发
区城北片区中期至 2025 年平均热负荷将达到 804t/h,远期至 2030 年平均热负
荷将达到 925t/h,潜力巨大。

2017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的供热量从 153.50 万吨增长至 212.49 万吨,供
热量增长率达到 38.43%,燃煤机组平均热负荷从 166.01t/h 增长至 243.22t/h,平均热负荷增长率超过 46.00%。在本项目实施前,公司产能利用率已经处于饱和状态,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企业用热规模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发行人作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集中供热热源点,必须扩大现有产能才能顺应市场趋势,满足各类企业的用热需求,保障园区集中供热系统安全、稳定、长周期运
行。在本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最大供热能力将从报告期初的 168.75t/h 大幅提升到 438.75t/h,能够初步满足未来几年内园区日益增长的供热需求。同时,本项目投产后随着供热量的提升还将提高发电机组的负荷,从而增加电力生产销售,充分发挥热电联产的能源梯级利用效率,增强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3、项目的选址及土地情况

本项目选址位于恒盛能源现有厂区内,项目不涉及新增土地。

4、项目的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本项目所用的主要原材料为煤炭。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游县集中供热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9]371 号)的规定,鉴于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中远期仍有较大供热缺口,规划中远期在该片区再增加一个辅助供热热源点并鼓励采用天然气分布式方式保障,若采用改扩建燃煤热电机组方式保障,则需明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确保完成当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发行人本项目的新增用煤受龙游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政策限制,采用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实施。根据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衢经信资源[2018]63 号),核定本项目年耗煤量额度为 24.26 万吨,由龙游县通过
2016-2018 年淘汰改造的 131 台燃煤锅炉(窑)合计用煤量 24.67 万吨进行置
换,符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游县集中供热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9]371 号)文的相关要求。

公司与上游煤炭供应商合作稳定,可以保证生产的煤炭供应。本项目在恒盛能源现有厂区内建设,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等供应稳定。

5、产品工艺流程

本项目所涉及的工艺流程与发行人现有燃煤热电联产无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二)主要产品工艺流程 1、燃煤热电联产工艺流程”。

6、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 36,320.00 万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工程项目 投资估算

1 主辅生产工程 25,351.00

1.1 建筑工程费 4,868.00

1.2 设备购置费 14,847.00

1.3 安装工程费 5,636.00

2 单项工程 6,457.00

2.1 接入系统 800.00

2.2 厂外热网 5,657.00

3 其他费用 3,406.00

4 铺底流动资金 1,106.00

建设投资合计 36,320.00

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主要设备的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1 循环流化床锅炉 台 2

2 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套 2

3 除氧器及除氧水箱 台 1

4 电动给水泵 台 2

5 高压加热器 台 1

6 风机设备 台 10

7 布袋除尘器 台 2

8 湿法脱硫装置 套 2

9 湿式静电除尘器 台 2

10 SNCR 和 SCR 结合脱硝装置 套 2

11 燃料输送系统设备 套 1

12 电气系统设备 套 2

13 活性炭过滤器 台 5

14 阳离子交换器 台 3

15 除二氧化碳器 台 2

16 阳离子交换器 台 2

17 混床 台 3

2020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同意拟使

用募集资金 12,500.00 万元投入本项目。截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本项目累计已
投入资金 23,799.81 万元,其中项目第一阶段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项目第二阶段正处于建设期中。

2020 年 12 月,本项目第二阶段正式投入运行,自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日后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项目已投入资金 8,083.35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项目累计已投入资金 31,883.16 万元,占项目投资
总额的 87.78%,全部通过发行人自筹资金投入,尚未投入的资金主要为期后应付的工程和设备尾款及质保金。

7、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

本项目分两个阶段建设,分别包括 1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
配 1 台 25MW 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烟气超低排放等配套设施,
原计划总建设期为 24 个月,两个阶段建设期分别 12 个月。本项目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取得《浙江省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登记赋码信息表》,并开始进行施工设计和前期施工准备工作;2018 年 10 月本项目第一阶段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于2019 年 3月建成并投入运行。

本项目第二阶段需建设另 1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 1 台
25MW 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烟气超低排放等配套设施,原计划
于 2019 年 3 月启动项目第二阶段建设,并于 2020 年 3 月底前建成并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但本项目第一阶段投入运行后,发行人在综合考虑当时园区市场发展趋势、下游客户实际供热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等客观情况下,延至 2019 年9 月正式启动项目第二阶段建设工作,2020 年第一季度受春节假期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工程停工、设备采购时间延长等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从而导致项目建设期有所延长,直至 2020 年 12 月本项目第二阶段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

8、环保情况

本项目同步建设 2 套烟气超低排放系统,每台锅炉均配置一套,以达到环
保超低排放要求,即 SO2、NOX 和烟尘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 35mg/Nm3、50mg/Nm3 和 5mg/Nm3,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1)脱硝系统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低氮燃烧和分段燃烧技术控制,有效减少 NOx 的生
成;锅炉烟气采用 SNCR+SCR 脱硝工艺,设计脱硝效率≥75%,确保 NOX排放浓度不大于 50mg/Nm3,脱硝剂为氨水,控制逃逸氨浓度<2.5mg/Nm3。

(2)除尘系统

锅炉炉后安装布袋除尘器,布袋采取适宜的滤料(滤料表面覆膜),设计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9%,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205mg/Nm3,最后在脱硫塔尾部设置湿式电除尘器,设计除尘效率≥75%,出口烟尘浓度<5mg/Nm3。

(3)脱硫系统

采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锅炉出口烟气先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后进入脱硫塔,脱硫剂采用石灰石浆液,脱硫效率>98%,SO2排放浓度<35mg/Nm3。
本项目其它环保治理措施与现有燃煤机组无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六)安全生产及环保情况 2、环保情况 (4)报告期内的环保措施”。

2018 年 10 月 15 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下发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恒
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建[2018]35 号),本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查。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建成后全过程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建设用于环保方面的投资约 3,105.00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8.55%。环保投资估算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估算

1 脱硫系统工程 2,300.00

2 脱硝系统工程 550.00

3 除灰系统工程 255.00

合计 3,105.00

本项目拟投入的环保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
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9、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总投资为 36,320.00 万元,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6.46%,投资回收期为 7.44 年。

(二)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

1、项目概况

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是在利用现有 1 台背压式汽轮机组的基础上,建
设 1 台供汽能力为 2,000Nm3/min 的汽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配 2 台供汽能力为
800Nm3/min 的电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作为备用,同时规划建设 6,000 米厂外压缩空气管网。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提升园区能源利用水平

压缩空气是仅次于电力的第二大动力能源,是具有多种用途的生产工艺气源,相比其他能源,具有清洁透明、输送方便、无害性、不可燃、工作负荷适应性强等优点,其应用范围遍及石油、化工、冶金、电力、机械、轻工、纺织、造纸、汽车制造、食品、医药等各行业。但是,生产压缩空气的成本通常较高,其中空气压缩机的设备费用一般只占成本的 10%左右,而压缩空气生产耗用的能源费用却能占到 75%左右。传统的压缩空气主要是通过众多单一、分散的小型电动压缩空气系统来制取,存在着制取成本高、设备运行效率低、管路损失大等问题。在美国,空气压缩机甚至已成为工业生产中耗电最多的设备之一。

我国《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文件明确指出,我国要坚持节约优先、强化引导的约束机制,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提升能源消费清洁化水平,逐步构建节约高效、清洁低碳的社会用能模式;规划到 2020 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5年降低 18%以上,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
比 2015 年下降 15%。2018 年 10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工业节能技
术装备推荐目录(2018)》,将“集中供汽(压缩空气)系统节能技术”列为重点用能设备系统节能技术进行推广应用。


为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工程和高效能源生产方式,发行人拟实施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该项目是热电联产业务的产业链延伸,主要以公司生产的蒸汽作为动力,通过背压式汽轮机带动空气压缩机制取压缩空气供园区内的用气单位使用,做功后的蒸汽再对外供热。集中供压缩空气项目将压缩空气与热能联合生产,与热电联产相似,可以替代工业园区内原有单一的、分散的小型空压站系统,实现按需高效集中供应压缩空气,既降低了生产能耗,又能充分发挥能源梯级利用优势,减少能量转化时的能源损耗,具有清洁高效、安全稳定和成本低等优点,符合当前节能减排的国家战略规划。

(2)满足客户压缩空气需求,增强园区配套能力

龙游经济开发区作为全国最大的特种纸生产集聚中心,园区内已集聚了一大批特种纸等造纸企业,而造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压缩空气用于驱动气动设备和仪器仪表。随着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快速发展,园区内企业压缩空气需求也随之快速增长,经测算本项目供气范围内客户的压缩空气负荷约为 1,927.84Nm3/min。发行人通过大型、高效的离心式空压机进行压缩空气的集中制取和供应,众多造纸企业无需使用自建的小型压缩空气系统,可有效降低用气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能耗水平,提升其盈利水平,增强造纸企业的竞争力。

集中供压缩空气项目已列入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发行人通过实施本项目形成了园区热和气的统一集中供应模式,能够极大增强园区的配套服务能力,有助于园区招商引资,提升综合竞争力水平,从而促进地方经济持续、高效、健康发展。

(3)延伸公司产业链,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本项目的实施将延伸公司现有热电联产业务的产业链,优化公司现有产品结构,实现热、电、气三联供,实现热、气供应管网空间资源协调共享,为公司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为客户同时供应蒸汽和压缩空气,从而增强客户粘性,提升客户对公司产品的信赖度和满意度,从而巩固并提升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3、项目的选址及土地情况

本项目选址位于恒盛能源现有厂区内,项目不涉及新增土地。


4、项目的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本项目主要原材料为蒸汽和电,均由发行人自产,供应充足。本项目在恒盛能源现有厂区内建设,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等供应稳定。

5、产品工艺流程

通过公司现有锅炉生产的高压蒸汽由主蒸汽母管接入本工程,由背压式汽轮机带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做功,将经自洁式前置过滤器过滤后的空气压缩至0.50~0.80Mpa,压缩后的空气通过吸附式干燥机干燥处理后供入压缩空气管网实现对外集中供汽;经背压式汽轮机做功后的蒸汽再排入原供热母管进行对外供热。

电动空压机工艺流程与汽动空压机基本一致,驱动方式由蒸汽拖动改为电力驱动。

(1)汽动空压机工艺流程

(2)电动空压机工艺流程

6、项目的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 13,925.00 万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工程项目 投资估算

1 主辅生产工程 10,839.00


序号 工程项目 投资估算

1.1 建筑工程费 570.00

1.2 设备购置费 8,985.00

1.3 安装工程费 1,284.00

2 厂外压缩空气管网 1,165.00

3 其他费用 1,654.00

4 铺底流动资金 267.00

建设投资合计 13,925.00

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主要设备的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1 背压式离心式空气压缩机(汽动) 套 1

2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电动) 套 2

3 吸附式干燥器 套 3

4 自洁式前置过滤器 套 3

5 循环水系统设备 套 3

7、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

本项目建设期周期预计 18 个月,主要建设进度如下表所示:

项目进度安排(月) 1 4 5 7 8 9 10 11 12 18

施工图设计(包括详勘)
现场施工准备、桩基工程
主厂房施工
设备安装调试至投产

8、环保情况

(1)废气

本项目无废气污染物排放。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塔定期排放的冷却废水和空压机及空气干燥机产生的冷凝水,产生量较小。冷却废水和冷凝水收集后用于厂区地面冲洗、除灰増湿等,不外排。

(3)噪声

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来自空压机组及各类辅助设备等动力机械产生的噪
声,各类介质在管道内流动和排气等产生的噪声。本项目通过选用噪声较低的机电设备,空压机进出口设备上安装消音装置,空压机厂房墙壁上安装吸音材料,增强压缩空气管道刚度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水平。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过滤器、废吸附剂和废机油。废过滤器由环卫部门收集外运,废吸附剂外售给金属废品收购公司,废机油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020 年 5 月 29 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 见 》(衢环龙建[2020]51号),本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查。

本项目建设用于环保方面的投资约 50.00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0.36%。环
保投资估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费用估算

施工期:施工扬尘处理、施工废水临时处理设施、施工噪 30.00
声防治措施、施工建筑垃圾和施工生活垃圾清运等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加减振垫、隔声 20.00
罩、管道加装减震接头等噪声防治措施等

合计 50.00

本项目拟投入的环保资金全部来源于募集资金。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9、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总投资为 13,925.00 万元,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3.45%,投资回收期为 7.85 年。

(三)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1、项目概况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从而有效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10,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进一步提升公司流动性财务指标,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内部利润积累等方式实现正常经营,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性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指标 公司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宁波能源 0.92 1.69 1.41

富春环保 0.68 0.62 0.98

杭州热电 1.00 0.85 0.85
流动比率 浙江新中港 1.60 1.86 1.67
(倍)

宁波世茂 2.13 0.54 0.46

平均值 1.27 1.11 1.07

本公司 0.62 0.50 0.49

宁波能源 0.86 1.18 1.15

富春环保 0.59 0.58 0.90

杭州热电 0.86 0.79 0.79
速动比率 浙江新中港 1.46 1.68 1.43
(倍)

宁波世茂 2.02 0.45 0.37

平均值 1.16 0.94 0.93

本公司 0.50 0.46 0.43

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相对偏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将有效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资金流动性水平,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2)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改善资本结构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余额合计分
别为 16,799.80 万元、21,711.04 万元及 23,836.22 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1.78%、50.10%及 48.2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指标 公司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资产负债率 宁波能源 43.96 39.63 46.82

(%) 富春环保 58.98 49.16 31.39


指标 公司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杭州热电 46.33 52.18 58.61

浙江新中港 37.25 31.86 37.69

宁波世茂 18.97 37.39 50.65

平均值 41.10 42.04 45.03

本公司 48.26 50.10 51.78

通过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部分银行贷款,能够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和财务杠杆,缓解财务压力,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

(3)公司经营规模逐步扩大,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不断增长,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由
40,824.01 万元增长至 52,680.45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3.60%。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加使得公司对日常运营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公司需补充一定规模的流动资金以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其中,采购方面,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用于煤炭、生物质等原材料采购等支出也将相应增加,公司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加。运营方面,公司需要持续投入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技术升级、工艺优化和人力成本等日常经营活动支出,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4)为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提供支持

公司多年来深耕热电联产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热电联产投资、建设、运营经验和优势,公司将通过自主开发、企业并购等手段积极开发省内外热电联产项目,实现跨地区经营。补充流动资金能够为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3、补充流动资金的管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上述流动资金进行管理,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运用,对于上述流动资金的使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综合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总股本将由 150,000,000 股增加至
200,000,000 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所形成的新增生产能力,将有效地提升公司的经营水平,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一)对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假设其他条件不发生变化,不考虑此期间公司利润的增长,公司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净资产的增加将增强公司后续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财务结构将进一步优化,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得到改善,利用财务杠杆融资的能力也将进一步提高。

(三)对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由于募集资金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效益,因此发行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降幅将会较大。但随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逐步实施,预计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将会在未来得到改善。

(四)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将导致公司新增折旧、摊销费用,但根据收益测算,募投项目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在龙游地区热电联产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公司业务结构更加合理,有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将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若募投项目产能释放未能达到预期,收入无法大幅增长,但公司现有的盈利规模较大,新增折旧、摊销不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4、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2018 年 5 月 15 日,恒盛能源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6.00 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5月 25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18 年 5月 28 日。

2019 年 4 月 12 日,恒盛能源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2018 年年
度权益分派预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10 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8 日;除
权除息日为 2019 年 5月 9 日。

2020 年 5 月 20 日,恒盛能源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2019 年年
度权益分派预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5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3.50 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6月 4 日。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参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 五、公
司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四、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未来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参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 六、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五、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设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徐洁芬

电话:0570-7258066

传真:0570-7258198

电子信箱:zjhxxujf@163.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 10 号

二、重要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
律障碍。本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具体如下:

(一)销售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
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销售方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 电力销售;按物价权限管理部门审批

1 恒盛能源 司衢州供电公司 的电价执行,每月按经双方确认的计 5 年
量点抄表电量作为电费结算依据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 电力销售;按物价权限管理部门审批

2 恒鑫电力 司衢州供电公司 的电价执行,每月按经双方确认的计 5 年
量点抄表电量作为电费结算依据

3 恒盛能源 维达纸业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4 恒盛能源 维达纸业(三期)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5 恒盛能源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6 恒盛能源 华邦古楼新材料有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7 恒盛能源 浙江凯丰新材料股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份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8 恒盛能源 浙江一树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序号 销售方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9 恒盛能源 浙江海景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0 恒盛能源 浙江恒川新材料有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1 恒盛能源 浙江凯丰特种纸业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2 恒盛能源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份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3 恒盛能源 龙游旭荣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4 恒盛能源 浙江新亚伦纸业有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5 恒盛能源 华邦特西诺采新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料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6 恒盛能源 伊利乳业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7 恒盛能源 浙江圣丰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8 恒盛能源 浙江舜浦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9 恒盛能源 浙江弘伦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20 恒盛能源 浙江杭星新材料有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21 恒盛能源 浙江龙游洁仕特新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材料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22 恒盛能源 浙江龙游李子园食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品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注:公司与主要客户均签订长期框架合同,实际销售金额以每月结算为准。上述合同金额根据公司与客户 2020年的实际交易金额(不含税)是否超过 500 万元统计。

(二)采购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原材料、工程设备等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采购方 供应商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江西省申能煤炭贸 3 万吨煤炭,结算金额以 2020 年 12 月 15
1 恒盛能源 易有限公司 恒盛能源实际过磅检验后 日至交货并票款
的结算单为准 两清

恒盛能源三期热电项目

2 恒盛能源 浙江城建煤气热电 (第二阶段)EPC 总承 2019 年 7 月 3 日
设计院有限公司 包 ; 合 同 暂 估 金 额 至质保期结束

10,265.00 万元

常山县华顺竹木专 一年期生物质燃料采购框 2021 年 1 月 1 日
3 恒鑫电力 业合作社 架协议;金额以每批次实 至 2021 年 12 月
际结算为准 31 日


序号 采购方 供应商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遂昌绿鑫树材料加 一年期生物质燃料采购框 2021 年 1 月 1 日
4 恒鑫电力 工中心 架协议;金额以每批次实 至 2021 年 12 月
际结算为准 31 日

注 1:上述合同不包括已基本执行完毕、尚在质保期的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

注 2:恒鑫电力通常与生物质供应商签署年度框架性采购合同,未约定合同金额,具
体采购金额以合同期内实际发生额为准。上述生物质采购合同根据公司与生物质供应商2020 年的实际采购金额(不含税)超过 500 万元统计。

(三)借款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贷款起始日 贷款到期日

1 恒盛能源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5,000.00 2020.3.5 2021.3.4

2 恒盛能源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1,500.00 2020.4.3 2021.4.3

3 恒盛能源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2020.12.22 2021.12.21

4 恒盛能源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2020.12.22 2021.6.19

5 恒鑫电力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25.00 2020.5.9 2021.5.7

6 恒鑫电力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22.50 2020.6.5 2021.6.1

7 恒鑫电力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700.00 2020.10.21 2021.10.15

(四)授信合同和担保合同

1、授信合同

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
订《授信协议》(571XY202002303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
营支行向公司提供 12,0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
(原 2019 年授字第 024 号《授信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余额,自动纳入新协议项下,并占用授信额度)。2020 年 12月 30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补充协议(担保变更)》,经各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恒盛能源和恒鑫电力对国网衢州公司所享有的电费收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2021 年 1 月 13 日,因公司不动产权证变更,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
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补充协议(担保变更)》,对上述《授信协议》项下相
关不动产抵押信息进行相应变更。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上述《授信协议》
项下正在履行的、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借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贷款起始日 贷款到期日

1 900.00 2020.1.9 2021.1.8
2 850.00 2020.2.5 2021.1.25
3 恒盛能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500.00 2020.11.18 2021.11.17
公司衢州龙游支行

4 2,500.00 2020.12.3 2021.12.2
5 2,000.00 2020.12.11 2021.12.10

2、担保合同

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均为《授信协议》(571XY2020023037)项下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1 月 8 日,恒盛能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
营支行签订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1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1)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0176 号”、“浙(2020)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7114 号”的共计 2 项不动产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衢 州 龙 游 绿 色 专 营 支 行 , 用 于 担 保 发 行 人 与 该 行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571XY2020023037 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9.00 万元。

(2)2020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11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8)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9765 号”的不动产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用于担保恒盛能源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 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4,942.80 万元。

(3)2020 年 8 月 18 日,恒鑫电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
专营支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571XY202002303705),恒鑫电力为恒盛能源与该行签订的《授信协议》(571XY2020023037)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12,000.00 万元。

(五)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2020 年 5 月,公司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
荐协议》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约定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公司依据协议支付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相关的保荐和承销费用。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涉及可能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涉及重要关联方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余国旭 余 恒 余杜康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徐洁芬 于友达 周鑫发

____________

徐浩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周跃森 洪名高 刘康银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席礼斌 韦建军 项红日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罗敬轩

保荐代表人:

方亮 纪平

法定代表人:

张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确认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张 剑

保荐机构总经理:

朱春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傅羽韬

裘晓磊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章靖忠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四、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中江

沈云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郑启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五、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

杨晓强

唐小丰

评估机构负责人:

龚波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六、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俞德昌

陈小红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金才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六、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中江 沈云强

赵奎(已离职)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郑启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七、承担验资复核业务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复核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中江

赵 奎(已离职)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郑启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关于签字会计师离职的说明

【】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内容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时间

查阅时间: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
17:00

查阅地点: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到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阅:

1、恒盛能源股份公司

地址: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 10 号

联系人:徐洁芬

2、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239 号

联系人:方亮、纪平、唐唯、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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