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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0-11-25  百傲化学其他公告  百傲化学(603360.SH)相关研报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20201125.pdf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现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且用于股权激励,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认可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永泽 刘晓辉 吴庆银

2020 年 11 月 24 日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现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且用于股权激励,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现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且用于股权激励,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认可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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