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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日期:2021-07-30  恒盛能源其他公告  恒盛能源(605580.SH)相关研报   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20210730.pdf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engsheng Energy Co.,Ltd.

(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和余杜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余国旭以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杜顺仙、余恒和
余杜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且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承诺若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办理减持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届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承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送达通知事项期满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司回购股票的预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预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实施期限、回购股份的处理、回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回购所需资金的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的影响等内容。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 3 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单次用
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 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10%,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3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20%。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公司可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
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四)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 3 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 2%。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10%,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30%。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承诺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
份,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本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 20%。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后,则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五、公司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2020 年至 2022 年,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
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未来投资计划,提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

七、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事宜,公司承诺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热电联产业务,已积累了丰富的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经验。目前,公司所在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发展前景良好,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亦实现了较快增长。公司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不断强化园区配套服务能力,积极开
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竞争地位;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生产运营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经营能力将有较大提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4、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继续努力提高日常运营效率,保持锅炉和机组良好的运行状态,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回款及存货库存周转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费用管理,合理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券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若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具体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4、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6、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6、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十、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机构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5822 号),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 2021 年 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发行人披露的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 2021 年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发行人披露的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021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291.26 万元,同比增长 77.42%;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84.51 万元,同比增长 103.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51.50万元,同比增长 128.41%。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32,000.00 万元至 34,0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37.05%至 45.6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5,800.00 万元至6,2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24.45%至 33.0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5,700.00 万元至 6,1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28.78%
至 37.82%。

上述 2021 年 1-6 月预计财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
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 不超过 5,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股本的比例 本次发行不进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经
发行市盈率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39 元/股(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元/股(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者权益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发行市净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
发行方式 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 A 股账户的自然
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
和余杜康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
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
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 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
制和锁定安排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包括
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
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
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
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在锁
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5,475.00 万元(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 3,359.91 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1,000.00 万元


律师费用 600.3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 491.30 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用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 23.49 万元
作费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ngsheng Energy Co.,Ltd.

注册资本 15,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余国旭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25798599066L

公司住所 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 10 号

邮政编码 324400

联系电话 0570-7258066

传真号码 0570-7258198

电子信箱 zjhxxujf@163.com

经营范围 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热力发电

二、发行人设立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恒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5 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28,768,618.54 元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本
7,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17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
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

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并取得了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共有 4名发起人,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权比例

1 余国旭 27,880,000 39.83%

2 杜顺仙 20,830,000 29.76%

3 余恒 10,760,000 15.37%

4 余杜康 10,530,000 15.04%

合计 70,000,000 100.00%

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为恒盛有限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
产。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50,000,000 股,本次发行不超过 50,000,000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余国旭 6,362.00 42.41 6,362.00 31.81

2 杜顺仙 4,166.00 27.77 4,166.00 20.83

3 余恒 2,192.00 14.61 2,192.00 10.96

4 余杜康 2,136.00 14.24 2,136.00 10.68

5 徐洁芬 40.00 0.27 40.00 0.20

6 王建国 35.00 0.23 35.00 0.18

7 余国升 33.00 0.22 33.00 0.17

8 项红日 16.00 0.11 16.00 0.08

9 席礼斌 10.00 0.07 10.00 0.05

10 韦建军 6.00 0.04 6.00 0.03

11 周跃森 4.00 0.03 4.00 0.02

12 社会公众股 - - 5,000.00 25.00

合计 15,000.00 100.00 20,000.00 100.00

本次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
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权比例(%) 持有人类别

1 余国旭 6,362.00 42.41 境内自然人

2 杜顺仙 4,166.00 27.77 境内自然人

3 余恒 2,192.00 14.61 境内自然人

4 余杜康 2,136.00 14.24 境内自然人

5 徐洁芬 40.00 0.27 境内自然人

6 王建国 35.00 0.23 境内自然人

7 余国升 33.00 0.22 境内自然人

8 项红日 16.00 0.11 境内自然人

9 席礼斌 10.00 0.07 境内自然人

10 韦建军 6.00 0.04 境内自然人

合计 14,996.00 99.97

(三)发行人股本中的国有股或外资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本中不含国有股或外资股。

(四)发行人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战略投资者。

(五)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存在的关联关系

余国旭 6,362.00 42.41

杜顺仙 4,166.00 27.77 余国旭与杜顺仙系夫妻关
余恒 2,192.00 14.61 系;余恒、余杜康为余国旭
与杜顺仙之子;余国升与余
余杜康 2,136.00 14.24 国旭系兄弟关系。

余国升 33.00 0.22

除上述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外,公司其他股东相互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

热电联产,简称 CHP(Combined Heat and Power),是指在同一电厂中将供
热和发电联合在一起的生产方式,发电厂既生产电能,又利用汽轮发电机作过功的蒸汽对用户供热。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蒸汽的生产和供应、电力的生产和销售,是以煤炭和生物质作为燃料,通过热电联产方式生产蒸汽和电力,承担供热范围内园区工业用户的蒸汽供应,并将所生产的电力出售给国家电网。

发行人是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最早投产运营的区域性公用热电联产企业,子公司恒鑫电力是浙江省内首家以农林废弃物为燃料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1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是国家级绿色园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也是亚洲最大的装饰原纸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特种纸生产集聚中心和特种纸产业创新综合体,具备上百个品种 400 多种规格的特种纸生产能力,产量约占全国特种纸总产量的 20%。在生活用纸和食品饮料方面,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也吸引了维达纸业、伊利乳业等知名企业落户。发行人供热范围覆盖整个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热电联产设备全部采用高参数的锅炉和汽轮机组,具有综合能耗低、热效率高的技术优势。发行人自运营以来始终坚持“安全稳定、环保经济、高效节能”的企业价值观,持续为园区内的造纸、食品饮料、纺织印染等客户集中供应蒸汽,报告期内蒸汽总供应量超过 550 万吨,上网发电量超过 10亿千瓦时,有效降低了园区的工业能耗,实现了节能减排,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在规划的供热区域内从事热电联产业务,主要产品为蒸汽和电力。其中,生产的蒸汽主要供应工业园区内的造纸、纺织印染、家居制造、食品乳业等企业使用;生产的电力主要销售给国家电网供应终端电力用户。

公司目前供应的蒸汽分为中压蒸汽和低压蒸汽 2 类,并以低压蒸汽为主,
1 资料来源:中国文史出版社,《浙江电网之最(1896-2016)》

具体参数如下:

中压蒸汽 低压蒸汽

压力 温度 压力 温度

1.65-1.85MPa 230-260℃ 0.65-0.8MPa 170-200℃

(三)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由于热力传输主要受供热管网半径局限,热电联产业务呈现区域性分布的特点。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 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因此,热电联产项目都是在充分利用已有热源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数量及规模均有限。发行人作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主要集中供热点,区域垄断优势明显,在所在区域内的行业竞争程度较低。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公司固定资产产权清晰,目前使用状况良好。

1、主要机器设备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公司主要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元

所属公司 设备名称 原值 净值 成新率

1#锅炉 14,097,106.95 704,855.35 5.00%

2#、3#锅炉 24,406,616.64 1,220,330.83 5.00%

0#锅炉 16,411,965.06 1,253,691.78 7.64%

4#锅炉 39,022,685.61 32,623,136.25 83.60%

恒盛能源 5#锅炉 42,713,298.90 42,375,151.96 99.21%

1#汽轮发电机组 8,847,501.39 2,417,137.47 27.32%

2#汽轮发电机组 10,541,573.67 527,078.68 5.00%

3#汽轮发电机组 18,978,625.42 15,830,071.48 83.41%

4#汽轮发电机组 20,524,647.36 20,362,160.57 99.21%


所属公司 设备名称 原值 净值 成新率

生物质锅炉 21,212,784.34 15,704,872.82 74.03%

恒鑫电力

汽轮发电机组 10,377,762.16 7,672,372.66 73.93%

2、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如
下:

序号 所有权人 权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使用期限 他项
(㎡) 权利

浙(2021)龙 龙游县模环乡兴 非住 2003.11.18 至

1 发行人 游不动产权第 北路 10 号(龙 34,482.20 宅 2053.11.17 已抵押
0000176 号 游工业园区)等

浙(2020)龙 龙游经济开发区 非住 2019.02.20 至

2 发行人 游不动产权第 兴北路 10 号 9,021.01 宅 2069.02.19 已抵押
0007114 号

浙(2018)龙 模环乡北斗大道 非住 2007.02.01 至

3 恒鑫电力 游不动产权第 12 号(城北工 23,466.74 宅 2057.01.31 已抵押
0009765 号 业园区)

3、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与宏联贸易 2020 年 8 月 28 日签署的
《无偿提供经营场所使用协议》,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同意将浙江省
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新蒋线原马达镇政府 107 室无偿提供给宏联贸易作为办
公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为 30 平方米,使用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1日,在使用期限内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上述房屋无偿使用情况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
司无正在承租的房屋。

4、发行人自有土地及房产设置抵押对应的债权信息及是否存在无法清偿
导致抵押权被实现的风险

2021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
签订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1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
权证号为“浙(2021)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0176 号”、“浙(2020)龙游不动产
权第 0007114 号”的共计两项不动产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
绿色专营支行,用于担保发行人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 的《授
信协议》项下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9.00万元;


2020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
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11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8)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9765 号”的不动产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用于担保恒盛能源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 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4,942.80 万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在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 的《授信协议》下产生的相关债务均正常履行,不存在到期未偿还情形,不存在抵押权被实现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信用情况良好,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较好,未来因债务无法清偿导致抵押权被实现的风险较小,对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发行人自有土地房产设置抵押权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三、财务风险 (三)资产抵押风险”中进行了风险提示。

5、成新率较低的固定资产及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成新率低于20%的固定资产情况

2020年末,公司成新率低于20%的固定资产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原值占 账面价值占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固定资产账面 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账面
原值的比例 价值的比例

房屋及建筑物 294.54 0.38% 15.56 0.03%

通用设备 183.63 0.24% 10.04 0.02%

专用设备 15,385.36 19.77% 1,137.79 2.41%

运输工具 434.99 0.56% 21.75 0.05%

合计 16,298.52 20.94% 1,185.14 2.52%

报告期末,公司成新率低于 20%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账面价值分别为16,298.52 万元和 1,185.14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账面价值的比例分别为 20.94%和 2.52%,占比均较小。报告期末,公司上述成新率低于20%的固定资产(原值大于 100.0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序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占固定资 账面 占固定资 成新率
号 产账面原 价值 产账面价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2#、3#锅炉 专用设备 2,440.66 3.14% 122.03 0.26% 5.00%

2 0#锅炉 专用设备 1,641.20 2.11% 125.37 0.27% 7.64%

3 1#锅炉 专用设备 1,409.71 1.81% 70.49 0.15% 5.00%

4 二期管道 专用设备 1,385.31 1.78% 253.17 0.54% 18.28%

5 2#汽轮发电机组 专用设备 1,054.16 1.35% 52.71 0.11% 5.00%

6 烟气脱硫系统工程 专用设备 838.77 1.08% 77.00 0.16% 9.18%

7 35KV石恒输电 专用设备 499.88 0.64% 24.99 0.05% 5.00%
线路

8 胶带输送机 专用设备 284.95 0.37% 14.25 0.03% 5.00%

9 原料大棚 房屋及建 280.00 0.36% 14.00 0.03% 5.00%
筑物

10 接入系统工程 专用设备 273.35 0.35% 29.33 0.06% 10.73%

11 水处理设备 专用设备 261.12 0.34% 13.06 0.03% 5.00%

12 高压专线 专用设备 231.37 0.30% 11.57 0.02% 5.00%

13 电气设备 专用设备 230.60 0.30% 24.74 0.05% 10.73%

14 栈桥 专用设备 184.82 0.24% 19.83 0.04% 10.73%

15 电动给水泵 专用设备 183.31 0.24% 9.17 0.02% 5.00%

16 维达管道 专用设备 173.36 0.22% 8.67 0.02% 5.00%

17 变压器 专用设备 165.49 0.21% 8.27 0.02% 5.00%

18 和利时集成系统平 专用设备 149.87 0.19% 7.49 0.02% 5.00%


19 展宇管道 专用设备 131.78 0.17% 25.59 0.05% 19.42%

20 变压器 专用设备 129.97 0.17% 6.50 0.01% 5.00%

21 冷却塔 专用设备 113.79 0.15% 5.69 0.01% 5.00%

22 永春至君健管道 专用设备 105.06 0.13% 5.25 0.01% 5.00%

合计 12,168.53 15.65% 929.17 1.96% 7.64%

公司工艺流程主要通过锅炉燃烧产生蒸汽并由蒸汽推动汽轮机发电,因 此,上述成新率较低的资产中 0-3#锅炉和 2#汽轮发电机组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 相关,其报告期末生产能力占公司总生产能力比重:


资产名称 生产能力[注 1] 实际生产能力 占公司实际生产能力
比重

2#、3#锅炉 150 t/h

0#锅炉 75 t/h 供热:225 t/h 供热:34.88%

1#锅炉 发电:24 MW 发电:27.91%

75 t/h [注 2]

2#汽轮发电机组 12 MW

注 1:锅炉生产能力是指锅炉总额定蒸发量;汽轮发电机组生产能力是指发电机装机容量;

注 2:0#锅炉作为公司备用锅炉,不与其它锅炉同时运行,因此上述资产实际蒸汽生产能力需扣除 0#锅炉 75 t/h 的总额定增发量;因汽轮发电机组发电依靠锅炉生产的蒸汽驱动,因此 0-3#锅炉亦对成新率较高的 1#汽轮发电机组生产能力产生影响,上述资产实际电力生产能力包括 1#汽轮发电机组 12 MW 的发电机装机容量。

报告期末,公司整体锅炉总额定蒸发量为 720 t/h,扣除备用锅炉后的总额定蒸发量为 645 t/h,整体发电机装机容量为 86 MW,因此,上述成新率较低的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实际生产能力占公司整体锅炉总额定蒸发量(扣除备用锅炉)和电机装机容量的比例分别为 34.88%和 27.91%。

(2)部分资产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热电联产业务,部分资产的投入使用时间较早,而主要生产设备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均属于耐用型设备,公司在会计政策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普遍低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因此部分资产账面成新率较低。其中,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且成新率较低的主要设备情况如下:

资产名称 用途 报告期末 开始使用时间 设计使用寿命
成新率

2#、3#锅炉 5.00% 2010 年 锅炉各主要承
0#锅炉 生产蒸汽 7.64% 2015 年 压部件使用寿
1#锅炉 5.00% 2012 年 命大于 30 年

2#汽轮发电机组 蒸汽发电并对外 5.00% 2010 年 不低于 30 年

供热

注:上述固定资产设计使用寿命来源于相关设备采购合同所附技术协议。

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依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而言虽然成新率较低,但整体运行良好,均处于正常使用寿命内,离设备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仍有较长年限。报告期内,公司燃煤热电联产全厂综合热效率均超过 80%,优于浙江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642-2019)中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等级一级标准,亦表明公司上述生产设备能够实现锅炉及发电机组节能、安全、
稳定、高效地运行。

此外,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维护体系,使得上述成新率较低的生产设备能够保持良好状态,有效支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措施如下:1)公司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等主要生产设备主要向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75.SH)、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71.SZ)、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002255.SZ)等知名企业及其子公司采购,设备选型较为先进、质量较好,在维护保养到位的情况下,可使用年限较长;2)公司配备专业的设备维修养护人员,每日对生产设备进行常规巡检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3)公司目前配备一台备用锅炉(即0#锅炉),可与1-3#锅炉轮替使用,便于1-3#锅炉不定期停炉检修和维护保养;锅炉的轮替使用也有利于设备保持良好的工况并延长使用寿命;4)公司锅炉设备定期接受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5)公司不定期与设备提供商的相关技术人员沟通设备使用情况,必要时由设备提供商协助公司对生产设备开展维护保养等工作。

综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资产和设备使用情况良好,部分资产成新率较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客户需求和相关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购进新的机器设备或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目前,公司通过募投项目“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和“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进行产能扩张和业务拓展的规划正在逐步实施中,具体规划及对公司的影响分析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容。

针对现有设备,公司将根据设备运行的实际性能、技术迭代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决定更换相关设备的时点和资本支出金额。由于公司现有设备运行良好,各项技术指标正常,公司暂无对现有设备进行大额、集中更换或升级的计划。因此,预计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支出较少,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固定资产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相关规定,当有确凿证据表明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 金额。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对固定资产均建立了固定资产 卡片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走访和盘点,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 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如果资产的 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不存在闲置、废弃的情况,公司固定资产整体运 行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经营环境在报告期内亦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固定资产不存在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二)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软件,公司合法拥 有相关的无形资产产权。

1、 土地使用权

序号 使用 土地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使用期限 他项
权人 (㎡) 权利

发行 浙(2021)龙 龙游县模环乡兴北 工业 2003.11.18

1 人 游不动产权第 路 10 号(龙游工业 54,900.84 用地 至 已抵押
0000176 号 园区)等 2053.11.17

发行 浙(2020)龙 龙游经济开发区兴 工业 2019.02.20

2 人 游不动产权第 北路 10 号 12,784.62 用地 至 已抵押
0007114 号 2069.02.19

发行 浙(2021)龙 龙游经济开发区兴 工业 2021.06.11

3 人 游不动产权第 北路 10 号 3,068.00 用地 至 未抵押
0008055 号 2071.06.10

恒鑫 浙(2018)龙 模环乡北斗大道 12 工业 2007.02.01

4 电力 游不动产权第 号(城北工业园 61,360.00 用地 至 已抵押
0009765 号 区) 2057.01.31

2、商标

序号 权属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取得 他项
方式 权利

1 恒盛能源 21147465 第 4 类 至 2027 年 10 月 27 日 自行 无
申请

2 恒鑫电力 8127476 第 4 类 至 2031 年 3月 20 日 自行 无
申请

3 恒鑫电力 8127392 第 4 类 至 2031 年 3月 20 日 自行 无
申请


上述注册号“8127476”商标、注册号“8127392”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1
年 3 月 20 日。

3、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在境内共有 48 项
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5 项,实用新型专利 43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期限 取得 取得时间 类型
权人 方式

1 恒盛 一种无尘环保燃 ZL201710793522.5 至 2037 年 原始 2018 年 发明
能源 煤发电方法 9 月 5 日 取得 8 月 14 日

2 恒盛 一种燃煤发电方 ZL202010141168.X 至 2040 年 原始 2020 年 发明
能源 法 3 月 3 日 取得 9 月 4 日

3 恒盛 一种单仓多灰斗 ZL201920072977.2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气力输送装置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0 日 新型

4 恒盛 一种燃煤循环流 ZL201920068901.2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化床锅炉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0 日 新型

5 恒盛 一种备用塔 ZL201920067763.6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7 日 新型

6 恒盛 一种锅炉用板式 ZL201920067734.X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换热器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 日 新型

7 恒盛 一种除氧机用板 ZL201920069254.7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式换热器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 日 新型

8 恒盛 一种锅炉冷渣机 ZL201920068904.6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用轴封加热器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8 日 新型

恒盛 一种脱硫石膏脱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9 能源 水皮带机 ZL201920069150.6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1 新型


10 恒盛 一种低温省煤器 ZL201920072976.8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能源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0 日 新型

11 恒盛 一种高效节能汽 ZL201721131602.6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轮发电机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恒盛 一种高效蒸汽管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12 能源 道的通气保护装 ZL201721131603.0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一种实现低氮氧

13 恒盛 化物排放的环保 ZL201721131601.1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循环流化床锅炉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系统

14 恒盛 一种节能背压蒸 ZL201721131605.X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汽轮发电装置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17 日 新型

恒盛 一种燃煤发电的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15 能源 环保烟气脱硫系 ZL201721131604.5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17 日 新型


16 恒盛 一种基于主厂房 ZL201721132022.9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的环保煤棚机构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17 日 新型

恒盛 一种锅炉燃烧系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17 能源 统的节能物料循 ZL201721132041.1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环系统


序号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期限 取得 取得时间 类型
权人 方式

18 恒盛 一种燃煤发电的 ZL201721131621.9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环保节能烟囱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19 恒盛 一种环保高效节 ZL201721132016.3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能燃煤锅炉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20 恒盛 一种节能的气力 ZL201721131590.7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能源 输灰管道系统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21 恒盛 一种 SNCR 脱硝 ZL201921378686.2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能源 喷枪 8 月 21 日 取得 8 月 18 日 新型

22 恒盛 一种防漏电的湿 ZL201921337535.2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能源 式电除尘设备 8 月 15 日 取得 8 月 18 日 新型

23 恒盛 一种炉内 SNCR ZL201921333089.8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能源 脱硝装置 8 月 15 日 取得 8 月 18 日 新型

24 恒盛 一种布袋式除尘 ZL201921408671.6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能源 设备 8 月 27 日 取得 9 月 4 日 新型

25 恒盛 一种 SCR 脱硝 ZL201921370996.X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能源 反应装置 8 月 21 日 取得 9 月 4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利用农林废 至 2037 年 原始 2018 年

26 电力 弃物的生物质气 ZL201710808278.5 9 月 8 日 取得 7 月 27 日 发明
化发电方法

恒鑫 无环境污染的生 至 2039 年 原始 2021 年 4

27 电力 物质燃料发电系 ZL201910893213.4 9 月 19 日 取得 月 2 日 发明


28 恒鑫 一种除盐水箱用 ZL201920067771.0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电力 凝结器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0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用于高压除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29 电力 氧器的板式换热 ZL201920067764.0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 日 新型


30 恒鑫 一种锅炉振动炉 ZL201920069251.3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电力 排用传动装置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 日 新型

31 恒鑫 一种锅炉落料管 ZL201920072959.4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电力 用循环冷却装置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8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锅炉振动炉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32 电力 排面 ZL201920068620.7 1 月 15 日 取得 10 月 11 新型


33 恒鑫 一种锅炉用炉膛 ZL201920067762.1 至 2029 年 原始 2019 年 实用
电力 供风装置 1 月 15 日 取得 9 月 20 日 新型

34 恒鑫 一种用于生物质 ZL201721134789.5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发电的环保烟囱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高效节能背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35 电力 压式汽轮机发电 ZL201721132832.4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机组

36 恒鑫 一种生物质的节 ZL201721132950.5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能直燃锅炉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37 恒鑫 一种中温压秸秆 ZL201721132833.9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的高效直燃锅炉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锅炉余热高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38 电力 效回收循环利用 ZL201721132631.4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装置


序号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期限 取得 取得时间 类型
权人 方式

39 恒鑫 一种用于生物质 ZL201721132835.8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发电的节能烟囱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40 恒鑫 一种用于生物质 ZL201721132064.2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发电的原料大棚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41 恒鑫 一种抽汽凝气式 ZL201721133116.8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电力 汽轮机发电机组 9 月 4 日 取得 3 月 30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用于生物质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42 电力 发电的高效粉料 ZL201721132546.8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输送管道

恒鑫 一种锅炉燃烧系 至 2027 年 原始 2018 年 实用
43 电力 统的节能物料循 ZL201721132391.8 9 月 4 日 取得 4 月 27 日 新型
环系统

44 恒鑫 一种火电厂蓄热 ZL201911407017.8 至 2039 年 原始 2020 年 发明
电力 调峰系统 12 月 30 日 取得 7 月 31 日

45 恒鑫 一种防回火溜管 ZL201921408466.X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电力 装置 8 月 27 日 取得 6 月 19 日 新型

46 恒鑫 一种冷却循环水 ZL201921408463.6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电力 电磁处理的设备 8 月 27 日 取得 8 月 7 日 新型

47 恒鑫 一 种 降 低 NOX ZL201921371662.4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电力 排放的装置 8 月 21 日 取得 8 月 7 日 新型

恒鑫 一种带拨料器的 至 2029 年 原始 2020 年 实用
48 电力 上料斗及上料装 ZL201921374764.1 8 月 21 日 取得 9 月 4 日 新型


上述专利使用情况良好,均为发行人围绕主营业务开展的研发成果,部 分专利已应用在发行人的生产工艺及装备中,提升了发行人热电联产业务的 技术水平,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重要程度;发行人完整合法拥有上 述各项专利,其申请和使用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在境内共拥有 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恒鑫电力 恒鑫智慧电厂设备管理 2019SR1295992 原始取得 无

系统 V1.0

六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控制的其他

企业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注册地 主营业务 股权结构

号 (万元)

浙江省衢州市龙 设备再制造技术研 余 国 旭 持 有
1 旭光再制 2013 年 7 1,000.00 游县浙江龙游工 发 ; 瓦 楞 辊 再 制 71.00%的股权,
造 月 12 日 业 园 区 凤 山 路 造 ; 机 械 设 备 维 余 杜 康 持 有
11 号 修。 29.00%的股权

2012 年 6 浙江省龙游县龙 余国旭持有 90%
2 汇诚投资 月 26 日 5,000.00 洲 街 道 平 政 路 投资咨询服务。 的股权,余杜康
108号 301 室 持有 10%的股权

高档生活用纸的生 余 国 旭 持 有
3 旭荣纸业 2016 年 12 11,000.00 浙江龙游工业园 产与销售;纸及纸 93.70%的股权,
月 29 日 区龙山路 25号 制品销售;货物进 余 杜 康 持 有
出口。 6.30%的股权

纸 及 纸 制 品 、 纸

浙江省衢州市龙 浆、日用品、卫生 旭荣纸业全资子
游县浙江龙游经 用品、化妆品、化 公司,余国旭间
4 旭康纸业 2018 年 2 100.00 济开发区凤山路 工产品(不含危险 接持有 93.70%的
月 2 日 11 号办公楼一 及易制毒化学品) 股权,余杜康间
楼 销 售 ; 货 物 进 出 接持有 6.30%的
口;电子商务信息 股权

咨询。

上述企业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相同、相似情形。因此,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投资的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持有兰溪热电 50%的股

权,兰溪热电为余国旭与自然人柳建华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兰溪热电的经营

范围为“火力发电、蒸汽生产、供应;煤渣销售;竹木制品的加工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中“火力发电、

蒸汽生产、供应”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相同、相似情形。根据国家发改

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 2016 年颁布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蒸汽为供热

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 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

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恒鑫电力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

龙游工业园区,生产的蒸汽集中供应龙游工业园区用户,生产的电力销售给衢

州电力公司;兰溪热电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生产的蒸汽集中供应兰溪市

当地用户,生产的电力销售给金华电力公司。因此,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恒鑫电力在销售渠道、销售客户上不存在竞争关系。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子

公司恒鑫电力均以生物质燃料为原材料进行热电联产,双方在生物质燃料采购半径上存在一定的重叠,故报告期内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在采购渠道上存在一定竞争关系。

2019 年 9 月 26 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停
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机组的批复》(兰政发[2019]49 号),确认兰溪热电的三台发电机组被列为浙江省“十三五”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同意兰溪热电发电机组的关停及关停后对资产、人员、热用户转供等一系列的处置方案。

2019 年 11 月 25 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
意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9]477 号),同意兰溪热电实施全厂关停。兰溪热电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 3 年发电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场复核通过,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2019 年 12 月 30 日,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出具《关停小火电项目
调研核查确认单》,确认兰溪热电已按要求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关停机组,包括
两台 6MW 抽凝式发电机组和一台 3MW 背压式发电机组,2019 年 12 月 20 日
前已完成主要设备的拆除工作。

兰溪热电已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关停机组,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
日,兰溪热电无任何发电、供热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兰溪热电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形已消除。

综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人已彻底解决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兰溪市热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热电”)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
题。兰溪热电已于 2019年 11 月 1日关停全厂机组总容量 15MW,2019年 12月
20 日前已完成主要设备的拆除工作。本人承诺在本人持有兰溪热电股权期间,
兰溪热电未就原材料价格与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形成恶意竞争,本人及兰溪热电未从事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也未向兰溪热电输送利益;兰溪热电不存在替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费用、成本情形。如果本人未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导致任何第三方索赔或主张的,本人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服务。

本人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投资、收购、兼并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在该等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如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包括停止生产经营,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恒盛能源,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终止与恒盛能源的竞争。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恒盛能源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恒盛能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恒盛能源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恒盛能源。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恒盛能源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盛能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2、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顺仙、余恒、余杜康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已充分知晓恒盛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持有 50%股权的
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热电”)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与公司
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确认余国旭持有兰溪热电股权期间,兰溪热电未就原材料价格与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形成恶意竞争,余国旭及兰溪热电未从事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行为,余国旭也未向兰溪热电输送利益;兰溪热电不存在替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费用、成本情形。如果余国旭未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导致任何第三方索赔或主张的,本人与余国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服务。

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如恒盛能源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恒盛能源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恒盛能源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终止与恒盛能源的竞争。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恒盛能源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恒盛能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恒盛能源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恒盛能源。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恒盛能源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盛能源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三)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金额 本比例 金额 本比例 金额 本比例


旭光再制造 机械加工服务 27.42 0.08% 2.52 0.01% 12.43 0.04%

合计 27.42 0.08% 2.52 0.01% 12.43 0.04%

1)与旭光再制造的关联交易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与旭光再制造发生的采购机械加工
服务的金额分别为 12.43 万元、2.52 万元及 27.42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0.04%、0.01%及 0.08%。旭光再制造主要为公司进行机器设备维修及配件加工,维修加工费依照所需材料费及难易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

旭光再制造是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专业从事激光技术产品及机械设备维修的企业,主要服务于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造纸企业。报告期内,公司需对部分设备进行维修加工,旭光再制造可为其提供机械加工服务,且距离近,服务响应及时,公司向其采购机械加工服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旭光再制造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采购工程物资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 占当期长期 占当期长期 占当期长期
易内容 金额 资产采购金 金额 资产采购金 金额 资产采购金
额比例 额比例 额比例

佳业 采购 20.99 0.24% 134.23 1.23% 53.63 0.29%
建材 水泥

报告期内,公司与佳业建材发生的采购水泥的金额分别为 53.63 万元、134.23 万元及 20.99 万元,分别占当期长期资产采购金额比例的 0.29%、1.23%及 0.24%,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因新建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和建造新煤场的土建工程需要购置水泥,采购发生额逐年增加。2020 年度,因上述项目的土建工程已完工,水泥采购量大幅下降,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水泥参照水泥生产厂商的指导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佳业建材为“雁荡山”品牌水泥在龙游县模环乡的区域总代理,公司技改扩建项目及厂区改造项目的土建工程需要购置水泥,向佳业建材采购较为经济,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佳业建材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3)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方 内容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
金额 入比 金额 入比 金额 收入比

旭荣 销售 1,152.37 2.19% 867.51 1.83% 753.99 1.85%
纸业 蒸汽

合计 1,152.37 2.19% 867.51 1.83% 753.99 1.85%

1)与旭荣纸业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的金额分别为 753.99 万元、867.51 万
元及 1,152.37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85%、1.83%及 2.19%,占当期蒸汽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 2.82%、2.83%及 3.40%,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型交易的比例较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旭荣纸业是在龙游经济开发区开展生产经营的造纸企业,公司是开发区集中供热热源点,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的情况如下:

单位:吨,元/吨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蒸汽销售量 72,465.00 52,841.00 44,950.00

旭荣纸业的销售单价 159.02 164.17 167.74

自产蒸汽 153.54 158.88 159.36
销售的平均单价

差异幅度 3.57% 3.33% 5.26%

报告期内,公司与旭荣纸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与公司当期自产蒸汽平均销售价格差异较小。公司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的价格执行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统一价格标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通过上述交易为公司调节收入利润的情形。同时,关联方销售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与旭荣纸业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旭荣纸业的造纸产量和蒸汽采购量的匹配关系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蒸汽采购量(吨) 72,465.00 52,841.00 44,950.00

造纸产量(吨) 26,929.37 21,707.37 17,503.50


吨纸耗用蒸汽量(吨) 2.69 2.43 2.57

造纸机台数 2台-4台 2台 2台

报告期内,旭荣纸业的造纸机运行稳定,吨纸耗用量较为平稳,经营规模
与蒸汽采购量匹配。2020 年,旭荣纸业新购置 2 台造纸机,并于 2020 年 5 月-6
月调试运行,使得吨纸耗用蒸汽量略有增加;另一方面,2020 年生产的低克重纸张占比有所上升,相应的吨纸耗用蒸汽量较高。

目前旭荣纸业已拥有 4 台造纸机,造纸产能可达到 5 万吨/年,未来蒸汽采
购量将会上升,关联交易存在持续增加的风险。但是公司对旭荣纸业的蒸汽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且采用园区蒸汽统一定价,该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 薪酬合计 246.73 239.37 236.20

注: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除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

2、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授信和借款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最高额担 担保授信合 担保期限 是否履
序号 债权人 被担 保金额/担 同期限/主债 担保人及担保形式 /抵押权 行完毕
保人 保主债权 权合同期限 行使期限 [注 1]
金额

1、恒盛能源及恒

鑫电力电费收费权

质押;2、恒盛能

招商银行 恒盛 2015.12.31- 源及恒鑫电力厂 主债权诉

1 衢州龙游 能源 8,400.00 2018.12.30 房、土地使用权抵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押;3、恒鑫电 间内

力、余国旭、余

恒、杜顺仙、余杜

康保证

金华银行 恒盛 2015.11.24-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0.11.24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5.8.6-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 衢州龙游 电力 1,400.00 2020.8.6 1,4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7.5.12-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4 衢州龙游 电力 1,000.00 2020.8.12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6.11.17-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5 衢州龙游 电力 1,000.00 2020.9.28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招商银行 恒鑫 2017.12.27- 余国旭,105.00 万 主债权诉

6 衢州龙游 电力 100.00 2018.06.26 元定期存单质押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间内

招商银行 恒鑫 2018.6.1-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7 衢州龙游 电力 4,275.00 2019.5.31 4,5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招商银行 恒盛 2018.6.13-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8 衢州龙游 能源 475.00 2018.11.27 500.0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盛 2018.6.2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9 衢州龙游 能源 1,900.00 2019.6.20 2,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盛 2018.6.22-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0 衢州龙游 能源 1,425.00 2019.6.22 1,5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8.7.11-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1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3.7.11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8.7.11-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2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3.7.11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招商银行 恒盛 2018.8.10- 1、恒盛能源及恒 主债权诉

13 衢州龙游 能源 8,400.00 2019.8.9 鑫电力电费收费权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质押;2、恒盛能 间内


最高额担 担保授信合 担保期限 是否履
序号 债权人 被担 保金额/担 同期限/主债 担保人及担保形式 /抵押权 行完毕
保人 保主债权 权合同期限 行使期限 [注 1]
金额

源及恒鑫电力厂

房、土地使用权抵

押;3、恒鑫电

力、余国旭、余

恒、杜顺仙、余杜

康保证

金华银行 恒盛 2019.1.1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4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0.9.28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9.3.28-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5 衢州龙游 能源 387.00 2020.8.12 387.00 万元个人定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期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9.4.04-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6 衢州龙游 能源 1,300.00 2024.4.04 1,3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8.10.16-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7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0.08.12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9.5.09-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8 衢州龙游 能源 2,360.00 2022.5.09 2,36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盛 2019.5.21-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19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2.5.21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9.5.09-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0 衢州龙游 电力 555.00 2022.5.09 555.0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19.6.7-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1 衢州龙游 能源 1,500.00 2022.6.7 1,5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盛 2019.6.05-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2 衢州龙游 能源 1,160.00 2022.6.04 1,16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盛 2019.6.2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3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1.6.19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9.6.07-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4 衢州龙游 电力 550.00 2022.6.07 550.0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单质押 间内

浙商银行 恒鑫 2019.6.2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5 衢州龙游 电力 1,000.00 2021.6.19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19.7.5-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6 衢州龙游 电力 500.00 2020.7.21 500.00 万元个人定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期存单质押 间内


最高额担 担保授信合 担保期限 是否履
序号 债权人 被担 保金额/担 同期限/主债 担保人及担保形式 /抵押权 行完毕
保人 保主债权 权合同期限 行使期限 [注 1]
金额

1、恒盛能源及恒

鑫电力电费收费权

招商银行 质 押 ;

衢州龙游 恒盛 2019.7.29- 2、恒盛能源及恒 主债权诉

27 绿色专营 能源 12,000.00 2020.7.28 鑫电力厂房、土地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使用权抵押;3、 间内

恒鑫电力、余国

旭、余恒、杜顺

仙、余杜康保证

工商银行 恒盛 2020.4.3-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8 龙游支行 能源 7,480.00 2021.4.3 余恒、胡群莉、余 讼时效期 否
杜康、王慕婵保证 间内

浙商银行 恒鑫 2020.1.15-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29 衢州龙游 电力 1,160.00 2022.6.04 1,16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20.3.2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0 衢州龙游 电力 1,000.00 2023.7.11 1,000.00 万元定期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存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20.6.5-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1 衢州龙游 电力 550.00 2022.6.7 550.0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单质押 间内

1、恒盛能源及恒

招商银行 鑫电力厂房、土地

衢州龙游 恒盛 2020.8.17- 使 用 权 抵 押 ; 主债权诉

32 绿色专营 能源 12,000.00 2021.8.16 2、恒鑫电力、余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国旭、余恒、杜顺 间内

仙、余杜康保证

[注 2]

金华银行 恒鑫 2020.7.3-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3 衢州龙游 电力 2,360.00 2022.5.9 236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是
支行 单质押[注 3] 间内

金华银行 恒盛 2020.8.20-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4 衢州龙游 能源 1,000.00 2023.8.6 100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单质押 间内

金华银行 恒鑫 2020.10.16- 余国旭、杜顺仙, 主债权诉

35 衢州龙游 电力 2,360.00 2022.5.9 2360 万元定期存 讼时效期 否
支行 单质押[注 3] 间内

注 1:是否履行完毕系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的履行状态;

注 2:2020年 12 月 3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以及恒鑫电力、余

国旭、余恒、杜顺仙、余杜康签署了担保变更补充协议,提前解除恒盛能源及恒鑫电力电
费收费权质押担保;

注 3:2020年 10 月 16日,公司与金华银行衢州龙游支行以及余国旭、杜顺仙重新签

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202098538 质 00396),承继了 2020 年 7月 3 日签署的最

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202098538 质 00386)的权利和义务。

(2)关联方资金拆借


1)关联方信托资金拆入

① 信托资金拆入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原因

2015 年,根据恒鑫电力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资金借款合同》(苏信贷(2015)第 0024 号-1),约定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向恒鑫电力提供信托
借款 3,0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 2 日,该笔信
托资金借款已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归还。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杜
顺仙。2017 年,根据恒鑫电力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浙金信(贷)字 D-2017-114 号),约定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
恒鑫电力提供信托借款 3,0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年 6月 6日至 2020年 6
月 6 日,已于 2018 年 6 月 4 日提前归还。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之一的
杜顺仙。

2016 年,根据恒盛能源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恒盛能源(二期)信托贷款合同》(中建投信(2016)杭三单 001-01 号),约定中建投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向恒盛能源提供信托借款 5,000.00 万元。借款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5 日、2016 年 7 月 27 日,借款期限为 60 个月,该笔信托资金借款已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提前归还。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之一
的余国旭。

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收购恒盛能源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其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财务资助方式 起止时间 该类方式的优点

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直接 2010 年至 2017 年 9 月 随借随还,实际控制人的资金
资金拆借 周转较为方便

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机构 可在较长的期限内稳定的为发
为发行人提供单一资金信 2014 年至 2018 年 6 月 行人提供资金支持,借款符合
托借款 《贷款通则》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借款 2010 年至今 协助发行人更便捷地获取银行
提供担保 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2014 年以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需求有所上升,由于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公司已将主要厂房、土地使用权和电力收费权均全部抵押或质押给银行,向外部获取更多的信贷资金已较为困难。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稳定的资金需求,并兼顾税收筹划的考虑,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开始通过信托贷款等方式向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


2016 年以来,公司积极筹备恒盛能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工程和恒鑫电
力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缺口较大。另一方面,公司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筹备股改并计划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考虑到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并不具备《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贷款人资质,直接向公司提供贷款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逐步清理了实际控制人向公司直接拆借资金的情况,仍保留信托借款的情形。

② 信托拆入资金的来源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和杜顺仙向公司提供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多年的经营积累、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和其他对外投资收益。其中余国
旭和杜顺仙于 2000 年 9 月开始投资入股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并于 2010
年和 2013 年分别向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转让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合计 100%的股权,股权转让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权转让工商 股权受让方 股权转让比例 转让对价
变更登记时间

2010 年 8 月 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余国旭(持股 71.70%) 11,988.23
杜顺仙(持股 11.74%)

2013 年 9 月 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余国旭(持股 16.56% ) 2,231.75

合计 - - 14,219.98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就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经足额缴纳,股权转让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主要来源于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其多年经营积累,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16年7月,公司收到的5,000.00万元信托借款的资金直接来源于之前5,000.00万元的信托借款到期后的滚动资金。2014年6月25日,恒盛能源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建投·恒盛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中建投信(2014)杭一单001-02号),约定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恒盛能源提供信托借款5,000.00万元,上述信托借款收到时间分别为2014年7月4日及2014年7月8日,借款期限为24个月,该笔信托资金借款于2016年7月4日及2016年7月8日归还。

③ 信托拆入资金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的信托借款系因公司缺乏更多可用于抵押借款的资产,且无法从外部金融机构获取信用借款所致。信托借款利率参照当时信托借款等民间借款市场利率情况协商确定,符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

公司信托借款出借日参照的温州地区民间借款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信托借款 市场利率参照情况

信托借款日期 金额 民间资本管 农村互助会 民间借贷服 参照利率
(万元) 理公司融资 互助金费率 务中心利率 平均值
价格

2016 年 7 月 25 日 2,500.00 12.09% 10.50% 14.75% 12.45%

2016 年 7 月 27 日 2,500.00 12.09% 13.20% 16.43% 13.91%

2017 年 6 月 6 日 3,000.00 15.00% 13.87% 16.22% 15.03%

合计 8,000.00 - - - -

注:上述数据摘自于温州指数(http://www.wzpfi.gov.cn/),该指数是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温州市金融办具体负责编制的用于反映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民间融资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情况的一套指数体系。包括不同融资主体、融资期限、融资方式的利率水平与趋势等。

参照发行人信托借款当时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情况,并考虑信托借款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公司在 2016 年、2017 年向实际控制人的信托借款按照12%和 12.7%的借款利率具有市场可比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取的款项在报告期内均已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相关披露真实、准确,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④ 信托资金拆入的资金流向、使用情况、时间及频率发生金额及比例

公司 2016 年 7 月拆入的信托资金 5,000.00 万元于报告期之前已使用完毕;
在报告期内,公司拆入的信托借款 3,000.00 万元发生的资金流向、使用情况、时间及频率、发生金额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借款机构 信托借款 信托借款转 转入银行账户 资金使用情况

金额 入时间

浙商金汇信 恒鑫电力招商银行 信托借款资金拆入至恒鑫电力招商银行账
托股份有限 3,000.00 2017/06/06 账户 户后作为公司自有资金统筹使用,并划转
公司 至各付款银行后对外支出。

资金流向情况

资金流向 支付原辅 支付保险费 支付工 归还借 支付借 支付税 支付其他 每日
日期 料采购款 资薪酬 款 款利息 金 零星支出 小计

2017/06/06 449.47 0.46 449.92

2017/06/08 6.36 6.36


2017/06/09 2.67 8.00 10.67

2017/06/12 5.69 5.69

2017/06/13 500.00 0.10 500.10

2017/06/14 1.61 1.61

2017/06/15 1,900.00 30.22 49.86 1.18 1,981.26

2017/06/16 4.63 0.45 5.08

2017/06/19 1.08 14.25 15.33

2017/06/20 1.08 28.99 30.07

合计 2,364.62 30.22 28.99 500.00 14.25 49.86 18.16 3,006.09

注:上述恒鑫电力信托借款资金流向未包括发行人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其中
2017 年 6 月 15 日支付煤炭采购款 1,900.00 万元系资金划入母公司账户后支付。

上述拆入的信托借款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采购款、归还借款、支付工资薪酬、支付税金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需支付的用途。2017 年度,发行人借款收到的现金为 16,209.80 万元,上述信托借款发生额占公司当年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的比重为 18.51%。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信托借款拆入的资金均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况。

⑤ 2016年信托借款的具体用途及主要费用情况

公司 2016 年 7 月拆入的信托资金 5,000.00万元均用于支付煤炭采购款,保
障生产所需的煤炭及时供应,款项的用途系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存在支付其他费用的情况。

⑥ 信托借款与公司减资的关系

2016 年 7 月,恒盛能源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的信托借款到
期,并于当月续借后用于生产经营,借款利率参照温州地区民间借款利率。同月,公司筹划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需将持股企业中与公司热电联产主营业务无关的子公司进行剥离。在中介机构建议下,公司认为按照当时的注册资本 10,880.00 万元进行净资产整体折股股本较高,每股收益指标较低,与当时公司的资产规模及发展需求不匹配,决定在股改前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 7,000.00 万元。

因此,发行人决定减资可以满足实际控制人收购发行人非主营业务的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同时也符合发行人当时股改后股本设置的需求;而 2016 年 7
月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的信托借款系缓解资金压力,将 2014 年的信托借款到期后进行续借,具有合理性。

⑦ 信托方式拆借资金是否属于行业惯例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均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通过信托借款方式或委托借款方式向发行人提供资金的情形。拟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融资渠道有限,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并通过委托借款方式实施的情形。近年来,拟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早期通过委托借款方式向关联方进行长期资金拆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名称 提供借款方 借款发生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披露时间 时间

2021-02-08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2017 年度 6,200.00 2 年以上

董事、监事、高级

2021-01-14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及其近亲 2017 年度 5,790.00 2 年以上
属、员工

2021-01-06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016 年度 1,250.00 1-2 年
份有限公司

2020-07-01 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 2015 年度 1,500.00 2 年以上
公司 切的家庭成员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

2020-06-15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控股股东 2019 年度 4,500.00 2 年
(688520)

2019-11-22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 关联方 2014 年度 10,000.00 1 年期滚
公司(300857) 动借款

数据来源:相关公司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借款方式向发行人拆借资金与委托借款方式类似,均系通过金融机构来实施发放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以信托方式拆借资金并不属于行业惯例,但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缺乏融资渠道,需要向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借款,部分企业会选择通过金融机构以委托借款/信托借款的方式实施,存在合理性。

⑧ 关联方信托资金拆入利息费用对利润情况的影响

报告期内,关联方信托资金拆入和偿还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借款金融机构 资金来 期初 拆入 偿还 期末
源方 余额 金额 金额 余额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 杜顺仙 3,000.00 - 3,000.00 -
2018 年度 有限公司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余国旭 5,000.00 - 5,000.00 -
任公司

2018 年小计 8,000.00 - 8,0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因上述资金拆入支付的利息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金融机构 期初应付利 当年累计 当年累计支 期末应付利 借款利率
息余额 利息发生额 付利息 息余额

2018 年度

浙商金汇信托 11.21 157.70 168.91 - 12.21%
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投信托有 18.33 287.42 305.75 - 12.00%
限责任公司

2018 年小计 29.54 445.12 474.66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需求逐年上升,在主要厂房、土地使用权和电力收费权均已全部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情况下,向外部获取更多的信贷资金已较为困难。公司在资金需求较大的情况下向关联方进行融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融资利率参照了同期信托公司市场化利率水平。

上述信托借款的利率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测算,上述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在报告期内应计提利息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基准借款利率计 利息差异占当
借款金融机构 期间 利息支出 算利息支出 利息差异 年利润总额的
(4.75%) 比重

浙商金汇信托股 2018 年度 157.70 60.96 96.74 1.21%
份有限公司

中建投信托有限 2018 年度 287.42 113.52 173.90 2.17%
责任公司

合计 2018 年度 445.12 174.48 270.64 3.37%

2018 年,上述信托借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费用差异合计为 270.64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重为 3.37%,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较小。上述信托借款已于 2018 年 6 月全部清偿完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报告期内关联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名称 关联方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应收 旭荣 100.90 5.05 266.22 13.31 100.47 5.02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名称 关联方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账款 纸业

合计 100.90 5.05 266.22 13.31 100.47 5.02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账款 旭光再制造 1.65 - 3.80

小计 1.65 - 3.80

(四)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了确认或批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则,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和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设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公司现任董事如下:

姓名 董事会任职情况 本届董事会任职期限

余国旭 董事长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余恒 董事、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余杜康 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徐洁芬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于友达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周鑫发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徐浩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余国旭先生,董事长,1958 年 6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

中学历。1981 年 1 月至 1988 年 2月任兰溪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泥工;1988年 3
月至 1997 年 12月任兰溪市城市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1998年 1月至 2000年
9 月,任兰溪市龙马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浙
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 7月至 2009年 9月,任恒鑫电力技改办
主任;2009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技改办主任、执行董事;2017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余恒先生,董事、总经理,1983 年 9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本科学历。2006 年 9 月至今,任恒鑫电力执行董事、经理;2009 年 10 月
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总经
理。

余杜康先生,董事,1987 年 4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2009 年 10 月至 2017年 3月,任恒盛有限董事;2010年 3月至 2012年 5
月,任创星置业销售员;2012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汇诚投资董事;2016
年 8 月至 2019年 9 月,任汇诚投资总经理;2019年 4月至今,任旭荣纸业总经
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徐洁芬女士,董事、董事会秘书,1962 年 11 月出生,中专学历,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1979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历任兰溪市粮食局下属企业以及兰
溪市饲料工业公司出纳、会计、财务科科长;2003年 4月至 2006年 8月,任浙
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2006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恒鑫电力
财务科长;2009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财务科长;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17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

于友达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 4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浙江省肿瘤医院财务副科长,浙江省卫生厅培训中心财务科长、浙江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杭州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鑫发先生,独立董事,1955 年 10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
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浙江中医药大学工程师,中国光电发展中心高级工程师,浙江省能源研究所实验室主任,现任浙江浙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先生,独立董事,1970 年 3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法学博士。曾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教师,现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的教师。

(二)监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设 3 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任期三年。公司现任监事如下:

姓名 监事会任职情况 本届监事会任职期限

周跃森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洪名高 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4月

刘康银 监事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周跃森先生,监事会主席,1959 年 7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高中学历。2000 年 10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办公
室主任;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恒鑫电力办公室主任;2012 年 11 月
至 2017 年 2 月,任恒盛有限办公室主任; 2017年 3月至 2018 年 2月,任本公
司监事;2018 年 2 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洪名高先生,1968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
历。1987 年 8 月至 1991 年 12 月任水电部十二局技术员; 1992 年 1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浙江天听亚伦有限公司热电分厂副厂长;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
恒鑫电力生产部副总;2009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恒盛有限工程部总工程
师;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杭州三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总工程
师;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热电厂厂长;2018
年 12 月起历任恒盛能源综合部主任、恒鑫电力生产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刘康银先生,监事,1976 年 10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
专学历。1994 年 4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浙江天听亚伦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操作
工;2008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历任恒鑫电力操作工、生产科副科长、科长;

2016 年 10 月至今任本公司生产科长;2018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要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任职期限

余恒 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徐洁芬 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席礼斌 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韦建军 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项红日 财务负责人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4月

余恒先生,董事、总经理,参见本节“(一)董事”。

徐洁芬女士,董事、董事会秘书,参见本节“(一)董事”。

席礼斌先生,副总经理, 1968 年 9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高中学历。1989 年 9 月至 2008 年 10 月,任浙江天听亚伦有限公司发电运行主
管;2008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恒鑫电力生产主管;2011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副总经理;2017 年 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韦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1968 年 8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高中学历。1990 年 4 月至 2003 年 7 月,任浙江龙游造纸厂热电分厂操作工;
2003 年 9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浙江天听亚伦公司热电分厂操作工;2009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恒盛有限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

项红日先生,财务负责人,1969 年 10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大专学历。1990 年 8月至 1998 年 7月任兰溪市马涧粮管所财务科长;1998
年 8 月至 2003 年 7 月历任兰溪市粮食购销公司财务科长、总会计师;2003 年 8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重庆科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2009 年 1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金华寿生酒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本公司主办会计;2017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1 余国旭 董事长 6,362.00 42.41 直接持有

2 杜顺仙 - 4,166.00 27.77 直接持有

3 余恒 董事、总经理 2,192.00 14.61 直接持有

4 余杜康 董事 2,136.00 14.24 直接持有

5 徐洁芬 董事、董事会秘书 40.00 0.27 直接持有

6 余国升 - 33.00 0.22 直接持有

7 项红日 财务负责人 16.00 0.11 直接持有

8 席礼斌 副总经理 10.00 0.07 直接持有

9 韦建军 副总经理 6.00 0.04 直接持有

10 周跃森 监事会主席 4.00 0.03 直接持有

注1:杜顺仙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配偶,实际控制人余恒、余杜康之母。
注2:余国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兄弟。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一年(2020 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金额(万元) 备注

1 余国旭 董事长 59.98

2 余恒 董事、总经理 59.59

3 余杜康 董事 -

4 徐洁芬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40

5 于友达 独立董事 6.00

6 周鑫发 独立董事 6.00

7 徐浩 独立董事 6.00

于 2019 年 7月退休,自
8 周跃森 监事会主席 - 2019 年 8 月起不再在公司
领取薪酬

9 席礼斌 副总经理 21.30

10 韦建军 副总经理 21.36

11 项红日 财务负责人 16.03

自 2020 年 8月辞去职工代
12 王建国 职工代表监事 5.85 表监事职务,并与公司解
除劳动关系,不再从公司
领取薪酬


序号 姓名 职务 金额(万元) 备注

13 刘康银 监事 15.83

14 洪名高 职工代表监事 12.39 自 2020 年 8月担任职工代
表监事

注:现任职工代表监事洪名高为 2020 年 8 月聘任,其 2020 年 1-7 月薪酬未列入上
表。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旭荣纸业 执行董事、法定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代表人

宏联贸易 执行董事、经 公司全资子公司

理、法定代表人

兰溪热电 监事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
的公司

余国旭 董事长 汇诚投资 执行董事、经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理、法定代表人

旭光再制造 执行董事、法定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代表人

创星置业 监事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
的公司

龙游浙工大激光再制 法定代表人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造技术创新研究院

恒鑫电力 执行董事、经 公司全资子公司

余恒 董事、 理、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旭荣纸业 监事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汇诚投资 监事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旭荣纸业 总经理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余杜康 董事 旭康纸业 执行董事、经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理、法定代表人

旭光再制造 监事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徐浩 独立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教师 无关联关系

董事

杭州信达企业管理咨 法定代表人、执 无关联关系

询有限公司 行董事

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 法定代表人、董 无关联关系

所有限公司 事长

于友达 独立 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 法定代表人、董

董事 询有限公司 事长 无关联关系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外部监事 无关联关系


姓名 职务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浙江浙能技术研究院 技术顾问 无关联关系

有限公司

周鑫发 独立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 董事 无关联关系

董事 术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有限公司

职工代 宏联贸易 监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洪名高 表监事

恒鑫电力 监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八、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余国旭持有公司 6,36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2.4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杜顺仙持有公司 4,166.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77%;余恒持有公
司 2,19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1%;余杜康持有公司 2,136.00 万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4%;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四人合计持有公司 99.04%的股份。余国旭与杜顺仙为夫妻关系,余恒和余杜康系余国旭和杜
顺仙之子。2017 年 3 月 15 日,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签订《一致行动
人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余国旭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因此,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的简要情况如下:

1、余国旭先生

1958 年 6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3307191958********,住所为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横山村庆丰路 1号。

2、杜顺仙女士

1958 年 7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3307191958********,住所为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下余村上余 24-1号。

3、余恒先生

1983 年 9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3307191983********,住所为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延安路 1号 1 幢 2单元 401
室。

4、余杜康先生

1987 年 4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3307811987********,住所为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下余村上余 24-1号。

九、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32,720,488.09 19,923,595.81 26,339,925.38

应收票据 700,000.00 - 1,600,000.00

应收账款 94,158,958.92 92,091,215.93 68,941,701.07

应收款项融资 6,245,960.71 3,076,863.00 -

预付款项 3,455,827.42 2,562,718.84 159,975.46

其他应收款 189,778.35 378,102.72 1,470,955.29

存货 38,830,370.49 13,122,378.07 15,986,064.28

其他流动资产 24,137,851.69 15,911,714.10 15,541,741.88

流动资产合计 200,439,235.67 147,066,588.47 130,040,363.36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471,182,969.49 391,796,327.06 229,445,930.30

在建工程 2,108,079.83 46,257,080.30 149,268,015.11

无形资产 15,918,027.88 16,228,121.21 12,637,122.77

递延所得税资产 3,083,721.79 3,270,413.27 1,987,972.94

非流动资产合计 492,292,798.99 457,551,941.84 393,339,041.12

资产总计 692,732,034.66 604,618,530.31 523,379,404.48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238,362,246.06 217,110,387.05 167,998,000.00

应付票据 5,000,000.00 - 19,548,651.00

应付账款 34,111,519.74 43,096,229.07 48,121,879.97

预收款项 - 424,059.71 -

合同负债 2,196,893.50 - -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职工薪酬 3,342,463.98 2,921,133.91 2,673,519.45

应交税费 31,600,379.23 19,176,721.75 15,437,434.35

其他应付款 6,968,402.85 8,944,574.84 11,852,775.33

其他流动负债 197,720.42 - -

流动负债合计 321,779,625.78 291,673,106.33 265,632,260.10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 - -

递延收益 6,461,329.00 7,350,947.00 4,241,62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6,086,276.87 3,903,130.15 1,146,073.86

非流动负债合计 12,547,605.87 11,254,077.15 5,387,698.86

负债合计 334,327,231.65 302,927,183.48 271,019,958.96

股本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75,000,000.00

资本公积 34,876,683.09 34,876,683.09 109,876,683.09

盈余公积 25,118,933.26 17,217,491.17 9,624,037.88

未分配利润 148,409,186.66 99,597,172.57 57,858,724.5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58,404,803.01 301,691,346.83 252,359,445.52

少数股东权益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8,404,803.01 301,691,346.83 252,359,445.52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692,732,034.66 604,618,530.31 523,379,404.48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一、营业收入 526,804,519.43 474,047,345.66 408,240,138.29

减:营业成本 365,271,286.02 323,603,270.40 298,145,459.02

税金及附加 2,264,204.23 1,869,922.93 1,397,742.59

管理费用 17,750,257.15 17,237,125.66 15,435,087.03

研发费用 - 2,369,701.00 2,547,020.34

财务费用 10,005,049.98 10,060,166.80 11,258,147.75

其中:利息费用 10,241,210.56 10,164,362.87 11,386,077.77

利息收入 256,134.08 129,082.39 232,869.12

加:其他收益 11,597,366.47 6,173,353.24 4,808,428.01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 -196,354.40 -70,732.95 18,558.33
填列)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 - -
企业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 - -
产终止确认收益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 -952,275.25 -2,033,787.02 -
”号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 - -117,995.07
”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 - - 49,815.56
”号填列)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 141,962,458.87 122,975,992.14 84,215,488.39
”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3,754,216.75 3,135,567.15 4,621,877.43

减:营业外支出 69,807.81 1,005,683.60 8,597,334.28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 145,646,867.81 125,105,875.69 80,240,031.54
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36,433,411.63 30,023,974.38 17,171,947.78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号填列)

( 一 ) 按 经 营 持 续 性 分

类: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以“-”号填列)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 - - -
以“-”号填列)

( 二 ) 按 所 有 权 归 属 分

类: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利润

2.少数股东损益 -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 - - -
净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 - - -
益总额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 0.73 0.63 0.44
股)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 0.73 0.63 0.44
股)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451,965,763.87 406,487,826.18 384,465,195.08

收到的税费返还 7,651,477.94 5,220,694.24 4,418,114.74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3,009,375.02 12,079,336.87 18,249,922.47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72,626,616.83 423,787,857.29 407,133,232.2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02,187,452.37 287,610,076.21 259,048,362.99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18,852,890.24 18,593,229.09 17,722,650.63


支付的各项税费 32,030,864.82 32,484,148.08 19,891,568.9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309,343.34 14,087,560.63 14,665,060.1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68,380,550.77 352,775,014.01 311,327,642.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246,066.06 71,012,843.28 95,805,589.59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818,558.3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 - 1,824,612.74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 - -
的现金净额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2,643,171.07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43,399,322.23 70,377,690.21 100,712,176.98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2,0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3,399,322.23 70,377,690.21 102,712,176.9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399,322.23 -70,377,690.21 -100,069,005.91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60,000,00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 - -
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306,715,000.00 298,315,000.00 205,248,0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3,343,402.98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06,715,000.00 298,315,000.00 268,591,402.98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285,395,000.00 249,498,000.00 209,348,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63,519,851.55 55,868,482.64 53,566,379.69
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 - - -
股利、利润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850,000.00 - 528,301.89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54,764,851.55 305,366,482.64 263,442,681.5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049,851.55 -7,051,482.64 5,148,721.4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 - -
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796,892.28 -6,416,329.57 885,305.0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9,923,595.81 26,339,925.38 25,454,620.30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2,720,488.09 19,923,595.81 26,339,925.38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 -3,617.81 - -8,323,233.84
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 1,031,143.76 1,010,426.55 1,419,575.76
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 8,143,788.05 3,779,469.89 4,891,618.27
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
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
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 - - 18,558.33
动收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58,504.12 -696,927.34 -103,712.45
和支出

小计 9,112,809.88 4,092,969.10 -2,097,193.93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 2,285,374.97 1,023,992.28 97,771.90
以“-”表示)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 6,827,434.91 3,068,976.82 -2,194,965.83
益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9,213,456.18 95,081,901.31 63,068,083.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102,386,021.27 92,012,924.49 65,263,049.59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流动比率(倍) 0.62 0.50 0.49

速动比率(倍) 0.50 0.46 0.43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48.26 50.10 51.7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9.86 49.29 46.1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5.33 5.56 5.79

存货周转率(次/年) 14.06 22.23 17.2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0,707.43 18,106.12 12,759.34

利息保障倍数(倍) 14.30 13.31 8.05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0.69 0.47 1.2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9 -0.04 0.01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 0.03 - -
净资产的比例(%)

(2)报告期内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扣除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3 0.63 0.44
非经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3 0.63 0.44
常损

益前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3.09 34.80 31.74

扣除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8 0.61 0.46
非经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8 0.61 0.46
常损

益后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1.02 33.68 32.85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资产 20,043.92 28.93 14,706.66 24.32 13,004.04 24.85

非流动资产 49,229.28 71.07 45,755.19 75.68 39,333.90 75.15

资产总计 69,273.20 100.00 60,461.85 100.00 52,337.94 100.0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52,337.94 万元、
60,461.85 万元及 69,273.20 万元。2019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期初增加 8,123.91
万元,增长 15.52%,主要系公司 2019 年继续增加对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
改扩建项目投资以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应收国网衢州公司电力补贴款增加所致。2020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期初增加 8,811.35 万元,增长 14.57%,主要系货币资金、存货和固定资产较期初增加所致,具体变动原因参见本节“一、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相关内容。

从资产结构上来看,公司资产以非流动资产为主,其中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是非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资产结构符合公司所处行业重资产的特点。
(2)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负债 32,177.96 96.25 29,167.31 96.28 26,563.23 98.01

非流动负债 1,254.76 3.75 1,125.41 3.72 538.77 1.99

负债合计 33,432.72 100.00 30,292.72 100.00 27,102.00 100.00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 27,102.00 万元、
30,292.72 万元及 33,432.72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占比分别为 98.01%、96.28%及96.2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和资产总额的上升逐年上升。

2019 年末,公司负债总额较 2018 年末增加 3,190.72 万元,增长 11.77%,
主要系随着公司资产和销售规模的增加,公司增加银行借款补充营运资金所
致。2020 年末,公司负债总额较 2019 年末增加 3,140.00 万元,增长 10.37%,
主要系公司期末短期借款和应交税费增加所致。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流动比率(倍) 0.62 0.50 0.49

速动比率(倍) 0.50 0.46 0.43


财务指标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48.26 50.10 51.7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0,707.43 18,106.12 12,759.34

利息保障倍数(倍) 14.30 13.31 8.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24.61 7,101.28 9,580.56
(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0.49、0.50 及 0.62,速动比率分别为
0.43、0.46 及 0.50,逐年上升。2018 年,公司偿还全部长期借款并增加短期借款金额,公司流动负债大幅增加从而导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现金流状况较好,短期偿债能力持续改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1.78%、50.10%及48.26%,逐年下降。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 12,759.34 万
元、18,106.12 万元及 20,707.43 万元,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8.05 倍、13.31 倍及
14.30 倍,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逐年增长,主要原因系:①公司利润总额逐年增长导致了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的增长;② 公司 2018 年偿还了利率较高的长期借款后利息支出有所下降,利息保障倍数提高。综上,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均处于较高水平,利息不能偿还风险较低,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580.56 万元、7,101.28 万元及 10,424.61 万元,均为正数,现金流较为充裕。

(4)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营运能力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5.33 5.56 5.79

存货周转率(次/年) 14.06 22.23 17.25

2018-2020 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5.79、5.56 及 5.33,总体稳定,
与公司信用政策相符。2019 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恒鑫电力与电力公司的生物质发电政府补贴款回收周期加长导致 2019 年末应收账款增长较多。2020 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主要系本期生物质发电政府补贴款进一步增加所致。


2018-2020 年,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17.25、22.23 及 14.06。2019 年,公
司存货周转率较 2018 年上升,主要系营业成本随收入增长且存货账面价值下降所致;2019 年末,公司燃煤热电机组拟于春节前暂停供热并进行检修,煤炭库存量于停机前均保持在较低水平。2020 年,公司存货周转率下降主要系期末煤炭账面价值大幅上升所致:① 自 2020 年四季度以来,煤炭价格上涨且维持相对高位运行,公司期末煤炭平均单价较 2019 年末增加;②因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二阶段拟于 2020 年 12 月正式投入运营,公司增加了
2020 年末煤炭的备货量;③ 根据浙江省 2020年 12 月短期临时性“拉闸限电”
措施,龙游经济开发区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施了有序
用热政策,具体措施包括限制园区企业用汽量、安排部分企业停产检修等;受上述措施影响,公司 2020 年 12 月煤炭消耗较计划有所减少,进一步导致公司期末煤炭库存量增加。

2、盈利能力分析

(1)经营成果及其变化原因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成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一、营业收入 52,680.45 100.00 47,404.73 100.00 40,824.01 100.00

减:营业成本 36,527.13 69.34 32,360.33 68.26 29,814.55 73.03

税金及附加 226.42 0.43 186.99 0.39 139.77 0.34

管理费用 1,775.03 3.37 1,723.71 3.64 1,543.51 3.78

研发费用 - - 236.97 0.50 254.70 0.62

财务费用 1,000.50 1.90 1,006.02 2.12 1,125.81 2.76

加:投资收益 -19.64 -0.04 -7.07 -0.01 1.86 -

信用减值损失(损 -95.23 -0.18 -203.38 -0.43 - -
失以“-”号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 - - - - -11.80 -0.03
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 - - - - 4.98 0.01
失以“-”号填列)

其他收益 1,159.74 2.20 617.34 1.30 480.84 1.18

二、营业利润 14,196.25 26.95 12,297.60 25.94 8,421.55 20.63

加:营业外收入 375.42 0.71 313.56 0.66 462.19 1.13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减:营业外支出 6.98 0.01 100.57 0.21 859.73 2.11

三、利润总额 14,564.69 27.65 12,510.59 26.39 8,024.00 19.66

减:所得税费用 3,643.34 6.92 3,002.40 6.33 1,717.19 4.21

四、净利润 10,921.35 20.73 9,508.19 20.06 6,306.81 15.45

公司作为园区集中供热企业,报告期内顺利完成了生物质热电联产的高温高压技改项目和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工程,从而提升了公司热电联产机组的综合热效率,增加了产能。随着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入驻企业的供汽需求逐年增长,公司实现了业务的快速发展,营业收入、盈利水平持续增长。

(2)营业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类别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变动 变动 变动
金额 幅度 金额 幅度 金额 幅度

燃煤热电联产 41,078.88 8.76 37,770.99 18.68 31,824.64 5.30

生物质热电联产 10,035.22 12.58 8,913.47 10.49 8,067.19 16.29

其他收入 1,267.23 152.36 502.16 -39.09 824.42 100.00

合计 52,381.33 11.01 47,186.62 15.89 40,716.24 9.57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燃煤热电联产销售收入分别为 31,824.64 万
元、37,770.99 万元及 41,078.88 万元,其中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增长
18.68%,2020 年度较 2019年度增长 8.76%,保持稳步增长。随着园区企业用热需求的上升,公司积极推动技改扩建项目,于 2018 年开始实施本次募投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新建 2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
炉,配 2 台 25MW 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烟气超低排放等配套设
施。2019 年 3 月,该项目第一阶段的 1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
1 台 25MW 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建成并投入运营,公司对外供热能力
从 168.75t/h提升至 303.75 t/h,使得公司 2018年至 2020 年燃煤热电联产收入规
模均有所增长。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销售收入分别为 8,067.19 万

元、8,913.47 万元及 10,035.22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11.53%,主要系子公司恒鑫
电力在 2018 年 3 月完成了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将原中温中压锅炉及
汽轮机组改造为高温高压锅炉及汽轮机组,有效降低了能耗,提高了综合热效
率,发电能力进一步提升,使得 2018 年和 2019 年收入均保持了较快增长。
2020 年度,公司在落实当地政府对新冠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 保障园区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用汽需求,恒鑫电力在春节及新冠疫情期间未 停工,生产未受影响,当年实现 8,590.00 小时的运行时间,产量处于近几年的
最高水平,并实现收入 10,035.22 万元,较 2019 年度相比有所增长。

(3)营业成本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的成本变动情况按照燃煤热电联产和生物热电联产具体分析 如下:

1)燃煤热电联产的成本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直接材料 22,165.14 77.20 19,939.19 78.85 18,748.05 81.82

其中:煤炭消耗成本 21,754.71 75.77 19,641.96 77.67 18,592.98 81.15

直接人工 824.90 2.87 877.17 3.47 800.71 3.49

其中:社保、公积金 59.14 0.21 111.19 0.44 101.76 0.44

制造费用 5,722.58 19.93 4,471.86 17.68 3,364.42 14.68

其中:折旧费用 4,215.11 14.68 3,452.58 13.65 2,353.58 10.27

燃煤热电联产 28,712.63 100.00 25,288.22 100.00 22,913.18 100.00
主营业务成本合计

公司燃煤热电联产中直接材料包括煤炭、石灰石、工业用水等直接燃料和 辅料,为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报告期内直接材料金额随着销售额的增加 而逐年上升,其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81.82%、78.85%及 77.20%,呈
现下降趋势。其中 2018 年至 2019 年直接材料占比下降主要与煤炭采购价格逐
年下降以及制造费用占比有所上升有关,2020 年直接材料占比下降主要因为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第一阶段)及新建煤场投入使用后带来 折旧费用占比上升所致。

2)生物质热电联产的成本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直接材料 4,833.17 74.58 4,730.84 72.86 4,252.96 69.82

其中:生物质燃料成本 4,800.88 74.08 4,700.27 72.39 4,201.81 68.98

直接人工 453.78 7.00 475.56 7.32 462.84 7.60

其中:社保和公积金 32.13 0.50 74.53 1.15 72.65 1.19

制造费用 1,193.53 18.42 1,286.81 19.82 1,375.69 22.58

其中:折旧费用 679.93 10.49 780.61 12.02 989.38 16.24

合计 6,480.48 100.00 6,493.21 100.00 6,091.48 100.00

生物质热电联产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构成,其变动主要与生物
质燃料成本的变动相关。生物质燃料成本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的发生额分别为 4,201.81万元、4,700.27万元及 4,800.88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 68.98%、72.39%及 74.08%。

报告期内,生物质热电联产中直接人工主要为生产车间人员的工资、福利
费、社保公积金等,有所波动。2019 年度直接人工较 2018 年度增长 12.72 万
元,主要系生产车间人员变化和公司薪酬水平整体上升所致。2020 年,直接人工占比有所下降,主要系国家在疫情期间减免企业社保缴纳,使得恒鑫电力生产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较 2019 年度有所下降所致。

报告期内,生物质热电联产中制造费用金额分别为 1,375.69 万元、1,286.81万元及 1,193.53 万元,占其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22.58%、19.82%及18.42%,逐年下降,主要系折旧费用的发生额逐年下降所致。子公司恒鑫电力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恒鑫电力的折旧费用有所下降主要因为部分专用设备的折旧已经提足但仍继续使用。恒鑫电力自 2009 年开始投产运营,除锅炉和汽轮机组于 2018 年完成了技术改造和更新以外,其他专用设备使用已满 10 年,该部分专用设备对应的固定资产原值为 2,447.79万元。

(4)主营业务毛利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分业务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燃煤热电联产 12,366.25 78.00 12,482.77 84.19 8,911.45 81.73

生物质热电联产 3,554.74 22.42 2,420.27 16.32 1,975.70 18.12

其他业务 -66.80 -0.42 -76.37 -0.52 16.72 0.15

合计 15,854.20 100.00 14,826.66 100.00 10,903.88 100.00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上升和技改项目的完成,主营业务毛利额
呈现较快的增长,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为 10,903.88 万元、14,826.66 万元和
15,854.20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0.58%。燃煤热电联产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重分别为 81.73%、84.19%及 78.00%,为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主要来源。
3、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 38,446.52 万元、40,648.78 万元及 45,196.58 万元,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比例分别为 94.43%、95.92%及 95.63%,显示出公司主营业务创造现金的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为生产型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职工薪酬以及支付的各项税费为经
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购买商品、
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比例分别为 83.21% 、81.53%及82.03%。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
别为-10,006.90 万元、-7,037.77 万元以及-4,339.93 万元,净额均为净流出,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为主,该等支出主要与公司的技改项目投资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相关。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14.87 万元、-705.15万元及-4,804.99 万元,有所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分别为 26,859.14 万元、29,831.50万元及 30,671.50 万元,主要是公司为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
的现金及吸收股东投资所增加的现金。其中,公司于 2018 年完成了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6,000.00 万元。除此之外,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是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为满足经营需要而新增借款。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分别为 26,344.27 万元、30,536.65
万元及 35,476.49 万元,其中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分配现金股利的金额分
别为 4,200.00 万元、4,575.00 万元、5,250.00 万元,其他主要为各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和支付借款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三)股利分配情况

1、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4、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股利分配情况

2018 年 5 月 15 日,恒盛能源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6.00 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5月 25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


2019 年 4 月 12 日,恒盛能源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2018 年年
度权益分派预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10 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8 日;除
权除息日为 2019 年 5 月 9日。

2020 年 5 月 20 日,恒盛能源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2019 年年
度权益分派预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5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3.50 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6 月 4日。

3、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五、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共有 2 家全资子公司,无其他控股、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恒鑫电力

公司名称 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9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北斗大道 1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北斗大道 12 号

法定代表人 余恒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25793398986E

经营范围 生物质发电、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恒盛能源持有恒鑫电力 10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天健会计师已在合 总资产 131,437,682.16
并报表范围内审计) 净资产 78,864,291.82


净利润 27,949,487.69

2、宏联贸易

公司名称 兰溪市宏联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29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新蒋线原马达镇政府 107 室(自主
申报)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新蒋线原马达镇政府 107 室

法定代表人 余国旭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1MA2DBDF628

煤炭(无仓储)、生物质燃料、五金、建材销售(以上除危险化学
经营范围 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恒盛能源持有宏联贸易 100%股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主要财务数据(元) 总资产 47,388,427.71
(天健会计师已在合

并报表范围内审计) 净资产 7,080,136.37

净利润 2,249,547.59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募投项目可行性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具体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 36,320.00 12,500.00

2 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 13,925.00 13,925.00

3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0,245.00 36,425.0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

(一)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总投资 36,320.00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12,500.00 万元,拟在
发行人现有厂区内建设 2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 2 台 25MW 高
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设施,同步建设 2 套烟气处理设施以达到环保超低排放要求,并建设 9.46公里厂外蒸汽管网。

本项目分两个阶段建设,分别包括 1 台 1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
配 1 台 25MW 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烟气超低排放等配套设施。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完成了本项目的建
设,其中本项目第一阶段于 2019 年 3 月正式投入运行,第二阶段于 2020 年 12
月正式投入运行。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我国政策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国家发改委 2019 年最新发布的《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技术”列为鼓励类产业。

本项目采用高参数锅炉和背压式汽轮机组,并同步实施环保超低排放,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方向。

(2)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优势

高效的热电联产是公认的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技术手段,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对节能减排的重视逐渐加强,各地区严格控制耗煤新项目的准入,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并积极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以热电联产为代表的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模式持续升温。
本项目的实施将有效避免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各自另建工业锅炉房分散供热,极大提高当地燃料利用效率,降低园区工业能耗和污染排放,实现节能减排,并进一步提升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公用设施配套能力,有利于园区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扩大公司产能,满足园区供热增长需求,增强盈利能力

发行人所在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经过十多年来的发展,用地规模以及产业规模快速扩大,产业涵盖特种纸、食品饮料、高档家居等领域。根据《龙游县 2020 年重点建设项目推进“421”行动计划》(龙政办发[2020]15 号),2020年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将重点推进 21 个工业项目,总投资达到 85 亿元,其中涉及到多个重点用热项目的建设落地,将大幅增加发行人的蒸汽销量,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总投资 计划工期
(万元)

伊利二期日产 项目计划建设共计 9 条生产线,生

1 1,550 吨乳酸饮料 产能力为 1,106 吨/日,预留部分 126,000 2019-2021年
产品生产线项目 可扩充生产产能。

项目用地 170 亩,主要建设厂

房、仓库等建筑物,新增建筑面

2 维达纸业扩建四 积 101,325.60 平方米,购置国 100,000 2018-2021年
期项目 际、国内先进生活用纸生产设

备,建成达产后形成年产 12 万吨

高档生活用纸的生产能力。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总投资 计划工期
(万元)

华邦古楼年产 2 项目生产规模为建设一条

3 亿平方米涂布加 1,650mm 淋膜生产线和一条 18,000 2020 年
工纸 1,650mm涂布生产线,新建高档

淋膜纸及离型纸生产车间。

浙江凤都纸业有

4 限公司年加工 10 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加工 10 万吨复 15,030 2019-2021年
万吨复合纸生产 合纸的生产能力。

线项目

骏丰日用年产 投产后形成年产 20,000万只塑料

20,000 万只塑料 制品、1,000万只塑料饰品、5 万

5 制品和 1,000万只 箱日用品、2 万套服装、8,000 平 12,747 2020 年
塑料饰品及 5 万 方米包装装潢材料及其他印刷品

箱日用品生产线 印刷的生产能力。

迁建项目

浙江龙游太平纸 规划用地 60 亩,新建特种纸、纸

业有限公司年产 5 制品生产线,采用制浆、压榨、

6 万吨特种纸和 1 复卷技术或工艺,建成后形成年 5 12,700 2019-2020年
万吨纸制品生产 万吨特种纸和 1 万吨纸制品的生产

线 能力。

凯丰新材纸业年 项目主要对 1#机和 2#机生产线主

产 16,000 吨高档 体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系统

7 特种纸智能化生 智能优化,融入 MES 生产制造执 12,000 2019-2020年
产线技改扩建项 行系统,持续深入地推进企业生

目 产制造系统智能化。

浙江广和新材料 新建食品包装纸生产线,采用涂

8 有限公司年产 1 布工艺和纸张后道加工技术,建 10,500 2019-2020年
万吨烘焙用纸生 成后年产 1万吨烘焙用纸。

产线

浙江鹏辰造纸研 项目用地约 16 亩,拟建湿法工艺

9 究所有限公司科 中试生产线二条,干法工艺和特 5,000 2020-2021年
研生产基地项目 种纸后加工中试线各一条。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游县集中供热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9]371 号)中的热负荷预测,浙江龙游经济开发
区城北片区中期至 2025 年平均热负荷将达到 804t/h,远期至 2030 年平均热负
荷将达到 925t/h,潜力巨大。

2017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的供热量从 153.50 万吨增长至 212.49 万吨,供
热量增长率达到 38.43%,燃煤机组平均热负荷从 166.01t/h 增长至 243.22t/h,平均热负荷增长率超过 46.00%。在本项目实施前,公司产能利用率已经处于饱和状态,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企业用热规模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发行人作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集中供热热源点,必须扩大现有产能才能顺应市场趋势,满足各类企业的用热需求,保障园区集中供热系统安全、稳定、长周期运
行。在本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发行人燃煤热电联产最大供热能力将从报告期初的 168.75t/h 大幅提升到 438.75t/h,能够初步满足未来几年内园区日益增长的供热需求。同时,本项目投产后随着供热量的提升还将提高发电机组的负荷,从而增加电力生产销售,充分发挥热电联产的能源梯级利用效率,增强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二)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

1、项目概况

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是在利用现有 1 台背压式汽轮机组的基础上,建
设 1 台供汽能力为 2,000Nm3/min 的汽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配 2 台供汽能力为
800Nm3/min 的电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作为备用,同时规划建设 6,000 米厂外压缩空气管网。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提升园区能源利用水平

压缩空气是仅次于电力的第二大动力能源,是具有多种用途的生产工艺气源,相比其他能源,具有清洁透明、输送方便、无害性、不可燃、工作负荷适应性强等优点,其应用范围遍及石油、化工、冶金、电力、机械、轻工、纺织、造纸、汽车制造、食品、医药等各行业。但是,生产压缩空气的成本通常较高,其中空气压缩机的设备费用一般只占成本的 10%左右,而压缩空气生产耗用的能源费用却能占到 75%左右。传统的压缩空气主要是通过众多单一、分散的小型电动压缩空气系统来制取,存在着制取成本高、设备运行效率低、管路损失大等问题。在美国,空气压缩机甚至已成为工业生产中耗电最多的设备之一。

我国《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文件明确指出,我国要坚持节约优先、强化引导的约束机制,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提升能源消费清洁化水平,逐步构建节约高效、清洁低碳的社会用能模式;规划到 2020 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5 年降低 18%以上,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
比 2015 年下降 15%。2018 年 10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工业节能技
术装备推荐目录(2018)》,将“集中供汽(压缩空气)系统节能技术”列为重点用能设备系统节能技术进行推广应用。

为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工程和高效能源生产方式,发行人拟实施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该项目是热电联产业务的产业链延伸,主要以公司生产的蒸汽作为动力,通过背压式汽轮机带动空气压缩机制取压缩空气供园区内的用气单位使用,做功后的蒸汽再对外供热。集中供压缩空气项目将压缩空气与热能联合生产,与热电联产相似,可以替代工业园区内原有单一的、分散的小型空压站系统,实现按需高效集中供应压缩空气,既降低了生产能耗,又能充分发挥能源梯级利用优势,减少能量转化时的能源损耗,具有清洁高效、安全稳定和成本低等优点,符合当前节能减排的国家战略规划。

(2)满足客户压缩空气需求,增强园区配套能力

龙游经济开发区作为全国最大的特种纸生产集聚中心,园区内已集聚了一大批特种纸等造纸企业,而造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压缩空气用于驱动气动设备和仪器仪表。随着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快速发展,园区内企业压缩空气需求也随之快速增长,经测算本项目供气范围内客户的压缩空气负荷约为 1,927.84Nm3/min。发行人通过大型、高效的离心式空压机进行压缩空气的集中制取和供应,众多造纸企业无需使用自建的小型压缩空气系统,可有效降低用气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能耗水平,提升其盈利水平,增强造纸企业的竞争力。

集中供压缩空气项目已列入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发行人通过实施本项目形成了园区热和气的统一集中供应模式,能够极大增强园区的配套服务能力,有助于园区招商引资,提升综合竞争力水平,从而促进地方经济持续、高效、健康发展。

(3)延伸公司产业链,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本项目的实施将延伸公司现有热电联产业务的产业链,优化公司现有产品结构,实现热、电、气三联供,实现热、气供应管网空间资源协调共享,为公司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为客户同时供应蒸汽和压缩空气,从而增强客户粘性,提升客户对公司产品的信赖度和满意度,从而巩固并提升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三)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1、项目概况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从而有效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1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进一步提升公司流动性财务指标,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内部利润积累等方式实现正常经营,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性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指标 公司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宁波能源 0.92 1.69 1.41

富春环保 0.68 0.62 0.98

杭州热电 1.00 0.85 0.85
流动比率 浙江新中港 1.60 1.86 1.67
(倍)

宁波世茂 2.13 0.54 0.46

平均值 1.27 1.11 1.07

本公司 0.62 0.50 0.49

宁波能源 0.86 1.18 1.15

富春环保 0.59 0.58 0.90

杭州热电 0.86 0.79 0.79
速动比率 浙江新中港 1.46 1.68 1.43
(倍)

宁波世茂 2.02 0.45 0.37

平均值 1.16 0.94 0.93

本公司 0.50 0.46 0.43

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相对偏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将有效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资金流动性水平,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2)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改善资本结构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余额合计分
别为 16,799.80 万元、21,711.04 万元及 23,836.22 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1.78%、50.10%及 48.2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指标 公司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宁波能源 43.96 39.63 46.82

富春环保 58.98 49.16 31.39

杭州热电 46.33 52.18 58.61
资产负债率 浙江新中港 37.25 31.86 37.69
(%)

宁波世茂 18.97 37.39 50.65

平均值 41.10 42.04 45.03

本公司 48.26 50.10 51.78

通过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部分银行贷款,能够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和财务杠杆,缓解财务压力,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

(3)公司经营规模逐步扩大,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不断增长,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由
40,824.01 万元增长至 52,680.45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3.60%。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加使得公司对日常运营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公司需补充一定规模的流动资金以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其中,采购方面,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用于煤炭、生物质等原材料采购等支出也将相应增加,公司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加。运营方面,公司需要持续投入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技术升级、工艺优化和人力成本等日常经营活动支出,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4)为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提供支持

公司多年来深耕热电联产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热电联产投资、建设、运营经验和优势,公司将通过自主开发、企业并购等手段积极开发省内外热电联产项目,实现跨地区经营。补充流动资金能够为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时,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外,还应特别认真考虑本节以下各项风险因素。以下风险因素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下排序遵循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程度大小,但该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会依次发生。

一、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热电联产行业的发展速度、技术水平和盈利能力均与宏观经济的发展阶段、经济增速、工业增加值的增速有显著相关性。当国民经济增速放缓时,造成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电力、热力需求减少,用电和用热负荷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到热电联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近年来,虽然公司所在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工业生产活跃,热力需求逐年增长,但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转为中高速,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全社会用电量增速趋于放缓,热力需求增速也存在放缓的可能性。在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下,若未来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热电联产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在政策、法规及激励措施方面的支持。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多项政策、法规和条例鼓励发展热电联产,显著地提升了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经济可行性。在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宏观环境下,我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工作的推进,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将不断下降,环
保要求显著提高。尽管我国“煤改气”政策定位已经转换为“以气定改”,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且浙江省目前也未出台燃煤热电联产企业强制实施“煤改气”的相关政策,预计未来浙江省全面启动“煤改气”工程的可能性较小。但未来若浙江省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而强制采取环保限产措施或对热电联产行业重启“煤改气”工程,且天然气成本高、气源不足、天然气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仍无法有效缓解,则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经营区域集中的风险

由于热力传输主要受供热管网半径局限,热电联产业务呈现区域性分布的特点,公司目前的业务集中在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存在着经营区域单一的风险。鉴于此,公司正在通过自主建设、企业并购等手段积极寻求开发省内外热电联产项目,实现跨区域经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在发行人未实现跨区域经营前,若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供热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供热量下降,将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环保治理和客户流失的风险

热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等污染物,尤其是废气中的 SO2、NOx、烟尘等污染物,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投资配备了一系列先进的环保设施,均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公司燃煤热电联产已全部实现烟气的环保超低排放,已达到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要求。但随着全社会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国家和地方政府将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如不排除生物质热电联产未来也要求实施环保超低排放等,则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和支出将会增加,从而将增加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成本。

另一方面,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企业的特种纸企业,属于重污染行业。尽管目前园区特种纸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所在地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但随着国家及地方对造纸产业环保标准的不断提升和淘
汰落后产能力度的持续加大,将导致园区内特种纸企业环保支出增加,从而影响发行人下游客户的经营业绩;如果未来园区特种纸企业在增加环保支出后仍无法满足更为严格的环保要求,环保部门可能会进一步采取限产、停产等行政手段,则公司将会面临部分客户流失的风险,这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热电联产的主要原材料为煤炭和生物质燃料,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煤炭和生物质燃料消耗成本合计占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 76.47%、75.22%及 72.70%,因此煤炭和生物质燃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影响较大。

公司煤炭采购价格主要由煤炭离岸平仓价、煤炭到厂运输费、港杂费、装卸费等组成,虽然公司蒸汽销售实行园区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但若煤炭价格和相关运输费用大幅波动,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生物质燃料主要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稻壳等,主要来源于龙游县及周边 50 公里范围内的农林废弃物。龙游县及周边 50 公里范围内山脉、丘陵、平原、河流地貌类型兼具,农林资源丰富,丰富的生物质资源能够为公司提供充足的燃料。但是,随着国内物价水平、人力成本的提升,公司仍面临因人工工资、运输成本上升,以及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大规模农林废弃物减产等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生物质燃料采购价格上升的可能性,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会造成不利影响。

4、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滞后和下降的风险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包括两部分,即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公司直接支付,可以实现及时结算。但是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部分则需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公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再由电网公司支付给发电企业。报告期各期公司享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分别
为 2,677.33 万元、3,075.60 万元和 3,382.98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3.37%、24.58%和 23.23%,盈利对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存在一定的依赖风险。

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迅速发展,因所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都来自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而基金来源则是工商业用户支付的每度电里面包含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电需要,导致目前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时间有所滞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国网衢州公司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为 4,638.32 万元。鉴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该部分收入无法收回的风险极低,但若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或未来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发行人所在区域内上网电价下降和生物质发电补贴退坡,甚至取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将会对公司的收益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2020 年 9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关于
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 号)的规定,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 小时;并自并网之日起满 15 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恒鑫电力的生物质发电机组自 2009 年 5 月开始并网,且截至报告期末,恒鑫电力已享受到的上述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利用小时数为 66,208.00 小时,未来尚可以享受补贴的可利用小时数为 16,292.00 小时,且恒鑫电力可享受生物质发电价格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2024 年 5 月。若未来恒鑫电力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不能享受电价补贴且绿证交易等弥补方式不达预期,将会对公司的收益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5、安全生产风险

热电联产企业运行长期处于高温高压环境下,如果因自然灾害及运行、维护不当,可能会发生事故。因此,公司建立了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制度与各类应急预案,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定定期对各类生产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同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从日常生产环节上做好安全生产风险的过程把控,将安全生产理念贯穿在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尽管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但一旦出现未严格执行的情况,仍然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能,从而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


6、原材料供应商集中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的合计采
购额分别为 20,752.21 万元、18,905.57 万元及 28,101.23 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总
额的比例分别为 83.47%、72.02%及 87.00%,公司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煤炭和生物质燃料,煤炭为标准化大宗商品,具有供给充足、价格透明等特点;生物质燃料的采购通常在周边 50 公里以内的区域,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如果这些主要供应商经营状况发生波动,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其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原材料,公司将需要调整并重新选择供应商,会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7、人力资源风险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人才队伍的质量、结构和稳定性对一个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和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发行人资产、业务规模都将大幅度增加,对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如果发行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跟不上发行人的发展速度或核心人才出现流失,则将会对公司的发展形成较大的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894.17 万元、9,209.12 万
元及 9,415.90 万元,占同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3.17%、15.23%及13.59%,其中热用户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382.42 万元、5,253.60 万元及 4,025.73 万元,主要为应收热用户三个月以内的蒸汽款。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保持在较高水平,并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尽管发行人主要客户相对稳定,资金实力较强,信用较好,资金回收有保障,但是若下游客户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导致资金回流出现困难,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坏账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短期偿债风险


热电联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呈上升趋势。尽管自成立以来,公司股东不断加大资本投入力度,资本实力得到了提升,但仍不能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受限于较为单一的外部融资渠道,银行借款是公司目前重要的融资方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0.49、0.50 及 0.62,速动比率分别为
0.43、0.46 及 0.50,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1.78%、50.10%及 48.26%,虽然公司资信良好,若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公司将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对正常生产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3、资产抵押风险

截至 2020 年末,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全部用于抵押向银行借
款。其中已经抵押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为 8,509.30 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
1,581.20 万元,合计为 10,090.51 万元,合计占 2020 年末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
例为 14.57%。公司在各贷款银行中信誉度较高,且均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公司借款来源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同时,公司资产质量优良,盈利能力较强,因不能偿还债务而被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可能性很小。上述资产抵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但是,若出现发行人不能按时偿还上述银行借款的情况,则银行有可能依法行使权利处置该等资产,从而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子公司恒鑫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100%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
内,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金额分别为 392.72 万元、519.77 万元及 765.15 万
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89%、4.15%及 5.25%。若未来该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出现变化,则发行人可能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导致公司的盈利水平受到影响。

5、现金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客户为从事造纸、金属材料加工的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受限于相关客户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不愿意使用或不会使用网上银行等现代化支付手段,更倾向于使用现金支付方式。报告期内,公司现
金收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2%、0.03%及 0.02%,占比较低,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购生物质燃料的不含税金额分别为 487.19 万元、
128.38 万元及 0.00 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63%、0.40%及0.00%,2019 年 9 月以后公司已不存在现金支付个人农户生物质燃料采购款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关现金交易的内控制度,并使用了“原料管理系统”对生物质零散收料进行线上数据匹配和审批付款,避免了对农户的现金付款,现金交易情况有了明显改善。但如果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不能严格有效执行,因现金交易相对银行转账安全性较差,存在现金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

6、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2.85%、33.68%及 31.02%。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还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投产期才能逐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在本次发行成功并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7、生物质热电联产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的毛利率分别为 24.49%、27.15%及
35.42%,呈现持续上升趋势,主要受锅炉技改提升了机组参数、电力销售增值税率的下降、燃料采购价格下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未来龙游县周边区域有新的生物质热电项目建成投产,则生物质燃料可能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公司将面临生物质燃料成本上升而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四)内部控制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合计持有公司 99.04%的股份,本次发行后仍将持有公司 74.28%的股份,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身份、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本公司的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
可能会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给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害。

2、公司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稳定增长,公司需要在资源整合、新项目开拓、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及时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公司管理能力无法及时适应规模扩张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本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虽然本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详细的论证,具备人才、技术、市场的充分准备,但由于热电联产相关项目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也可能因为政策和市场环境、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设备供应等诸多关键环节的影响及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

(六)关联交易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销售商品、提供
劳务合计金额分别为 753.99 万元、867.51 万元及 1,152.37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重分别为 1.85%、1.83%及 2.19%;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商品和接受
劳务的关联交易分别为 12.43 万元、2.52 万元及 27.42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比重分别为 0.04%、0.01%及 0.08%;采购工程物资的关联交易分别为 53.63 万元、134.23 万元及 20.99 万元,占当期长期资产购置成本比重分别为 0.29%、1.23%及 0.24%。公司曾经借入信托借款,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借款金额合计为 8,000.00 万元,报告期内发生相应利息支出为 445.12 万元。虽然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规定,但公司未来仍然存在关联方及利益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七)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陆续在中国、日韩、欧洲、美国等全球主要经
济体爆发,并已波及到非洲等非发达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及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主要用热客户 2020 年春节假期延期复工,生产经营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暂时性影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境内疫情影响基本消除,公司及下游主要用热客户的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市场整体需求稳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国内疫情已基本稳定,国内生产生活经营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但国外疫情仍然处于蔓延状态。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续或恶化,不排除相关部门采取新一轮限产措施,从而影响发行人下游用热客户的生产销售计划,进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重要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
律障碍。本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具体如下:

(一)销售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
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销售方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 电力销售;按物价权限管理部门审批

1 恒盛能源 司衢州供电公司 的电价执行,每月按经双方确认的计 5 年
量点抄表电量作为电费结算依据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 电力销售;按物价权限管理部门审批

2 恒鑫电力 司衢州供电公司 的电价执行,每月按经双方确认的计 5 年
量点抄表电量作为电费结算依据

3 恒盛能源 维达纸业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4 恒盛能源 维达纸业(三期)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5 恒盛能源 浙江华邦特种纸业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6 恒盛能源 华邦古楼新材料有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7 恒盛能源 浙江凯丰新材料股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序号 销售方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份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8 恒盛能源 浙江一树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9 恒盛能源 浙江海景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0 恒盛能源 浙江恒川新材料有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1 恒盛能源 浙江凯丰特种纸业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2 恒盛能源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份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3 恒盛能源 龙游旭荣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4 恒盛能源 浙江新亚伦纸业有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5 恒盛能源 华邦特西诺采新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料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6 恒盛能源 伊利乳业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7 恒盛能源 浙江圣丰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8 恒盛能源 浙江舜浦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19 恒盛能源 浙江弘伦纸业有限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20 恒盛能源 浙江杭星新材料有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21 恒盛能源 浙江龙游洁仕特新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材料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22 恒盛能源 浙江龙游李子园食 蒸汽销售;按园区文件定价,供需双 5 年
品有限公司 方每月根据抄表数确认用汽量

注:公司与主要客户均签订长期框架合同,实际销售金额以每月结算为准。上述合同金额根据公司与客户 2020年的实际交易金额(不含税)是否超过 500 万元统计。

(二)采购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原材料、工程设备等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采购方 供应商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江西省申能煤炭贸 3 万吨煤炭,结算金额以 2020 年 12 月 15
1 恒盛能源 易有限公司 恒盛能源实际过磅检验后 日至交货并票款
的结算单为准 两清

浙江城建煤气热电 恒盛能源三期热电项目 2019 年 7 月 3 日
2 恒盛能源 设计院有限公司 (第二阶段)EPC 总承 至质保期结束

包 ; 合 同 暂 估 金 额


序号 采购方 供应商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10,265.00 万元

常山县华顺竹木专 一年期生物质燃料采购框 2021 年 1 月 1 日
3 恒鑫电力 业合作社 架协议;金额以每批次实 至 2021 年 12 月
际结算为准 31 日

遂昌绿鑫树材料加 一年期生物质燃料采购框 2021 年 1 月 1 日
4 恒鑫电力 工中心 架协议;金额以每批次实 至 2021 年 12 月
际结算为准 31 日

注 1:上述合同不包括已基本执行完毕、尚在质保期的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

注 2:恒鑫电力通常与生物质供应商签署年度框架性采购合同,未约定合同金额,具
体采购金额以合同期内实际发生额为准。上述生物质采购合同根据公司与生物质供应商2020 年的实际采购金额(不含税)超过 500 万元统计。

(三)借款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贷款起始日 贷款到期日

1 恒盛能源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5,000.00 2020.3.5 2021.3.4

2 恒盛能源 工商银行龙游支行 1,500.00 2020.4.3 2021.4.3

3 恒盛能源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2020.12.22 2021.12.21

4 恒盛能源 浙商银行龙游支行 950.00 2020.12.22 2021.6.19

5 恒鑫电力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25.00 2020.5.9 2021.5.7

6 恒鑫电力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522.50 2020.6.5 2021.6.1

7 恒鑫电力 金华银行龙游支行 700.00 2020.10.21 2021.10.15

(四)授信合同和担保合同

1、授信合同

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
签订《授信协议》(571XY202002303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
专营支行向公司提供 12,0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
(原 2019 年授字第 024 号《授信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余额,自动纳入新协议
项下,并占用授信额度)。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补充协议(担保变更)》,经各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恒盛能源和恒鑫电力对国网衢州公司所享有的电费收入应收账款质押担
保。2021 年 1 月 13 日,因公司不动产权证变更,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补充协议(担保变更)》,对上述《授信协议》项下相关不动产抵押信息进行相应变更。截至 2020年 12月 31 日,上述《授信协议》项下正在履行的、金额 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借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贷款起始日 贷款到期日

1 900.00 2020.1.9 2021.1.8
2 850.00 2020.2.5 2021.1.25
3 恒盛能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500.00 2020.11.18 2021.11.17
公司衢州龙游支行

4 2,500.00 2020.12.3 2021.12.2
5 2,000.00 2020.12.11 2021.12.10

2、担保合同

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均为《授信协议》(571XY2020023037)项下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1 月 8 日,恒盛能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
专营支行签订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1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1)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0176 号”、“浙(2020)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7114 号”的共计 2 项不动产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衢 州 龙 游 绿 色 专 营 支 行 , 用 于 担 保 发 行 人 与 该 行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571XY2020023037 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9.00 万元。

(2)2020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11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8)龙游不动产权第 0009765 号”的不动产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用于担保恒盛能源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 571XY2020023037 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4,942.80万元。

(3)2020 年 8 月 18 日,恒鑫电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
专营支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571XY202002303705),恒鑫电力为恒盛能源与该行签订的《授信协议》(571XY2020023037)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12,000.00 万元。


(五)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2020 年 5 月,公司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
荐协议》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约定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公司依据协议支付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相关的保荐和承销费用。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涉及可能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名称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经办人或
联系人

恒盛能源股份有 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 0570-7258066 0570-7258198 徐洁芬
限公司 兴北路 10 号

申万宏源证券承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

销保荐有限责任 区(新市区)北京南 025-84763720 025-84763712 方亮、
公司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纪平
厦 20 楼 2004 室

浙江天册律师事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傅羽韬、
务所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0571-87901111 0571-87902008 裘晓磊
座 11 楼

天健会计师事务 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 陈中江、
所(特殊普通合 新湖商务大厦 0571-88216888 0571-88216999 沈云强
伙)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

立信中联会计师 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俞德昌、
事务所(特殊普 6975 号金融贸易中心 022-23733333 022-23718888 陈小红
通合伙) 南区 1 栋 1门 5017 室-

11

天津中联资产评 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 022-23733333 022-23718888 杨晓强、
估有限责任公司 19 号 22 号楼 3F 唐小丰

中国证券登记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算有限责任公司 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 021-58708888 021-58899400 -

上海分公司 险大厦 3 楼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 - - - -

金树街支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021-68808888 021-68804868 -

号证券大厦

二、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工作安排 日期

询价推介日期 2021 年 8 月 3 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申购日期 2021 年 8 月 9 日

缴款日期 2021 年 8 月 11 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按照程
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内容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时间

查阅时间: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
17:00

查阅地点: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到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阅:

1、恒盛能源股份公司

地址: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 10号

联系人:徐洁芬

2、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239 号

联系人:方亮、纪平、唐唯、杨睿

(此页无正文,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盖章页)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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